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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赖明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00:53  浏览:84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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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江西省吉水县法院 赖明伦

被告人刘某与女青年廖某于2002年建立恋爱关系,后刘、廖二人同去广东打工。2004年3月,廖某结交新男友后向刘某提出分手,刘不同意,多次要求与廖某恢复、保持恋爱关系未果。2004年4月2日,刘某购买了一公升汽车放在其租住的房间,然后邀廖某前来,再次要求其与新男友分手,两人重修旧好,但廖某坚决不允。刘某一气之下将汽油倾倒至廖某身上,扬言要与其同归于尽。廖某见状赶忙放松口气,以期缓和气氛。此时,刘某烟瘾发作,掏出打火机点火抽烟,不料引爆空气中的汽油挥发物,进而引燃廖某身上的汽油。刘某见状,忙脱下身上的衣服努力灭火,但为时已晚,廖某因大面积烧伤,于20天后不治身亡。
分歧:
对被告人刘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其理由是:被告人刘某在明知其点火抽烟的行为可能引燃被害人廖某身上的汽油的情况下,仍实施这一行为,其主观上是抱着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应定为间接故意杀人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是过失致人死亡。其理由是:刘某虽知道点火抽烟可能会引燃被害人身上的汽油时,但由于其与被害人相隔有一定距离,所以其主观是认为不会发生这样的结果。因此,其行为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应定为过失致人死亡。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本案所涉关键在于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在主观上是属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从而构成过失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心理状态容易混淆。两者的相似处是:第一,两者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第二,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区别的关键在于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抱的心理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发生这种结果,而且是完全反对这种结果的发生,相信是可以避免的,发生这种结果是违背其主观意愿的,出乎其意料之外的。而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第二,促使和支配行为人实施行为的主观认识因素也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虽在一开始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曾有预见,但真正促使实施行为时,其认识上却是相信可以避免的,认为不会发生这种结果,而不再是认为仍有可能发生,而在间接故意情况下,行为人无论在行为前,还是在行为过程中,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一直处于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不肯定的状态之中。第三,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认为危害结果不会发生,具有一定主客观条件为依据的,只是对这些条件的作用作了轻率的、过高的估计,误认为凭这些条件完全可以避免发生危害结果。而在间接故意情况下,行为人已对危害结果可能不发生的认识,没有任何主客观条件作依据,完全是凭主观侥幸心理。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刘某先是扬言要与被害人同归于尽,尔后明知其点火抽烟行为可能引燃汽油的情况下,仍然实施,虽不是追求杀害被害人的结果,但在主观上却对可能因引燃汽油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持一种放任态度。因此,其主观上属间接故意,其行为已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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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9号(废止屠宰税暂行条例等)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9号(废止屠宰税暂行条例等)


  1994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3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自2006年2月17日起废止。对该规定中的烟叶收入征税,另行制定办法。

  1950年12月15日政务院第六十三次政务会议通过,1950年12月19日政务院发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自2006年2月17日起废止。

  
总理  温家宝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国土资发【2008】138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 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


(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


(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


(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挂钩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试点省(区、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第五条 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项目区应在试点市、县行政辖区内设置,优先考虑城乡结合部地区;项目区内建新和拆旧地块要相对接近,便于实施和管理,并避让基本农田;


项目区内建新地块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地块总面积,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应比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项目区内拆旧地块整理的耕地面积,大于建新占用的耕地的,可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第六条 挂钩试点通过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以下简称挂钩周转指标)进行。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规模,同时作为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面积的标准。不得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


挂钩周转指标应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整理复垦的耕地面积归还,面积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第七条 挂钩试点市、县应当开展专项调查,查清试点地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等级,分析试点地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和城镇建设用地需求,了解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


第八条 挂钩试点市、县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调查,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统筹安排挂钩试点项目区规模布局,做好与城市、村镇规划等的衔接。


第九条 挂钩试点县(区、市)应依据专项调查和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统筹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撤并的规模、范围和布局,合理安排建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的比例,优先保证被拆迁农民安置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并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空间。


项目区实施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分析,项目区规模与范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等情况;项目区实施时序,周转指标规模及使用、归还计划;拆旧区整理复垦和安置补偿方案;资金预算与筹措等,以及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项目区实施规划图。


第十条 挂钩试点工作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制定试点工作总体方案,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开展挂钩试点工作申请。国土资源部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试点工作总体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挂钩试点省份。


经批准的试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组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并进行审查,建立项目区备选库;根据项目区入库情况,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周转指标申请。


国土资源部在对项目区备选库进行核查的基础上,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批准下达挂钩周转指标规模。


第十一条 挂钩试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较大;


(二)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较高;


(三)经济发展较快,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能确保建新安置和拆旧整理所需资金;


(四)土地管理严格规范,各项基础业务扎实,具有较强制度创新和探索能力。


第十二条 试点省(区、市)应根据国土资源部批准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在项目区备选库中择优确定试点项目区,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进行整体审批,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整体审批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项目区经整体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整体审批的项目区,不得使用挂钩周转指标;未纳入项目区、无挂钩周转指标的地块,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涉及农用地改变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区实施前,应当对建新拟占用的农用地和耕地,进行面积测量和等级评定,并登记入册。


第十四条 挂钩试点实施过程中,项目区拆旧地块整理要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的有关规定,涉及工程建设的,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制度。


第十五条 挂钩周转指标分别以行政区域和项目区为考核单位,两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都不得突破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对各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要独立进行考核和管理;对试点市、县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要综合行政辖区内的所有项目区进行整体考核和管理。


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制定建立挂钩周转指标管理台账,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进行全程监管。


挂钩周转指标从项目区整体审批实施至指标归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项目区要制定分年度指标归还计划,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督促落实指标归还进度;试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应依据指标归还计划,对各试点市、县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区建新地块要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供地和用地。确需征收的集体土地,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通过开展土地评估、界定土地权属,按照同类土地等价交换的原则,合理进行土地调整、互换和补偿。根据“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要求,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创新机制,促进挂钩试点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区选点布局应当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公众意见,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项目区实施过程中,涉及农用地或建设用地调整、互换,要得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实行告知、听证和确认,对集体和农民妥善给予补偿和安置。


建新地块实行有偿供地所得收益,要用于项目区内农村和基础设施建设,并按照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要求,优先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


第十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挂钩试点工作要实行动态监管,每半年将试点进展情况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定期对本行政辖区试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于每年年底组织开展年度考核,考核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区实施完成后,由试点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正式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部备案。


项目区验收时,需提供1:1万或更大比例尺的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必要的遥感影像资料,与项目区实施前的图件资料进行比对和核查。


第二十条 项目区竣工验收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明确地块界址,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试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运用计算机等手段,对建新拆旧面积、周转指标、土地权属等进行登记、汇总,建立项目区数据库,加强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对未能按计划及时归还指标的省(区、市),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挂钩试点工作;对于擅自扩大试点范围,突破下达周转指标规模,停止该省(区、市)的挂钩试点工作,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第二十三条 试点省(区、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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