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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6:00:58  浏览:94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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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财政部 农业部等


关于印发2008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发改经贸[2008]1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精神,做好今年小麦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8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小麦收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最低收购价格水平、执行区域和时间。2008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水平,白小麦(标准品,下同)每市斤0.77元,红小麦、混合麦每市斤0.72元。执行区域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等6个小麦主产省。
今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适用时间为2008年5月21日至9月30日。在此期间,当小麦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照最低收购价格,在上述小麦主产区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小麦。具体操作时间和实施区域由中储粮分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确定,并由中储粮总公司报国家粮食局备案。
二、严格执行新的小麦国家标准。新的《小麦》国家标准(GB1351-2008)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照小麦新的国家标准规定,白麦分为硬质白小麦和软质白小麦,其中种皮为白色或黄白色的麦粒不低于90%,硬度指数不低于60的为硬质白小麦,硬度指数不高于45的为软质白小麦。红麦分为硬质红小麦和软质红小麦,其中种皮为深红色或红褐色的麦粒不低于90%,硬度指数不低于60的为硬质红小麦,硬度指数不高于45的为软质红小麦。不符合以上标准的为混合麦。
各地要按照上述规定和《国家粮食局关于实施新〈小麦〉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粮发[2008]3号)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收购过程中执行新标准的各项工作。
三、引导各类粮食经营企业积极入市收购新粮。新粮上市后,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履行收购义务,积极入市收购新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应积极入市收购新粮用于轮换。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发挥主渠道作用。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为各类收购主体入市收购提供信贷支持,保证具备贷款条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资金供应。
四、加强对最低收购价小麦的监管。今年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以及承担小麦最低收购价收储任务的库点一律不得直接和间接购买国家拍卖的最低收购价小麦。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相关分公司要加强监管,切实防止收购中出现“转圈粮”等问题。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相关分公司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小麦,粮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动用。中储粮相关分公司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明确有关政策及双方权利、义务等,保证收购入库小麦的数量真实、质量可靠。预案执行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审核验收。
五、加强对小麦收购工作的领导。各地方、各部门要按照预案的要求,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今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各项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各地要抓紧腾仓并库和仓库维修,抓好托市粮食销售和移库,确保新粮收购仓容。各省有关部门要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小麦收购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小麦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2008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国 家 粮 食 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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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l项黑色冶金行业标准编号及名称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OO一年第6号
发布3l项黑色冶金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批准31项黑色冶金行业标准,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3l项黑色冶金行业标准编号及名称
二OO一年七月九日
附件:
3l项黑色冶金行业标准编号及名称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1 YB/T185_2001 连铸保护渣粘度试验方法  


2 YB/T186_2001 连铸保护渣熔化温度试验方法  


3 YB/T187_2001 连铸保护渣堆积密度试验方法  


4 YB/T188_2001 连铸保护渣粒度分布试验方法  

5
YB/T189_2001 连铸保护渣水分含量(110℃)测定试验方法  


6 YB/T190.1_2001 连铸保护渣化学分析方法 高氯
酸脱水重量法测定二氧化硅含量  

7 YB/T190.2_2001 连铸保护渣化学分析法 EDTA滴
定法测定氧化铝含量  

8
YB/T190.3_2001
连铸保护渣化学分析方法 EGTA滴定 法测定氧化钙含量  


9
YB/T190.4_2001
连铸保护渣化学分析方法 CyDTA滴定法测定氧化镁含量  


10
YB/T190.5_2001
连铸保护渣化学分析方法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氧化钾、氧化钠含


11 YB/T190.6_2001 连铸保护渣化学分析方法 燃
烧气体容量法和红外线吸收法测定游离碳含量  
12 YB/T190.7_2001 连铸保护渣化学分析方法
燃烧气体容量法和红外线吸收法测定碳含量  
13 YB/T190.8_2001 连铸保护渣化学分析方法
邻菲罗啉分光光度法和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铁含量  

14 YB/T190.9_2001 连铸保护渣化学分析方法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氧化锂含量  
15 YB/T190.10_2001 连铸保护渣化学分析方法
离子选择电极法测定氟含量  
16 YB/T190.11_2001 连铸保护渣化学分析方法
高碘酸钠(钾)光度法和火焰原于吸收光谱法测定氧化锰含量
 
17 YB/T191.1_2001 铬矿石化学分析方法
重量法测定水分含量  
18 YB/T191.2_2001 铬矿石化学分析方法
滴定法测定三氧化二铬含量  
19 YB/T191.3_2001 铬矿石化学分析方法
高氯酸脱水重量法测定二氧化硅含量  
20 YB/T191.4_2001 铬矿石化学分析方法
重铬酸钾滴定法测定全铁含量  
21 YB/T191.5_2001 铬矿石化学分析方法
EDTA滴定法测定氧化钙和氧化镁含量  
22 YB/T191.6_2001 铬矿石化学分析方法
磷钼蓝分光光度法测定磷含量  
23 YB/T191.7_2001 铬矿石化学分析方法
红外线吸收法测定硫含量  
24 YB/T192_2001 炼钢用增碳剂  

25 YB/T2804_2001 普通高炉炭块 YB/T2
804_1991
26 YB/T4034_2001 高炉炭块尺寸及外观检查方法
YB/T4034_1991
27 YB/T5004_2001 镀锌钢绞线 YB/T500
4_1993
28 YB/T5033_2001 棉花打包用镀锌钢丝
YB/T5033_1993
29 YB/T5054_2001 炭糊类检测试样制备方法
YB/T5054_1993
30 YB/T5078_2001 煤焦油萘含量气相色谱测定方
法 YB/T5078_1993
31 YB/T5289_2001 电极糊延伸率试验方法
YB/T5289_1999


律师是法律挑错的主力军

杨涛


   8月9日,宁波市一律师通过邮政特快向国务院寄去一份建议书,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对由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与《行政许可法》是否抵触进行审查。这是自今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全国第一次有人建议国务院对部门规章与《行政许可法》规定是否抵触进行审查。(《现代金报》8月10日)
笔者注意到,由律师发起的对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质疑乃至于通过正当程序要求对它们进行合宪、合法性审查的事件发生了很多起。今年3月23日,在上海一中院进行的庭审上,代理澳籍华人方德成涉嫌非法经营国际IP电话案的陈有西律师以质疑最高院司法解释效力为辩护意见为当事人进行无罪辩护,引起各界一片哗然。律师无可质疑地成为了我们这个时代对法律进行挑错的主力军。
在我们向法治社会迈进的今天,法制的不健全不仅表现为一些应该制定的法律没有制定,还表现为一些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内在的不合法、不合理,下位法与上位法发生冲突,法律的规定违背宪法的精神,这跟我们在制定法律时立法程序的不健全、不到位,缺乏听取民意以及部门立法有极大的关系。在这种背景下,我们看到许多律师并不局限于所办的个案的成败,不着眼于自身利益否在个案中得以实现,勇于担当对法律进行挑错的重任,让法律真正普惠于民众,推进法治化进程,值得称道。事实上,在西方法治国家,法律的草案大多要征求律师们的意见,并且许多律师本身就是立法机关的议员,他们直接就参与了对法律的制定。而我们国家的律师由于条件所限,更多是以参与诉讼和担当对法律的挑错来推进法治化进程。
律师成为了对法律进行挑错的主力军,这与律师的职业特点分不开。律师们长期从事的法律工作,与一般公民相比,他们对于各类法律烂熟于心,更了解法律那里不公平、那里有漏洞,更为重要的是他们更懂得和更愿意运用法律的程序来纠正法律本身出现的偏差;与法官、检察官及政府官员相比,他们更少受体制的束缚,更少因循守旧的职业惯性,而更富有挑战性,因而,他们敢于也愿意对法律进行质疑。
律师成为了对法律进行挑错的主力军,也与律师行使的是公民权利有关。法官、检察官及政府官员都是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官员,他们有着国家作为后盾,并且有关法律的规定也是尽可能为他们的工作提供便利,他们也就更少对法律进行质疑的诉求。而律师不同,他们在刑事、民事诉讼中,虽然享有比普通公民更多的权利,但其行使的权利本质上仍是公民的权利,是一种经法律许可的特定的公民权利,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享有的公权力不可同日而语,不具有公权力的强制性。因而,律师的工作在实践中经常受到掣肘,使他们对不合法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着强烈的要求纠错的诉求。宁波市这位律师此次要求对由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进行审查,就是因为该《办法》规定,其他人无权查阅土地历史资料而公安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可以除外。
   律师成为了对法律进行挑错的主力军,还在于他们的强烈维护当事人的权利、维护公民权利的使命所然。律师的天职就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这就不仅包括要维护他人违反法律的规定侵害当事人的权利,当然也包括了不公正、不合理的法律的规定侵害当事人及其他公民的权利。因为有时,不公正、不合理的法律的规定侵害当事人的权利比他人违反公正的法律给当事人带来的侵害更甚。律师当然有责任代表当事人、公民对法律进行挑错。  
    在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人类要不断地文明进步,就需要有公民、团体或某个群体对这个社会不合理、不公正的法律和制度不断地进行挑错,促使法律和制度不断地进行完善和自我纠错,保持其旺盛的生命力。这就如树木需要啄木鸟不断地消灭害虫一样,没有人敢于挑错的社会,就是一个停滞不前的社会。而我们的律师正是具备了上述的优势,应当敢于并且当之无愧承担了这个历史重任,不仅如此,我们更希望我们的公民都行动起来支持律师们挑起这一重任,让越来越多的律师加入到对法律进行挑错的行列当中去!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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