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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纺织工业部、商业部《关于进一步贯彻纺织品按质论价政策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7:46:00  浏览:99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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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纺织工业部、商业部《关于进一步贯彻纺织品按质论价政策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家物价局、纺织工业部、 等


国家物价局、纺织工业部、商业部《关于进一步贯彻纺织品按质论价政策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1986年1月4日,国家物价局、纺织工业部、商业部

补充通知
一九八四年三月国家物价局、纺织工业部、商业部联合发出了[1984]价轻字070号《关于进一步贯彻纺织品按质论价政策的暂行规定》,据了解,各地执行以来,对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起到了积极作用。为鼓励纺织企业生产更多的优质产品,丰富市场,美化人民生活,决定进一步扩大纺织品按质论价的范围:
棉纺织品(包括纯棉布、涤棉布、中长纤维布、维棉布--下同)和针棉织品(包括毛巾、汗衫、背心、棉毛衫裤、卫生衫裤、床单、锦纶袜--下同)中所有市销最终产品全部实行优质优价。优质加价幅度仍按[1984年]价轻字070号通知规定执行,即获得金、银质奖和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优质奖的产品分别加价15%、10%和5%。
棉纺织品中的花布、色织布和针棉织品,全部实行花色差价。对于花色新颖、市场畅销的品种,价格可以向上浮动;对花色陈旧、市场滞销的品种,价格可以向下浮动;花色一般、市场平销的品种,价格一般不浮动。价格浮动幅度,工业部门最终产品出厂价格,商业批发企业的批发价格和零售企业的零售价格,上下浮动幅度分别以不超过10%为限。
为鼓励企业生产高支纱产品,适应部分购买力较高的消费者的需求,决定7.5号及以下(80支及以上)的高支纱及其制品的厂销价格在国家规定价格基础上适当上浮,幅度以不超过10%为限。
以上优质加价的基准价和花色差价的中准价,均以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日纺织品调后价为准(维棉布、高支纱及其制品分别以一九八四年七月和一九八四年三月调后价为准)。
过去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按本通知执行。
地方管理价格的人棉、粘棉等棉纺织品和针棉织品优质加价及花色差价由地方自行规定。
以上通知请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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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抽纱制品出口经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抽纱制品出口经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有关外经贸企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减少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品种,放宽出口经营限制,根据近两年抽纱制品出口经营情况,外经贸部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取消抽纱制品出口许可证管理,不再核定抽纱制品出口经营企业资格。《关于印发〈抽纱制品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外经贸管发第61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09]3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深化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增强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加快推进我州城镇化进程,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城规委”)是州人民政府非常设议事机构。受州人民政府委托,对全州城乡规划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进行总体协调、可行性审查、审议、审定。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州城规委人员组成
(一)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
(二)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副主任;
(三)州人大办、政协办、规划、建设、发改、经贸、财政、交通、国土、文化、教育、卫生、文物、公安、林业、地震、监察、环保、旅游、水利、民政、邮政、通信、人防、电力等有关部门以及昌吉市、五家渠市等有关领导任委员。
第四条州城规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规划局,负责州城规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州规划局、建设局、发改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局主要领导兼任。
第五条州城规委下设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是受州城规委委托,对需提请州人民政府审定的城乡规划进行专业技术咨询的机构。
第六条州城规委委员实行继任制,因换届、调任等原因离开的委员其继任人自然成为州城规委委员。州城规委专家委员实行推选制,任期三年,可连任。推选按照部门推荐、本人自愿的方式,经州城规委办公室初步审查,报州城规委审定。州城规委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视工作需要可以列席州城规委会议及其他活动。涉及有关事项时,可特邀当事人员参加。
第七条州城规委委员可在本部门指派一名科级干部任联络员,负责与州城规委办公室的日常联系工作。
第八条州城规委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州城规委会议;
(二)表决权;
(三)对州城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推荐专家委员。
第九条州城规委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州城规委委托的有关审查和审议任务;
(二)遵守州城规委章程,支持州城规委工作。
第十条州城规委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城乡规划管理相关规定及建设标准,审议昌吉州及各县市发展战略规划和各县市上报的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风景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对已批准的上述规划作出较大修改和变更的规划方案,并提出审查意见上报自治州人民政府。监督并指导各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协调处理全州城镇规划中全局性、长远性及跨区域性重大问题。
(二)审议各县市提请审批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对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出较大修改和变更的规划方案,并监督指导其实施;审议各县市城市主要出入口,政治、历史文化保护区,中心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
(三)审定以下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定位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布局方案)
1.较大型工矿企事业(主要指州级及以上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2.跨区域性的重大项目和跨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3.城市广场和用地规模在50亩以上的城市公共绿地;
4.州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影响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新、改、扩建)。
(四)审定以下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设计方案
1.设市城市(含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用地规模在100亩以上和县城用地规模在50亩以上的居住区建设项目。
2.重要的城市雕塑(指位于城市道路、广场或主要城市公共空间内的高度在6米以上的)。昌吉市、阜康市、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城市主干道路两侧重要公共建筑及6层以上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
(五)对州党委、州人民政府提出的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发展的重大决策、技术规范、规定等进行可行性研究咨询并提出意见,拟定对策与措施,供州党委、州人民政府决策。
(六)对州党委、州人民政府交办的群众反映强烈、有较大影响的违反城乡规划法的案件和对城乡规划实施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对昌吉市、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增加审定年度城市(园区)建设计划,包括城市建设的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
(八)协调处理城乡规划中涉及有关部门的重大问题和相关规划衔接问题。
(九)州党委、州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及其他需要在会议上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工作机制和程序

第十一条州城规委会议制度
(一)州城规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由州城规委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一般为每年召开一次,参会委员不少于州城规委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
(二)州城规委专题会议。根据议题提报情况不定期召开,由州城规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根据会议议题确定参会单位。
第十二条全委会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全州年度城乡规划执行情况;
(二)审议涉及全州城乡规划中全局性、长远性、跨区域性重大问题;
(三)其他需要全委会研究审议的问题。
第十三条州城规委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州城规委工作职责,协调处理全州城乡规划中除需提交全委会审议以外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审查专家委员会提出的有分歧的咨询意见及其他急需审议的问题。
第十四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将需提请审查的规划项目、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紧急事项报州人民政府后,州城规委及时研究、处理,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州城规委审查规划项目、处理重大紧急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州城规委办公室经请示州城规委主任后,安排会议议程,通知参会成员单位。
(二)全委会委员按时到会并履行签到手续。因故不能参加的,可由授权代表参加,原则上不得缺席。
(三)会议采取听取汇报、讨论、表决方式进行,会议作出的决议和审查意见须获得参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四)需要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咨询审查的,由州城规委办公室在召开全委会之前安排。
(五)州城规委办公室负责会议决议和审查意见的起草,并由州城规委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签发。
第十六条全委会议和专题会议通过的决议和作出的审查意见作为审批规划和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因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报全委会讨论并经参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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