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林守义诉熊正俭离婚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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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林守义诉熊正俭离婚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林守义诉熊正俭离婚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1985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林守义诉熊正俭离婚一案管辖问题的请示收悉。
熊正俭于1982年9月离开西安到福建省三明市其女儿家居住至今。林守义于1985年4月向西安市坝桥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熊正俭离婚。西安市坝桥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三元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1985年5至7月曾三次发函委托西安市坝桥区人民法院调查。西安市坝桥区人民法院既不调查,又不将未调查的原因函告三元区人民法院。在此情况下,三元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情况,我们研究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该案应由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受理;陕西省西安市坝桥区人民法院对三元区人民法院的委托调查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如因故不能完成,应及时函告说明原因。坝桥区和三元区人民法院的上述做法是不对的,应注意改正。
济南市城市供热设施保护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城市供热设施保护办法
《济南市城市供热设施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翟永
一九九二年六月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设施的保护管理,维护公共安全,适应工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供热设施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设施,是指已建或在建的热源厂(热电厂、热电站和锅炉房,下同)、换热站、蒸汽分配计量站、供热管道及附属设施。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供热设施的义务,对危害供热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供热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 济南市热电公司是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对供热设施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供热、用热单位负责对所属供热设施巡视检查、维修和安全保护工作。
第七条 供热管网的保护区:
(一)架空供热管道外缘0.8米及支架、基础外缘0.5米所形成的区域;
(二)地下供热管道外缘0.5米所形成的区域;
(三)排灰管道外缘0.5米及支架、基础外缘0.5米所形成的区域;
(四)管沟两测外缘0. 5米所形成的区域;
(五)检查井、排水井、阀门井四周0.5米的区域。
第八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在供热管网保护区的适当位置设立标志牌,注明保护区的宽度及安全距离。
在供热管网保护区内,禁止修建各种建(构)筑物,堆放杂物,排放污水。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供热设施的活动:
(一)擅自进入热源厂、换热站、蒸汽分配计量站,损坏供热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
(二)在供热设施附近进行爆破作业,危及供热设施的安全;
(三)利用供热、排灰管道及支架作牵引地锚或架设电线;
(四)在供热管道上擅自接管供热;
(五)擅自增设、动用或损坏供热阀门;
(六)其他对供热设施有危害的活动。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并处以损失金额10%至30%的罚款。
第十一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热电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关于表彰全国社区志愿服务先进集体和优秀社区服务志愿者的决定
民政部 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
民政部、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关于表彰全国社区志愿服务先进集体和优秀社区服务志愿者的决定
民政部、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各计划单列市社会工作者协会:
自1987年民政部在全国倡导开展社区服务工作以来,一种以社会互助为特点的社区服务志愿者活动蓬勃开展。目前,全国社区服务志愿者人数已达三百多万人。他们长期活跃在居民中,开展献爱心、送温暖、做奉献的义务服务,为群众解决了许多实际困难和问题,深受广大群众的
欢迎和爱戴。社区服务志愿者活动,受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视,江泽民总书记、李鹏总理为这项活动题了词。江泽民的题词是“提倡社会互助,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李鹏的题词是“为民解愁,为国分忧”。在社区服务志愿者活动中,涌现出一大批社区志愿服务先进集体和优秀社区服
务志愿者。为了推动社区服务志愿者活动进一步深入开展,民政部、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决定,命名北京市宣武区天桥街道邻里互助协会等三十八个单位为全国社区志愿服务先进集体;命名姚金兰等七十人为全国优秀社区服务志愿者。
这些先进单位和个人,长期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的正确方向,想人民群众之所想,急人民群众之所急;他们的服务体现了无私奉献的精神,事迹感人,成效显著;他们的活动对本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人民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威信。
各地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居民委员会(家属委员会),社区服务志愿者,各级民政部门和社会工作者协会都要以他们为榜样,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江泽民、李鹏同志的题词为指针,进一步推进社区服务志愿者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戒骄戒躁,再接再厉,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为人民群众做更多的实事和好事,为人民再立新功。
附件:全国社区志愿服务先进集体、全国优秀社区服务志愿者名单(略)
199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