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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法官的职业思维方式/项书彬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5:45:13  浏览:82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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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法官的职业思维方式

论文提要:
法律思维有别于其他思维,作为一名职业化法官,裁判案件时,应将合法性思考放在第一位。本文以法律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分析为基本线索,强调法官判案应该做到合法性优于客观性;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普遍性优于特殊性;理由优于结论;并强调法官裁判案件要保持中立,平等地对待当事人。这样,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对职业化法官的要求。这是撰写本文的主要内容和目的,同时呼吁社会各界当社会争议发生时,法官们用法律思维解决问题的方式能为他们接受和容忍,这也是撰写本文的另一目的。全文共8200余字。


人们在思维的方法上主要有政治思维、经济思维、法律思维、道德思维、科学思维等等。当社会争议发生时,我们用不同的思维方式来解决它,可能会有恰恰相反的结果。因此,问题不同,运用的思维方式也不同。法律思维是指在公共决策及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其特点是合法性的思考方式。 政治思维则偏重于平衡、妥协、制约,其特点是思维过程始终围绕着政治上的利弊来权衡这样一个中心,如果以此来处理案件,则会使简单案件复杂化。经济思维是追求经济效率,其特点是投入产出比较,如果以此来处理案件,则会助长腐败,天平失衡。法律是人们遵循的最高底线,而道德是最低底线,不能用法律制裁不道德行为。以道德思维来处理案件,往往迎合大众的非理性心理。如果用科学思维来解决法律问题,将会造成许多案件无法得出结论。因为科学思维注重的是客观事实,用科学实验的方法可以无数次的重复;而法律事件中的客观事实是不可再现的,无法重复的。在法律思维与政治、经济、道德、科学思维发生矛盾时,作为一名职业化法官应该是法律思维至上。如果对法律职业者思维方式再作细致划分,检察官、律师的思维与法官的思维有一定区别。检察官是进攻性的法律思维,列举大量事实证据,指控被告人有罪,要求法庭对被告人科以刑罚;律师是防御性的法律思维,尽一切方式辩解,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提供并要求法庭从轻、减轻、免除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法官是中立性的法律思维,他要比较攻、防的理由作出判断。因此,法律职业者最典型的代表是法官,法律思维的最典型形态是法官思维 。正如英国上诉法院的首席大法官爱得华.科克曾经讲到的“法官具有的是技术理性,而普通人具有的是自然理性,……对法律的这种认识有赖于在长年的研究和经验中才能得以获得的技术”。这充分说明了法官的思维与普通大众的生活逻辑并非雷同,而是根据职业的专门逻辑进行的,并且这种独特的思维必须经过长期的职业训练才能养成。在一个法治国家中,法官的法律思维所遵循的原则和规律要求是以法律的权利义务关系分析为基本线索,强调合法性要优于客观性,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普遍性优于特殊性,理由优于结论,中立、平等裁判案件。
合法性优于客观性
合法性是指法院的裁判有法律上成立的理由来支持,客观性是指法院的裁判有案件的客观事实来支持。法官审理任何案件都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那么,这个“事实”是客观事实还是法律事实?对当事人而言,由于他们往往亲身经历了案件的全过程,对案件的来龙去脉、发展过程和最终结果可能是很清楚的,他们相信他们所阐述的事实是客观事实。但对法官而言,他不是案件事实的亲身经历者,所以只能依据法庭的程序和证据规则,依照当事人各方提供的各种证据来认定有关案件事实,这叫法律事实。有些案件由于时间长、时过境迁,直接证据少,无目击证人,或者关键证据灭失,以及人的认识能力所限等原因根本无法再现案件客观事实,法官就只能依据有证据支持的法律事实判案。因此,在对事实问题的认定上,当事人和法官之间有时存在很大的认识上的误差。如果法官不按当事人认为的所谓客观事实认定,当事人肯定说你这个法官不公正 。就会出现缠诉上访事件发生,因此,我们在立案和诉讼过程中,要正确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正确导诉。
客观真实性与合法性这两者在有的案件中可调和,如借贷案件,原被告诉辩一致,证据的“三性”具备,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这样的裁判结果一般是完美的。但有的案件只能选择不能调和,这在案件审理中常常出现,我们认为合法性优于客观性,即两者发生矛盾不能调和时,法官要牺牲客观性,选择合法性。在司法领域中,客观真实性原则要受到合法性原则的限制和超越。这种限制和超越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客观真实性原则要求不查明事实真相,就不能下结论。司法活动则恰恰与之相反,裁判者对其受理的任何案件,都应作出明确的结论,即案件事实真实性难以查明,他也必须以确定的裁判意见来解决争议。换言之,在认识行为的目的不能达到,事实真相不明的时候,司法裁判者也不能推卸作出确定结论的责任 。应根据现有的法律事实下判。如一小学生放学回家,被一楼上掉下的一块装潢瓷砖击中头部而死亡,而当时该楼有四户人家正在装潢,使用的瓷砖与砸死该小学生的瓷砖一样,如这四户人家对其无过错不能举证,法院则要判令该四户人家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我们知道,这样下判按照客观真实性的原则要求,必有三户人家是冤枉的,但法官判案是按照事先确定的游戏规则——证明责任分配——举证不能——责任自负。在刑事诉讼中,则要坚决贯彻执行控方举证,疑罪从无的原则,绝不能久拖不决,超期羁押。
2、客观真实性原则要求无条件的尊重客观事实。司法活动要求是有条件的尊重客观事实,不是存在就有效,而是合法才有效。美国著名的“米兰达警告”对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作了明确规定,如果警察在审讯时没有预先按规定作出四条警告,就进行讯问,或者在犯罪嫌疑人要求会见律师,而律师尚未到来之时就进行讯问,那么,被讯问人的供词一律不得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 。“米兰达警告”意味着证据的价值必须经由合法性来检验,不能通过合法性检验的证据,如肉刑逼供、任意搜查、非法窃听等不择手段获取的证据,尽管在客观上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在法律的意义上都等于不存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我国诉讼证据中有关举证时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就是这样规定的。
3、客观真实性原则要求不能以虚构的事实下结论。但现代司法创造了法律推定和法律拟制,必要时用虚构的事实下结论。一是法律推定。不是事实推定,事实推定是指以已知事实推定未知事实,法律推定是某种事实不问客观上有无此事,由法律规定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硬性规定。法律推定分二种,一种是属于允许证伪(抗辩)的推定,如某人失踪之后,经过一定期间,法院可根据利害关系人之请求推定并宣告其死亡;刑事被告人在法庭作出判决之前,法律推定其无罪;民事上有过错推定规则等。如果能够有效地证明存在着相反的客观事实,那么原有的假设推定就会被抛弃。另一种是不允许证伪(抗辩)的推定,如买受人在货物交付后,于约定的质量异议期限内不提出质量异议,即推定货物质量合格等,这类推定即使当事人提出确凿的证据证明其质量确有问题,也不会加以更改而会继续被法律所承认,并具有排斥客观事实的法律效力。二是法律拟制。“拟制”英文翻译为胡编乱造。即把事实上本来不存在的事说成存在。如人,法律上拟制“法人”、“公告送达”又称拟制送达,事实上并没有送达而视为送达,并不许抗辩,法官并依据这些虚构的事实判案。这些虚构的事实,与客观事实是大相径庭的,但在司法活动的领域中,这些都是合理和自然的事实,相反,谁要是主张用实事求是和客观真实性原则来清除这些背离事实真相的拟制和推定,才会被视为丧失理智的举动 。
4、客观真实性原则要求真相未查明,调查工作不停止。司法活动在某些方面是不允许查明事实真相的。一是法定期限限制。如刑事过去受实事求是和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纵一个坏人的影响,为查明案情,致使超期羁押现象严重,《他被超期拘留28年》一文的报导就是血的教训,法的悲哀,现代刑事诉讼制度要求,期限一到就不允许再查明真相,根据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放人。二是既判力限制。司法已决事项是在罗马法律规定,裁判一经生效就是法律,不允许改变,即客观事实不允许再查明。今后对既判力,民事审判几乎不能改,除非涉及公共利益,新发现证据。刑事有罪改无罪,但罪轻罪重不改。三是合法权利限制。如作亲子鉴定,当一方要求作亲子鉴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不允许再探究事实真相,即推定小孩是亲生的,以保护公民隐私权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以上说明,当客观真实性与合法性在司法过程中发生矛盾时,法律思维强调合法性优于客观性,法官判案的依据是法律事实,必要时可根据虚构事实判案,绝不允许久拖不决。
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指的是结果的公正,程序公正指的是过程的公正。法官判案必须“以法律为准绳”,这个法律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在多年司法实践中,我们受“成者王候败者寇”的丛林文化结果论的影响,去努力追求结果的真,存在轻程序重实体的错误倾向,认为只要实体裁判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并不重要。要知道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程序法上所规定的各项证据规则、庭审规则,必要的期限限制以及方法步骤,限制了法官判案中的专断,有利于法官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程序是诉讼的规则,只有依据程序进行的诉讼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诉讼。我们把审判比作是一场球赛,如果没有比赛规则,裁判员不是根据严格的规则程序进行裁判,而是球场吹黑哨,那么这样的比赛结果又有什么意义呢?如果我们法官在审判时忽视了严格的程序,开庭没有通知被告人,就作出判决,即使判决实体是公正的也不存在司法公正可言。一些严重违反程序的行为如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即使个案的裁判结果是公正的,也损害了整个司法制度的公正性,犹如采食了“毒树之果”,因此从根本上说是不公正的 。
程序公正的重要性如前所述和客观真实性与法律事实也有联系。民事诉讼可能不会完全再现客观事实,因此也可能不会完全实现实体上的绝对公正。但是,如果我们在程序上能做到公正,就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公正,让法律事实尽可能地接近客观事实。即使不能接近客观事实,也能让当事人理解自己败在什么地方,法院为什么未支持或未完全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从而心悦诚服,减少和避免缠诉上访现象发生。过去,我们习惯于“纠问式”审判方式,这种模式的特点就是法官负责调查取证,任何因事实不清而导致的问题,责任都难免要有法官来承担。现在,通过审判方式改革,在采用当事人主义的“抗辩式”诉讼方式中,查证事实的工作已转有当事人或控方承担,因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而导致败诉,只能是责任自负 。因此,程序公正可以消除当事人对审判结果公正性的合理怀疑。因为,人们有时候并不确切地知道判决的“公正标准”,只要法院办案的程序符合了他们心目中的公正要求,比如,应有的权利给予了保护,意志得到尊重等,他们就确信法院是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由此推断:判决是公平的。所以,我们认为,只重实体法,不重程序法,会造成程序不公正,程序不公正也会导致实体不公正,不按程序法给刑事被告人足够的申辩机会,审清所有关键事实,就会可能造成冤案。反过来,只重程序公正,不顾实体公正,也会放纵犯罪,造成对社会更大、更多的不公正,如美国黑人球星辛普森杀妻案,就是最好的证明。可见两者并重才是我们正确的改革方向 ,也是我们办案的努力方向。当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这二者发生矛盾时,我们绝不能对案件久拖不决,法官要明智地选择,即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因此,我们要以程序公正为条件去追求实体公正,而不能绕开程序公正去追求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永远是司法公正的第一位要求。
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
形式合理性指的是合法理,实质合理化指的是合常理。在司法领域中,对各种争端的处理都必然会涉及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的问题,对于我们法官来说,一个裁判能够做到既符合实质合理性的要求,也符合形式合理性的要求,在两种合理性可以兼得的情况下,一般不会有什么人会故意地非要减损某种合理性不可。但是,在两者发生冲突且不可两全的情况下,是坚持实质合理性优先,还是坚持形式合理性优先?理性化程度越低的法律制度,强调人治,就越会倾向于前一种选择。现代司法理念强调法制,因为法律是一个形式化的公共理性,高度抽象化的公共理性,法律依其形式合理性运作。如果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发生冲突二者必取其一时,我们法官只能牺牲实质合理性而取形式合理性。如法律规定的责任年龄,并不能代表他们的身体状况,智力状况与其年龄成正比,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判处死刑;父母对已满18周岁的子女无抚养义务;未领取结婚证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举证时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优势证明标准等;刑事诉讼疑罪从无、无罪推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等;行政诉讼被告负举证责任以及有关时效规定、法律推定、法律虚拟规定等以法律形式作出明确的硬性规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等的规定,更说明了形式合理性优先于实质合理性,因为“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因此,我们法官判案要合法理。
普遍性优于特殊性
法律强调用同样的标准约束每一个人,法律规则本身具有普遍性,但任何一个案件都有其特殊的一面。法律思维应强调普遍性优于特殊性,案件情形在立法上被考虑到了,就上升为普遍性,如果立法上未考虑到,就是特殊性。现在法院工作中,困扰法官的就是立法上未考虑到的情形往往会为社会公众左右。法院因强调某种利益从而达到排斥普遍的结果,法官为公众服务的方式与行政官员不一样,行政官员常主动为公众服务,而且这种主动服务对社会任何一方不构成危害。法院为公众服务的方式,是通过减损一方利益来增进另一方利益,即把钱从甲的口袋里放入乙的口袋里。法官服务方式的特殊性,要求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规则办案 ,不能改变判案标准,要求同一类型情节的案件同一定罪量刑尺度,不能一个“师傅一把尺”,搞下不为例。因此,在法律思维的作业过程中,必须坚持普遍性规则的优先地位,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要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疑罪从无原则;在民事诉讼中,要坚持举证、质证、认证规则,坚持按优势证明标准判案;在行政诉讼中要坚持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而不是审查原告有无违法行为。因而不能以本案的特殊性来排斥普遍性规则的适用,除非这种处理方法成为一种先例——特殊性被提升为普遍性。
理由优于结论
在民商事案件中,诉辩双方一般都有部分理由,如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或反诉称等,这要看谁的理由大,一般很少有案件一方百分之百有理,另一方百分之百无理,正义和邪恶的较量在民事案件中很少 ,法官判案有一个自由心证问题,因此,所有判决结果都不是唯一的,在刑事案件中,还存在有罪与无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如果有罪无罪、此罪与彼罪证据充分,无争议,则还存在量刑的问题。刑种的选择,刑期的选择也不是唯一的。这就要求我们法官,在法律思维中,要找到充分的理由,因为判决结果并不能信服社会,而是让理由信服社会。法官切记不能信服结论,而是信服理由,法官事先不能作结论,而是选择哪个理由最充分,再选择最靠近的结论。否则要犯逻辑理由偏格错误。因此,我们法官审理案件、合议、写判决书时,一定要注重理由,使人们看了判决理由,就会必然联想到结论,认为作出这样的结论是顺理成章的事。
中立、平等裁判案件
法官裁判案件的思维特点是要保持中立性。司法中立是司法权威的一个重要保障,是司法获得公众信任的源泉。司法中立包括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的中立;司法权在政府与民众、公与私之间的中立;司法权在诉讼当事人之间保持中立。具体内容包括:法官与案件和案件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即主体中立;诉讼制度的设计使法官处于当事人“等距离”的不偏不倚的中立地位,即制度中立;审判案件的法官有良好的品行和能力,用中立的立场、语言和方式驾驭庭审,即庭审中立;法官始终以一个“正义的守护者”的身份来实现司法公正。中立性思考中最重要的是法官相对于当事人和案件的中立。它要求法官在司法活动中相对于控诉一方或者辩护一方的活动没有明显的倾向性,始终处于中立的裁判者地位的属性 ,要求法官如排球裁判一样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地对待原被告和控辩双方,而不能像足球裁判那样满场奔跑。法官严守中立是由司法权的特殊性所决定,也是法官独立性所要求的法官角色定位。法官休厄特有句名言:“不仅要主持正义,而且要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是在主持正义这一点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极为重要的。” 事实上,法官在司法活动中表现出超然、中立、刚毅的品格,保证不偏不袒地审理案件,使当事人看到的是文明、威严、博学、亲和的法官,当事人及公众在心理上就会产生公正感和信任感。由此作出裁判,当事人的服判息诉率必然上升。如果法官不能保持中立,其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就会受到怀疑。
在司法活动中,法官应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如何,都不能给予特殊的优待,也不能予以任何歧视。我国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处于平等的地位,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官对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的予以保护,对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要平等地追究。在诉讼中,不管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还是普通个人,不管是国有企业法人还是私营企业法人,也不管是本地企业法人还是外地企业法人,或者是内资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都是平等主体,都享有平等的国民待遇,平等地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平等、对等原则不仅是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受到法律保护,而且一律受到平等制裁,对于自恃地位高、权势大而企图逃避法律制裁者,坚决刹住其嚣张气焰,依法平等制裁,做到“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不同的情况不同对待” 。平等对等各方当事人,不搞地方保护主义,不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这也是现代司法对法官的基本要求。
综上所述,法官应当具有共同的法律思维来解决法律问题,但法律思维不单是法官的事,必须要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不然,难有生根发芽的土壤。一些当事人甚至领导同志对法院审判的案件有这样那样的意见,很大程度是由于不同思维方式的冲突所产生的,也就是说,他们不是以法律思维来看待法院的审判。而全民的法律思维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我国法治建设刚刚起步,在社会中培育法律思维还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在今后的法治实践进程中,要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增强对法律的信仰,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尤其是在观念及社会生活中建立起法律的最高权威,无疑是至关重要的。此外,根据司法公正要求,法官办案除坚持将合法性思考摆在第一位的考虑因素外,还要考虑到办案的社会效果。一是要正确处理好办案质量和效率的关系,既要坚持质量第一,确保案件裁判结果正确,经得起检验,又要讲究效率,树立“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的观念,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二是要积极推广调解方式结案,能调则调,需判则判,争取多调少判 ,减少讼累和执行难度,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维护司法权威;三是法官要从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从办案的每一个环节抓起,做到“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使法官的言行举止符合司法礼仪要求和法官职业要求,增强人民群众和诉讼当事人对法官的认同感,切实做到“司法公正树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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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瓦企业成本管理规程(试行草案)

国家建材局


砖瓦企业成本管理规程(试行草案)

(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砖瓦企业的成本管理,统一成本计算方法,寻求降低成本的途径,以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砖瓦工业的发展,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砖瓦企业成本管理规程(试行草案)》。
第二条 成本是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综合性指标。成本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党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令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讲求经济实效,自觉地运用价值法则,按经济规律办事。
第三条 企业必须从计划、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对成本实行全面管理,使其处于有效地控制和监督之下,以达到降低成本,增加盈利,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成本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上级下达的经济技术指标要求,预测成本水平,编制成本计划,并将有关指标分解落实到车间、科室和班组。
(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范围和开支标准,坚持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和财力,以保证完成成本计划。
(三)正确及时地计算成本,提供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有关数据,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四)分析成本升降原因,找出降低成本的途径,挖掘企业内部潜力,促使产品成本不断降低。
(五)贯彻经济责任制,结合劳动竞赛,进行成本评比考核,以调动全体职工关心降低成本的积极性。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营砖瓦企业,集体所有制的砖瓦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企业必须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厂长领导下的分级分口下的分级分口成本管理责任制。明确企业领导和各职能部门以及生产车间、班组在成本管理上的职责分工和业务范围,组成纵横联结有广泛群众基础的成本管理体系。
第六条 厂长对成本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由厂长领导制定年度成本计划,并组织各部门和车间、班组,充分发动群众,采取有效措施,随时研究解决影响成本的重大问题,保证成本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七条 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会计的副厂长,协助厂长具体领导成本管理工作。总会计师负责组织编制和签署成本计划和成本报表,监督检查分析计划的完成情况,提出降低成本的措施,开展群众性的经济核算和经济活动分析,挖掘增产节约潜力。对不讲求经济实施,不符合成本范围的开支和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总会议师必须及时制止。
第八条 总工程师或分管生产技术的副厂长,协助厂长在生产技术方面采取降低成本措施,使技术与经济相结合,把提高经济效益的要求,贯彻到全部生产技术领域,以保证成本计划的完成。
第九条 企业的生产和计划(包括统计)部门负责提供生产指标,会同财会部门做好成本计划及其与各项计划之间的综合平衡,统一制订全厂的原始记录。并负责生产指挥调度,以及工艺过程的材料消耗和产成品、半成品的统计、计量工作。
第十条 企业的技术部门(包括机械动力、能源、工艺、检验、化验等)负责生产技术、产品质量、能源消耗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制定、修改、执行和考核,并不断采取技术组织措施,保证优质高产和各项定额的先进合理与贯彻实施。
第十一条 企业的供销部门负责物资采购、保管、供应和产品销售工作。进厂材料要保质保量及时供应,务使采购价格合理,努力降低采购成本,并严格计量验收,组织定期盘点,加强仓库核算,坚持供管结合,做到帐实相符。对消耗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实行定额领发料制度,搞好以旧换新,修旧利废和综合利用。对产品销售,要严格执和协家物价政策,按照经济合同和计划分配指标及时办理销售手续,控制销售费用的开支,保证完成销售计划。
第十二条 企业的劳资部门负责劳动定额、定员和劳动力的调配以及工资基金的管理。尽量压缩非生产人员,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和使用临时工,不断研究改善劳动组织,节约工资支出,提高劳动生产率,执行批准的工资计划并按规定正确掌握奖金的发放。
第十三条 企业的总务和修建部门,必须对办公用品、文具纸张等严格管理,尽量压缩行政管理费的开支。房屋建筑物的中小修理,应事前编造预算,按批准计划施工。
第十四条 企业的财会计划部门,会同计划部门编制成本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内部计划价格和做好成本预测与控制工作。在日常成本管理中,负责监督成本开支,正确及时地计算实际成本,定期进行成本分析与考核,提出降低成本的建议与措施。并负责指导车间、班组及仓库的经济核算工作。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不符合成本范围的开支,财务会计部门应履行职责,予以拒付和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企业的生产车间(包括基本生产车间、辅助生产车间和汽车队等),应由车间主任(或车队长)直接领导车间的成本管理工作。按照厂部下达的成本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班组、机台或个人,组织车间的成本计算和成本分析,监督考核各项定额指标的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负责推动班组(机台)经济核算工作,达到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十六条 企业的生产班组在成本管理上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下达的生产指标,严格执行各项消耗定额。
(二)坚持班组经济核算,按时核算和公布有关生产技术经济指标。
(三)分析和检查各项消耗定额指标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四)组织班组全体成员参加成本管理,把指标分解到个人,实行定期考核评比。

第三章 基础工作
第十七条 为保证成本核算的正常进行,各企业都应建立健全定额管理、原始记录、计量检验、物资收发、内部计划价格等制度,以完善成本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十八条 企业对生产、消耗、工时和费用开支等,均应根据有关资料制定切实可行的平均先进定额,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一)生产定额:砖机、瓦机台班产量,轮窑部火或双火日产量,隧道窑条/火产量(双洞为两条/火)。
(二)消耗定额:砖坯瓦坯的原料、内燃掺比的燃料、外投实物用煤、电耗。
(三)人员工时定额:车间和工种岗位定员,按工艺操作的工时定额,万块砖和万张瓦的有效工时定额。
(四)费用定额:车间经费中的变动部分,企业管理费中应控制部分。
产量、消耗、人员、工时定额以数量表示,费用以金额控制。
第十九条 定额核定后,在生产年度内基本不变。由于生产技术的改进,劳动生产率的增长,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可提前修订和补充。
第二十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经营各环节的原始记录,从制坯用料,内燃掺比,动力用电,物料消耗,焙烧用煤,工时考勤,设备运转,保全保养以及码坯、花架、装进烧出窑,到半成品的转移,质量检验的分等分级,产品验收入库,销售发运结算……等等,都要有完整、准确的各种原始记录。
第二十一条 原始记录的内容要填写简便,讲究实效,避免重迭,防止脱节。其内容设计应由计划统计部门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及有关部门审定,以保证满足统计和成本计算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原始记录的计量单位,填写要求,以及审核,签署、传递程序等,均应事先统一布置,落实执行。如需变动,可在年度开始前作出修订补充。各种原始记录必须于月度终了后,整理编号,装订成册,妥善存档,以备查考。
第二十三条 企业必须严格计量检验和物资收发、领退料制度。特别对大宗原燃材料,占成本一定比重,更应加强管理,配备必要的衡器仪表设施,指定专人计量验收,做到帐物相符,防止大量盈亏,影响成本核算。
各种衡器仪表设施应注意维修保养,定期校正,避免失灵,影响计量。
第二十四条 为有利于内部经济核算和成本计算,必须制定各种材料、工具、备件、低值易耗品、半成品、劳务供应的计划价格,统一计价标准。各种计划价格的制定和修改,均应进行周密调查研究,力求做到准确稳定。除情况特殊必须调整者外,一般在年度内不变动,可一年修订一次。

第四章 成本范围
第二十五条 成本开支范围由财政部统一规定,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行业具体情况,现将砖瓦企业的成本开支范围明确如下:
(一)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包括外购上),辅助材料、燃料、动力、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购进原价和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二)固定资产的基本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和按粘土产量提取的采土维持简单再生产基金;
(三)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所发生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和购置样品、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
(四)按国家规定计入成本的职工工资和福利费;
(五)按规定比例计算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
(六)废品的修复费用或报废损失,停工期间支付的工资、职工福利费、设备维护费和管理费,削价损失和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核销的坏帐损失;
(七)财产和运输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资询费,专有技术使用费和应计入成本的排污费;
(八)流动资金贷款和依法交纳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
(九)销售商品发生的运输费、包装费、广告费、销售机构的经常费用和产品包换、包退的费用;
(十)其他按国家规定应计入成本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六条 按不同的资金渠道和开支范围,下列各项费用,均不准计入产品成本;
(一)应由基本建设资金开支的费用;
(二)应由专项拨款开支的费用;
(三)应由更新改造资金开支的费用;
(四)应由大修基金开支的费用;
(五)应由职工福利基金开支的费用;
(六)应由企业留用利润或企业基金开支的费用;
(七)应由工会经费开支的费用;
(八)应由营业外支出的费用;
(九)其他不属于成本开支范围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企业除严格遵守成本开支范围,分清不同资金渠道外,还应划清以下费用界限:
(一)划清本期成本负担与后期成本负担的费用界限。应由本期成本负担的费用不得任意转入下期成本;应由以后各期成本负担的费用,不得任意提前计入本期成本。更不准以待摊或预提的方法,人为地调节各期成本水平。
(二)划清不同产品应负担的费用界限。企业生产产品所发生的费用,凡能确定属于某种产品的,应直接计入该产品成本。几种产品共同发生的费用,应按规定的分配方法进行分配,合理负担。不得把某一种产品的费用,转嫁另一种产品负担。划清可比产品与不可比产品、盈利产品与亏损产品成本之间的界限。
(三)划清完工产品同半成品应当负担的费用界限。把每种产品的生产费用根据成本核算的规定,在完工产品和半成品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以正确计算产品成本,如实反映生产资金的占用情况。

第五章 成本控制
第二十八条 成本预测是实行成本控制,对未来成本水平事先作出科学测算的重要方法。企业应经常分析研究各种技术经济条件和发展前景,以及应采取的措施,结合各种数据,对一定时期的成本水平进行测算,确定降低成本的目标。
第二十九条 成本预测要从企业的实际出发,具体研究和掌握生产技术、生产组织、经营管理以及资源条件等各方面的变化情况,通过采取先进技术,改革生产工艺,合理组织生产,提高劳动效率,降低材料消耗,提高设备利用率,节约费用开支等技术经济措施,科学地测算这些变化和措施对成本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在成本预测中,必须按照产品成本构成情况,掌握重点项目,抓住降低成本的关键。通过预测,为企业编制成本计划提供科学的、准确的决策数据资料。
第三十一条 成本计划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上级下达的成本指标,通过预测计划期内的成本水平,提出降低成本的目标,作为实际控制的重要依据。企业应根据国家规定,按年按季编制成本计划,有条件的也可按月编成本计划。
第三十二条 编制成本计划必须贯彻多快好省的方针和经济核算的原则,充分挖掘企业内部潜力,严格遵守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划分的规定,既要做到指标先进、措施能力,又要注意留有余地、切实可行,力争以最少的成本耗费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三十三条 企业成本计划的编制,应在厂长的统一领导下和总会计师的具体组织下,以财务部门为主,会同计划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成本计划以生产计划为基础,并与物资供应、劳动工资、设备检修和技术组织措施计划等密切衔接,相互促进,相互平衡,以推动企业各方面节约人力和物力,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成本计划应与成本核算保持口径一致。
第三十四条 成本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生产费用预算;
(二)全部商品产品总成本;
(三)可比产品总成本;
(四)主要产品单位成本;
(五)可比产品成本降低额、降低率;
(六)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预算;
(七)文字说明。
第三十五条 编制成本计划应由有关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业总产值、商品产值、产品(半成品)产量、品种(规格)计划,由计划部门提供:
(二)产品质量和主要原材料、燃料消耗定额(包括配料方案)由技术部门提供;
(三)电力消耗额和设备维修劳务计划由动力设备部门提供;
(四)劳动定员和工资支出,由工资基金支付的各种津贴以及临时工外用工的使用计划,由劳动工资部门提供;
(五)材料价格和消耗性材料支出计划由供应部门提供;
(六)运输、装卸和运输劳务供应计划由运输部门提供;
(七)劳动保护、保健方面的费用支出计划由劳动安全部门提供;
(八)其它费用支出计划由财务会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供。
第三十六条 为了组织成本计划的实施,应按分级归口经济责任制的要求,实行指标分解,层层落实。各职能部门对分管的各项指标和定额,要分别下达生产车间,明确各车间降低成本任务。各车间根据下达的指标和定额,编制车间成本计划,并进一步分解落实到班组岗位或个人,使成本计划的实施,建立在个人保班组,班组保车间,车间保全厂的环环紧扣的可靠基础上。对成本计划的执行,必须定期进行考核、检查,予以及时有效的控制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目标成本是把管理与会计直接结合的成本管理方法。制订目标成本应依据经济预测和企业的利润目标,提出成本的控制数字,作为产品耗用材料与工费的限额。
目标成本一般是在市场调查、经济预测基础上,按下列公式加以确定:
目标成本=产品预期销售价格-应纳税金-目标利润
第三十八条 加强成本的日常管理,是实现成本计划,完成降低成本指标的重要措施。企业应采用控制定额、执行预算、审核支出等手段,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人工和费用,进行严格控制。
第三十九条 材料费用是成本日常管理的重要方面。企业应对材料的消耗数量和采购成本加以重点控制。
(一)材料消耗的控制。对主要材料消耗要加强定额管理,按定额标准实行限额领料,一般消耗性材料应编制材料消耗计划,按计划控制领发。月终已领未用材料,应盘点退料或办理假退料手续,不准以领代耗,设置“小仓库”。对运输和储存过程的损耗,也要加强控制。严格材料验收制度和加强计量工作,材料仓库要制定正常的耗损率。防止霉烂、变质和跑冒滴漏所造成的损失。
(二)材料采购的管理。对国家统配物资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市场采购物资要按质论价择优采购,合理选择供应地点,减少中转环节,节约运输费用,降低材料成本。
第四十条 对工资费用的管理,必须从工时定额和工资基金两方面进行控制。
(一)工时定额管理,主要是加强劳动定额执行情况的检查和分析,改善劳动组织,挖掘劳动潜力,提高劳动生率,作好考勤考绩的记录。
(二)工资基金的管理,主要是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工资和计划外雇用临时工,以及不应计入成本的各种津贴和奖金。
第四十一条 对综合费用的日常控制,要按费用性质和费用发生地点,划分责任单位进行管理,财务会计部门按预算监督执行。可采用费用限额卡等多种形式予以控制。

第六章 成本核算
第四十二条 根据砖瓦企业连续性生产工艺的特点,基本生产车间的成本核算对象,包括;采土、制坯、(自然干燥与人工干燥)焙烧等。内燃加工,包括粉碎、配料,能单独计算的也可列为独立成本核算对象。
第四十三条 各企业都要在实行分级成本管理的同时,实行分极成本核算。少数缺乏条件的企业,暂时实行厂部一级核算,但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组成分级核算体制。
第四十四条 为反映砖瓦成本的构成,便于分析比较,寻求降低成本的途径,按生产费用的不同用途,规定成本项目如下:
成本项目 包括内容
一、原材料 自采和外购原料的成本,包括按粘土产量计提的采土维持简单再生产基金。
二、燃 料 内掺和外投燃料,砖瓦坏烘干用煤锅炉余热加温用煤,锅炉余热加温用煤。
三、动 力 直接生产砖瓦的动力用电(包括自发电、外购电),用内燃机作动力的应计算内燃机所供应动力的成本。不包括降温和照明用电。
四、生产工人工资 基本生产车间直接生产工人的工资和工资性质的各种津贴(包括基本工人及各种计划外用的工的工资)。
五、职工福利基金 按现行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六、废品损失 在生产过程中所造成的半成品以及产成品的废品损失。
七、车间经费 基本生产车间为管理和组织生产所发生的费用(明细项目按财政政部统一规定的会计报表目执行)。
八、企业管理费 企业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生产所发生的费用(明细项目按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会计报表项目执行)。
上列成本项目汇总构成产成品工厂成本。销售费用另行核算,作销售成本处理。
第四十五条 成本计算的一般程序:首先根据有关原始记录和统计资料汇集与计算各车间半成品和产品的产量,并分别基本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和管理部门,汇集和分配所发生的各种生产费用,然后计算各产品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第四十六条 为了正确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一切生产费用的汇集,均以当期实际发生数为准。下列情况可作待摊或预提费用处理:
(一)季节性停工期间的费用,在年度内各生产月份摊销:
(二)砖瓦自然干燥用防护材料,一次领用列支影响当期成本的,按使用周期分摊。
(三)制砖机、制瓦机以及焙烧窖,不属于大修理基金支出的检修费,数量较大的,可分期摊销。
(四)银行借款利息,由于按季结算,可分月预提。
(五)固定资产和定额流动资产的保险费,可分月摊销。
(六)冬季取暖、夏季降温、报刊杂志等及其他一次支付,分期受益的费用可分期摊销。
(七)低值易耗品在领用和报废时各分摊百分之五十。
第四十七条 基本生产车间生产费用的汇集与分配规定如下:
(一)应计入产品成本的材料费用,根据各车间、部门的材料领退数量与计划价格,按用途进行分类计算汇总,计入有关成本项目。耗用材料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按成本项目分别调整。
(二)应计入产品成本的工资及按现行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基金,按其用途,分别计入各车间、部门有关成本项目。医务室、托儿所、理发室、宿舍管理人员的工资,应由职工福利基金列支,招待所人员工资应单独核算,职工子弟学校教职员工的工资应在营业外支出列支,以上人员应提的职工福利基金,除福利部门列支企业管理费外,其他均不得计入产品成本。
(三)车间经费,月末全部结转计入完工产品和月末在产品成本。企业管理费,经财会部门归集由当月完工产品负担。
第四十八条 辅助生产车间一般应单独核算产品和劳务成本,其费用的分配规定如下:
(一)除自制工具、配件、备件完工后按成本入库,视同材料处理外,所发生的费用,分别核算计入当期受益车间成本和各项专用基金等受益项目。
(二)厂内供电、供气等动力车间成本,可按耗电度数和供气的立方米:机修车间的成本可按修理作业的工时;车队、船队的成本可按吨公里,分别分配给受益的产品、车间或部门。辅助车间相互之间的劳务供应,可采用一次交互分配法进行结算。
(三)实行厂内经济核算制的单位,辅助生产车间向企业内部各单位提供的产品和劳务,除按厂内计划成本结算外,实际成本与按计划成本计算之间的差异,全部由财会部门归集,分配给各有关受益车间和部门。机修车间对外加工的收益作其他销售处理。
第四十九条 砖瓦属于多步骤大批量生产,生产工艺过程通常分为采土、制坯、焙烧三个步骤,成本计算采用分步法。
(一)采土步骤:自采土的企业当月发生的全部生产费用即为总成本,按照实际消耗数量结转下一生产步骤。外购土的企业,其采运费用,应作为原料成本核算,按当月实际耗用数量,转入下一生产步骤。
(二)制坯步骤的生产费用核算,除独立设置的制砖坏、制瓦坯车间外,其他各种类型的隧道窑,从供土到烘房出口止的工段,为半成口核算对象,多品种生产的企业,应按体积系数进行分配。
(三)焙烧步骤的在产品,是在窑中焙烧的砖坯,由于数量一般比较稳定,为简化核算,可不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
(四)为了正确反映企业产品成本构成情况,便于按成本项目考核和分析成本计划的执行结果,除采土步骤按原材料处理,实行综合结转外,其他半成品结算方法,采用按成本项目分项结转。企业内部可以使用综合结转方法,但在填制会计报表时应还原编制,或分别填制半成品成本及产品成本。外购砖瓦坯的企业,在计算成本时,综合结转原材料项目,但填制会计报表时,应注明“外购半成品”以资区别。
(五)实行目标成本或定额成本的企业,可采用平行结转定额差异法进行成本计算。平行结转定额差异法,是在分步法的基础上,以定额成本为基础,加减差异,分步计算实际成本,以简化半成品成本的还原过程。
(六)一次烧成的隧道窑及二次码烧没有半成品结余的企业,可以采用品种法计算产品成本。
第五十条 基本生产车间分步成本范围具体划分如下:
(一)自采土的企业,从采土开始至堆场(存土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作储存原料处理。取堆土进入泥机的费用,计入制坯步骤的半成品成本。外购土的计算方法同。
(二)自然干燥砖瓦坯直接进窑的,以坯场交付数量为准,收坯和进窑过程的费用和运输损耗,由成品步骤成本负担。进半成品库的干坯以入库数量为准,入库前的运输和堆码费用,由半成品成本负担。
(三)自坯场或焙房出口,以及从半成品库进窑开始至成品出窑到场地验收前的所有费用,均为焙烧步骤成本。
第五十一条 应由几种产品分摊的成本费用,按体积系数进行分配,砖瓦混烧的企业,其分配系数可按统计规定的比例分配。
(一)原料:按实际用土量的吨位计算,具体用量列表如下:
品名 规格 体积 用土量
(m3) (吨万块)
九五砖坯 240×115×53公厘 0.001463 30
平瓦坯 400×240×15公厘 40
(其他规格的砖瓦可参照上列耗土量计算。习惯以立方米计量的企业,可仍使用立方米为计量单位,但不能超过实际用料量。)
(二)燃料:凡掺入砖瓦坯的燃料成本(包括粉碎和处理费用),计入半成品成本:利用轮窑余热烘坯的热量,不计量成本:专为烘干砖瓦坯而增加的热风炉耗用的燃料,计入半成品成本:窑部焙烧用燃料,计入产成品成本。
(三)动力:半成品生产过程用动力,按实耗电度的电费,直接计入半成品成本:窑部焙烧用电费,计入产成品成本:隧道窑焙烧抽风用动力,轮窑烟囱排风用动力,不论是否利用余热烘坯,均计入焙烧成本;在烘房进口抽用余热烘坯用的动力,应计入半成品成本。
第五十二条 各种规格的半成品与产成品之间应分配的燃料、动力等费用,均以标准砖为准,按一定的折合系数分配。
第五十三条 统一几项成本计算的口径:
(一)产品成本的计算,一律以月为计算期,起迄日期必须一致。
(二)制砖坯、制瓦坯用的油料,在车间经费机物料消耗明细项目下核算,但其消耗数量,为砖瓦企业考核的消耗指标之一,应作好记录,在会计报表有关项目中填列。其他如采土、外投煤、电力的消耗,亦应填列齐全。
(三)在生产过程发生的断砖碎瓦等下脚废料,出售回收的残值,应冲减各车间废品损失项目成本。
(四)砖瓦等外品的销售,全部作为产品销售收入处理,以等级平均销售收入反映销售收入水平,产品成本的计算(包括等外品),只计算分品种单位成本,不计算等级成本。
(五)产品与原料的计量单位,统一规定为:采土燃煤、煤渣烘干等大堆材料,以吨为计量单位;油料以公斤为计量单位,电以度、水以吨、气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砖的半成品及产品以万块为计量单位;平瓦的半成品及产品以万片为计量单位。
(六)非粘土制品的企业,如煤矸石砖、灰砂砖、粉煤灰砖等等,由于原材料及生产工艺不尽相同,可参照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成本核算的程序和方法确定后,非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变动。

第七章 成本分析
第五十四条 产品成本是考核企业经营管理质量的经济技术指标之一。为揭示产品成本升降原因,寻求进一步降低成本的途径,企业必须在搞好成本核算的基础上,认真开展成本分析工作。
第五十五条 企业的成本分析,应作为经济活动分析的主要内容,建立按年、按季、按月的各级成本分析制度。全厂的成本分析会由厂长、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会计的副厂长主持,财务部门提供资料。车间的成本分析会,由车间主任主持,成本专业人员提供资料。各专业职能部门应对归口指标进行专题分析。生产班组可进行小指标的考核与分析。
第五十六条 成本分析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生产费用计划执行情况的评价;
(二)全部产品(包括可比与不可比产品)成本计划完成情况的分析;
(三)按产品成本项目的分析;
(四)主要产品单位成本的分析。
第五十七条 成本分析的方法,一般采取对比分析法,即报告期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对比;与上期或上年同期同类产品的实际成本对比;与本企业历史最好水平对比;与同行业同类产品的实际成本水平对比。
第五十八条 企业在成本分析中,除进行对比分析法外,还必须采用因素分析法,按成本项目逐项进行分析,找出成本升降的原因。成本升降因素主要有:
(一)由于产量、质量和品种变化对成本的影响;
(二)由于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定额增减和价格变动对成本的影响;
(三)由于生产工艺、设备变化对成本的影响;
(四)由于职工人数的增减、劳动生产率的高低、工资总额变动等对成本的影响;
(五)由于费用增减对成本的影响;
(六)由于严重气候和重大责任事故及其他原因对成本的影响。
第五十九条 采用目标成本(定额成本)方法计算成本的企业,应着重进行按成本项目进行实际与定额的差异分析。
(一)实际与定额的差异:指实际消耗数量比定额消耗数量节约或超支的差异;
(二)定额变动差异:指材料、工时等消耗定额变动产生的差异;
(三)材料成本差异:指材料购入价格和材料采购费用的变动而产生的与材料计划成本的差异。
第六十条 有条件的企业,还要加强技术经济分析与成本分析的结合,如应用价值工程分析,消除过剩功能,降低产品成本;开展产品质量分析,减少废次品,降低产品成本以及应用变动成本法,进行产量--成本--利润的分析等等。
第六十一条 进行成本分析,必须发动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找出原因,采取措施,解决实际问题,为进一步降低成本作出努力。
通过成本分析的资料反馈,为成本的预测和控制提供信息,进一步完善全面成本管理的循环体系。

第八章 群众管理
第六十二条 班组核算是加强基层建设、开展群众性经济核算和依靠群众搞好成本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企业的财务会计部门负责班组核算的业务指导,车间主任必须支持班组核算员的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加以推广。
第六十三条 班组核算员是负责班组核算和经济管理的工人核算员,应由群众选举产生,其职责如下:
(一)组织班组工人当家理财,宣传发动群众对生产耗费进行管理,搞好经济核算,实现增产节约,提高经济效益。
(二)参加讨论和拟定各项消耗定额及费用指标,根据班组考勤员、记录员、材料员提供的有关资料,核算班组的实际生产耗费。
(三)及时公布班组有关指标和定额完成情况,开展经济分析,集中群众智慧,向有关领导提出增产节约、降低消耗、改进成本管理的意见。
第六十四条 班组核算的内容应突出重点,简便易行,讲究实效。班组核算要同劳动竞赛、评比奖励相结合,要坚持群众核算同专业核算相结合,使班组、车间和厂部形成完整的厂内经济核算体系。

第九章 监督奖惩
第六十五条 企业的成本管理工作,应接受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消极、敷衍,更不能刁难、阻挠。
第六十六条 企业在成本管理上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稽核制度,对成本的计划安排、实际开支和报表数据等进行复查核实,以保证内部的监督制约。
第六十七条 企业超额完成成本计划,在成本管理上有突出成绩,以及企业内部各单位对所承担的成本职责做出积极贡献的,应给以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有显著节约效果的,可按规定发给单项节约奖。
第六十八条 对不切实履行职责,造成浪费损失,致使成本超支,完不成计划指标,企业领导和各有关单位,应负相应的经济责任。个人因工作失职,导致成本上升,也应视其情节,给以批评、教育、扣奖或赔偿经济损失。
第六十九条 为维护财经纪律,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和个人,应按国家有关条例法令的规定给以制裁:
(一)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
(二)随意摊提成本费用,侵占国家收入;
(三)不按资金渠道,乱挤成本开支;
(四)弄虚作假,成本核算严重不实;
(五)损公肥私,挥霍国家资财。
第七十条 总会计师或财会人员,应严格履行国家赋予的职权,对已知的违犯财经纪律行为,不抵制又不揭发的,应负连带责任。强迫或指使他人违犯财经纪律的,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均应依法惩处。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程主要是对全国砖瓦企业的成本管理所作的统一规定。各省、市、自治区建材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程自一九八四年一月起试行。
第七十三条 国家有关成本的法令制度如有新的变动,应按新规定执行,并对本规程作相应修订。


沈阳市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九号)


  《沈阳市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6月8日


         沈阳市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速我市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提高节能建筑的工程质量和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质量,加强节能住宅建设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的企业、建筑设计、房屋开发建设及施工单位,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我市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筑节能、墙体材料应用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市计委、技术监督、建管、地税和土地等管理部门应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建筑节能墙体材料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工程必须按国家《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T26-95)执行,设计和施工均按节能50%的标准进行。


  第五条 住宅建设单位在向市计委报住宅建设计划的同时,须报市建委审核其节能住宅项目,办理有关手续后,建筑设计单位应按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标准、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建筑施工单位应按节能设计和施工技术规程进行施工。


  第六条 节能住宅设计须有节能住宅设计资格的工程设计单位承担。住宅设计结果经市建委审查认定,取得“市节能住宅认定证书”后方可办理其它手续。对采用新型墙体材料节能指标达到50%的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可凭“节能住宅认定证书”和市计委下达的住宅建设计划到税务机关办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免税手续。


  第七条 节能住宅工程竣工后,由市建委会同工程质量监督等部门验收。验收审定后,根据其节能指标,全部或部分返还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


  第八条 节能住宅竣工验收和使用后,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动围护结构及门窗、暖气等设施,以免破坏节能效果及结构安全。确需改动的,须报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批并经节能住宅设计单位提出修改方案后实施。


  第九条 扶持企业积极开发、生产各类新型墙体材料,鼓励和推动各类建筑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对企业自筹资金进行新型墙材技术改造并符合我市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方向、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给予适当贴息支持。


  第十条 新型墙材生产企业改、扩建生产线,利用工业废渣生产新型墙材的投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执行零税率。对新型墙体材料、利废产品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指掺兑重量)工业废渣的,免征增值税。


  第十一条 用于重点工程和安居工程的新型墙体材料的价格需经市物价局统一确定。


  第十二条 严格限制新建或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
  市区、县(市)所在地、市级以上(含市级)试点小城镇公用、民用建筑物、建筑工地围墙以及其它构筑物±0.00以上部分不准设计和使用实心粘土砖。


  第十三条 框架结构建筑和高层建筑的隔墙、填充墙必须使用轻质隔墙板等新型轻质墙体材料。节能住宅门窗必须使用传热系数小于3.0的保温、实用门窗,应优先推广使用塑钢门窗。
  外埠进入我市的新型墙体材料、节能门窗和屋面材料等,均应按市有关报检规定报检。


  第十四条 对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贡献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责任单位每项工程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区别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同情况,处以责任单位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但罚款最高额不得超过30000元。


  第十八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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