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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7:17:47  浏览:96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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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三月五日

南宁市工业用地使用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完善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工业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包括工业生产用地、工业仓储用地、工业研发用地以及工业厂区内设置的必备的办公和生产生活辅助设施用地。

  第三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用地在市土地有形市场上公开交易,应当符合政府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负责本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发展和改革、经济、规划、环境保护、监察、财政、国有资产、建设等有关管理部门,以及各城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规定按各自职责分工合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参与本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工业用地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每年的第一季度,由市国土、建设、发展和改革、经济、规划等部门会同城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等要求,结合市场需求状况,研究制订工业用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土地有形市场或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经济、建设、规划等有关管理部门,以及各城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城市、城镇、开发区工业项目投资情况,分阶段将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细化落实到区位地段及地块,分批制定工业用地出让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及时在土地有形市场或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广泛接受投资者的投资用地预申请。

  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在执行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对列入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和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的用地有使用意向的,可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各城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用地预申请,其中,向各城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用地预申请的,由各城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汇总后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和土地市场情况,适时编制工业用地出让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通知提出该宗地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参加。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土地出让计划,会同市发展和改革、经济、规划、建设、环境保护、财政等有关管理部门,以及项目用地所在地城区政府、自治区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共同拟订包含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式、时间和项目要求、投资强度要求等内容的出让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实行监督。

  第八条 工业用地出让前,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组织地价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用地现状、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因素审议确定出让底价,并提交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委员会审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价标准,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成交前须严格保密。

  第九条 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出让方案发布具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20日),公布受理竞买申请时间,资格审查时间和竞价时间(挂牌竞价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组织实施。

  参加工业用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用地公告参加该宗地竞投或竞买的条件。

  依法确定竞得人或中标人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或向中标人核发《中标通知书》,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合同书中应明确产业要求、投资强度、规划建设要求、开工竣工期限、闲置土地处置、转让条件要求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一条 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土地有形市场或有关媒体上公示出让结果,公示内容应包括出让地块的宗地号、位置、面积、成交价、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规划建设项目等信息。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各职能管理部门须按照职责范围监督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使用土地。对违约者应依照出让合同条款和补充协议条款的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受让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未按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市属六县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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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判决书根本的地方不合逻辑

龙城飞将


  没有看到判决书原件,根据网上看到的资料,感觉该判决书并没有解决原先舆论哗然的问题,也没走出我在《许霆案重审一审可能再判有罪》、《许霆案罪与非罪判决的经济学基础》中的预测,一定会再判有罪。判决有罪,虽然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但可以进行“解释”,可以附会,这样才可以使因许霆案件产生的一系列利益关系得以平衡。判无罪,有法律依据,就是刑法第三条,但会产生一系列新的利益冲突。所以,此次判决,如我之前一系列文章中所言,一定不会依照法律判决,因为这是要求依法判决与进行有罪判决的较量,是力的较量。

  所以,想对许霆进行有罪判决,固然有认识的原因,更重要的是利益的原因,由利益关系产生的“力”。一旦判决他无罪,公安是不是抓错了,检察院是不是起诉错了,法院是不是出错案了,许霆是不是要求国家赔偿,其他许霆案件的当事人会不会提出类似的要求。大家已知云南的另一个许霆——何雷,若判许霆无罪,何雷也会要求翻案,云南的政法机关会答应吗?当然,成都的“许霆”和广州的“女许霆”与许霆的案情并不相同。

  无论如何,根据我国的法律和法治原则,法院都应当遵照法律进行判决,不能根据所以的司法实践,灵活理解,扩大解释,类推定罪。无罪判决会触动一些利益关系,却标志着中国法治的进步,同时也是我们几千年专制国家的历史性进步。

  由于有罪判决的思路在先,找不到法律的具体规定在后,所以才引起舆论哗然。一个合乎法律规定的判决,应当在有罪判决的思路与具体的法律规定之间,在许霆的具体事实与罪刑法定的具体规定之间找到桥梁。此次判决书恰巧暴露出这个桥梁没找到,两者之间仍是天堑,即在判决书得以成立的根本问题上存在严重逻辑问题。

  根据判决书观点,ATM是金融机构。既然如此,许霆与机器交易就是顾客与金融机构交易。这是顺着法院逻辑的必然结论。这样,问题就来了,为什么顾客与金融机构之间进行交易,金融机构的机器出了问题,顾客就要负刑事责任?

  依法院的说法,许霆是取1000元,帐户扣1元,许霆偷了另外的999元。这就是说,许霆是每取自己的一元,同时偷取999元。这也是说不通的。这里,许霆到底是为了取自己的钱偷了别人的钱,还是偷别人的钱的同时顺便取自己的钱,搅和在一起,说不清了。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判决书似乎回避了舆论一再提到的刑法第三条和刑诉法关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规定。判决书为什么要回避刑法最基本的规定,我们觉得是问号。

  我国法制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法律适用一律平等。但判决书回避了舆论一再提出的,同是银行与顾客之间的交易行为,银行占了顾客便宜,要千辛万苦才能追回,银行不负任何责任。顾客占了银行便宜,却负刑事责任。这是违反了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的原则。

  本案的核心焦点是“秘密窃取”。法院认为“秘密窃取”是行为人自认为“秘密”。那么,如果许霆说,我是想占便宜,知道银行也能找到我。银行不来找我,我就先用这笔钱去做生意。银行找到我,我就归还他。根据判决书的逻辑,如果许霆这样回答就不是“秘密窃取”,是公开拿钱了。实际上,许霆也是这样供述的。看到的材料讲,他曾经等银行来追他,中间主动打电话给银行,还想先把这钱作为资本,挣了钱再还银行。
 
  所以,综合地依据法院的逻辑,此时应当是判决不是“秘密窃取”才对呀,为什么还是判了有罪?根本的原因在于,利益使然。

  几千年来,中国是一个专制国家。现在,民主与自由的春风已经吹进了中国,并且体现在宪法和刑法等一系列基本法律上,就应当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律,而不是以司法实践来抵消法律的规定。

  纵观中国的法治气氛,可以发现,尽管中国现时有罪推定的气氛很浓,这只是对社会下层的老百姓而言,实际上对窃国大盗又是宽容得很。我们广大的网友,无论是有罪派,还是无罪派,没有必要也不应该与法院和检察院斗气。持这两种看法的人们,加上法院、检察院、律师、媒体,甚至包括许霆及其家人,大家的目标应该是一致的,就是认清事实,对照法律,找到一个依法判决的路径。共同的目标应当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

  对许霆这类没有前科,主观恶性不大,一时不能自控,且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罪的情形,社会应当宽容,不应对他科以重刑。如果对这种小问题的人科重刑,对窃国大盗宽容,长此以往,会颠覆我们国家的社会基础。相信许霆这类的人们,经此磨难,若依照法律以民事方法解决,可能他一生一世感谢社会,还会用自己的事例教育周围的人们,对社会有极大的帮助。若强行判他有罪,甚至是重罪,在法律上找不到相应的条文,一方面会动摇国人对司法体系的信任,另一方面,长期的监禁,与另外一些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大的罪犯关在一起,出来之后的他可能生活毫无着落,真的可能把他逼成一个“十恶不赦”的坏人,违反了我们进行刑罚的初衷。我们应当对此种前景有所预测。


2008-4-1
http://blog.sina.com.cn/u/1430985877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2008〕29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十四日



泰安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本级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以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所进行的检验和评价。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对所属部门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由上级部门评议考核,并听取地方政府的评议意见。

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上级部门和地方政府评议考核。

各行政执法机关对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法制部门)、人事(编制)部门、监察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共同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日常工作由法制部门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下,会同有关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公正、标准公开、结果公平。

第二章 评议考核

第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将其纳入“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考核监督体系。考核目标和具体标准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会同人事、监察部门另行制定。

行政执法机关应将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逐项分解落实到所属执法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确定考核目标和标准。

第七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制度的建立情况;
(二)行政执法职权分解、执法责任落实情况;
(三)法制学习宣传培训情况;
(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五)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情况;
(六)行政执法投诉办理情况;
(七)行政执法案卷制作情况;
(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情况;
(九)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评议考核情况;
(十)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责任的追究情况;
(十一) 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把日常检查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行政执法机关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行政执法机关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相结合。

对行政执法机关考核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工作情况汇报;
(二)现场检查或者抽查有关文件、资料及执法案卷;
(三)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四)组织执法检查、专题调查和个案监督;
(五)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六)其他考核方式。

对行政执法机关评议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的意见;
(二)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三)向社会各界进行问卷调查;
(四)其他评议方式。

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采取组织考评、个人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及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情况,制定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评议考核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评议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条 评议考核结束后,由政府法制部门或法制机构按规定记分办法进行逐项计分,按分值高低量化下级行政执法机关执法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上级机关应当每年公布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评议考核结果。

根据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综合情况,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对被评议考核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情况应当作为评价行政执法机关的全面工作及其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政绩的重要依据。考核成绩低于总设定分数的60%的,取消该单位年内文明单位和业务方面先进单位的评选资格。

第十三条 对在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由上级行政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行政执法中表现突出或者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评定为依法行政先进个人。

第十四条 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未达标、行政执法工作不力或者发生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由上级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可视情节轻重,由政府法制部门建议有权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构成行政违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的,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评议考核的;
(三)弄虚作假的。

第十六条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泰安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及《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违反行政监察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从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行政违纪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对省以上实行垂直管理的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组织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的执法组织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考核项目及内容
http://www.taian.gov.cn/zfwj-pdf/zf0829fj.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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