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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5:04:46  浏览:85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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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

教职成[20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推动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迫切需要,现对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

  1.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中等职业教育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针,事业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扩大,改革不断深化,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在新的形势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职业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广大人民群众渴望让子女“上好学”,对职业教育的质量有了更高期盼。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发展职业教育特别是中等职业教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一手抓规模扩大,一手抓质量提高,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推动中等职业教育实现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的协调发展。

  2.教育教学改革是职业教育改革的核心,是实现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环节。2000年教育部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意见》以来,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深化,探索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从总体上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思想观念、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和方法、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等方面还不能很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要求。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和技能型人才培养水平,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职业教育工作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进一步更新教育教学思想和观念

  3.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提高质量为重点,面向市场、面向社会办学,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能力;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突出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养,全面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提高其就业创业能力。

  4. 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和质量观。要切实转变教学观念,正确处理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和职业能力培养的关系,正确处理学生文化基础知识学习与职业技能训练的关系。坚持以人为本,关注学生职业生涯持续发展的实际需要,培养他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必要的文化知识和熟练的职业技能,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坚持育人为本,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

  5.抓质量首先要抓德育。要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和《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的要求,遵循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增强新形势下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到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全过程。要切实加强对德育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努力拓展新形势下德育工作的有效途径,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大力加强德育工作队伍建设。

  6. 进一步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深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中华民族精神教育,大力加强公民道德教育,注重学生文明行为习惯、良好道德品质和遵纪守法意识的养成。突出以诚信、敬业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学生爱岗敬业的优良品质。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做好职业学校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新途径和新方法,把思想道德教育融入学生专业学习的各个学科,渗透到教学、实习和社会服务各个环节。

  7.加强和改进德育课教学。德育课是学校德育工作的主导渠道,是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主阵地。德育课教学要紧密联系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实际,突出育人特色,进一步体现职业教育的特点,把传授知识与陶冶情操、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结合起来。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的意见》,确保德育课课时,使用国家规划教材。要加强德育课教学研究,改革德育考核办法,及时总结和交流教学经验,促进德育课教学质量的提高。

  四、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

  8.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和中等职业学校基本的教学制度。当前的重点是要建立行业、企业、学校共同参与的机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的制度,努力形成以学校为主体,企业和学校共同教育、管理和训练学生的教学模式。

  9.明确实习任务,规范实习管理。要认真执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实习期间,要建立健全辅导员制度,定期开展团组织活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保证身心健康。学校要与企业共同组织好学生的相关专业理论教学和技能实训工作,处理好学生“工”与“学”的关系,保证学生顶岗实习的岗位与其所学专业面向的岗位群基本一致。在确保学生实习总量的前提下,学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集中或分阶段安排实习时间。

  五、优化专业设置和结构,推进专业建设规范化

  10.适应市场需求,灵活设置专业。要面向就业市场,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的实际,建立符合行业企业人力资源需求、与区域经济结构相适应的专业结构。积极发展面向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教育部将制订和发布新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要进一步拓展“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相关专业领域,扩大工程的覆盖面。 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的需要,开发相关专业。

  11.完善专业设置管理,推进专业建设规范化。建立中等职业学校专业人才培养与需求预测服务机制,制订和实行专业设置标准,完善专业设置管理,及时更新专业目录,引导和规范专业建设。加强国家重点建设专业和示范专业点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特色鲜明、办学水平和就业率高的专业点进行重点建设,优先支持在工学结合等方面优势突出的专业点。确定一批精品专业点、特色专业点,形成国家、省、学校三级重点专业建设体系。

  六、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增强学生就业和创业能力

  12.深化课程改革,努力形成就业导向的课程体系。推动中等职业学校教学从学科本位向能力本位转变,以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为导向,调整课程结构,合理确定各类课程的学时比例,规范教学。积极推进多种模式的课程改革,促进课程内容综合化、模块化,提高现代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水平。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程,要按照培养学生基本科学文化素养、服务学生专业学习和终身发展的功能来定位。

  13.加强学生职业技能培养。要高度重视实践和实训教学环节,突出“做中学、做中教”的职业教育教学特色。加大专业技能课程的比重,专业技能课程(含顶岗实习)的学时一般占总学时的三分之二。要按照相应职业岗位(群)的能力要求,采用基础平台加专门化方向的专业课程结构,设置专业技能课程。课程内容要紧密联系生产劳动实际和社会实践,突出应用性和实践性。进一步推进学生在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工作。广泛开展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活动,使技能竞赛成为促进教学改革的重要抓手和职业教育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14.加强创业教育。要在职业生涯教育和职业指导中加强创业教育,突出对学生创业精神、创业意识和创业实践能力的培养。有条件的学校要开设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训相关课程。要通过案例剖析、知识讲座、企业家现身说法、宣传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创业事迹等多种方式,增强创业教育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要加强创业教育师资的培养和配备,提高创业教育水平。

  七、进一步完善教学管理,积极进行制度创新

  15.适应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需要,深化教学管理、教学组织和学籍管理等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弹性学习制度,继续推动以学分制为核心的教学制度改革,建立“学分银行”,鼓励工学交替,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为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提供制度保障。要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在招生注册、学籍管理、考试考核、转专业、转校、毕业和培训证书发放等方面的自主权,建立更加灵活的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制度。

  16.加快建立就业导向的教学质量评价检查制度。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教学质量评价观,改进考试考核方法和手段,建立具有职业教育特点的人才培养与评价的标准和制度,建立和完善定期评价检查制度。要把教学质量、教学改革成效作为对中等职业学校评价检查的重要内容,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规范教学,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八、加强教学保障条件建设,建立提高教学质量的长效机制

  17.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素质,充分发挥教师在教学改革中的重要作用。要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和继续教育制度,促进教师深入生产实践,提高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进一步优化教师的素质结构,提高“双师型”教师的比例。要积极开展新课程改革培训,促进教师更新观念,强化教师对现代课程理念、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和应用。教师要重视研究学生智能结构、水平差异与个性需求,适应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角色的转变。探索建立激励机制,鼓励职教教师积极投身教学改革,表彰在教学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

  18.加强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保证教学资源基本质量。建立健全教材编写、选用与审定机制,加强精品课程和教材开发,教育部将组织评选1000门精品课程和2000种左右精品教材。充分发挥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审定委员会的作用,建立健全教材课堂准入制度。德育课、文化基础课等必修课教材统一由国家规划并组织编写,专业技能课程教材实行国家与地方(区域)规划相结合。部分大类专业的基础课程和重点建设专业核心课程的教材由国家统一组织编写。积极开发实训课程与实际操作指导教材。大力推动仿真、多媒体课件等数字化教学资源开发,积极组织各类选修课程的开发。

  19.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建设,不断改善实习实训基地条件。积极推进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满足实习实训教学的需要。要加强校企合作,充分利用企业的资源优势,共建实训基地。各地要统筹规划,紧密结合地区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的发展,优先建设重点专业、示范专业实训基地,集中力量建设好紧缺人才培养专业实训基地,努力推进资源共建共享。

  20.加强领导,确保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切实加强对教学工作的领导,强化教学管理和制度建设,加大并优先保证教学投入。要把教学质量作为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要重视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充分发挥教研工作在教学改革工作中的作用。要建立和完善市(地)级以上职业教育教科研机构,有条件的县要建立职业教育教研机构或配备专职的教研人员。探索和建立有利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的工作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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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985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 财政部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985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重[2013]1号


有关省、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财务司(局),有关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加强“985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实现建设目标,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意见》(教重〔2010〕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新修订的《“985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件:“985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教育部 财政部

2013年1月6日



附件

“985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加强对“985工程”建设的科学规划和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继续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意见》(教重〔2010〕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985工程”建设目标是:通过持续重点支持,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力争到2020年前后,形成一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学科,若干所大学跻身世界一流大学行列;一批学校整体水平和国际影响力跃上一个新台阶,成为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一批学校成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第三条  “985工程”建设管理应符合高等教育的特点,遵循高等学校的办学规律,实行长期规划、动态管理、分段实施。“985工程”建设实行绩效考评制度。

  第四条  “985工程”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实现学科建设新的突破、培养拔尖创新人才、引进和造就学术领军人物和创新团队、提升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开展高水平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实施“985工程”的高等学校要率先进行体制机制改革试点。

  第五条  “985工程”采取国家、共建部门(有关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和高等学校三级管理的方式,以高等学校自我管理为主。

  第六条  创新决策机制,建立专家咨询监督与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管理机制。教育部、财政部聘请学术造诣深厚、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力、办事公正的专家成立“985工程”专家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成立“985工程”领导小组。

二、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部、财政部“985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协商决定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和总体规划。“985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985工程”建设的日常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985工程”的实施、检查、验收等工作;检查建设进展情况、改革方案的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八条  共建部门参与对有关学校“985工程”建设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筹措共建资金,落实相关配套政策。

  第九条  学校成立“985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985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领导小组下设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校“985工程”建设的规划、实施与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985工程”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建设重大政策、建设资金分配办法等提出咨询意见;提出并推进重大专题研究课题;对学校建设和发展提出咨询意见;对实施进程进行监督,对建设成效提出评价意见。

三、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根据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结合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和办学目标,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基本额度预算控制数、其他渠道建设资金等情况,统筹规划学校“985工程”近期、中期和长远发展,研究制订学校继续实施“985工程”总体规划(2010-2020年)和“985工程”改革方案(以下简称“985工程”总体规划和改革方案)。

  第十二条  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校“985工程”总体规划和改革方案,在进行充分、科学的论证并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教育部、财政部;

  (二)教育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学校上报的“985工程”总体规划和改革方案进行审核;

  (三)学校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985工程”总体规划和改革方案,由主管部门报“985工程”领导小组审批;

  (四)教育部、财政部在充分参考有关专家审核意见的基础上,批复学校“985工程”总体规划和改革方案;

  (五)财政部、教育部分阶段下达学校的各阶段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基本额度预算控制数;

  (六)学校根据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结合本校“985工程”总体规划和改革方案,编制年度项目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

  第十三条学校应按照教育部、财政部批复的“985工程”总体规划和改革方案以及下达的预算组织实施。建设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由学校经主管部门报教育部、财政部审定。

四、建设资金

  第十四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人民政府共建资金、学校主管部门共建资金以及学校自筹资金。

  第十五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重点用于“985工程”学校实现学科建设新的突破、加快建成一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学科、推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改革试点、加快引进和造就学术领军人物和创新团队、加快提升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开展高水平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

  第十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共建资金、学校主管部门共建资金以及学校自筹资金,根据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和学校“985工程”总体规划和改革方案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596号)执行。

五、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  “985工程”建设实行阶段检查和总结验收。

  第十九条  阶段检查由教育部、财政部“985工程”办公室统一部署。检查的重点是:阶段建设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改革方案的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管理情况以及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等。

  第二十条  “985工程”总体规划和改革方案完成后,学校需向教育部、财政部提交“985工程”总体规划完成情况和改革方案实施情况的报告,教育部、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学校进行验收。验收的重点是:总体建设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改革方案的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建设成效等。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财政部加强对学校“985工程”建设成效和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并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对有关学校的建设项目和分年度预算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教育部预留一部分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根据“985工程”学校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建设绩效等情况,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  “985工程”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财政部“985工程”办公室《关于印发〈“985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重〔2004〕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根据本办法和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经主管部门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发〔2007〕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黄冈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1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一日


黄冈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改善城市环境,节约资源,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根据《湖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黄冈城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人防工程等项目。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按工程施工要求的标准和配方使用水泥和其它辅料、外加剂等实施集中搅拌,以商品形式提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推广预拌混凝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工商、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水利、人防、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具体负责预拌混凝土的推广、应用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设置应纳入城市规划。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布点方案由市规划、环保、建设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建设规模、预拌混凝土需求量,以及城区道路交通运输状况编制。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到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并到市散办登记备案。未取得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从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和销售。
  第八条 生产预拌混凝土必须使用散装水泥。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袋装水泥的,应报市散办批准,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严格按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定期进行原材料和混凝土各项性能指标的检测,以确保预拌混凝土的质量。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的价格由市建委工程定额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和预拌混凝土构成材料的市场情况制定,报市物价部门备案,并按季度发布价格信息。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应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黄冈城区范围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不得在现场自行搅拌、使用混凝土。
  一、建设工程造价在100万以上(含本数)或浇注混凝土一次用量在5立方米以上的;
  二、建设工程混凝土总用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
  三、桥梁建设工程最大跨度在20米以上或长度在50米以上的。
  第十三条 按本办法规定应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预拌混凝土主管部门(市散办)审核批准后,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属特殊类型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二、因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无法满足使用单位需要的;
  三、施工区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四、其他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现场搅拌混凝土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城市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按规定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其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均应按使用预拌混凝土编制概算、上报计划、确定投资、编制预算(标底、标函),并予以注明。
工程监理部门在实施监理中发现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保持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为预拌混凝土的运输、使用提供照明、水源设施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散装水泥运输车、预拌混凝土搅拌车、输送泵车均为专用车辆,由市散办开具证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工程专用车辆通行证。
  第十七条 散装水泥运输车、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输送泵车均应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严禁渗漏和随地冲洗。
  第十八条 未取得《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证书》而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没有通过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而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未取得营业执照而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的,由工商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预拌混凝土,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出现质量事故的,生产销售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现场搅拌,并按有关规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妨碍道路交通、市容市貌、城市卫生、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公安、环卫、城管、环保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 对应当使用而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可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的罚款,但每次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二条 对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可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积极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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