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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13:12:19  浏览:95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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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辽国土资发[2008]153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辽宁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业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辽宁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搞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探索我省城乡统筹发展中资源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保障新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乡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包括建新安置地块和建新留用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和拆旧、土地复垦等措施进行项目区的实施,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 挂钩试点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创新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快城市化、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生产和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挂钩试点成效;
(二)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
(三)自愿申报,优先选择“先垦后用”方式开展挂钩试点;
(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五)政府主导,尊重群众意愿,维护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以城带乡、以工促农;
(六)规范操作,强化监管,注重社会公众参与。
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成立挂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
试点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成立挂钩试点工作指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本行政区挂钩试点工作。
试点县人民政府为挂钩试点工作的责任机构。试点县政府要成立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项目区实施领导小组,负责试点申报、项目区拆旧和建新安置方案的落实等工作。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挂钩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挂钩试点通过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以下简称挂钩周转指标)进行。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规模,同时作为拆旧地块复垦新增耕地面积的最低控制指标。挂钩周转指标不得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
挂钩周转指标应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复垦新增耕地面积归还,归还的面积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第六条 挂钩试点地区选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潜力较大;
(二)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较高;
(三)经济发展较快,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能确保建新安置和拆旧地块复垦所需资金;
(四)土地管理严格规范,各项基础业务扎实,具有较强制度创新和探索能力。
第七条 项目区要在试点县行政辖区内设置。试点县辖区内可分若干个项目区,单个项目区规模应适度,以确保挂钩周转指标到期归还;项目区要优先考虑城乡结合部地区,项目区内建新和拆旧地块要尽可能接近,便于实施和管理,建新地块应避让基本农田。
项目区内建新地块总面积不得大于拆旧地块总面积,鼓励通过对建新地块表土进行剥离,用于拆旧地块复垦,拆旧地块复垦新增耕地的数量、质量,应比建新占用的耕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项目区内拆旧地块复垦新增的耕地面积,大于建新占用的耕地的,可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第八条 为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区范围,试点市、县应组织调查辖区内拆旧地块土地利用现状、权属、等级,分析建设用地整理复垦的潜力和城乡建设用地需求,了解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潜力分析不能简单地套用人均用地指标法。
拆旧地块调查范围主要是合法取得的并已纳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统计范围的建设用地,包括:(一)废弃的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用地;(二)废弃的砖瓦窑用地;(三)不符合区域产业布局的国有或集体工矿用地;(四)居住条件差、房屋空置率高的农村居民点用地;(五)其它可用于复垦的建设用地。
第九条 试点县政府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在分析建设用地复垦条件、潜力和预测城乡建设用地需求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统筹确定辖区内建新拆旧总的规模、范围和布局,做好与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避免二次拆迁。在此基础上,组织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确定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范围和布局,合理安排建新地块中建新安置地块和建新留用地块的面积比例,优先保证被拆迁农民安置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并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空间。
项目区实施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 规划背景
1、项目区实施规划目的、指导思想、原则、任务、依据和规划期限;
2、项目区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区内自然社会经济概况、土地利用现状及土地权属状况、城乡建设用地空间布局情况等;
3、项目区建设用地复垦的条件、潜力和可行性分析;
4、项目区建新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及规划用途情况,与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情况。
(二)项目区拆旧建新及挂钩周转指标使用和归还方案:
1、拆旧方案。落实拆旧地块,确定拆旧地块复垦的规模、范围、时序,复垦耕地标准及工程规划设计。
2、建新方案。建新地块选址、规模确定的理由,落实建新地块,包括建新安置地块和建新留用地块,建新安置地块的建设要符合社会主义新农村理念;建新留用地块要明确主要用途、规模;建新地块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3、提出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总规模及分年度使用和归还计划。
(三)规划实施方案及保障措施
1、拆旧地块搬迁安置方案;
2、拆旧地块和建新安置地块资金预算平衡方案;
3、拆旧地块和建新安置地块工程实施方案。
4、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四)附件
1、附图。1:1万或更大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注项目区范围情况)、1:1万或更大比例尺项目区实施规划(标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及项目区总体布局图。
2、相关材料。项目区建新地块选点布局听证、论证材料;试点县政府与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复垦协议;项目区拆旧地块遥感影像资料等。
3、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挂钩试点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由省国土资源厅编制试点工作总体方案报国土资源部,经国土资源部审查批准后,省国土资源厅依据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组织市、县开展试点申报工作,试点县政府要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申报挂钩试点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县政府的申请。
(二) 挂钩试点项目区呈报表。
(三)试点工作方案。试点工作方案由县政府负责制定,主要包括:试点工作目的和原则、组织领导、工作步骤、时间安排和保障措施等。
(四)挂钩试点专项规划和项目区实施规划及市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省国土资源厅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纳入项目区备选库;根据项目区入库情况,向国土资源部提出挂钩周转指标申请。
第十一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土资源部批准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在项目区备选库中择优确定试点项目区,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进行整体审批,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整体审批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项目区实施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试点项目区经整体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整体审批的项目区,不得使用挂钩周转指标;未纳入项目区、无挂钩周转指标的地块,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涉及农用地改变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区实施前,应当对建新拟占用的农用地和耕地进行面积测量和等别评定,并登记入册。
第十三条 挂钩试点实施过程中,项目区拆旧地块要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的有关规定,涉及工程建设的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制度。
第十四条 开展挂钩试点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以行政区和项目区为考核单位,对挂钩周转指标使用情况实行单列统计与管理。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建立挂钩周转指标管理台账,全程监管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
挂钩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归还计划予以落实,并按年度将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指标归还计划对试点市、县项目区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定归还指标。
挂钩周转指标从整体审批实施至归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五条 项目区建新地块要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依法供地。确需征收的集体土地,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挂钩试点市、县在开展土地评估、界定土地权属等工作基础上,按照同类土地等价交换的原则,合理进行土地调整、互换和补偿。根据“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要求,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创新机制,促进挂钩试点工作
建新地块实行有偿供地所得收益,要用于项目区建新安置地块基础设施建设和拆旧地块土地复垦,并按照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要求,优先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
第十六条 项目区选点布局应当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吸收土地权益人、社会公众及有关专家的意见,严禁违背土地权益人意愿,大拆大建;项目区实施过程中,涉及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调整、互换,须得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及有关权益人确认。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实行告知、听证和确认,对集体和农民给予妥善补偿和安置,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十七条 挂钩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挂钩工作实行动态监管,按季度将试点进展情况逐级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省国土资源厅定期对全省试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于每年年底组织开展年度考核,考核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区实施完成后要组织验收,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由挂钩试点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自验,自验合格后,向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初验;初验合格的,申请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正式验收。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的,下达验收意见书,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验收不合格的,下达整改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一)验收依据
1、挂钩专项规划、项目区实施规划及批准文件;
2、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3、现行国家、省行业标准及相关规定。
项目区实施规划有修改的,还需依据项目区实施规划变更批准文件。
(二)项目区验收应提交的材料
项目区验收应提交验收请示、项目区验收报告及市国土资源部门的初验意见等。
1、项目区验收报告。
主要内容:试点工作概况;项目区实施规划执行情况;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拆旧地块复垦情况;新增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面积和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建新安置地块使用及建新留用地块供地和使用情况;建新地块土地节约集约水平情况;试点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文档管理情况等。
2、试点工作有关的法律文书及图件影像资料
项目区批准文件、项目区实施规划、项目区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项目区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现状图、遥感和相关影像资料;权属调整方案落实情况;项目区拆旧地块实施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有关材料;工程质量验收报告(指有安置房建设的需提交有验收资质单位出具的房屋验收报告)及耕地质量分析有关材料;资金使用、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与农户签订的复垦耕地承包协议。
第十九条 项目区验收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明确地块界址,并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试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做好项目区档案管理,运用计算机等手段,对建新拆旧面积、挂钩周转指标、土地权属等进行登记、汇总,建立项目区数据库,加强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未能按计划及时归还挂钩周转指标的市,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挂钩试点工作;对于擅自扩大试点范围,突破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的,停止该市的挂钩试点工作,并相应扣减该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第二十二条 试点所在市国土资源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级政府申请挂钩试点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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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管理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管理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辽宁省劳动局:
据反映,最近沈阳市拟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建立职工待业保险制度,并决定具体管理工作由人民保险公司和劳动局共同承担。
对此,我们认为,待业保险是具有政府行为的社会保险工作,其任务主要是促进待业职工再就业,而不是单纯发放待业救济金。具体工作不仅涉及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更重要的是管理待业职工,组织转业训练,进行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帮助待业职工开展生产自救,尽
快实现再就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工作应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工作一样,由劳动部门负责管理,充分运用已有的待业保险机构和工作经验,本着人、钱、事统一管理的原则,与其他各项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如果当地政府确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工作
由其它部门负责,那就要本着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既要管理待业保险基金,也要管理待业职工,在这种情况下,劳动部门将不再接收、管理这些待业职工。



1992年5月3日

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化学工业部


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化学工业部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家技术监督局《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化学工业部《化学工业产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和《化学工业部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标准化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系指部直属厂矿、公司、院、校、所
,下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及其所属的生产单位。
第三条 备案工作由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标准计量处领导,具体业务工作由化学工业部产品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部标工委会)技术组(挂靠在化工部标准化研究所内)承担。
第四条 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作为组织生产和交货依据的企业产品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应在发布后三十日内报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标准计量处办理备案,并抄送化学工业部有关生产司(公司)。同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当地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 《标准》备案程序
1.标准制定单位在标准发布后三十日内将标准文本及有关材料(见第四条)连同备案报告和《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产品标准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1)送部标工委会技术组备案。
2.部标工委会技术组设专人负责管理备案材料。未经《标准》制定单位允许,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借阅、复印或印刷出版。
3.部标工委会技术组对报送备案的《标准》进行登记后,分发给技术组相应专业的人员:(以下简称专业人员)进行程序审查。审查内容为:
(1)报送的《标准》材料是否齐全;
(2)《标准》备案表的各项内容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4.程序审查后,专业人员填写《化工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审查(以下简称审查单)(见附件2),经部标工委会技术组组长签字,由技术组秘书到化工部监督司标准计量处办理《标准》备案的编号登记手续(编号规定见附件3),并于三十日内将备案表及一份企
业产品标准文本返回《标准》制定单位。
5.《标准》制定单位应同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的两份标准应完全一致。
6.对不符合本第“3”款要求的《标准》,专业人员应提出意见,经部标工委会技术组组长审查,化工部技术监督司标准计量处同意,于十五日内退回《标准》制定单位,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 产品标准备案材料和备案归档材料规定如下:
1.备案材料
(1)企业标准文本,一式二份;
(2)企业标准编制说明,一份;
(3)意见汇总及处理情况,一份;
(4)审查会议纪要、审查结论、参加审查人员名单,一份;
(5)《备案表》,一式二份。
2.备案归档材料
(1)企业标准文本,一份;
(2)企业标准编制说明,一份;
(3)意见汇总及处理情况,一份;
(4)审查会议纪要、审查结论、参加审查人员名单,一份;
(5)《备案表》,一份。
第七条 产品标准的内容、编写格式和印刷应符合国家标准GBI《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产品标准的封面、首页格式见附件4。
第八条 产品标准的编号由企业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见附件5)。
第九条 企业标准代号的申请及发布
1.企业标准代号由化工部技术监督司标准计量处负责编制发布。
2.化工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并取得企业标准代号的程序为 (1)向化工部技术监督司标准计量处提出申请报告,说明该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主管部门及申请理由; (2)化工部技术监督司标准计量处复函并给予企业标准代号。
3.附件6列出已给标准代号的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名单。
第十条 产品标准应定期组织复审,复审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复审结果为确认(《标准》不需要修改或仅作编辑性修改仍能满足使用要求),修订(《标准》需要重新修订)或废止。
1.《标准》复审结果为确认或废止时,应填报《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企业产品标准复审结果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见附件7),部标工委会技术组收到《通知单》后,要及时登记、归档。
2.《标准》复审结果为需要重新修订时,应重新备案,编号中年代号更换为新的年代号。
第十一条 修订后的企业产品标准应一式二份重新报部标工委会技术组审查备案,备案后一份需返回企业,同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两份标准应完全一致。
第十二条 《备案表》、《审查单》由化工部技术监督司标准计量处委托部标工委会技术组统一印刷和供应。
第十三条 化工部技术监督司标准计量处对直属企业、事业单位报送备案的产品标准应进行监督检查,当发现备案的《标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时,应责令申报备案单位限期改正并停止实施。
第十四条 未经备案的产品标准不得作为组织生产、监督和仲裁的依据,其产品属无标产品,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对《标准》备案工作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标准》制定单位报送备案材料时,须向部标工委会技术组交纳审理费。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8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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