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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43:54  浏览:98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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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等


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保[2009]2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的部署,扎实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经国务院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

  (一)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中低收入家庭比例高,特别是下岗失业、退休职工比较集中,群众要求改造的呼声强烈。实施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增强人民群众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二)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完善城市功能的客观要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城市现代化建设很不协调。实施棚户区改造,完善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集约利用土地,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三)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实施棚户区改造,既可以带动社会投资,促进居民消费,扩大社会就业,又可以发展社区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推进平安社区建设,是扩内需、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结合点。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四)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作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力争从2009年开始,结合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区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特别应加快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五)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依法拆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2.科学规划,分步实施。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3.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和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配套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切实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严禁大拆大建。

  5.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三、政策措施

  (六)多渠道筹措资金。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1.中央采取适当方式,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省级人民政府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项目。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2.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根据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要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

  3.鼓励采取共建的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七)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力度。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八)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严禁将已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对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

  (九)完善安置补偿政策。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通过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各地在保护被拆迁人利益的前提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

  四、组织实施

  (十)落实工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对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负责监督考核。市、县人民政府是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部门责任、具体措施,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和分配公平,确保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有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国有工矿企业要切实加强项目的组织实施,认真做好依法落实建设用地和筹集资金等相关工作。

  (十一)健全工作机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的重要问题,各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工作指导。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税收支持政策;国土资源部负责完善土地供应政策;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地方各级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

  (十二)编制规划计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结合起来,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市、县人民政府要编制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因地制宜地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省级人民政府要抓紧编制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

  (十三)确保工程质量。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要优化新建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基本居住需要。要按照节能省地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有关住房质量、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十四)强化监督检查。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全方位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各种问题,坚决制止棚户区改造中损害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分别于每年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半年工作进展情况、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及土地供应开发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各级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有效使用和安全等各环节的监督。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用地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十五)加强宣传引导。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取得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的理解和支持,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正在实施的国有林区、垦区和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按现有政策继续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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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1-2015年全国职业培训教材建设规划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2011-2015年全国职业培训教材建设规划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1]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国务院有关人力资源工作机构:



为贯彻落实《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精神,加快职业培训教材建设工作步伐,我部研究制定了《2011-2015年全国职业培训教材建设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组织贯彻实施。



附件:2011-2015年全国职业培训教材建设规划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2011-2015年全国职业培训教材建设规划

为满足职业培训事业发展需要,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全面、协调、持续推进职业培训教材建设工作,构建职业培训教材建设与职业培训发展良性互动工作格局,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及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以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为宗旨,以提高劳动者的综合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为核心,坚持“服务中心、健全制度、统筹指导、整体推进”,促进“教材研究、教材开发、教材使用、教材检查和评价反馈”五环联动,进一步扩大教材规模,强化教材质量,增强教材的针对性、适用性、先进性、实践性和科学性,完善教材研究机制及实验和评价反馈机制,推进教材使用管理制度建设,加强教材宣传推广,全面提高教材建设工作水平,为职业培训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教材保障。
(二)发展目标
——进一步扩大职业培训教材开发规模,持续提升教材质量。开发国家级教材3000种,修订国家级教材1000种,累计开发各级各类国家级教材4000种,其中示范性精品教材500种;开发具有地方、行业特色的教材1000种。
——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教材宣传推广,促进教材开发成果在职业培训中的应用。构建教材信息网络,大力开展教材教法师资培训,进一步增大教材宣传推广覆盖面,推动教材开发新成果、新技术及时、有效应用于职业培训工作中。
——进一步完善教材研究机制,有力支撑教材建设。构建教材办公室统筹指导、各方协同参与的研发工作格局,有效开展重点教材课题项目研究。
——进一步强化教材实验和评价反馈机制,扩大教材实验范围。建立国家级教材实验基地100个,及时反馈教材实验信息。多方收集教材评价意见,不断提高教材实验与评价反馈成效。
——进一步推进教材使用管理制度建设,切实发挥教材在培训中的作用。以强化教材管理为重点,健全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国家级教材使用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国家级教材使用率。

专栏1:“十二五”时期主要指标
指 标 2011-2015年目标(种)
开发国家级教材 3000
修订国家级教材 1000
评选精品教材 500
开发地方、行业特色职业培训教材 1000

二、主要任务
2011—2015年期间,职业培训教材建设工作要紧紧围绕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发展需求,以推进“两级开发”、实施“两个计划”、完善“两个机制”为重点,统筹国家级教材和地方、行业教材开发,加强教材研究和宣传推广,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职业培训教材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
(一)以高技能人才培养、技工教育改革发展和劳动者终身培训为重点,推进国家级教材开发
——围绕高技能人才培养需要,加快配套教材开发。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优化和技术升级需要,以国家“十大”振兴产业和新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和信息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养为重点,扩大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教材及高技能人才培训教材开发规模,实现教材基本覆盖高技能人才培养急需和紧缺职业(工种)。五年内,组织开发高技能人才培训教材800种。
——以促进技工教育改革发展为目标,不断推进“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教材开发。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总体部署和工作安排,按照“一体化”课程标准,认真总结教材开发和课程试验工作成果,稳步推进相关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材开发。配合技工院校新专业建设,大力加强技工教育教材开发工作,推动技工院校教材改革向深度、广度发展。五年内,组织开发技工院校“一体化”教材、新专业教材及相关配套用书1200种。
——围绕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扩大相关教材品种。以劳动者达到上岗技能要求或掌握初级以上职业技能为目标,以通俗易懂、实用管用为原则,开发面向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的就业技能培训教材以及新成长劳动力劳动预备制培训教材。科学分析企业岗位培训的特点,大力开发与企业培训相适应的模块式培训教材,不断满足不同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需要。根据不同创业者的特点,运用案例剖析、政策解读等形式,开发企业开办、运营管理、绩效评估等方面分层次、系列化、专业化的创业培训教材,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五年内,组织开发就业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等职业培训教材1000种。

专栏2:国家级教材开发重点领域
重点领域 2011-2015年目标(种)
高技能人才培训教材 800
技工院校“一体化”教材 300
技工院校新专业教材 900
就业技能培训教材 200
劳动预备制培训教材 200
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教材 400
创业培训教材 200

(二)统筹发展,推进地方、行业教材开发
继续实行“统筹指导、两级规划、分工实施”和“用户评估、专家评审、向社会推荐”的开发工作机制。按照“有序开发、强化质量、突出特色”的原则,充分调动地方、行业开发教材的积极性,开发满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自身需求的教材,形成有特色、有规模、与国家级教材相互补充的地方、行业教材体系。五年内,开发、评审并推荐地方、行业教材1000种。
(三)强化教材质量,推进精品教材建设
密切关注企业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发展动向,及时修订教材内容;把握现代教育培训技术发展趋势,不断改进教材呈现形式;紧跟职业发展和岗位变迁,不断完善教材品种。加大与教材相配套的立体化教学资源的开发,发展以数字化内容、数字化生产和网络化传播为主要特征的数字化教材,形成多种形式的数字化教学资源。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引进、吸收国外优秀职业培训教材成果,不断提高教材开发水平。实施精品教材建设计划,加快建设一大批质量高、使用范围广、社会效益好、覆盖技工院校骨干专业和劳动者就业的重点职业领域的精品教材。定期组织开展精品教材评选活动,向社会公布、推荐精品教材,使之在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中发挥示范作用。五年内,修订国家级教材1000种。在开发和修订的4000种国家级教材中,评选、推荐精品教材500种。

专栏3: 精品教材建设计划
主要内容 年 度
组织制定《精品教材评选标准》 2011年
评选、推荐精品教材200种 2012年
评选、推荐精品教材300种 2013-2015年

(四)加强教材宣传推广,指导教材选用
实施国家级教材宣传推广行动计划。建立由教材办公室、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教研室(职业能力建设处)、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教材使用管理负责人组成的三级信息网络,及时传递教材建设信息。大力开展教材教法师资培训,举办技工院校公共课、骨干专业及新专业教材教法师资培训班,宣传国家级教材建设成果,讲授先进教学理念、教学方法,提高技工院校一线教师运用国家级教材水平,力争使开设相关专业(课程)技工院校参训面达到50%以上。在国家重点技工院校和大型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样书展示架,及时宣传、展示国家级教材,力争5年内国家重点技工院校样书展示架覆盖率达到50%以上。依托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材代理发行站,每年春、秋两季开展形式多样的国家级教材巡展活动,为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选用教材提供便利条件。



专栏4: 国家级教材宣传推广行动计划
主要内容 组织单位
建立由教材办公室、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教研室(职业能力建设处)、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教材使用管理负责人组成的三级信息网络 教材办公室
开展教材教法师资培训,开设相关专业(课程)技工院校参训面达到50%以上 教材办公室,各省(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
建立国家重点技工院校样书展示架,覆盖率达到50%以上 教材办公室
进行国家级教材巡展活动,各省(区、市)每年举办一次以上 教材办公室,各省(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教材代理发行站

(五)完善教材研究机制,进一步深化教材研究
紧密结合教材建设工作需要,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规律、专业与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方法、教材运用成效评价等方面的研究,遴选、确立一批关系教材建设全局及对教材开发、应用具有支撑作用的重点课题项目进行集中攻关,为教材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方法指导。充分动员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研机构、技工院校及其他科研机构的研究力量,逐步形成教材办公室负责、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研机构协同、技工院校参与的教材研究工作机制,推动研究工作持续、深入开展。
(六)完善教材实验和评价反馈机制,不断提高教材建设水平
吸引更多有条件的技工院校参与教材实验,不断扩大教材实验基地数量和实验教材规模。加强对教材实验工作的指导,全面收集教材实验第一手信息资料,不断提高实验工作的成效。通过网上评价、专家评价等收集评价反馈意见,增强评价反馈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加强对评价意见的分析研究,不断提高教材建设水平。五年内,建立教材实验基地100个,组织对重点国家级教材进行实验。通过全国职业培训教材网,对国家级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持续开展网上评价。

专栏5:教材实验
教材实验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实验教学和深入的分析研究,对教材体系结构和内容方面的适应性、科学性、实用性、先进性和创新性以及教材的制作质量等进行评价。技工院校按照教材办公室制定的教材实验项目申报条件进行申报,经批准后,确定为教材实验基地。教材实验工作结束后,教材办公室组织有关教学专家、行业专家对实验成果进行验收,评选优秀实验基地和实验成果,并予以表扬。

三、保障措施
2011-2015年期间,以加强教材建设组织领导、加大经费投入、健全质量保障体系、推进制度和队伍建设为抓手,为教材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可靠保障。
(一)加强教材建设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重视教材建设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职业培训教材建设纳入职业培训工作全局,与其他职业培训工作一起布置、一起实施、一起检查、一起总结,对教材建设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形成政策措施完备、部署推动有力、衔接协调顺畅的教材建设工作运行机制,推动职业培训教材建设实现更大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培训教材工作委员会统筹指导,负责做好包括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公共课教材,跨地区、跨行业使用的专业课教材,以及关系国计民生或涉及面广的重要职业的国家级教材建设工作。各地区、行业在协助做好国家级教材建设相关工作的同时,根据所在区域、行业实际,积极开展具有地方、行业特色的职业培训教材建设。国家级教材与地方、行业特色教材建设协同推进,形成分工明确、领导有力的教材工作格局。
(二)加大教材建设经费投入
多方筹措资金,逐步加大对教材建设工作的经费支持力度,扶持教材基础理论研究,以及高技能人才培训教材开发、数字化教学资源建设等工作。发挥国家级教材出版单位力量,保障教材开发、实验、宣传推广等工作的经费投入。各地区、各行业要通过积极争取财政支持等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地方、行业教材建设工作经费。
(三)健全教材质量保障体系
严格教材评审工作程序,重点抓好教材开发成果评审,确保教材开发质量。职业培训教材工作委员会抓好国家级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评审,组织技术专家和编审专家认真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合格的教材,向社会公布。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材开发管理有关规定,地方、行业做好本地区、本行业职业培训教材送前的遴选、自评工作,确保推荐地方、行业教材的质量。教材办公室加强对国家级教材和地方、行业教材使用意见的收集和分析,推动教材质量稳步提高。
(四)推进教材使用管理制度建设
坚持国家级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公布推荐制度,每年公布评审合格的新开发教材目录,汇编制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推荐用书目录》,指导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选用教材。完善教材规范选用制度,明确各类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选用要求,将国家级教材使用情况与技工院校、培训机构教学质量评估、地区整体培训情况评价挂钩,纳入国家和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指标体系。建立教学与教材使用检查通报制度,通过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自查、地区普查、全国抽查等方式,督促、指导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规范使用教材;对教学和教材使用规范的地区、技工院校、培训机构予以通报表扬,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强化盗版国家级教材查处制度,依托新闻出版、公安等部门,加大对盗版教材的查处打击力度,杜绝盗版教材进校园、进课堂。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指导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落实教材使用管理要求,细化教材使用管理责任,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国家级教材的使用率。
(五)推进教材工作队伍建设
充分发挥职业培训教材工作委员会职能,加强技工院校教材专业委员会、职业培训和鉴定教材专业委员会、教材使用指导委员会、教材建设企业专家委员会建设,深入研究相关问题,切实推动教材建设工作。
充分调动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师、科研机构研究人员以及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参与教材建设积极性,打造一支熟悉技能培训教学、了解技术发展趋势、具备扎实文字功底的职业培训教材编审专家队伍,为开发高质量的教材提供人才保证。以国家级教材出版单位发行人员为骨干,以各地代理发行站人员为依托,构建一支敬业奉献、业务能力强的发行人员队伍,及时、高效地把教材送达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对编审专家队伍、发行人员队伍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行业要将贯彻实施本规划作为促进职业培训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进行部署和推动。以本规划为基础,制定支持国家级教材建设和地区、行业教材发展的工作计划,将教材建设纳入地方、行业职业培训事业发展规划,形成上下贯通、紧密衔接的全国职业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实施体系。
(二)加强对规划任务的落实安排
职业培训教材工作委员会根据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事业发展要求,制定年度教材建设工作任务目标。同时,指导各地区、各行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立年度教材建设工作任务,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各相关工作任务的进度安排,切实推动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
(三)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和评估
各地区、各行业每年年底前向职业培训教材工作委员会上报教材建设年度工作情况,重点反映工作成效、主要措施、存在问题和政策建议。职业培训教材工作委员会根据各地区、各行业上报信息,对规划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制定对策措施,指导和督促规划任务的完成,促进教材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关于印发市政府总值班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政府总值班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办公室各科室:
现将《市政府总值班室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市政府总值班室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值班管理,规范值班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确保全市政府系统联系畅通、反应迅速、处置紧急重大情况及时,特制定本规则。
一、市政府总值班室的主要职责:负责市政府日常值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包括安排值班人员、协调代换班、协助值班人员处理紧急信息、编辑《值班摘报》。
二、带班领导的主要职责:检查值班人员到岗情况,协调处置值 班紧急事件。带班领导要保持与值班人员联系通讯畅通,因出差等原因确实不能履行职责,要将情况通知总值班室,总值班室再报告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安排其他县级领导带班。
三、值班人员的主要职责:负责接收、传达和处理值班电话、紧急公文;及时报送、传达紧急信息;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传报群体来访信息;编辑《值班专报》。
四、值班信息的处理程序
1、非工作时间的值班信息处理程序。
(1)省委、省政府和省直部门及其它设区市的重要电话,必须做好电话记录,并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如有必要,由带班领导征求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意见后,向市政府有关领导报告。
(2)对本市各县区或部门反映的安全事故、群体事件、自然灾害和疫情等紧急信息,必须做好电话记录,并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如有必要,在征求带班领导意见后,向市政府有关领导报告、请示是否上报省政府;如需上报省政府,交信息科办理。
(3)对机要局转来的省委、省政府等上级内部传真电报,必须及时将主要内容报告带班领导和分管副秘书长,如属特提电报,还应向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汇报。必要时,应将特提电报呈送市政府有关领导。
(4)对来电来信反映在本市内务工经商、创办企业等方面遇到的各种困难和停水、停电、停气等群众生活、生产中需解决的问题,做好电话记录。凡能立即办理或急需办理的,应及时直接通知有关单位,督促其做好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来电人;若遇重大情况或不能立即办理的,应将有关情况报告带班领导;对需调查、协调才能解决的问题,由值班人员编辑《值班专报》,工作日呈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签,提出拟办意见,再交对应专业科室办理。
(5)对非工作时间来市委、市政府两办大楼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应及时报告带班领导,通知市信访局等相关部门。
2、工作时间值班信息处理程序。
(1)省委、省政府和省直部门及其它设区市的重要电话,必须做好电话记录,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汇报值班分管领导处理。
(2)对本市各县区或部门反映的安全事故、群体事件、自然灾害和疫情等紧急信息,必须在做好电话记录后,交信息科按《市政府办公室紧急信息处理办法》处理。
(3)对机要局转来的省委、省政府等上级内部传真电报,及时交秘书科处理。
(4)对来电反映在本市内务工经商、创办企业等方面遇到的各种困难和停水、停电、停气等群众生活、生产中需解决的问题,做好电话记录。凡能立即办理或急需办理的,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督促其做好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来电人;若遇重大情况或不能立即办理的,应将有关情况报告带班领导;对需调查、协调才能解决的问题,由值班人员编辑《值班专报》,呈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签,提出拟办意见,再交对应专业科室办理。
(5)对工作时间来市委、市政府两办大楼的群体性上访事件,要及时报告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并协助做好安全、保卫、疏导工作。
五、值班要求
1、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在带班和值班期间不得擅自缺岗、离岗和玩忽职守。若有贻误,追究责任。
2、值班人员接听电话,应记录好来电人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来电时间、主要内容等。
3、按时交接班,并做好交接班有关工作,包括重要事项及未完成工作的交代等。
4、凡紧急信息,要迅速传送,不得延误,如需上报省政府,交信息科办理。
5、值班人员因有事换班的,应报总值班室;如需总值班室安排代换班的,应提前1—2天报总值班室,以便安排代班人员。
6、需调查、协调才能解决的《值班专报》,专业科室应在收件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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