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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0:30:27  浏览:94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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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已于1998年6月26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拯救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猎捕、驯养繁殖、开发利用、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规定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第四条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对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宣传教育、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和开发利用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管理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法律意识。
每年四月为全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四月十日至十六日为全省爱鸟周。
第七条 省、市(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财政、物价、建设、铁路、邮政、旅游、交通、民航、环保、海关、医药、卫生、外贸、农业、教育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应当充分发挥在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和宣传教育、对外交流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八条 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 从外省引进的地方重点保护及其他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为本省重点保护或者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其保护管理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从国外引进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制定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规划的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区域划定为自然保护区,并设置保护区标志和设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自然保护区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域的显著位置设置受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标记。
第十二条 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生物技术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维护、改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场所和食物条件,保护、发展陆生野生动物资源。
第十三条 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地区及其主要生息繁衍区域内,禁止从事污染环境的项目建设、倾倒固体废弃物、制造噪音、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和捣毁巢、穴、洞等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的活动。
第十四条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任务繁重地区的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的救护、饲养、放生和送交工作。
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遭受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人民政府及其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并将施救情况报告上级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应当尽力救护,并及时报告、送交当地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应当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第十五条 对依法没收、暂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移交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对危害人畜安全、损坏农作物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当地人民政府及其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因保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补偿要求,经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确需补偿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发展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事业。资金来源包括财政专项补助、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费、国内外捐赠资金等。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猎捕管理
第十八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申领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猎捕地县级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市(地)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领取狩猎证。
猎捕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猎捕地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狩猎证。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状况,确定猎捕的种类和数量,实行年度猎捕限额管理制度。
动物园需要申请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在依法向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前,须经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九条 持有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核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特许猎捕证的使用和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狩猎证须按规定每年验证一次。
第二十条 外省猎捕者进入本省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其所在地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依法向本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特许猎捕证或者狩猎证。
第二十一条 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从事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猎区和禁猎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排铳、铁夹、吊杠、电捕、地枪(地弓)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
禁止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或者使用火攻、烟熏、挖洞、陷井、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
第二十三条 在适合狩猎的区域建立固定狩猎场所须经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管理权限报省或者国家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严格猎枪的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管理制度。经销猎枪、弹具的单位,必须经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并在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指标内销售。购买猎枪、弹具,必须凭狩猎证和民用枪支配购证件,向依法指定
的民用枪支经销单位购买。
使用猎枪猎捕的,必须同时持有狩猎证和持枪证件。
第二十五条 禁止生产、销售电捕等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

第四章 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
第二十六条 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应当依法申领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驯养繁殖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须经市(地)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领取驯养
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须经县级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必须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定的种类、数量、场地进行。需变更许可证核定内容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需终止驯养繁殖的,应当在终止前二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终止手续,交回许可证,并按规定妥善处理驯养繁殖的陆
生野生动物。
第二十八条 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必须按管理权限报经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
经批准从事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在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限额指标内从事经营利用活动。
第二十九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交换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经国家或者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需要出售驯养繁殖和依法猎捕的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狩猎证向持有经营利用核准证的单位和个人出售。
第三十条 外省团体、个人来本省举办陆生野生动物展览、表演或者本省团体、个人去外省举办陆生野生动物展览、表演的,须按规定报经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营利用外省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须持有效证件,向本省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三十一条 设立以陆生野生动物为旅游、观赏景点或者举办陆生野生动物展览、表演和陆生野生动物标本展览的,须经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家或者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依法猎捕,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和依法经销猎枪、弹具的,应当缴纳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违反本条例规定猎捕、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二至五倍补缴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由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运输、邮寄、携带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须按规定办理运输证件。进出口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省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省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 非法出售、收购、邮寄、运输、携带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非法出售、收购、邮寄、运输、携带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
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伪造、倒卖、转让经营利用核准证、运输证和省重点保护或者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陆生野
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陆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未取得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或者超出核准证规定范围从事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吊销经营利用核准证。
第四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狩猎场所的,由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电捕等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工具、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陆生野生动物展览、表演和陆生野生动物标本展览,或者擅自设立以陆生野生动物为旅游、观赏景点的,由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第四十三条 未按本条例规定缴纳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由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可以并处应缴数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证件。
第四十四条 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陆生野生动物,包括已经人工驯养、繁殖但未产生进化变异的陆生动物。
本条例所称陆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四十七条 省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由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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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设项目发包代理认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设项目发包代理认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建设项目发包代理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建设部有关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建法〔1991〕798号)第十条规定了发包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的条件,并要求不具备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咨询单位等代理。按照上述规定精神,建设监理单位可以从事工程发包招投标代
理和工程监理服务。但建设监理、代理服务单位的经营范围应与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业务范围相符。待国家有关部门正式颁布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的规定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1998年4月8日
摘 要 
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由此产生了许多网络交易中的法律问题,以及如何遵循什么样的法律原则来解决网络贸易中产生的实践问题。网络交易的发展需要建立必要的法律框架。在网络空间中,传统的征税原则有些不再适用,也使得各国的法律是否适用于网络交易存在着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全球网络交易的持续发展将取决于法律框架的制定。但世界各国对互联网的征税问题所持态度并不一致,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态度差异较大,这是由于互联网的发展水平不同和由此引起的经济利益所决定的。我国在网络普及方面取得较大进步,网络交易涉及的税收问题日益突出。深入进行有关网络交易的税收问题的研究,并在税收信息化方面予以完善,是应对网络税收挑战的明智之举。
本文第一章谈互联网及网络交易的发展,包括互联网的发展状况,网络交易概念及其特点、优势以及在中国的发展形势、存在问题和立法情况。第二章论述网络交易对税收的影响,有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两个方面。积极影响有提供新的
税源,为税收征管的改革提供机遇,促进国际税收协作;消极影响有对税收理论、税法体系、税收征管、税务稽查、课税要素等产生不利的影响。第三章讨论了国际上对网络交易税收政策的研究与制定问题,分别阐述了美国的观点、欧盟的主张、发展中国家的态度、WTO的观点以及各国网络交易征税政策分歧的原因。第四章说明我国关于网络交易税收的观点,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对网络交易应当征税,另一种认为对网络交易应当免税。第五章提出了针对网络交易应采取的税收对策,包括网络征税的原则和网络税收措施建议。建议有四个方面:一是完善我国网络交易税收法律制度,二是加快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三是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四是提高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

关键词:网络交易 税收影响 税收对策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network technology popularization, legal matter has had been brung out in many network transactions, as well as the practice problem how follows which type of 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 to solve in the network trade。 The electronic commerce development needs to establish the essential legal frame。 In the cyberspace , some of the traditional taxation principle is no longer suitable, which makes each country's law to be suitable or not in the electronic commerce has not determined in the quite big extent。 The development of whole world electronic commerce will be decided by the legal frame formulation。 But the various countries holds the manner to the Internet taxation question not to be consistent, developing nation and developed country manner difference big, this is because the Internet level of development is different and from this the economic which causes decided by。 Our country obtains in the network popularization aspect progresses greatly, and the network transaction involves the tax revenue question is day by day prominent。 Completes the related network transaction question of the tax revenue research thoroughly, and makes the obvious progress in the tax revenue information based society aspect, is should be the wise move to meet the network tax revenue challenge。
The first chapter of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Internet and the network transaction development, including Internet development condition, network transaction concept and its characteristic, superiority as well as its development situation in China, existence question and legislation situation。 The second chapter elaboration on the influence of network transaction to the tax revenue, has positively affects with the negative effect two aspects。 Positively affects has provides the new tax source, provides the opportunity for the tax revenue collection reform, the promotion international tax revenue cooperation。 The negative effect to the tax revenue theory, the tax law system, the tax revenue collection, the tax affairs examines, the assessment essential factor and so on has also come。 Third chapter discussed on international the network transaction tax policy research and the formulation question, elaborated US's viewpoint, European Union's position, the developing nation manner, the WTO viewpoint as well as the various countries' network transaction taxation policy difference reason separately。 Fourth chapter explained our country about the network transaction tax revenue viewpoint, mainly has two viewpoints, one kind asserted to levy taxes to the network transaction is appropriate , another kind thought must be exempted from tax to the network transaction。 Fifth chapter proposed should take the tax revenue countermeasure in view of the network transaction, including network taxation principle and network tax revenue measure suggestion。 The suggestion has four aspects: One, we must consummate our country network transaction tax revenue law system。 Two is speeding up the information of the tax affairs institution based society construction。 Three, we should strengthen the international tax revenue coordination and the cooperation。 Four, we ought to improve the specialized quality of the tax affairs personnel's 。

Key word:Network transaction tax revenue influence tax revenue countermeasure

引 言
面对网络交易的发展大潮,改革现行税制,已刻不容缓。现行税制的改革,既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又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使我国的网络交易税收政策在保证与国际接轨的同时,又能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并不断推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
目前,许多国家和国际性组织对网络交易的税收问题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讨论和研究,已有少数国家颁布了一些有关网络交易税收的法规,一些国际性组织已就网络交易税务政策形成了框架协议并确立一些原则。具体而言,网络交易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是:是否对网络交易实行税收优惠,是否对网络交易开征新税,以及如何对网络交易征税。
面对这种高科技的网上交易,倍感困惑的也并非只有中国。各国在忙于网上冲浪交易的同时,也都在积极研究对策。目前,世界上有关网络交易税收政策主要有两种倾向。
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认为对网络交易征税将会严重阻碍这种贸易形式的发展,有悖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美国对于网络交易的免税政策,重要原因是美国在网络交易领域处于主导地位。
另一种是以欧盟为代表的征税派,认为税收系统应具备法律确定性,网络交易不应承担额外税收,但也不希望为网络交易免除现有的税收。
而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多数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而且多数是电子商务的输入国,若对电子商务免税必然会减少相当一部分财政收入,还会导致新的贸易逆差,扩大其与发达国家间的差距,形成新的不公平。对网络交易免税,还会在网络交易与非网络交易之间形成税赋不公,偏离税收中性原则。电子商务终将会成为一种主要的贸易形式。各国政府不可能放弃这笔巨大的财政收入,对网络交易课税是必然趋势。发展国家无一表示对网络交易免征销售税(增值税)。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网络交易尚处于初级阶段,交易额很低。但网络交易是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对经济增长和企业竞争有巨大影响。如何引导网络交易健康、有序发展,是我国经济有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既要促进我国网络交易的发展,又要保证税收收入,使企业能够公平竞争,这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个新课题。

第一章 互联网及电子商务的发展

第一节 互联网及其发展
20世纪90年代以来,计算机及网络技术迅速普及,信息的搜集、处理和传递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局限,计算机网络化和经济全球化成为不可抗拒的世界潮流。1991年,美国政府宣布互联网进行商业性经营,发展其商业用途。从此,互联网进入了它的商业化阶段。到2000年,全球使用互联网的国家超过160个,互联网用户逾4亿家。
随着网络空间的利用与开发,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一起,在商业化的网络社会里共同竞争。网络技术的充分运用,已使电子商务成为未来国际商务的主流。
互联网技术促成了网络交易的发展。网络技术对经济社会的巨大深远影响来自于它所具有的广泛渗透特性。网络技术不是仅仅影响几个产业的创新,而是直接渗透到各个产业、各个企业和各个家庭的技术革命。互联网的发展直接导致了电子商务模式的诞生。
第二节 电子商务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
近年来,国际和国内的热门话题之一当属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简称EC)及其相关应用,它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英国电子商务法律专家麦考尔•奇斯克和阿利斯蒂•凯门在中给电子商务所下的定义是:“从广义来看泛指与技术性数据有关的电子化的商业活动”。
美国学者瑞维•卡拉科塔和安德鲁•B•惠顿在《电子商务前沿》一书中指出:“广义的讲,电子商务是一种现代商业方法,这种方法通过改善产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传输速度,满足政府组织、厂商和消费者的最低成本的需求。一般的讲,今天的电子商务通过计算机网络将买方和卖方的信息、产品和服务联系起来,而未来的电子商务通过构成信息高速公路的无数计算机网络中的一条将买方和卖方联系起来。”
我国学者认为:“电子商务有两层含义:狭义和广义的。按照狭义的定义,电子商务一般指基于数据(可以是文本、声音、图像)的处理和传输,通过开放的网络(主要是因特网)进行的商业交易,包括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活动。按照广义的定义,电子商务涉及局域网、内部网(intranet )和互联网(internet)等领域,它是一种全新的商务模式,利用前所未有的网络方式将顾客、销售商、供货商和雇员联系在一起,将有价值的信息迅速传递给需要的人们。所有这些活动都将数字化。它们不一定取代熟悉的、传统的、面对面的活动,但是会加强这些活动。”
二、电子商务的特点
国际互联网的存在使整个世界更紧密地联结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国际互联网贸易几乎不受地理概念的限制,可以轻松地超越领土、政治上的边界而在世界上的任何两点之间进行。
电子商务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如下几方面:(1)网上贸易具有虚拟性。电于商务是一个通过虚拟手段缩小传统市场的时间和空间界限的场所。 (2)网上贸易使原本有形的交易实体变得数字化、无形化。 (3)网上贸易具有无国界性和无地域性。由于互联网是开放的,网络的各个终端(用户)分布于世界各地,传统的管辖边界不再适用,使得国内贸易和跨国贸易并无本质上的不同,突破了地域观念。(4)网上贸易加大了贸易方式的灵活性。 (5)整个互联网上缺少中央控制。 (6)互联网站点设有镜像站点。镜像站点通常是位于其他国家的计算机,其中存储着与原始站点完全相同的信息。因此,对贸易的消费者而言,他并不知道是哪个国家的计算机为他提供了产品或服务,然而这一特性却加大了税收工作的难度。(7)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商务流通模式,减少了中间环节,同时以信息流代替了部分实物流,从而大幅度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率。(8)电子商务建立了新型的商务通信通道。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相比,具有交易虚拟化、交易成本低、交易效率高等现实优越性。同时,电子商务还具有增加商贸机会、改变商贸模式、带动经济变革等潜在的优越性。
三、电子商务的优势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活动相比具有许多明显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降低交易成本。电子商务可以降低促销成本,尽管建立和维护网站需要一定的投资,但是与其他销售方式相比,使用网络交易其成本已大大降低。
其次,运用网络技术使企业原材料采购和劳务交易与制造过程有机地配合起来,形成一体化的信息传递和信息处理。
再次,电子商务可以使产品降低库存水平。由于生产周期的不同,企业必需要建立更多的库存来应付销售过程中交货延迟或交货失误,电子商务使信息处理变得容易,因而能降低库存。
另外,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缩短了生产周期。通过网络,这些企业能以比从前更快的速度传输和接收订单,甚至还开始共同完成产品的研究和开发,缩短产品设计生产时间。
最后,电子商务发展在24小时不分时区的商业运作可以增加商业机会,减轻对实物基础设施的依赖。企业可以将节省的开支部分转让给消费者,提高企业竞争活力。  
应该指出,电子商务是网络交易的主要形式,但不是唯一形式,因为除了企业以外,其他主体也参与网络交易,比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个人等,这些主体的交易不是经常发生,而且交易额相对较小,因此称为“商务”不太合适,也就不宜称为电子商务。这就是本文采用网络交易,而不采用电子商务说法的原因之一。
第三节 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
一、发展概况
2005年7月21日下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了第16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05年6月30日,我国网民总数已经达到10300万,和上年同期相比增长18。4%。目前,我国网民数和宽带上网人数均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根据报告的热点数据分析,我国网上购物大军达到2000万人,网上支付占网上购物的比例增长至近半数,网上购物市场巨大,网上购物者半年内累计购物金额达到100亿元。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尚处于初级阶段,交易额很低。但电子商务是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对经济增长和企业竞争有巨大影响。如何引导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是我国经济方面有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现在整个世界已进入新经济时代,网络、互联网信息技术对整个经济的拉动作用非常大,对我国来说,包括互联网在内的整个信息产业,都给予了税收政策的倾斜,已经制定了对信息技术的优惠政策。网民人数激增,表明我国的电子商务将进入一个飞速发展的时期。在此历史大背景下,规范、引导、保护、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就成为我国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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