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事局(编办)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事局(编办)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6年1月6日)
深人发〔2006〕2号
《深圳市人事局(编办)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人事局(编办)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2项)
编 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人才中介机构设立
2 事业单位登记
01号 许可事项:人才中介机构设立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在深圳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86项;
(二)《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发布)第八条;
(三)《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12月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2002年6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施;
(二)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三)有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机构名称、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六条;《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九条;《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人才中介机构审批表》(原件1份);
(二)办公和服务场所证明。自有场所,应当提交房产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租赁场所,应当提交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服务必备经费的出资验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六条;《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九条;《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二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人才中介机构审批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人事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人事局网站(http://www.rsj.sz.gov.cn)、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事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事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向深圳市人事局报送申请材料;
(二)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开具受理回执;
(三)受理机关工作人员检查其经营场所、设施,对许可条件进行审核;
(四)内部审核;
(五)申请人凭受理回执领取《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或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有效期限同企业经营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方可从事人才中介服务。
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三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许可事项:事业单位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
(二)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
(三)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第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条件: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
(二)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条件: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发生变化。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
(三)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举办单位决定撤销或解散;
2.因合并、分立解散;
3.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事业单位自行决定解散;
4.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5.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3.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5.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或财政部门的《预算拨款通知》(复印件1份,验原件);
7.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卡或验资专用存款账户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住所产权证明或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1年以上的住所租用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9.经费自给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提交物价部门同意的收费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备案单位应提交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已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提交由工商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二)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
1.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
(1)《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3)新的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副本(原件)。
2.事业单位住所变更:
(1)《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新的住所产权证明或有效期1年以上的住所租用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副本(原件)。
3.事业单位名称、举办单位、经费来源、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变更:
(1)《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审批机关的同意变更的有关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副本(原件)。
4.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
(1)《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期《资产负债表》(原件1份);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副本(原件)。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三)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2.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原件1份);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副本及单位印章(原件)。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六、申请表格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要填写《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三)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填写《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
上述表格可登陆网站(http://sy.china.cn),做好浏览器设置,插入事业单位登记专用光盘即可下载。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事业单位网上申报有关行政许可事项(http://sy.china.cn);
(二)事业单位收到网上回复后,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书面材料;
(三)内部审核;
(四)核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二)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三)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至次年的3月31日止。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以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开展有关活动。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独立年检。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一)年检范围:
已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事业单位。
(二)年检时间:
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三)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原件1份);
2.上一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原件1份);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副本(原件)。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
(四)年检程序:
1.事业单位网上申报年检事项(http://sy.china.cn);
2.事业单位收到网上回复后,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书面材料;
3.内部审核;
4.凡年检合格的单位在证书上粘贴年检标志。
(五)年检工作时限:
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当前高校出版社改革试行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 新闻出版署
当前高校出版社改革试行办法
1988年11月4日,国家教委、新闻出版署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高校出版社恢复和发展得很快,现在已有81家,已经具有一定规模,为高等学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做出了可贵的贡献。为了进一步推动各高校出版社深化改革,加强基础建设,出版更多更好的教材和学术著作,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建设成为能够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高水平、高效益的学术出版基地和宣传舆论阵地,按照党的十三大精神和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社改革和图书发行改革的意见,提出如下意见:
一、贯彻和落实国家对高校出版社(含高校联合出版社)的各项经济政策
1.税收政策按现行办法给予执行。
2.高校出版社的出版物,总的应坚持保本微利的政策。按照新闻出版署(88)出电字第65号通知的规定确定一般图书的价格。大中专教材的价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部署逐步调整。在教材价格理顺以前及实行出版专业分工的条件下,应按照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出版局《关于下达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教材定额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给予补贴。从1989年起对出版社核定教材出版亏损补贴控制指标,各社按原规定的办法申报。为了鼓励高校出版社出版学术著作,各校可以设立基金,或在科研事业费及相关科研项目中予以适当补贴。
3.鼓励各校筹措出版基金,资助教材和学术专著的出版。基金的来源为:
①学校各种预算外收入;
②出版社的部分收益;
③校友、海外侨胞、国际友人的赠款及企业和社会各界的赠款等。
4.在按专业分工出书的现行体制下,高校出版社在坚持把出版教材、教学参考书及其他教学用书作为首要任务,出版科学著作作为重要任务,保证教材和学术专著成为出版物主体的前提下,可以出版一些本校专业范围内其他层次的图书以及少量相关或相近学科的图书。
二、加强和完善出版社的体制改革和建设
1.逐步实行和完善社长负责制,适当下放办社权限。
①选题权:高校出版社选题计划由出版社编制,按规定程序申报。
②人事权:高校出版社社长由校长任免。社长提名副社长和正副总编辑,由学校任命。社内机构的设置和各科室负责人,由社长确定和任免,报学校备案。高校出版社要逐步实行全员聘任制和奖惩制度,优化劳动组合,提高人员素质,发挥各种人才的作用。
③财权:高校出版社是教育事业单位,由学校统一管理和核算,有条件的可以实行单独核算,内部采用企业管理的某些办法。其收益除用于自身建设和出版教材、学术著作的亏损补贴外,收益较多的出版社可适当上交学校一部分。
对于出版社由于非经营性原因而产生的亏损,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给予适当补贴,并保证其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及业务费用。
出版社的基本建设、设备投资,应列入学校的总体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社长负责制的出版社,实行社长任期目标制和责任制。社长必须保证出版方针的贯彻,出版任务、建设计划以及各种经营指标的完成。
2.高校出版社要按任务实行定编,任务的确定应与本校的师资力量,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发展相适应;同时,也要把主管部门委托的本地区或本系统高等学校的出版任务适当考虑在内。
出版社的编制可参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委属高等学校出版社(含所属印刷厂)确定人员编制的意见》中的有关条款确定。尽可能利用校内兼职编辑承担编辑任务(约1/4左右)。高校出版社编辑中的高级职务比例参照学校教师比例确定,出版专业职务的评审权,也要参照教师系列,逐步下放到学校。
3.高校出版社一般为系处一级建制,但对少数任务重、规模大,经学校批准,报主管部门备案,也可以高于系处一级的建制,配备相当于“三长”一级的专职领导干部。
三、进一步深化改革,增强出版社自身的活力
在目前我国发展商品经济的新形势下,高校出版社一定要坚持正确的办社方向,同时又要积极而稳妥地改革原来的体制,提高竞争能力、应变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逐步实现由生产型向生产经营型的转变,做到学术性与生产经营性相结合。
要提倡解放思想,勇于实践,一切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改革,都允许试验。改革工作必须在学校统一领导下,从各社具体情况出发,因时、因地制宜,不要强求一律。
当前出版社的改革工作要抓好以下六个方面:
1.优化选题,改善图书结构,提高图书质量。
这是出版社深化改革的首要任务。出版社首先要择优保证教材和学术著作的出版,同时抓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都比较好的其他各种图书的出版,加强外向型图书的出版。
要努力减少质量一般、内容平庸的图书,坚持不出坏书和低级庸俗、内容不健康的图书。
2.积极推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坚持按劳分配,敢于拉开差距。
高校出版社编辑部门的责任制,必须有保证社会效益、保证教材和学术专著等重要出版任务的要求和措施,也要有利于出版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都比较好的图书。适当限制编辑人员超定额的报酬,提高为出版社争取较大声誉和经济效益的图书的奖励,贡献大的要重奖。鼓励编辑人员深入教学、科研、生产的实践,增强经营意识。
出版部门的责任制,要有利于提高出版物装帧、设计、印制的质量,降低出版成本,缩短出版周期,鼓励出版人员又多又好地完成各项任务。
发行部门的责任制既要有利于推动多卖书,又要注意社会效益,使发行难度较大的好书更多地发行出去,降低发行成本,提高利润率。
有条件的出版社可以试行向学校经营承包,承包应有提高社会效益的要求。推行各种形式的的经营责任制必须实行考核和质量检查制度。
3.增强出版社的经营机制。
出版社要加强市场调查,注意信息反馈,调整图书结构,提高竞争能力。
出版社要努力加强经营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当前要特别加强纸张和书库的管理、纸型管理、工价的核算和书款的回收等薄弱环节。
出版社可以按照规定适当开展多种经营,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可以根据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报社、期刊社、出版社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及国家教委关于在高等学校开展有偿服务的规定,开展有关业务。
出版社要努力为读者和作者服务,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4.开辟多种渠道,扩大出版能力。
做好协作出书有利于解决高校“出书难”的问题。目前协作出书范围应严格限于教材和学术著作、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类图书。各出版社首先应该积极承担本地区或本系统内学校的协作出书任务。协作出书要经过出版社定题、终审、终校。出版社对兄弟院校协作出书除税收外还可收取少量的费用(主要是审校费),有盈利的可收取少量的管理费(一般不超过5%)。各部委规划内的和各部委委托出版的教材,原则上不属于协作出书,如有亏损,出版社可按教材补贴的有关规定申报。其余协作出版的自编教材,如有亏损,而核给出版社的教材补贴无法解决的,可以由委托学校或作者给予适当资助。已向国家和学校领取出版补贴的图书,不再向作者收费,或要求作者自销。严禁“卖书号”。
5.大力加强和改进发行工作。
发行工作是出版社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必须加强对发行工作的领导,提高发行工作的地位,改善发行工作的条件,积极推进发行工作的改革。
在继续充分发挥新华书店重要作用的同时,努力办好高校联合发行系统,积极扩大和搞好自办发行。高校出版社自编教材可根据国家教委、原国家出版局《关于高等学校出版社出版的教材发行工作的补充通知》办理。
专业性的图书可通过专业系统,实行对口发行。
所有高校出版社的发行网点绝对不许经销非法出版物和低级庸俗、不利于两个文明建设的图书,不许张贴和散发内容低级庸俗、不健康的图书广告和宣传品。
6.开展对外合作出版业务,建设外向型出版基地。
高校出版社要努力发挥各自的优势和特色,积极争取向外出口各种中、外文版图书,有条件的可与外国和港台地区出版商进行合作出版和开展其他各种有关业务的合作。在开展对外合作时,要遵守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为了适应今后的发展需要,主管部门可以下放权力和简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