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加强防范和打击非法利用无线电设备在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中舞弊等行为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2:40:31  浏览:85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防范和打击非法利用无线电设备在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中舞弊等行为的通知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关于加强防范和打击非法利用无线电设备在注册会计师
全国统一考试中舞弊等行为的通知

财办[201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无线电管理局(办公室)、公安厅(局):

近年来,在各省(区、市)财政厅(局)的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委会)的支持和协助下,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得以安全平稳进行。但是,随着无线电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少数不法分子利用无线电设备进行考试舞弊或干扰考试正常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呈上升趋势,严重损害了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公平性和严肃性。

为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加强防范和打击在注册会计师考试中利用无线电设备舞弊等非法行为,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决定建立国家防范和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在注册会计师考试中舞弊协调工作机制,开展联合整治运动,切实维护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公平和秩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注册会计师考试是国家选拔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的唯一方式,考试安全和秩序直接关系到选拔和培养合格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的公平、公正和质量,关系到维护国家经济信息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广大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

各地、各部门要从提高国家经济信息质量、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建立诚信社会和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到综合治理注册会计师考试环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特别是防范和打击非法利用无线电设备舞弊工作所面临的复杂性和艰巨性。

各省(区、市)财政厅(局)、无线电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设立本地区防范和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舞弊协调工作组,负责本地区的相关具体工作,制定有效的联防联打工作方案,做到统一领导、周密设计、分工负责、联防联动、快速处置、依法严惩。

二、精心部署,严格操作管理

地方考委会要精心组织考试工作,加强对考试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特别要增强对无线电舞弊工具、方式及特点的辨识能力、不留管理空白和死角。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要在考前向无线电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提出防范和打击非法利用无线电设备舞弊的具体工作需求,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划定本次考试的重点防范区域。

地方考办在考试期间要加强监考、督察,按有关考务管理规定严肃查处考场内使用无线电设备舞弊的考生;对发现有疑似利用无线电设备舞弊或与考场外无线电设备串通舞弊的情况,要立即通知本地无线电管理部门进行监测、确认,违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三、相互协作,加大防控力度

各地无线电管理部门要组织相关监测力量,在考前对重点地区和考点开展专项电磁环境监测,摸清空中信号情况,为快速、准确发现作弊信号做好充分准备。遇有不明信号要快速追查,对非法设立电台或无线信号发射装置、未经审批擅自使用频率的要依法查处;考试期间,要对重点防范区域和考点进行严密监测,对涉嫌舞弊的无线电信号迅速予以测向和准确定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予以技术阻断,避免造成严重后果,配合公安部门进行执法,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等法规进行查处。

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利用网络进行考试舞弊的防范与打击,要加强对考场周边的治安巡逻,特别要注意发现和查验考场周边带有无线发射、接收装置的车辆及相关人员。

当无线电管理部门发现并确认属于涉嫌舞弊的无线电信号,有关人员拒不停止发射或接收行为,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深挖幕后组织策划、提供器材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严厉快速打击各类扰乱考场秩序、危害考试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省(区、市)要进一步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应考人员进行以“诚信考试”为主题的思想政治教育,加强有关严禁擅自制售用于舞弊的无线电发射及接收设备、非法设置及使用无线电台(站)干扰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法律宣传教育,积极发挥舆论的正面引导作用,弘扬“诚信考试光荣、违纪舞弊可耻”的良好风尚,营造和谐、公平、安全的考试环境和氛围。

各省(区、市)相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相互配合,完善并加强协调工作机制,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务求在防范和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舞弊及干扰注册会计师考试正常进行等违法违规行为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使注册会计师考试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二O一O年九月八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工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加强工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工商法字〔2012〕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人民检察院:

  为进一步强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工商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协作配合,加强工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切实形成打击违法犯罪合力,共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针对衔接配合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关于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

  工商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负责,按程序审批后依法移送。工商机关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供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案件情况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等案件的全部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案件情况调查报告应当说明行为人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以及工商机关意见等。工商机关移送案件前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对于工商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其中,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在转送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工商机关,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移送案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工商机关,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其中,不予立案的,应当向工商机关书面说明理由、退回案卷材料,工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公安机关立案后又撤销案件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工商机关,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二、关于工商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处理

  工商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请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工商机关。工商机关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三、关于涉案物品的处置

  工商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对于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工商机关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其中,对于工商机关已经作出没收决定的物品,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提取样品、拍照录像等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全面提取、固定证据完毕,没收物品由工商机关依法处理。对于工商机关尚未作出没收决定,但已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公安、工商机关应当加强协作,确保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结交接手续。公安机关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所得价款暂予保存,待结案后一并处理;对于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可采取提取样品、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原物不随卷保存,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毁。

  四、关于明显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通报

  工商机关在执法检查和接受举报投诉时,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要立即书面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工商机关向公安机关通报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应当附有通报函及相关材料。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逃匿及销毁证据或转移、隐匿涉案财物的,工商机关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并在1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公安机关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派员调查,自接到通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侦查并书面通知工商机关,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书面通知不予立案的,工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工商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办理。

  五、关于公安机关对涉嫌行政违法案件的移送

  公安机关对于工作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由工商机关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在作出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依法将案件材料移送工商机关,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行政违法案件,工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工商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公安机关。

  六、关于对工商、公安机关不移送、不受理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

  对于公安机关不受理工商机关移送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或者立案后又撤销案件等问题,工商、公安机关可以协商或者提请上级机关协调解决;仍有异议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工商机关提出的立案监督建议,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

  对于工商机关不移送或者逾期未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等问题,公安、工商机关可以协商或者提请上级机关协调解决;仍有异议的,公安机关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纠正。人民检察院发现工商机关不移送或者逾期未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向工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建议其移送,工商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移送,并将有关材料及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工商机关仍不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并函告上级工商机关,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工商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七、关于在执法办案中相互协助调查

  工商机关在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当将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连同案件其他有关材料一并移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工商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难以确定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但确有重大犯罪嫌疑,公安机关应当支持、会同工商机关开展进一步调查工作,彻查案件事实。工商机关在执法办案时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的嫌疑人可能逃匿、销毁证据或者转移、隐匿涉案财物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应当迅速派员介入,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立案侦查。对于以暴力、胁迫等方式阻碍工商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处理。

  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或者疑难复杂的重大涉嫌犯罪案件,公安、工商机关可以采取组成联合工作组等形式,共同商定工作策略和步骤,联合打击,形成合力,深挖首要违法犯罪分子,彻底摧毁犯罪网络,必要时请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研究案件。上级公安、工商机关可以对重大涉嫌犯罪案件开展联合督办,加强指导协调力度,确保严格依法办案。

  八、关于案件咨询

  工商机关就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保全、违法犯罪行为人身份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就案件办理中的有关政策法规、企业信息及有关专业性问题等咨询工商机关,受咨询的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书面咨询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涉案商标是否属于相同商标、涉案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商标权利人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是否有效、涉案广告是否属于虚假广告等一般法律、事实问题,可以直接进行认定;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专业问题,需要向国家工商总局有关部门咨询的,各地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公安部主管业务局向国家工商总局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国家工商总局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及时反馈。

  九、关于案件信息共享

  各级工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推进工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纳入电子政务建设规划,实现有关违法犯罪案件的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尚未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的,工商机关对于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案件的主要信息(包括主体信息、简要案情、处罚结果等),每年度向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通报一次;有条件的地方,工商机关、公安机关可以探索通过建立协作办公室、互派执法协作员等方式,依托本部门信息数据库,按照有关查询规定,实现案件信息即时查询和信息共享。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进行排查分析,对可能涉嫌犯罪的,应当向工商机关查询案件,必要时直接立案侦查,并于作出立案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工商机关,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进行梳理研究,认为需要移送的,应当向工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工商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移送,并将有关材料及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十、关于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工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相互通报查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两法衔接工作的有关情况,交流重要的执法办案信息,研究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两法衔接工作的对策,必要时可以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衔接工作规程。

  十一、关于加强执法培训和监督等机制建设

  工商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运用实习教学、以案代训、培训班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业务培训,重点加强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业技能等方面的教学。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每年要举办一次联合培训。各级工商、公安机关应当强化层级监督,通过案件评查、专项检查等措施,督导下级执法办案部门依法移送、及时受理,并将衔接配合工作纳入部门考核评价体系当中,对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联合表彰奖励,不断提升公安、工商机关执法办案的水平和案件移送的成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春运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春运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0]30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2011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经商有关部门,2011年春运从1月19日开始至2月27日结束,共计40天。据预测,春运期间,全国旅客运量将达到28.53亿人次,比上年春运增长11.6%,其中铁路2.3亿人次,增长12.5%;道路25.56亿人次,增长11.6%;水运3500万人次,增长6%;民航3220万人次,增长10.8%。切实做好春运各项工作,努力满足旅客出行需要,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谐社会建设,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具有重要意义。现将春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完成春运任务

春节是我国最重要的传统节日,新春佳节全家团聚是人民群众最迫切的愿望。做好春运工作,不仅是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科学组织、安全第一、以客为主、优质服务”的原则,认真扎实地做好2011年春运的各项工作。

各省区市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春运工作领导机构,全面负责本地区的春运工作。承担领导机构办公室工作的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贸委、经委、工信委、工信厅)或综合交通管理部门,要抓好本地区春运的综合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提前制定春运工作方案,及时协调处理春运中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和各种问题。对春运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经费等,各地人民政府要予以保证。

二、强化协调配合,形成春运工作合力

春运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需要中央、地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各地要建立健全春运工作协调机制,省市之间、部门之间要形成信息交换、措施联动、预案对接的沟通机制,相互协作,形成合力。

一是运输部门之间要建立协作机制,互相支持,加强配合,最大限度地发挥综合运输能力,共同满足旅客出行需要。二是地方和运输部门要建立沟通机制,畅通渠道,在客流量及运力发生较大变化和调整时互相通报,做好旅客接转疏运工作。三是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之间要建立联动机制,遇到恶劣天气时采取统一的道路管制措施,努力保证道路畅通,采取较长时间交通管制时,要及时向相邻地区通报,确保不出现道路大面积拥堵。

各地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特别是社团组织和志愿服务人员的作用,调动其参与春运工作的积极性,共同做好2011年的春运工作。

三、完善应急预案,降低突发事件影响

为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春运期间不确定性事件的发生,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及特殊情况,降低危害和影响,确保春运顺利完成,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并进一步完善春运应急预案,建立准备充分、反应快速、应对准确、处置果断的应急反应机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掌握春运动态,对可能影响春运的事件,特别是苗头性事件要进行研究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避免事态扩大。一旦发生运力大幅下降、客流骤增、恶劣天气造成旅客大量滞留等突发事件,要针对事件发生的原因、规模和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态发展,尽快恢复运输秩序。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提前储备一定的应急运力和应急所需的各类物品,以备急需。

据气象部门预测,今年春运期间,有可能出现区域性低温和阶段性强降温过程。运输部门要及时了解中短期和恶劣天气的预测预报,提前采取应对措施。

四、科学调配运力,统筹兼顾客货运输

运输部门要在科学预测旅客运量和流向的基础上,加强运输组织,科学调配运力,适时加开车、船、飞机,保证运输紧张地区的运力供给,有条件的地区开行学生和进城务工人员专列专车,尽力满足不同时段、不同旅客的运输需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公交企业要做好客运枢纽的衔接疏运工作,新投入使用的枢纽要提前加增公交线路,方便旅客换乘。各地春运领导机构要协调油品供应企业提前落实油品资源,保证客运车辆的用油需求。

在做好旅客运输的同时,各运输部门要统筹安排好关系国计民生的生产和生活物资运输。要提前掌握春运期间煤炭、成品油、粮食、节日应市商品的运输需求,充分利用好春节客流低谷时段,采取突击抢运等措施,确保重点物资运输,保障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

五、落实安全措施,有效防范各类事故

春运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危和社会和谐稳定,是春运工作的首要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强化监督检查,切实落实好安全措施和责任。各有关部门和运输企业要加强对运输设施的安全检查和日常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严禁不符合条件的设施设备投入运行。要做好桥梁、道口、隧道、渡口的安全防范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采取教育、防范和处罚等措施,努力减少超速、疲劳驾驶、超员等违法违规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品货物运输的管理,防止事故发生。公安部门要加大对公路主干线、事故多发地段和易堵地点的交通指挥和疏导力度,确保道路畅通。

要继续加强安全宣传和对危险品的查堵工作,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及其它危险品乘坐车船、飞机。

六、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和谐春运氛围

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要牢固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创新服务方式,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各运输部门和企业要创造条件,延长服务时间,提供新型售票服务,方便旅客购票。对相对集中的进城务工人员、学生等旅客要组织团体订票和上门送票服务。要坚决打击“拉客”、“宰客”、“倒客”、倒卖车票、欺行霸市等非法活动,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运输企业要提高运输正点率,对延误的车船、航班要及时进行信息发布。

各地要加强价格和收费管理,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费、乱罚款行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有序流动的引导,配合运输部门做好有关服务工作。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开展进城务工人员平安返乡活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合作,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春运的有关政策和措施,及时发布春运动态,为旅客出行提供方便。

春运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要对本地区的春运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情况及时报送我委(经济运行调节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