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印发中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2:42:02  浏览:84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中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中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府办〔2008〕1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十五日

中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及中山市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发展的意见》(中府〔2006〕116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与救助机制,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的效用,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支持、部门配合、农户自愿、市场运作、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市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制定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规划,根据我市各时期农业生产的需要确定险种和保障范围,选定承办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的保险公司,协调各部门、各镇政府(区办事处)的关系,落实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各项措施。
各镇区相应成立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制定本镇区政策性农业保险投保计划,审核投保人的资格并落实本镇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协助保险人做好承保、防灾防损和出险后的理赔工作。
第四条 从2008年起,市财政连续三年每年安排800万元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级财政对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的农户进行保费补贴,巨灾超赔再保险费补贴及市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为推动农业保险开支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市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根据当年农业保险发展的规划,提出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由市财政在专项资金内据实拨付,当年有结余可滚存下年度使用。
第六条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品种:水稻、香蕉、杂果、蔬菜、花卉、水产、能繁母猪、牲畜、家禽以及农机具综合保险。
市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根据各时期农业生产的需求确定或调整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品种。
第七条 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由市政府委托专业保险公司按市场运作方式经营。专业保险公司根据市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要求、市场的需求和公司本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年初编制本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计划,报市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按计划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第八条 鼓励我市其他财产保险公司与专业保险公司合作,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的共保经营。
第九条 对经营农业保险及涉农保险的保费收入占公司在我市保险费总收入30%以上的专业保险公司,市政府给予政策扶持。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财产、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项目以及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财产保险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向该公司倾斜。
前款规定比例,可由市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根据我市农业生产需求及农村实际情况作适时调整。
专业保险公司在我市开展农业保险的规模以该公司上年度在我市开展其他财产保险的保费规模为依据确定。
第十条 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标准:水稻、能繁母猪保险,市、镇区两级财政补贴保险费的80%;其他保险项目,市、镇区两级财政补贴保险费的40%。
第十一条 市、镇区两级财政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费补贴按以下原则承担:(1)实行一级财政的镇区全额承担保险费补贴;(2)一类镇区由镇区财政承担保险费补贴的70%,市级财政承担保险费补贴的30%;(3)二类镇区由镇区财政承担保险费补贴的30%,市级财政承担保险费补贴的70%。
第十二条 按比例应由农户缴交的保险费,由专业保险公司在出具保险单的同时向农户收取。市、镇区应承担的保险费补贴,由市、镇区财政在次月10日前向专业保险公司统一汇缴。
第十三条 各镇区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应协助专业保险公司在本地区开展农业保险及其他涉农保险业务,为专业保险公司开展业务提供便利。各镇区农业服务中心要指定一名人员参加协调小组,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推广工作。
各村(居)委会要指定一名干部负责协助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配备一名人员担任农业保险的协保员,负责宣传农业保险政策、组织农户投保并代收保险费,专业保险公司可按其实收保费的一定比例向其支付劳务费。
第十四条 专业保险公司要依法经营,接受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的监督,配合市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的工作,按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履行保险合同义务。
第十五条 市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从相关部门、镇区、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以及市保险行业协会选聘专家组成农业保险技术指导小组,为农业保险责任的认定、确定保险标的损失额提供指导。
第十六条 各镇区要将财政救济救助与农业保险理赔工作结合起来,提高救灾工作效率和财政支农资金的效用。
第十七条 为增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的透明度,各镇区应定期在村(居)委会所在地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投保及赔付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各镇区、村(居)委会负责督促检查投保人落实防灾防损的各项措施,降低自然灾害给保险标的带来的损失。
第十九条 当发生大面积的自然灾害,在市统一部署下,对辖区内受灾情况进行抽样调查,确定全市平均的损失率,评估灾害的损失。保险公司应根据投保人的申请,在当次保险责任事故可以确定的最低损失金额内先予赔付,在全面核定损失后,支付其余的保险赔款。
第二十条 各镇区、村(居)委会要利用各种方式,开展对投保人的诚信教育,特别是发生大面积的自然灾害后,要利用人缘地缘的便利条件,协助保险人及时、合理地开展理赔工作。依法处理骗保骗赔行为,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市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每年对各镇区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绩效进行考评,对按市政府的要求认真组织并积极做好风险防范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组织不力、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本溪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本溪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10月22日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世伟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本溪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人口流动,提高城市活力,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的流动人口,以及具有本市户籍跨县和县与城区间的流动人口。
第三条市、县(区)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发放工作。
财政、人社、教育、计生、税务、工商、房产、民政、卫生、司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立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管理与劳动就业登记、计划生育、基础教育、房屋租赁备案、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登记等信息共享机制。
第五条流动人口拟在现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其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各类从业人员,应当申办居住证。
未满16周岁的人员根据需要可以申办居住证。申办居住证视为办理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居于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洗浴中心等住宿场所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包租30日以上用于商住、经营的流动人口应进行居住登记和办理居住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申领居住证:
(一)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的;
(二)在学校、培训机构学习或者培训的。
第六条持有居住证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享有下列权益和待遇:
(一)就业服务;
(二)参加社会保险;
(三)社会救助;
(四)法律援助;
(五)办理税务登记;
(六)与市民同等的培训服务;
(七)与市民同等的权利义务参与社区组织的有关社会事务;
(八)参加有关劳动技能竞赛和先进市民及劳动模范的评比;
(九)申请办理车辆登记和机动车驾驶证;
(十)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十一)免费享受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和治疗;
(十二)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享受与本地户籍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十三)子女中的适龄儿童免费享受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预防接种;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益或者待遇。
第七条未满16周岁的人员进行居住登记或者申办居住证,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亲属负责。
流动人口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办居住证。
第八条流动人口在单位内居住的,可以由单位统一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或者申办居住证,并填写单位流动人口登记表。
第九条流动人口居住在出租房屋内的,房屋出租人应当督促其进行居住登记或者申办居住证。
流动人口承租房屋的,应当与房屋出租人依法到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条流动人口进行居住登记、申办居住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办人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及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和人像信息;
(二)成年育龄妇女需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需提供劳动合同;
(四)租赁房屋居住的,需提供租赁房屋证明。
流动人口的监护人或者其他亲属、所在单位为其办理居住登记、申办居住证,应当提供监护人、其他亲属或者单位的证明材料。
受流动人口委托代其申办居住证的,应当提供委托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流动人口或者其监护人及其他亲属、所在单位、受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提供的材料齐全、有效,属于进行居住登记的,应当场给予登记;属于申办居住证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给居住证。
第十二条居住证由市级公安机关统一制作,不收取费用。所需工本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承担,并纳入公安机关预算项目经费中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居住证的有效期分为1年、2年、3年,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流动人口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发给有效期3年的居住证;签订3年以下(不含3年)劳动合同的,发给有效期1年或者2年的居住证;其他人员发给有效期1年的居住证。
流动人口的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在现居住地居住的,应当重新申办居住证。
第十四条已经取得流动人口居住证的人员,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7日内向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变更登记;居住在单位的,可由单位统一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公安机关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为其变更居住信息。
第十五条居住证遗失的,可以申请补办;居住证严重损坏或者主项信息发生变更,影响使用功能的,可以申请换领新证。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交回原证。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骗领、冒用、转借居住证;非经公安机关允许,不得留置、扣押、故意损毁或者变相扣押居住证。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可以查验居住证。
政府有关部门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或者履行法定职责,需要明确流动人口身份等信息时,应当要求其出示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制作居住证,应当采集和载明持证人的姓名、性别、民族、文化程度、照片、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和现居住地址、政治面貌、婚姻状况、从业状况、居住事由、服务单位、携带子女情况等信息,并标注签发机关、签发日期。
公安机关采集前款规定的信息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录入警务综合信息应用平台。
第十九条流动人口和有关单位在进行居住登记、申办居住证时,应当真实、准确提供有关信息。
居住证持有人发现居住证载明的信息不真实或者有错误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公安机关经过核实,确属不真实或者有错误的,应当场予以更正。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对在居住证制作、管理、使用过程中获悉的信息,不得用于法定职责或者居住证持有人授权以外的用途;居住登记信息不得买卖和擅自向公众披露。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不进行居住登记、不申办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居住证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二)利用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违规查验、扣押居住证的;
(四)泄露因办理居住登记和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住证而知悉的流动人口个人信息,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
(五)在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五条流动人口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申办暂住证的,其暂住证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权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建立健全民航系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的意见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关于建立健全民航系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的意见

民航党发[2007]1号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局属各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空警总队党委,民航局直党委:

为进一步加强民航党建工作,促进和谐民航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等四个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文件的通知》精神,结合民航实际,现就建立健全民航系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紧紧围绕构建和谐民航、建设民航强国的奋斗目标,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以加强各级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为重点,以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为基础,以建立健全党内各项制度为保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分类指导、整体推进,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全面加强民航系统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把民航党建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促进民航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和组织保证。
2、主要任务。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文件精神,要紧密结合民航实际,着力抓好以下几项主要任务:建立健全各级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长效机制,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洁、团结协调的坚强领导集体;建立健全党员队伍建设长效机制,建设一支思想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先锋模范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建设长效机制,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凝聚人心、推动发展、促进和谐的坚强战斗堡垒。
二、建立健全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各级领导班子的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
3、坚持和完善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坚持把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理论武装工作的中心任务来抓,把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作为搞好理论武装、贯彻中央精神、研究重大问题、把握发展规律、提高执政能力和决策水平的有效途径。坚持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研讨相结合,全年集中学习研讨的时间不少于12天。不断创新学习方式方法,注意解决好理论学习的系统深入不够和联系实际不紧这两个突出问题。可以将中心组学习时间和内容相对集中,把学习理论和研讨工作相结合。学习前要认真准备,特别是对中心组学习的一些重大议题,事前要进行调研,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学习中要精心组织,做到学有收获。学习后,要突出学习成果的运用,为党委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依据,并发挥中心组的示范、带动和指导作用,统一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述学、理论学习考核制度,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每年要检查考核一次,发挥好考核对引导、督促和检查学习效果的作用。
4、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进一步提高领导班子决策水平。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并严格执行党委会或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属单位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党委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决策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注重发挥班子每个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注重发挥职能部门的参谋、助手作用,注重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注重征求专家、学者的意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党组织对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意见和建议要集体研究,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的党委成员通过多种方式分别体现党组织的意见。未设董事会的企业应采取联席会议方式,由党委成员和经营管理班子成员共同研究决定重大问题。
5、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建立健全工作创新机制。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适应民航新形势新体制新任务的要求,坚持求真务实,科学认识国内外社会经济发展和民航发展的趋势,正确分析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深入把握民航以及本单位发展的规律,认真研究发展中的一些重大问题,不断推动工作创新。适应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新型行业管理体制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总局机关把工作重点转向政策、法律规章和战略规划的制定上,地区管理局以及监管办把工作重点转向政策、规划、法规以及标准的执行上。各级行政机构要把注意力集中在搞好行业管理、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上,把立足点放在服务和监督上。企业单位领导班子要致力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断提高经营业绩,把企业做强、做大。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要致力于完善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实现可持续发展。各级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加强对和谐民航建设问题的研究,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坚持领导干部述职制度和领导班子定期总结工作制度,善于对实践经验进行理论概括,努力获得规律性的认识,不断提高领导能力和水平。
6、建立健全联系基层、服务群众制度,改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作风。建立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领导班子成员要联系一至两个基层单位,定期深入联系点,了解基层工作,听取群众意见,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努力使联系点成为示范点,发挥以点带面的作用,推动面上工作。坚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制度,总局党委班子成员每年至少要有一个月时间,司局级党员领导干部每年至少要有两个月时间,深入基层和联系点调研。调查研究要围绕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影响改革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干部职工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有计划地开展。调查研究要讲求实效,切忌形式主义。总局党委成员、总局机关各部门每年要至少安排一项以上的专题调研。调查研究要形成调研报告,作为决策参考。党员领导干部在联系和服务群众的过程中, 要注意加强与统战对象的联系, 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坚持领导干部轻车简从制度,树立良好形象。
7、坚持和改进民主生活会制度, 不断增强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按照中纪委、中组部规定, 借鉴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做法, 认真开好一年一度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时间一般安排在6至8月之间。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或加开民主生活会的, 须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 结合班子自身实际, 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民主生活会分为会前准备、召开会议、整改提高三个阶段, 具体包括: 确定主题与制定方案、组织学习、征求并反馈意见、撰写发言提纲、开展谈心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向群众通报情况、材料整理上报和归档等9个主要环节。民主生活会的方案,应提前l5天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告。民主生活会的情况报告和原始记录, 应在会议结束后l5日内上报。通报可采取下发文件、召开会议、内网上刊播消息等方式。党组织负责人要认真抓好每个阶段每个环节工作的落实, 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并代表班子进行对照检查, 带头抓好整改, 确保民主生活会质量。上级党委及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的指导,上级党委班子成员每年要参加l至2个下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上级党委每年要将所管理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进行通报。

坚持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制度,加强领导班子之间的思想交流和沟通。领导班子成员要自觉维护班子团结,主要领导干部要做团结的模范。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组织生活的各项制度,自觉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
8、坚持不懈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加强党章以及党纪、政纪教育,加强党性锻炼和思想道德修养,教育和引导党员领导干部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表率,做学习、遵守、贯彻、维护党章的表率。大力倡导勤奋好学、学以致用,心系群众、服务人民,真抓实干、务求实效,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发扬民主、团结共事,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生活正派、情趣健康的良好风气,促进领导干部作风的进一步转变。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继续抓好总局党委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具体意见的落实,进一步加大反腐倡廉工作力度。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述廉制度、谈话制度和回复组织函询制度。
三、建立健全党员队伍建设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党员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
9、完善学习培训制度,加强党员的经常性教育。党员经常性教育的基本内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等重大战略思想教育;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国情教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的纪律和反腐倡廉教育;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科学文化知识和民航业务知识教育。根据不同时期的形势和任务,结合不同单位、不同岗位党员的特点和实际,要突出教育的针对性,适时更新相关教育内容。
在坚持正常工作、生产的同时,采取举办培训班、报告会、上党课、专题讨论、观看电教片、警示教育和实地参观考察等多种形式'相对集中一定时间组织党员集体学习和开展各种教育活动。每年参加所在党组织集体教育活动的时间,在职党员累计不少于l2天,其他党员累计不少于6天。对因年老体弱等特殊情况难以参加集体教育活动的党员,应区别对待,可采取送学上门等方式落实教育要求。倡导党员自学,引导党员根据自身实际和工作需要,制订学习计划,利用业余时间自主选择学习内容和方式。通过开展读书活动、知识竞赛、学习成果交流、评比表彰学习标兵等活动,充分运用网络教育、电化教育等现代化手段,不断激发党员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增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鼓励党员参加继续教育。对经组织同意、因工作需要参加自费脱产或在职培训的党员,在政策上给予支持、时间上给予保证。
10、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定期集中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工作。本着简便易行、注重实效的原则,党支部每年“七一”前,召开一次专题组织生活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会上每个党员对一年来的思想、、工作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自我总结和自我批评,相互之间开展批评,进一步增强党员的党性观念和党员意识,激发保持先进性的内在动力。对那些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要多做教育工作,促使他们尽快转化为合格的共产党员。对经教育不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要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处理。对违纪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按照中央以及总局党委的统一部署,每5年集中开展一次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组织党员对照党章规定、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和具体要求,从思想、学习、工作、纪律和作风等方面查找问题,从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上分析原因,切实搞好整改。在搞好思想发动、征求群众意见、开展谈心交心和撰写党性分析材料的基础上,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组织党员逐一进行分析评议。党支部要根据党员的一贯表现、征求到的意见和专题组织生活会的评议情况,对每个党员提出综合评议意见,督促党员整改,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党员、群众通报有关情况。党员领导干部还要从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方面,从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方面进行深入剖析。
11、健全和完善党员管理制度,实现党员管理的全覆盖。严格执行党员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制度。严格执行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制度,党员工作变动在办理行政关系的同时要接转组织关系手续。对不及时接转组织关系的要进行教育,督促其尽快转移组织关系,防止党员找不到组织、组织找不到党员的现象发生。对到民航单位或地方挂职锻炼、借调帮助工作、或到党校学习培训的党员,时间超过6个月的要转移组织关系,6个月以内的要开具党员证明信。对短期合同工的党员,一般要求其转移组织关系或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做好身份确认工作,党组织要将其编入支部’实行有效管理。对未转移组织关系或未持证的流动党员,也要从生活、工作和学习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关心和帮助,努力使其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增强流动党员的组织归属感和政治责任感。积极推进党员信息库建设,争取在2007年底前完成,利用信息库加强对党员的日常管理。
12、建立健全党员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制度,提高党员服务、带领群众的本领。基层党组织在组织党员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选择适当方式,做好党员联系群众和服务群众工作。采取党员或党支部与困难群众结对子、党员与新职工结对子的办法,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提高工作技能。组织党员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以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为主要内容的主题实践活动,为基层和群众解决一些实际困难。认真开展党员责任区、党员先锋岗、示范岗等活动,丰富活动内容,增强活动效果,促进中心工作。党员要积极参加帮助生活困难群众的捐赠活动。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关心、服务党员,帮助党员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促进党员更好地联系、服务群众。
13、坚持和完善发展党员工作制度,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发展新党员,把思想好、素质高、工作成绩突出的业务骨干吸收到党员队伍来,不断增强党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要注意在工作、生产一线发展党员,注意在青年中发展党员,注重在高知识群体、各类人才和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做好发展女党员工作。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程序,认真履行入党手续,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确保新党员质量。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要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内容以《党章》等党的基本知识为主,时间一般不少于40小时。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教材,并搞好辅导。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严格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登记制度,培养时间不够或手续不健全的,不能发展。严格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制度,加强对新党员的教育培养。推广发展党员公示制度,增加发展工作透明度。坚持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报告制度,坚持发展党员工作检查制度。
四、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建设长效机制,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
14、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严格执行换届选举工作制度。新成立新组建的单位,要按照党章规定,及时成立党的组织。一般情况下,党员超过100名以上的基层单位成立党委,党员超过50名以上的基层单位成立党总支,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基层单位要与邻近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按照干部配备条件和程序要求,配齐配强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
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党组织定期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进行换届改选。根据中组部关于民航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的批复,基层党委每届任期原则上为四年,党总支、党支部每届任翟原则上为两年。选举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程序进行。如需要延长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届中调整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以及常委。委员出缺,应按规定程序增补。
15、积极探索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完善党组织工作的相关制度。党组织要按照党章以及有关条例规定的党组织的主要职责以及领导核心作用、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战斗堡垒作用的性质定位,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拓宽领域、强化功能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明确党组织的职责任务,健全完善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战斗堡垒作用的相关制度规范和程序规范。特别是要健全完善重大问题决策和干部管理使用研究的相关会议制度和办事程序。认真抓好党建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编制党组织工作规范化管理手册,不断推进党建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16、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党课应当每年安排一至两次。党组织应根据党员思想和工作状况,结合形势任务,安排组织生活,使党的组织生活丰富多彩,具有针对性、实效性。党课教育要注意把对中央精神的学习、党的基本理论教育同分析解决改革开放中的现实问题,同广大党员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同完成本单位的任务、做好本职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创新党课教育的手段和形式,提高党课教育的效果。要严格组织生活纪律,严格党内生活记录制度,保证时间、人员、内容的落实。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对下级党组织组织生活的具体指导和督促检查,注意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
17、坚持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建设“四有”干部职工队伍。党组织要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干部职工队伍作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坚持思想教育与严格管理结合起来,把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结合起来,积极做好凝聚人心、服务群众、稳定队伍的工作。注意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融合、落实到改革、管理、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中去,促进中心工作。建立健全干部职工思想动态分析报告制度,坚持各大单位每个季度向总局党委上报分析报告制度。深入开展和谐单位、和谐机关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推进符合本单位特点的文化建设,提升思想政治工作的层次。进一步加强对群众工作的领导,坚持党建带工建、带团建制度,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组织联系广大干部职工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党组织支持工会、共青团组织按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围绕本单位的中心任务,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定期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和斑竹解放他们工作中的问题。

18、建立“一岗双责”机制,落实党建工作职责。针对基层党组织特别是党支部书记多数兼职的实际,积极探索建立“一岗双责”机制,完善职责划分、精力分配、党务培训、工作交流、考核等相关机制。上级党组织要经常对兼职书记提出工作要求,督促其落实党建责任。加强党务工作培训,定期开展工作交流,提高他们开展党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对党支部书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考核制度。行政领导干部是党员的,在给分管单位、联系单位部署工作时,也要注意提出党建工作要求,在听取工作汇报时,要注意了解党的建设以及党员、群众的思想情况。

五、加盟组织领导,确保长效机制的各项任务得到落实

19、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借鉴先进性教育活动加强领导、层层负责的经验,建立健全党委(党组)负总责、党委(党组)书记带头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有关只能部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建工作格局;形成责任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

党委要高度重视党的建设,党委书记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党委把党建工作摆在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党建工作情况汇报,分析解决党建工作的重要问题;把党建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体系,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研究制定党建工作规划、计划、制度和措施,抓好组织实施。党务工作部门要按照党委的部署和要求,抓好党建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坚持完善纪委、党办、人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究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情况,向党委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抓党建工作的合力。党员领导干部要在落实长效机制任务中带头学习、带头上党课或作形势报告,带头开展谈心活动,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带头整改,充分发挥表率作用。

20、加强专兼职党务干部队伍建设。按照精干、高效、协调和有利于加强党建工作的原则,设置党务工作部门,配齐配强党务干部。注意选拔有培训前途的业务骨干从事党务工作,运用党务工作岗位培养锻炼干部。加大对专兼职党务干部队伍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通过送党校培训、各级党委分层次组织集中培训等多种形势,争取每三年将专兼职党务干部轮训一遍。建立新任支部书记上岗培训制度,坚持上任半年内必须培训。选拔党务干部参加民航党校司局级干部班、中青班培训,适时分批组织党书记以及党办主任培训,开拓党务干部的视野。坚持以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为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推进党务干部的岗位交流。继续组织企事业单位政工职称的评定工作。

21、确保党建经费到位。采取多种途径解决党建工作经费。中央《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规定:“党员教育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党委留存的党费应主要用于党员教育。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员教育经费在管理费中开支。”民航系统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经费使用要厉行节约,少花钱,多办事。
22、建立健全党建工作的评估考核和激励制度。坚持和完善“创先争优”制度。总局党委坚持每两年开展一次民航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评选表彰活动,树立、表彰和宣传先进典型。各级党委根据本单位实际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坚持和完善基层党组织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加强量化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工作实绩评定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和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总结和推广开展以“政治素质好、工作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主要内容的“四好"班子创建活动。继续开展领导干部年度考评制度,促进领导班子建设。积极探索并建立总局党委对民航各大单位党建工作的评估制度,促进党建工作上水平。



民航总局党委

2007年1月12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