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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1:46:20  浏览:81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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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的通知

冀建村〔2006〕425号


各市规划局、建设局,扩权县(市)规划局、建设局:

为指导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我厅制定了《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
河北省新农村建设
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新农村建设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创建文明生态村的总体部署,指导村庄规划的编制,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河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编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应遵循本导则。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三条 村庄规划要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基本目标,立足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环境“脏、乱、差”;保护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脉;防止自然灾害、注重村庄安全;一切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分步实施,防止大拆大建。
第四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以建制镇(乡)总体规划为依据,采用符合规划要求的勘察资料和地形图。
村庄规划远期到2020年,近期一般为3—5年,并与建制镇(乡)总体规划期限相协调。

第二章 村庄规划组织与审批
第五条 村庄规划应以行政村为单位,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村委会应指定人员参与村庄规划编制过程,并协助做好规划相关工作。
空间上已经连为一体的多个行政村应统一规划。
第六条 规划编制人员在进行现状调查,取得相关基础资料后,应采取座谈、走访等多种方式,征求村民对村庄发展的建议。村庄规划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并向村民公示,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县级建设(规划)部门应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村庄规划方案进行技术审查。
第七条 规划成果完成后,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在村庄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第八条 村民有义务对村庄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县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村庄规划实施的信息反馈制度,并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

第三章 村庄规划的编制内容
第九条 村庄规划应包括村域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村庄近期建设整治规划三部分。
第十条 村域规划
村域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经济社会发展和基础设施规划两个方面。
(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1.综合分析村庄经济社会发展和自然环境状况,明确村庄产业发展方向,确定“一村一品”或“一村多品”的产业格局;提出村庄经济组织合作方式建议、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农民增收的措施;提出地方传统文化保护、义务素质教育、农民体育健身以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新型合作医疗组织建设的目标和措施。
2.依据建制镇(乡)总体规划,预测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趋势,确定村庄人口及建设用地规模,提出村域内村民居住点集中建设方案与措施。
3.划定村域范围内禁建、限建和适建区域。界定不同类型产业用地的范围,提出不同分区空间资源有效利用的限制和引导措施。
(二)基础设施规划
依据建制镇(乡)总体规划,在村域范围内确定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电信、燃气、供热、垃圾处理、能源供应、农田灌溉、雨水集蓄、防洪堤坝等基础设施的选址及规模。
第十一条 村庄建设规划
村庄建设规划主要内容包括村庄用地布局、基础设施规划、公共建筑安排、景观风貌规划、农宅规划设计五个方面。
(一)用地布局规划
确定住宅建筑、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基础设施、绿化等的空间布局,提出各类建筑的形式、体量、风格、高度、色彩及其他环境要求,满足指导建设或工程设计的深度。
生产建筑用地宜相对集中布置,合理确定养殖区域,积极倡导发展节约型、环保型、生态型农副产品加工和高科技产业,延长生产链条,促进产业集聚,配备必要的基础设施,与居住生活用地保持必要的防护距离。
(二)公共建筑安排
1、确定村庄各类公共建筑(基层组织活动、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集贸设施等用房)的内容、规模、位置及空间组合形式。
2、除小学、幼儿园、集贸市场外,宜将村委会、党员活动室、图书阅览室、老年活动室、卫生室、健身场所、信息服务站、露天剧场和农村超市等进行集中布置,形成村民活动中心。
(三)基础设施规划
落实村域基础设施规划,确定村庄内道路、给排水管道、电力电信线路、供热燃气管道、有线广播电视、垃圾收集转运、公共厕所、锅炉房、燃气站、集中沼气池等设施的规模、位置和走向。
(四)景观风貌规划
1、村庄规划应提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建设控制要求,与周边山地、农田、水系等自然要素有机融合。
2、划定传统民居、文物古迹和革命纪念建筑等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提出保护利用措施。
3、新建建筑、小品、照明、指示牌、广告牌等实体设施的选型设计应与历史文脉、地方民俗、乡村特色相结合,统一规划、突出特色。街道两侧建筑体量应与街道宽度相适应。
(五)农宅规划设计
1、农宅规划应提出闲置宅基地整理方案,引导农民向居住小区集中,提倡建设单元式多层住宅。结合地方特色和村规民约,设计住宅组群空间布局,改善村民居住环境。
2、住宅建筑布置应满足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住宅建筑间距应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技术规定,不宜低于当地最低日照要求。提出建筑高度控制要求,减少邻里纠纷。
第十二条 近期建设整治规划
(一)制定村庄近期建设和整治计划,确定项目内容,预测工程量及投资,提出时序安排和村庄整治行动计划表。
(二)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合理安排村委会、党员活动室、图书阅览室、老年活动室、卫生室、健身场所、信息服务站、露天剧场和农村超市等的建筑形式和体量色彩,成为地方特色明显,高低错落有致,标志性的村民活动中心建筑群体。
(三)确定村庄道路交通疏导改造方案,打通断头路,拓宽狭窄街道,硬化主要路面和巷道,设置照明设施;结合道路改造,布置联村集中给水系统、雨污排水管沟,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因势利导排入自然坑塘;制定环卫措施,合理布置垃圾收集点和清运场所;利用不宜建设的小地块、道路、庭院、河岸、坑塘、山坡等进行绿化美化。
(四)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推广农用沼气;改水、改厨、改厕、改圈,建设生态庭院;提供节能、节地的新型健康住宅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 建制镇(乡)总体规划中确定需要迁并的村庄,应单独编制村庄环境整治规划。
村庄环境整治规划应制定村庄近期改善容貌环境的具体方案,提出控制村庄发展、引导村庄迁并的对策措施。具体内容可以参照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需要适当简化。

第四章 村庄规划成果要求
第十四条 村庄规划成果一般包括“5图1书1表”,即5张规划图纸、1个规划说明书和1个近期整治行动计划表。
第十五条 村庄规划图纸主要包括:
(一)村域规划图(含区位图),比例尺宜采用1:2000-1:5000;
(二)村庄建设现状图,比例尺宜采用1:500-1:2000;
(三)村庄建设规划图,比例尺同村庄建设现状图;
(四)村庄工程规划图(含道路竖向及各类工程设施规划),比例尺同村庄建设现状图;
(五)村庄近期建设整治规划图(含建筑单体方案图),比例尺同村庄建设现状图。
第十六条 村庄规划说明书
主要内容包括:(1)概述;(2)村域规划;(3)村庄建设规划;(4)村庄近期建设整治规划;(5)规划实施对策建议。
规划说明书还应附有基础资料汇编、村民意见反馈、专家论证意见等资料。
第十七条 村庄整治行动计划表
主要内容包括:近期村庄建设与整治的项目内容、建设时序、工程量、投资估算与来源。
第十八条 单独编制的村庄环境整治规划,一般包括“2图1书1表”,即2张规划图纸、1个规划说明书和1个环境整治行动计划表。
(一)村庄环境整治规划的图纸主要包括:
1、村庄建设现状图,比例尺宜采用1:500-1:2000;
2、村庄环境整治规划图,比例尺同村庄建设现状图。
(二)村庄环境整治规划说明书
主要内容:(1)概述;(2)村庄环境整治目标和原则;(3)村庄环境整治具体方案;(4)村庄迁并引导措施;(5)规划实施对策建议。
规划说明书还应附有基础资料汇编、村民意见反馈、专家论证意见等资料。
(三)村庄环境整治行动计划表
主要内容包括:村庄近期环境整治的项目内容、建设时序、工程量、投资估算与来源。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村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村庄,规划成果可适当增加图纸。
第二十条 本导则由河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导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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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9)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局、国家出入境检验局《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意见

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局、国家出入境检验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


  为扩大吸收外资,鼓励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高利用外资工作水平,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提出如下意见:
  一、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和创新,扩大国内采购
  (一)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 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和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其转让技术比照国内科研究机构免征营业税。
  (四)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比照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执行。
  (六)为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并鼓励其更多地使用国产料件生产出口产品,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1993年成立的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在2000年底前,选择执行“不征不退”或“免抵退”政策(只能选择一次)。
  二、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融资时,允许中资商业银行接受外方股东担保。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质押方式向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外商投资企业所有外汇资金均可作质押;对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可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取消外汇质押、外汇担保项下的登记手续和对提供外汇担保的外资银行食用等级的特别限制。外方股东担保和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应符合产业政策,可用于满足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需求,但不得用于购汇。
  (二)设立专项产业投资基金缓解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时中方股本金不足问题,同时允许境内中资商业银行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股东应增加的股本金到位的前提下,对中方股东发放不超过50%的股本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具体比例由各商业银行根据信贷原则自主决定。
  (三)允许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方投资者海外资产向境内中资银行的海外分行提供抵押,由中资商业银行的海外分行或国内分行向其发放贷款。
  (四)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发行A股或B股。
  (五)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向在国家重点鼓励的能源、交通等领域投资的外国投资者提供政治风险保险、履约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服务。
  三、鼓励外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
  (一)中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抓紧制定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报经国家批准后实施。目录内项目可享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政策,对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放宽中西部地区吸收外商投资领域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条件,放宽中西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持股比例限制,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制定具体办法。
  (三)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生产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再投资的项目,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的,均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五)允许沿海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承包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六)允许中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其省会或首府城市选择一个已建成的开发区,申办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四、 进一步改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
  (一)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要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为适应进一步扩大对外开发和吸引外资的需要,应适当减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要求中方控股和不允许外商独资限制项目。
  (二)凡属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均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备案。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收到备案报告后,如有不同意见要在一个月内予以答复。具体办法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项目及企业设立的审批手续,加快审批进度。
  (三)进一步完善对经常项目下售汇真实性审核的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缩短审核时间;对因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报关单联网核查需以函调方式核查的,应提高核查速度。外商投资企业可凭企业设立时的技术转让协议及批准文件办理其技术引进项下的售付汇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可在限额内将外汇结算帐户中的存款转为定期存款。按属地管理原则,下放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备案登记制度。
  (四)要逐步缩小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强制性价值鉴定范围、改进监定办法,取消对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设备的强制性价值鉴定。要规范海关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加快通关速度。坚决制止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乱收费、乱检查和各种摊派,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外经贸部等部门具体负责,一定要抓出成效。
  (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六)由外经贸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尽快调整不利于吸引外资的有关政策规定,健全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体系。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日


文化部关于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全面加强演出市场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全面加强演出市场管理的通知

文市发〔201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近期,一些媒体曝光部分地区存在色情低俗演出现象,暴露出了当前演出市场存在着的管理不严、执法不力等问题。为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全面加强演出市场管理,规范演出市场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演出市场管理工作。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举一反三,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深刻反思和查找当地演出市场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方案,对当地演出市场进行一次全面集中整治,力争在短时期内使演出市场秩序有明显改观。
  二、严格执行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准入制度。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及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注册成为个体演员和个体经纪人,应当向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或备案。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审核相关资质条件,登记机构人员信息。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时,应当严格按照办市函〔2009〕493号文件规定的式样和规格,逐项规范填写,特别是要注明经办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以备查验。
  三、切实加强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工作。收到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申请后,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严格审核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演出节目内容及相关手续。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批准文件,并在批准文件中注明演出节目名称,于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3日前公开批准文件信息或以其它适当方式告知县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提请进行现场监管;演出证照不全或节目内容违反国家规定的,坚决不予批准。
  四、切实加强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管理。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定期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抽查营业性演出活动信息,督促其核验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严禁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演出场地;督促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建立完善现场巡查制度,一经发现营业性演出活动含有禁止内容,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报告。要积极探索在演出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等监管方式,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动态监控营业性演出节目内容。
  五、切实加强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现场监管。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指派人员重点加强对以下四类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现场监管:一是在城乡结合部或乡镇街道举办,或者在物资交流会、庙会期间举办,邀请外来文艺表演团体参加的流动性演出;二是在歌舞娱乐场所、宾馆、饭店、酒吧、旅游景点、游乐园等场所举办的驻场演出;三是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组台演出;四是在大型音乐节、艺术节等节庆活动期间举办的乐队演出。要认真查验演出批准文件、许可证照及相关手续,核验文艺表演团体、人员及演出节目内容,严禁擅自篡改或增加节目,变更演出内容,严厉打击淫秽色情演出活动,依法整治低俗演出宣传。
  六、加快构建演出市场诚信体系。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以此次集中整治为契机,完善演出市场信用档案,建立演出市场黑名单制度,加快构建演出市场诚信体系。一是建立演出市场数据库,汇总整理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以及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演出行业协会等主体的基础信息,包括受到的奖励或处罚信息;二是建立演出信息公示平台,定期公示营业性演出活动信息及行政许可、行政执法信息;三是建立演出市场黑名单制度,及时公布从事违法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信息;四是建立行政许可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相互通报行政许可或行政执法信息。文化部将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办公系统,建立统一的文化市场经营单位数据库,提供上述信息的填报、查询、统计等服务。
  七、充分发挥演出行业组织作用。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演出行业协会的指导,督促演出行业协会认真履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赋予的职责,切实做好个体演员和演出经纪人员的培训、考核及资格认证工作,提高演出行业的职业化水平;督促演出行业协会加快制定行业技术、服务标准,促进演出行业规范化建设,提高演出行业服务水平;督促演出行业协会协助完善演出经纪人数据库,严格演出经纪人资格管理,对违法违规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并受到文化行政部门处罚的经纪人员,及时撤销经纪人资格证,并在全行业内进行通报和批评。
  八、发动社会力量加强社会监督。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及演出场所公布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及其他举报方式,建立完善文化市场义务监督员、信息员队伍,充分发动社会力量向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提供违法营业性演出活动信息,以便及时高效查处含有色情低俗等禁止内容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的营业性演出活动,节约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要按照便民高效、热情服务的原则,进一步规范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接听、受理服务规范,保持12318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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