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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反向工程”获得“商业秘密”不构成侵权/唐青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6:18:08  浏览:83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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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反向工程”获得“商业秘密”不构成侵权

唐青林


  所谓“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在实践中,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为了提高自身的竞争地位,获取商业秘密带来的巨大的经济利益,常常安排技术人员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以获取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反向工程研究对象的产品必须是从公开的渠道,通过合法的手段取得的,比如从市场上购买所得。否则,如果从竞争对手车间里面偷盗一个尚未问世的产品进行“反向工程”,即便获得了技术信息,也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第十二条规定,通过反向工程的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通过反向工程所获取的技术信息,可以与原商业秘密享有人一样,合法地适用该项技术。
  应当注意的是,在实务中,许多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为了规避法律的制裁,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中明确规定了不予支持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行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4]第3号)第十六条规定,通过反向工程获取商业秘密的,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但产品系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除外。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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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对营运人力三轮车是否收取公路运输管理费问题的复函

国家计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对营运人力三轮车是否收取公路运输管理费问题的复函


二00二年五月九日 计办价格[2002]566号

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能否对营运人力三轮车收取公路运输管理费问题的请示》(粤价[2002]32号)收悉。经商交通部,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交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1993]价费字17号)、《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发布〈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的通知》([86]交公路字63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等有关文件均没有明确是否对营运人力三轮车收取公路运输管理费问题。为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减少收费,减轻社会各方面负担,同时考虑开征燃油税后,公路运输管理费将相应取消,鉴此,你省不应开征营运人力三轮车公路运输管理费。
  特此函复。

省政府关于表彰为全省进出口总额超千亿美元作出突出贡献先进单位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苏政发〔2004〕7号

省政府关于表彰为全省进出口总额超千亿美元作出突出贡献先进单位的决定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2003年,全省上下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应对非典疫情和洪涝灾害的严峻考验,迎难而上,顽强拼搏,扎实工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显著成绩。特别是开放型经济再上新台阶,全省进出口总额超过1000亿美元,达到1136.4亿美元,同口径比上年增长61.7%,其中出口591.2亿美元,同比增长53.7%。为鼓励先进,促进全省对外贸易更快更好发展,省政府决定,对为全省进出口总额超千亿美元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进行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再接再厉,乘势而上,为全省开放型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各地、各单位要向先进单位学习,进一步解放思想,明确目标,坚定信心,开拓进取,加快改革和发展步伐,为富民强省、实现“两个率先”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附件:为全省进出口总额超千亿美元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名单



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

为全省进出口总额超千亿美元
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名单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
  江苏开元国际集团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常熟对外贸易集团公司
  常州大华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国信集团
  吴江市外贸集团公司
  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无锡国联进出口有限公司
  江苏新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海澜集团公司
  江苏晨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城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江苏阳光集团公司
  江苏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金鼎电动工具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三房巷集团有限公司
  云蝠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华瑞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名硕电脑(苏州)有限公司
  希捷国际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苏州爱普生有限公司
  仁宝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
  仁宝电脑工业(中国)有限公司
  华宇电脑(江苏)有限公司
  旭电(苏州)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LG同创彩色显示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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