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的特点与中华法系/刘莹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5:43:36 浏览:8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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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礼法合一”的特点。唐朝承袭和发展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使得法律统治“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如同唐太宗所说:“失礼之禁,著在刑书。”把封建伦理道德的精神力量与政权法律统治力量紧密糅合在一起,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强了法的威慑力量,从而构筑了严密的统治法网,有力维护了唐朝统治。
2.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的特点。唐朝立法以科条简要,宽简适中为特点。以往秦汉法律,向以繁杂著称。西汉武帝以后,因一事立一法,导致律令杂乱。西晋修律对汉律令做了大幅度的缩减,《北齐律》定为12篇949条,较前又有所进步。唐朝沿袭隋制,实行精简、宽平的原则,定律12篇502条,并为后世所继承。仅以太宗修《贞观律》为例,“凡削烦去蠢,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足见唐律的上述特点。
3.立法技术完善的特点。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高超的水平。如自首,化外人有犯、类推原则的确定都有充分表现。为防止官吏滥用比附,用精确的语言规定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条件下,官吏故意与过失出入人罪的处理办法,并在承袭前代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公、私罪,故意、过失的概念,并规定了恰当的量刑标准。如《斗讼律》解释“过失杀”说:“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共举重物,力所不制;若乘高履危足跌及因击禽兽,以致杀伤之属,皆是。”唐律结构严谨,为举世所公认。
4.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唐律是我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朝承袭秦汉立法成果,吸收汉晋律学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因具有封建法律的典型性,故对宋元明清产生了深刻影响。
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朝鲜《高丽律》篇章内容都取法于唐律。日本文武天皇制定《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大都参用唐律。可见唐律不仅在本国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作者:刘莹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水土流失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市政发〔2007〕11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水土流失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水土流失治理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1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九日
晋城市水土流失治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进一步改善我市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水土流失治理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应当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坚持因地制宜,山、水、田、林、路、垣、峁、坡、沟、川全面规划,工程措施、植物措施、蓄水保土耕作措施综合治理,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充分发挥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及所管辖范围内的水土保持规划。对需治理的小流域、荒山、荒沟、荒滩要有计划地进行规划。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并且组织实施。
第五条 在山区、垣区、丘陵区、风沙区、河谷川道区修建工程和从事采矿、取土、挖砂、采石等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按照项目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条 水土流失治理经费依据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水利厅晋价涉字〔1992〕第59号文的规定筹集:
(一)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实行分级收缴办法。凡在我市辖区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等易于造成水土流失的国、省、市营企事业单位和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由市水土保持监督监测总站负责收缴;县(市、区)营企事业单位、乡镇企业、村办企业和个体企业的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由县(市、区)水土保持监督站负责收缴。其中生产企业的治理费可以委托市、县(市、区)地税局代征。具体征收办法由市水利局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收费标准。依据晋价涉字〔1992〕第59号文的规定,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
1、水土流失补偿费依据生产建设占地面积和破坏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0.2—0.4元。
2、工矿企业和从事采矿、冶炼、烧制砖瓦和石灰的个人对其造成的水土流失应积极治理,不能或不便自行治理的,应按下列标准交纳水土流失治理费:
(1)采矿、筑路及其它有破坏地貌、植被行为的,按采挖面积和倾倒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0.3一0.5元的水土流失治理费。
(2)弃土弃渣按实际排放量每立方米一次性交纳2—5元的水土流失治理费。为方便起见,也可按照弃渣量折算的产品计收。如下表:
产品名称
收费标准
计算单位
石料
1.0—1.5
元/吨
水泥
0.7—1.0
元/吨
煤炭
0.5—0.8
元/吨
铁矿
2.0—4.0
元/吨
硫铁矿
2.0—3.0
元/吨
石墨
50—100
元/吨
石膏
0.4—1.0
元/吨
焦炭
0.2—0.4
元/吨
生铁
1.0—2.0
元/吨
钢
0.2—0.5
元/吨
金
400—1000
元/公斤
铜
200—500
元/吨
发电
0.4—0.6
元/千度
上表不能包含者,可依据实际弃渣量与产品产量的比例折算征收。
(三)资金管理。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属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必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每年度由市、县(市、区)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做出治理工程计划,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财政审核后实施。市、县(市、区)地税部门代收的水土流失治理费,由市财政建立专户,每年度由市县(市、区)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做出用款计划,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市财政审核后实施。县级收缴的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10%上交省、10%留市、80%留县(市、区)使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l、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水土保持工程主要指:拦蓄水土大坝、堤坝、护村护地坝、淤地坝、谷坊、人字闸、蓄水池、塘坝、旱井涝池蓄水工程、护坡、河道整治工程、拦渣坝、挡土墙和水土保持乔、灌、草的种植与补植。重点用于工矿企业对水土流失的治理和全市的荒山、荒沟、荒滩和小流域的综合治理。
2、水土保持监督监测人员的补助、监督监测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的购置和维修。
3、水土保持勘测、规划、设计和水土保持的监测。
4、水土保持宣传、培训和教育。
5、群众性的水土保持科学研究基地、水土保持试验基地的建设。
6、水土保持监督监测有功人员的奖励。
该项收入的80%以上部分用于第l条;其余20%以下部分用于第2—6条。
第七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科技人员和城镇居民参加工矿区水土流失治理。
治理水土流失,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治理开发荒山、荒沟、荒坡、荒滩,也可以采取拍卖的形式。
第八条 建成的水土保持设施和种植的林草,应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建立档案,设立标志,落实管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侵占水土保持设施。企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九条 对在水土流失治理中有突出贡献或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依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治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水土保持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贯彻落实《军服管理条例》的通知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总参谋部等
关于贯彻落实《军服管理条例》的通知
后需物油[2009]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军区、各军兵种、总装备部司令部、政治部、联(后)勤部,军事科学院政治部、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政治部、校务部:
《军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军服管理的行政性法规,是新形势下依法实施军服管理的基本依据。
一、充分认清颁布《条例》的重大意义
军服是军队形象的重要体现,是军人身份的重要标志,是国威军威的重要象征。《条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党中央、胡总书记关于加强军服管理的决策指示,立足国情军情,借鉴外国外军经验,严格规范军服生产、运输和穿着使用等各个环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的发布施行,对于加强和规范军服管理,切实解决非法生产、销售、穿着、使用军服的问题,维护军服的专用性和严肃性,维护人民军队的良好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清颁布《条例》的重大意义,以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精神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依法治国、从严治军的方针,《条例》针对当前军服管理存在的问题,坚持从严管理、突出重点、便于执行的原则,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一是从严管理现行军服。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装备的军服,特别是07式军服,必须坚决管住管好。同时规定,禁止使用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二是突出打击重点。非法生产和销售军服是造成社会上滥穿军服的源头,《条例》把非法生产、销售军服的行为作为打击重点,加大处罚力度,体现了加强军服管理必须从源头着手的内在要求。三是便于操作执行。《条例》明确了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在军服管理中的职责分工,规范了部门之间工作街接配合的步骤要求,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便于有效执法。各单位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精神,为贯彻落实奠定扎实基础。
三、建立贯彻落实《条例》的协调机构
在军队总部和国家机关成立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和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部门组成的贯彻落实《条例》军地协调小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搞好协调配合,形成管理合力。各大军区建立机关协调机构,负责战区内《条例》贯彻落实工作。各省军区、军分区、人武部与所在省、地(市)、县(区)公安、工商机关应分别建立军地协调机构,负责本地区《条例》落实工作。
四、广泛深入开展《条例》的宜传教育
宜传教育是贯彻落实《条例》的基础。要对《条例》的宣传教育作出具体部署安排,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落实。一方面,各执法部门要组织好本系统的学习教育。要结合工作实际,将《条例》学习纳入本系统业务培训计划,通过多种形式,搞好学习教育,使执法人员充分理解颁布《条例》的意义,准确把握其基本精神和各项规定,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要组织好面向社会和部队官兵的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群众和部队官兵了解《条例》基本要求,自觉遵守各项规定,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军服管理工作。要把《条例》的宣传教育纳入经常性的国防教育和法制教育中,纳入相关的培训教材中,建立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
五、依据《条例》规范军服管理工作
各部门要依据《条例》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制订规范军服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要按照职责分工,定期组织军地联合执法行动,并不断总结经验,研究特点规律,建立长效机制。要创新管理办法,增强管控力度,建立正规有序的军服管理秩序。要引入激励机制,对军服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军地协调小组将于2009年6月份,在军服管理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组织军地联合专项整治试点,下半年部署在全国范围开展军地联合专项整治行动
附件:贯彻落实《军服管理条例》军地协调小组制度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贯彻落实《军服管理条例》
军地协调小组工作制度
为加强对《军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搞好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建立贯彻落实《条例》军地协调小组,并制定工作制度
一、机构设置
组 长:总参军务部领导
副组长:总后军需物资油料部分管领导
组 员:各成员单位司局级分管领导
成员单位:总参军务部队务局,总政宣传部宣传局、保卫部刑侦局,总后军需物资油料部被装局,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
军地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总后军需物资油料部被装局领导担任,每个成员单位设一名联络员,负责协调联络工作。
二、职责分工
(一)军地协调小组职责
统筹分析形势任务,建立健全贯彻落实《条例》的长效机制;组织开展《条例》宣传教育;组织部署军服管理联合整治行动;指导督促各军区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协调机构工作;及时通报重要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及时总结交流经验,定期组织表彰活动
(二)军地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
及时通报军服管理有关情况,促进各部门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协调解决跨部门军服管理问题;向协调小组提出工作建议,完成协调小组交办事项。
(三)各部门职责
军务部门:组织指导警备执勤人员对非法穿着军服的行为进行检查、纠察;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条例》的其他行为进行检查、纠察;对严重违反《条例》和抗拒执法的地方人员,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宣传部门: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条例》的主要精神和执法工作,增强企业事业单位和军地人员知法、守法的自觉性。
保卫部门:搜集分析涉军服违法犯罪活动信息动态,组织查处军队人员涉军服违法犯罪案件;协调办理跨军地、跨军区级单位的涉军服违法犯罪案件;协调有关部门完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法律武器在打击涉军服违法犯罪活动中的作用。
军需部门:负责协调小组办公室工作;向工商总局通报军服生产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负责军服承制企业名录管理;指导对军服、军服仿制品的鉴定。
公安部门:组织查处穿着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对违反《条例》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抗拒执法的地方人员依法给予处罚;对严重违反《条例》的军队人员,移交军队有关部门处理。
工商部门: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军服和军服仿制品,使用军服从事经营活动,非法转让军服生产合同或技术规范等违反《条例》的行为。
各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将重要情况通报军地协调小组办公室和有关职能部门。
三、工作规则和要求
协调小组通常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协调小组办公室通常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因工作需要和各成员单位要求,可以临时召开协调小组或协调小组办公室会议.协调小组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单位落实。
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努力形成横向联动、纵向一致的管理合力,促进《条例》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