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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DNA分型鉴定意见的证明价值/刘静坤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9:03:32  浏览:92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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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案件中可能涉及多个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与被害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接触,或者现场的生物检材遭到了外界污染,导致现场的生物检材经过DNA鉴定后得出了混合分型意见。对于混合DNA分型鉴定意见的证明价值,要结合案件情况作出正确的判断,避免DNA证据的解读出现错误,确保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一、结合案件情况分析混合DNA分型可能涉及的人数

现场的生物检材经STR分型检测,在某一基因座发现3个或3个以上等位基因时,可确认为混合斑。每一个体的STR基因座有两个等位基因,混合斑出现的等位基因数,可有效提示其中涉及的人数。一个基因座中,两个个体最多有4个等位基因,如果出现5个或6个等位基因,则提示至少有3个人的DNA混合。

实践中,混合DNA分型既可能是被害人与被告人的DNA混合,也可能是多名被告人的DNA混合,还可能涉及案外其他无关人员的DNA混合。具体需要结合案情和在案证据做出进一步的判断。


二、准确判断混合DNA分型的证明价值

在一些案件中,生物检材经过鉴定后可能发现混合的DNA分型,例如现场可能存在两个或者更多人的血液。通常情况下,需要将各种可能的基因型组合与被害人和/或被告人的基因型进行比对,判定是否与两个样本有一致的等位基因。实践中,一些鉴定机构在鉴定书仅注明案件中存在混合DNA分型,但不列明混合分型的具体DNA数据,以至于无法对混合DNA分型的证明价值进行准确的判断。对于此种情形,应当让鉴定机构补充相关材料。

我国的通说认为,如果在混合DNA分型中能够找到被害人的等位基因,而被告人的基因与剩下的基因组合不符,则可以排除其嫌疑;如果被告人的基因与剩下的基因组合一致,则不能排除其嫌疑,此时需要结合多个STR基因座的分型结果进行进一步的似然率分析。

相比之下,美国DNA技术国家研究顾问委员会的研究报告指出,以VNTR为例,如果混合DNA分型有4个等位基因,且可以确定这些等位基因来自两个人,那么,如果被告人与被害人的等位基因已知,并且分别对应混合分型中4个基因数值的情况下,通常就可以认为,2个基因数值符合其中一人,另外2个基因数值符合另外一人。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强奸或者轮奸案件中的混合DNA分型,可以使用Y染色体STR基因座进行分析。Y染色体为男性所特有,且大多数的Y-STR在一个男性仅有一个等位基因。因此,可以对强奸或者轮奸案件中多个体精斑混合或者多个体男性血迹混合斑进行个别识别认定。由于常见Y-STR基因座的多态性程度不高,实践中通常需要联合检测多个Y-STR基因座。同时,考虑到同父系Y-STR序列结构相同,因此,检材的Y-STR表型相同只能作为参考信息。实践中需要结合案情及在案证据对鉴定意见进行综合判断。


三、对污染导致的混合DNA分型要作出合理解释

一些案件中,现场生物物证经DNA鉴定除发现被告人、被害人的DNA之外,还可能发现其他人的DNA。上述情况之所以出现,很可能是由于现场DNA检材受到了污染。检材污染既可能是在产生过程中受到现场已有生物物质的污染,也可能是因取证乃至鉴定不规范而受到其他生物物质的污染。实践中,一些混合DNA分型的出现,就反映出DNA检材被其他生物物质污染的问题。

例如被告人金某某故意杀人案件。金某某找到卖淫女姚某某到姚某某的出租房进行交易。期间二人发生性关系后产生争执,金某某将被害人掐死后逃离现场。公安人员从现场提取了大量生物物证。经鉴定,现场地面上提取的三个烟蒂、一个水杯、两个桔子核均检出混合DNA分型,现场地面上提取的两个避孕套内侧均检出混合DNA分型,上述混合DNA分型均包含金某某与另一男子徐某某的DNA。公安机关将金某某抓获后,其供认在现场有吸烟、喝水、吃桔子等行为,承认现场提取的避孕套是其使用后丢弃,并称自己系单独作案。后经排查,混合DNA分型中涉及的另一男子系现场房间的前承租人,不具备作案时间条件,故排除其参与作案的可能性。

如果DNA鉴定意见反映出检材可能受到污染,即涉及其他人员的DNA,就需要解释检材污染的原因,有时还需要排除其他人涉案的可能性。

在上述金某某故意杀人案件中,公安机关对现场生物检材得出的混合DNA分型出具说明称,现场地面有多处明显水迹,DNA检材有明显被水浸泡的现象,DNA检材通过地面上的水遭到徐某某此前遗留的生物物质的污染,所以导致混合DNA分型的出现。该案中,因徐某某刚搬离现场出租屋一个月,现场很有可能留有其生物物质,现场的水迹可能导致DNA物质的扩散,当然也不能排除公安人员在取证时操作不规范而造成生物检材污染。该案中徐某某不具备作案时间是排除其参与作案可能性的重要依据。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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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行安全检查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运安[2003]10号

关于进行安全检查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烟草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开展烟草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烟运[2003]501号)文件精神,国家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自2003年10月20日至10月30日,对烟草系统部分省级公司和企业进行重点抽查。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组组成
  国家局抽调部分“安技委”成员组成安全检查组,由有关省级局(公司)安全处长任组长(详见名单),组成10个检查组代表国家局进行安全检查。各组组长负责与本组成员和受检单位联系,各检查组成员由所在省级公司提前通知本人。
  二、检查重点和内容
  安全检查以省级公司的安全管理为重点,省级公司安全工作基础建设和企业现场检查为主要内容:
  1、省级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对所属企业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指导、考核情况。
  2、省级公司和企业在道路交通、“两烟”仓库、宾馆饭店等专项安全管理中,贯彻落实国家及行业相关法规、标准的情况。
  3、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情况。
  4、企业重点部位的变(配)电设施、电气线路、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监控系统等设施的使用和运行情况;放射性同位素、化学试剂、香精香料等危险品,在使用、运输、储存、废弃处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情况。
  5、省级公司和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等安全管理组织的建立及活动情况;对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宣传教育情况。
  三、检查方式
  1、听取受检单位关于2003年以来安全工作情况汇报。
  2、查阅受检单位有关安全管理档案资料和工作记录。
  3、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四、检查工作要求
  1、各检查组开展检查前一律首先与受检省级局(公司)联系,由省级局(公司)协助检查组确定对该省份工业公司和商业公司的具体检查安排。
  2、各受检单位要积极创造便利条件,主动配合安全检查组开展工作。
  3、各检查组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检查职责,树立高度的责任意识,认真完成检查任务。
  4、各检查组要注意检查工作期间的安全,并自觉遵守有关廉政建设要求,禁止收受受检单位的礼物或借机观光旅游。
  5、安全检查结束后,各检查组长负责总结本组的检查工作情况,并于11月7日前报国家局经济运行司。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由检查组填写安全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经检查组长和受检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交受检单位、省级公司、国家局各一份。在此次检查中,对省级公司的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实行记分考核,国家局对检查报告书和考核记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后,向全系统进行通报。






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单位研发经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单位研发经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6年7月25日)

深府办〔2006〕133号

《深圳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单位研发经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单位

研发经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方式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205号)以及《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9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对以下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根据其办学和科研规模分别安排一定额度的切块资金,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依据公平、合理、高效的原则,确定给予资助的科研项目和资助额:

(一)深圳大学;

(二)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三)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四)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五)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六)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七)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

(八)深圳国际技术创新研究院;

(九)深港产学研基地;

(十)深圳虚拟大学园园内科研机构;

(十一)中科院先进技术研究院。

第三条 对我市医疗卫生单位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公平、合理、高效的原则,确定给予无偿资助的单位、科研项目和资助额。

第四条 各切块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205号)、《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95号)、《关于发布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科信〔2005〕34号)的要求进行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的操作规程,规范项目评审、审批立项、验收等管理行为,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联合发布;

(二)受理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单位的考察、评审和公示;

(三)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资助项目档案,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单位的研发经费资助,由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研管理部门以及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项目申请,并由各自的专业学术委员会统一进行评审。

第六条 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我市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三)正在进行有可能由单位或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第七条 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切块额度内按程序确定拟予资助的项目及拟资助额,并将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结果,评审、审批原则及审批情况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示10天。

第八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主管部门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签定切块管理合同书。切块管理合同书的内容应包括切块经费额度、绩效考评指标以及管理、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条 切块管理单位凭项目切块合同书及相关拨款凭证到市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主管部门按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将资助款拨入相应的帐户。切块管理资金不用于采购单台(项)10万元以上设备及软件。



第三章 监督与绩效评估



第十一条 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获得资助的单位或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其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程有关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每年组织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医疗卫生单位使用研发经费资助的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地组织具备科技中介服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整体情况进行绩效检查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估情况调整下一年度切块资助额度。

第十六条 绩效评估的重点是:

(一)是否在研发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二)是否在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方面取得突破;

(三)是否获得了一定质量、数量的知识产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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