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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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琼府〔2009〕5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海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及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并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省级科技园区给予扶持。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税务部门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高新技术项目、产品的认定,实行专家评审与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相结合的制度,按照《海南省高新技术项目、产品认定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引导企业成为科技投入和技术创新的主体,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速高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各级有关科技专项经费要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
第四条 在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为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提供贷款贴息,省级政策性补助或奖励,支持技术创新平台和孵化器建设等。
逐步扩大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规模,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
第五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创新。高新技术项目、产品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按照贷款年日均余额的1%给予贴息,单项产品、项目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 企业承担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任务,并在本省区域内建设实施的,给予投资额30%的配套扶持,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企业承担973和863等国家科技项目(课题),在本省区域内建设实施的,给予20万元配套扶持。企业承担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建设任务,给予20万元配套扶持。
第七条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八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联盟共同推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产业部门认定的产学研联盟,一次性给予50万元扶持,专项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优先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第九条 企业自主创新年获发明专利5件以上,且有3件以上实施的奖励5万元;年获发明专利10件以上,且有6件以上实施的奖励15万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考核合格的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奖励50万元和30万元。
第十条 政府投资的项目及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进行政府采购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高新技术产品。
第十一条 支持和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向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投资,拓宽高新技术产业的融资渠道。
投向本省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机构,其投资额达到2亿元人民币或占其投资总额70%以上,经省政府认定后,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省、市(县)分别负担。
第十二条 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的融资信用担保扶持力度,鼓励社会资金尤其是民间资金进入担保领域,鼓励企业开展互助性融资担保;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具体扶持措施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琼府〔2008〕88号)执行。
第十三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有利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加大科技信贷投入,为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产品提供优质信贷服务。具体扶持措施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琼府〔2008〕90号)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帮助高新技术企业吸引创新人才。具体扶持措施参照《海南省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办法(试行)》(琼发〔2009〕6号)执行。
第十五条 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的海外学者或以其在国外开办公司(企业)来本省创办企业,可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海外学者创办的外资企业,可申请有关科技专项资金。海外学者携高新技术入股的,可优先获得有关科技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在高新技术企业或参与高新技术项目、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工作的外籍学者,凭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证书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的证明函件或省外国专家局审批发放的外国专家证可享受如下入出境便利:
(一)对需多次临时入境人员,根据需要签发有效期3年以内的多次入境有效(访问或商务)签证;
(二)对需在琼长驻人员,根据需要签发1年以上的外国人居留许可(在该居留许可有效期内可多次往返);
(三)对符合条件申请在琼定居的(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尽快受理、审核并向公安部申报外国人在华永久居留资格(即绿卡)。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和拥有高新技术项目、产品的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凭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证书及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的证明函件简化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
(一)申请因私出国护照,可按急事急办规定优先给予办理;
(二)需经常往来港澳地区从事企业活动的,可签发多次往返有效商务签注;
(三)申请赴台湾地区等其他出入境事由的,可按急事急办规定优先办证。
第十八条 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用地要优先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涉及占用耕地,因耕地后备资源有限,在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所在市(县)区域范围内无法完成耕地占补平衡的,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后,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全省范围内组织易地占补。
第十九条 依法规划为高新技术产业的项目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按照项目带土地的原则,属于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的,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并参照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的标准确定底价。出让土地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按照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可将土地出让金安排用于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所在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属于科研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的方式供地,用地单位只需按土地取得的成本支付有关费用。经依法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用地,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二十条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省级科技园区所在市、县政府要安排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等专项经费,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础设施和研发条件建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要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 对特别重大的高新技术项目,除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专门议定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美元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美元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的通知
银发〔2004〕26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4年11月18日起上调美元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具体水平见附件),请各行认真组织落实,遵照执行,确保此次外币利率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自2004年11月18日起,人民银行不再公布美元、欧元、日元、港币2年期小额外币存款利率,改由商业银行自行确定并公布。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文转发至辖区内开办外汇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小额外币存款利率调整表
年利率:%
项目:美元 欧元 日元 港币
活期0.0750 0.1000 0.0001 0.0625
七天通知0.2500 0.3750 0.0005 0.1875
一个月0.3750 0.7500 0.0100 0.3750
三个月0.6250 1.0000 0.0100 0.5000
六个月0.7500 1.1250 0.0100 0.6250
一年0.8750 1.2500 0.0100 0.8125
注:本表从2004年11月18日起执行,带*为此次调整的币种。
附件1:金融机构存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项目 利率 现行利率调整后利率
一、活期存款0.72 0.72
二、定期存款
(一)整存整取
三个月1.71 1.71
半年1.89 2.07
一年1.98 2.25
二年2.25 2.70
三年2.52 3.24
五年2.79 3.60
(二)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
一年1.71 1.71
三年1.89 2.07
五年1.98 2.25
(三)定活两便按一年以内定期整存整取同档次利率打六折执行按一年以内定期整存整取同档次利率打六折执行
三、协定存款1.44 1.44
四、通知存款
一天1.08 1.08
七天1.62 1.62
大庆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文 号】庆财发〖1996〗28号
【颁布单位】大庆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1996-10-28
【实施日期】1996-10-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财政周转金是由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有偿投放、定期回收、周转
使用的财政资金。
第二条 财政周转金的管理使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
(二)周转金的投放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坚持拾遗补缺,充分发挥投入
资金的经济效益;
(三)坚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谁发放,谁回收,权、责相结合;
(四)择优扶持,重点投放,专款专用,全额回收。
第三条 财政周转金的规模要从严控制。
(一)当年周转金(不含占用费及存款利息转入部分)的增幅要低于本级预
算内可用财力的增长幅度;
(二)周转金本金总额(含占用费及存款利息转入部分)不得超过本级当年
预算内可用财力的15%。超过该比例的要进行压缩。可将压缩的周转金转入预
算内,用于弥补财政赤字或增设预算周转金;
(三)当年发工资和财政有赤字的市县,除国家和省有专门政策规定外,原
则上不再新增本级财政周转金规模。
第二章 周转金的来源
第四条 财政周转金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支出中,按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可以由无偿拨款改为有偿使用
的财政资金;
(二)从上级财政部分借入的财政周转金;
(三)占用费、逾期占用费、存款利息转入周转金基金的资金;
(四)回收的已核销呆帐资金。
第三章 财政周转金的使用和回收
第五条 财政周转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农业开发的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支持科学、教育、文件、卫生、社会保障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三)扶持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境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四)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的产品的开发;
(五)支持乡镇企业和县级经济的发展;
(六)适合财政周转金扶持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财政周转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证券、期货、房地产等投机
性项目;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不得用于计划外基本建设。
第七条 财政周转金的投放形式:
(一)上级财政部门借给下级财政部门的周转金,由下级财政部门负责投放
和回收,并按期足额归还上级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借给同级主管部门所属基层单位的周转金,由借用单位的主
管部门负责统借统还;
(三)其他形式。
第八条 财政周转金的投入程序:
(一)用款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和所申请项目的可行性论
证报告。借款申请须包括申请扶持项目简介、借用周转金数额、还款期限等基本
内容。同时按投资规模和审批程序提供县或县以上部门主持通过的可行性论证报
告。论证报告应全面、完整、真实、准确,重大项目应按行业规定提供有关专业
权威部门编制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借用财政周转金的审批。按基金所有权划分,属于哪一级的周转金,
由哪一级财政业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考察论证,在项目可行的基础上,报主管
领导批准。重大项目由集体研究决定,预算部门要积极参与项目的论证,加强事
前、集中、事后的全面监督。
(三)建立合同制。经批准借用的周转金,财政部门要与借款单位按规定签
定借款合同。合同应明确借、贷、担保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必要时进行法律公正
。
(四)各业务部门在办理周转金拨款时,要将放(借)款合同及拨款通知单
交预算部门的周转金会计作原始凭证,根据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单,做到收支有
据,责任清楚。
第九条 建立双方责任制度,即负责放款的负责跟踪问效、督促回收,负责
借款的负责定期反馈,及时还款。
第四章 占用费
第十条 财政周转金的使用期限,应根据扶持项目的性质和实现效益的时间
确定。一般为一至二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借用财政周转金必须按规定收取占
用费。期内占用费从低,逾期加罚占用费。
期内占用费的年费率规定如下:
一年以内的年费率2%;
二年以内的年费率4%;
三年以内的年费率6%。
属于委托银行放款的周转金,先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用银行贷款利率
计算出的利息,扣除财政周转金统一利率计算出的利息和银行手续费、奖励费之
后,由财政返还给贷款单位。
逾期周转金加罚占用费率分三种情况,逾期一年以内的在原费率以外加罚1
0%;逾期二年以内一年以上的在原费率以外加罚12%;逾期二年以上在原费
率以外加罚14%。
第十一条 周转金占用费计算方法:
1、期内占用费计算分式:期内占用费=借用周转金金额*使用年*年占用
费率;
2、逾期占用费计算公式:逾期占用费=借用周转金逾期金额*逾期年限
*逾期占用费率。
第十二条 下级财政部门转借上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转借同级财政部门的
周转金,其占用费、逾期占用费一律按借出单位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层层加码
。
第十三条 收取的占用费、逾期占用费,扣除必要的业务费,年终转作周转
金本金。业务费支出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收取的本级周转金占用费的5%,业务支
出未达5%时不得提留结转使用。履行业务所需的占用费由预算部门转到单位财
务部门,由财务部门监督使用。
第十四条 业务费主要用于周转金管理部门办理具体业务时所必需的开支,
如购买、印刷管理周转金必需的凭证、帐簿、报表和宣传材料,组织周转金项目
调查、评估、考核的经费开支和业务人员的培训等支出,不得用于发放资金、补
贴,不得用于职工福利。业务费开支年初要编报计划,年终要编报执行情况,各
项支出要严格审批。
第五章 周转金的管理和核算
第十五条 财政周转金的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实行“集中管理、集体决策
、分工负责、互相监督”的办法。
第十六条 财政周转金由预算部门统一开户,统一核算;财政周转金扶持项
目的确定、资金投放、回收和效益考核,按周转金的管理权限和性质由财政业务
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业务部门要严格按程序办理周转金的投放,并建立各项
目追踪反馈制度。
第十八条 各业务科室及预算科应加强对周转金的核算,对周转金应有专人
进行管理,并按财政部有关周转金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坚持定期对帐。做
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结算准确。
第十九条 务业务科室不得随意冲减周转金本金,对呆死滞的周转金要根据
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本级周转金的发放,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
金融机构以委托放款的形式办理。
第六章 周转金使用效益的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周转金效益的考核工作。考核指标包
括以下几方面:
财政周转金回收率指标
当年实际回收率。计算公式为:
当年实际回收率=当年实际回收到期周转金总额/当年应回收到期周转金总
额*100%
累计周转金回收率,计算公式为:
累计回收周转金总额/累计应回收到期周转金总额*100%
周转金项目效益考核指标。计算公式为:
借用周转金增加利税额=(借用周转金实现的利税总额-借用前实现的利税
总额)*周转金占项目投资总额的比率。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财政周转金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
办事,不得以权谋私。对于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部门负责
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周转金的回收工作,调动借款单位按合同还款的积极性
,各业务科室每年应对借款单位进行信用考核。考核的依据是周转金偿还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庆财发〖1996〗2号《
大庆市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大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