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考试录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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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考试录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规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考试录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规定
1991年1月23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布市府令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正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优化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队伍,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录用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处和处以下职位,区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科和科以下职位,县(市)级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工作人员,必须经过考试。
第四条 录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录用机关工作人员的考试分为甲种考试、乙种考试、特种考试。
第六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考试部门
第七条 市人事部门是全市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有关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方面的规定。
(二)制订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考试录用市级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组织工作。
(四)对区、县(市)和用人单位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五)承办职权范围内有关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区、县(市)人事部门负责本区、县(市)的考试录用工作,并受市人事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市、区、县(市)人事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组成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监督委员会。
第十条 市、区、县(市)各部门须在每年十二月向同级人事部门申报下一年度录用计划,由人事部门审定。必要时也可临时申报。
第三章 甲种考试
第十一条 甲种考试,适用于录用担任非领导职务的行政执行类机关工作人员。
甲种考试分为高、中、初三等。
第十二条 报考甲种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享有公民政治权利。
(二)拥护四项基本原则。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精神。
(四)报考初等考试者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报考中等考试者应具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报考高等考试者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下。
(六)符合市人事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前款(四)项规定的学历限制和(五)项规定的年龄限制,经市人事部门批准,也可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 甲种考试的基本形式为笔试和面试。
第十四条 甲种考试每年举行一至两次,考试时间由人事部门确定,必要时可举行临时考试。
第十五条 甲种考试,由市、区、县(市)人事部门按下列程序组织:
(一)笔试前一个月发布招考通知。
(二)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三)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
(四)按规定时间、地点举行笔试。
(五)组织笔试合格者到指定医院体检。
(六)对体检合格者进行面试。
(七)综合评定面试合格者的成绩,排出录用候选人顺序,张榜公布。
第四章 乙种考试
第十六条 乙种考试,适用于录用专门技术类机关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报考乙种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
(二)持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专门技术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下。
(四)符合市人事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八条 乙种考试,采取测验专业技能的形式,考察应考者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拟任职务的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九条 乙种考试由用人单位组织,市、区、县(市)人事部门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乙种考试由用人单位按下列程序组织:
(一)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一)、(二)、(三)项规定组织公开报考。
(二)对具备报考资格者进行专业技能测试。
(三)确定合格者名单,并进行全面考核。
(四)根据测试和考核的综合结果,经组织合格者到指定医院体检后,确定拟录用人员。
第五章 特种考试
第二十一条 特种考试,适用于录用担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报考特种考试的人员可推荐产生,也可在指定范围内公开报名产生。
第二十三条 报考特种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
(二)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三)身体健康。
第二十四条 特种考试由用人单位组织;属于各级人民政府任免的,由市、区、县(市)人事部门或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
第二十五条 特种考试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组织报考。
(二)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
(三)对应考者进行以工作实绩为主的全面考察,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四)对应考者进行模拟考试、答辩、论文审查或进行笔试。
(五)组织考试合格者到指定医院体检。
(六)确定合格者名单。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市)人事部门或有关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对不属于人民政府任免的特种考试应考者直接考试,并确定合格者名单。
第六章 录用
第二十七条 录用甲种考试的机关工作人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区、县(市)人事部门根据报考志愿,按一定比例向用人单位推荐录用候选人。
(二)用人单位对录用候选人进行考核,确定录用名单。
(三)用人单位按审批权限将录用名单报人事部门办理录用手续。
第二十八条 录用乙种考试的机关工作人员,由用人单位拟定录用名单,按审批权限报人事部门办理录用手续。
第二十九条 录用特种考试的机关工作人员,属于各级人民政府任免的,按管理权限报批;属于其他人员,由人事部门审批,并办理录用手续。
第三十条 甲种考试录用候选人名单有效期,到同类职位举行下次考试时为止。
第三十一条 在录用机关工作人员时,对符合某些职位任职条件的转业军官,予以适当照顾。
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在录用机关工作人员时,对少数民族应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应届中专以上毕业生进机关,要根据职位需求,参加专门组织的考试,获得推荐资格。
第七章 试用和培训
第三十二条 经考试录用的人员须接受培训。对培训结业考试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三十三条 经甲种考试录用的人员,试用期为一年,经特种、乙种考试录用的人员,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方可正式任职;对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三十四条 经考试录用的机关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或培训期间的管理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考试经费,由用人单位和考生共同承担。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市)国家行政机关选用的工勤人员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浅谈犯罪构成的重要性
由于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是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因此,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任何行为,凡是符合某种犯罪构成的,就成立犯罪;凡是不符合犯罪构成的,就不成立犯罪。就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而言,除了犯罪构成之外没有别的标准,也不能在犯罪构成之外附加其他任何条件。所以,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惟一法律标准。由于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因而与符合犯罪构成的事实(犯罪构成事实)有别:前者是法律规定,后者是具体事实。二者的联系也显而易见:具体事实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时,才能称为犯罪构成事实。
犯罪构成及其理论是罪刑法定主义的产物。罪刑法定主义要求刑法明文、明确规定各种犯罪的成立条件与法律后果,犯罪构成正是犯罪成立条件,因此,犯罪构成使罪刑法定主义得以实现。罪刑法定是法治在刑法领域的体现,又是保护合法权益与保障公民自由的要求,所以,犯罪构成对实现法治、保护合法权益与保障公民自由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说,犯罪构成具有针对犯罪人的恣意而保护社会、针对社会的恣意而保障犯罪人的双重保障机能。
犯罪构成作为法律规定,对刑事司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1.它为区分罪与非罪提供了法律标准。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就成立犯罪,否则便不成立犯罪。
2.它为区分此罪与彼罪提供了法律标准。不同的犯罪存在各自不同的犯罪构成,符合不同的犯罪构成就成立不同的犯罪。
3.它为区分一罪与数罪提供了法律依据。区分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基本上是以犯罪构成为法律标准的:行为符合一个罪的犯罪构成就成立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罪的犯罪构成的便成立数罪。
4.它为区分重罪与轻罪提供了法律依据。犯罪构成的内容不同,其所反映的社会危害性就不同,人们从某种犯罪构成便可知道该罪的轻重。
作者:美溪区人民法院 赵冶萍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卫生系统生物医学实验室脊髓灰质炎病毒封存登记清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卫生系统生物医学实验室脊髓灰质炎病毒封存登记清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6〕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自卫生部、教育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国科学院5部委确定在全国开展实验室脊髓灰质炎野病毒封存与处理工作以来,各地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登记和脊灰野病毒封存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根据世界卫生组织《脊髓灰质炎野病毒封存全球行动计划(第二版)》提出的新要求,以及对我国前期封存工作的评估意见,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部决定于今年5~8月份在全国卫生系统开展生物医学实验室脊灰病毒封存登记清册工作。
脊灰野病毒封存与处理是维持无脊灰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我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成立了国家脊灰病毒实验室封存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脊灰封存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落实全国脊灰病毒封存相关的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清册等工作,各地也应成立相应的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要强化组织协调,认真组织对所有相关实验室进行清册,按要求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清册工作中的安全。请各省于5月15日前,将省级脊灰病毒实验室封存工作办公室人员名单、联系方式报国家脊灰封存办公室。
为指导各地开展本次生物医学实验室脊灰病毒封存登记清册工作,我部组织专家制定了《全国卫生系统生物医学实验室脊髓灰质炎病毒封存登记清册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日
全国卫生系统生物医学实验室脊髓灰质炎病毒封存登记清册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卫生部、教育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科学院5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实验室脊髓灰质炎野病毒封存与处理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1]4号)的精神,按照世界卫生组织《脊髓灰质炎野病毒封存全球行动计划(第二版)》提出新的要求和2004年对我国前期封存工作的评估意见,规范和科学地指导卫生系统开展生物医学实验室脊髓灰质炎病毒封存登记清册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本次登记清册的范围:卫生系统内所有的生物医学实验室,包括微生物学实验室(细菌、病毒、寄生虫、真菌等)、病理学实验室、神经学实验室、胃肠学实验室、环境学实验室。
二、登记清册工作自2006年6月12日开始,8月31日截止。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培训阶段。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疾控中心)组织省级骨干进行技术培训,各省开展逐级培训,于6月9日前结束;
(二)现场登记清册阶段。卫生系统生物医学实验室开展现场登记清册工作,填写有关报表并上报,于6月26日前结束;
(三)数据收集入库阶段。县、市、省逐级上报有关数据,按要求录入数据库。各省于7月26日前完成本省数据收集、汇总和录入数据库和上报工作。
三、本次登记清册数据录入《国家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暨脊灰病毒封存数据库》,按照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清册流程(见附录1)上报。数据库软件和使用说明可从中国疾控中心网站下载,网站为:http://www.chinacdc.net.cn。
四、登记清册的程序
(一)各生物医学实验室应按照《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暨脊灰病毒封存登记表》(见附表1)的要求,认真填报本实验室的基本信息、生物安全信息以及脊灰病毒、感染性材料和潜在感染性材料(相关定义和解释详见附录2)的保存信息,填写资料要求准确完整。
(二)各生物医学实验室所在单位填写《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汇总表(通用)》(附表2)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暨脊灰病毒封存证明》(附录3),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各生物医学实验室填写的附表1一并上报辖区县级负责脊灰封存的单位(以下简称负责单位)。省、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上述资料报同级负责单位。
(三)县级负责单位负责收集辖区内有关单位上报的资料,对上报的资料进行核实,并抽查上报单位所报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缺项和错项的部分联系上报单位予以更正。汇总上报资料并填写《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汇总表(通用)》(附表2),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各上报单位原始报表和附录3一并报送辖区市级负责单位。
(四)市级负责单位负责收集辖区内县级负责单位上报的资料,对资料进行核实,将所有原始资料录入到《国家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暨脊灰病毒封存数据库》,汇总上报资料并填写《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汇总表(通用)》(附表2),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后,连同数据库一并上报省级负责单位。原始报表及附录3由市级负责单位保存备查。
(五)省级负责单位负责收集辖区内市级负责单位上报的资料,对资料进行核实,合并市级数据库,汇总上报资料并填写《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汇总表(通用)》(附表2),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后,于2006年7月26日前,连同数据库一并上报中国疾控中心。市级数据库和报表由省级负责单位保存备查。
(六)中国疾控中心汇总分析全国生物医学实验室资料,并对全国生物医学实验室报告质量进行评估,撰写报告上报卫生部和国家脊灰证实委员会。
中国疾控中心脊灰封存工作的办公室联系方式:
办公地点:中国疾控中心7楼714室,
北京市宣武区南纬路27号,100050
联 系 人:侯晓辉、潘伟毅
联系电话:010-63171892
传 真:010-63171892
E-mail: noplc@chinacdc.cn
二00六年五月十日
附录1: 生物医学实验室脊灰封存登记清册工作流程图
附录2: 相关定义和解释
(一)脊灰野病毒
已知或被确信能够在环境中持续循环的脊灰病毒分离株,或者是目前所采用脊灰病毒参考株的母毒株。
(二)脊灰疫苗衍生病毒(VDPV)
具有持续的排毒能力,能够在社区内循环,通常在编码病毒基因VP1区全长序列上与脊灰疫苗株的差异介于1%-15%之间的脊灰病毒分离株。
(三) 脊灰野病毒感染性材料
已确诊为脊灰野病毒感染(包括VDPV)的临床材料,含有脊灰野病毒的环境污水和水样品,以及脊灰野病毒的复制产物,包括:
l 细胞培养分离物、参考病毒株、用于生产灭活疫苗的脊灰病毒
l 被感染的动物或动物材料,包括PVR转基因小鼠
l 具有脊灰野病毒外壳蛋白基因的实验室衍生产品
l 全长序列的RNA或者是带有脊灰野病毒外壳蛋白基因的cDNA
l 被具有编码脊灰野病毒壳蛋白基因的脊灰病毒感染的细胞
(四) 脊灰野病毒潜在感染性材料
粪便、呼吸道分泌物、环境污水和不论任何研究目的,在曾经有过脊灰野病毒流行(包括VDPV流行)地点采集的或来源不清、未经检测的水样品,以及含有上述材料的脊灰病毒敏感细胞或动物,包括:
l 为检测脊灰病毒和肠道病毒收集而未检测的样品
l 还没有被最终确定的肠道病毒细胞培养分离物
l 还未鉴定的脊灰病毒株
附表1 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暨脊灰病毒封存登记表
编号( )
一、实验室信息
单位名称:
部门名称: 实验室名称:
地址: 所属地国标码:
邮政编码: 所属系统:卫生部
实验室性质: (1参比/质控 2诊断 3生产 4研究 5教学)
实验室种类: (1公立医院 2私人医院(包括个体诊所) 3公共卫生机构 4综合大学 5医学院校 6科研院所 7其它)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联系人: 职位:
备注:
二、单位负责人信息
负责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三、实验室人员情况
实验室人员数
实验室人员技术职称
实验室人员学历
高级
职称
中级
职称
初级
职称
无职称
硕士及以上学历
本科
学历
大专学历
中专学历
中专以下学历
四、生物安全情况
实验室参加过生物安全技术培训人数: 人
实验室参加脊髓灰质炎实验室技术培训人数: 人
实验室生物安全柜数量: 台
实验室高压灭菌锅数量: 台
五、实验室调查结果
实验室是否有用于保存材料的冰箱/冰柜/液氮罐? 1是 2否 □
如果是,有多少台冰箱/冰柜? 台
其中 冰箱 台
低温冰柜 台
超低温冰柜 台
液氮罐 个
实验室是否进行细胞培养? 1是 2.否 □
如果是,是否保存以下细胞系 1是 2.否 □
(RD、Hep-2、L20b、La、Vero、和Hela )
实验室是否有生物材料储存目录 1是 2.否 □
储存时间最长的生物材料的存储日期: 年 月 日
实验室是否保存有以下脊灰感染性或潜在感染性材料? 1是 2否 □
1) 脊灰野病毒株及野病毒参考株、疫苗衍生(VDPV)株 1是 2否 □
2) 脊灰疫苗参考株/疫苗相似株 1是 2否 □
3) 由脊灰野病毒引起的脊灰病例的检测样品(粪便、脑脊液和未固定的尸检标本)
1是 2否 □
4) 其它病例的检测样品(粪便、脑脊液和咽拭子) 1是 2否 □
(保存一天以上的上述检测样品均选择“是”)
5) 含有脊灰野病毒外壳蛋白或其基因序列的研究材料 1是 2否 □
6) 感染了脊灰野病毒的动物研究材料 1是 2否 □
7) 任何用于病毒检测的环境样本(包括未检测的水和污水)1是 2否 □
8) 未定型的肠道病毒 1是 2否 □
9) 来自国外的粪便或咽拭子标本 1是 2否 □
如果选择以上任何一项“是”,请填写相应附表。
曾经保存过上述材料(请注明材料编号:_______,但是已经转移到下列地点:
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人(签字): 职务/职称:
单位负责人复核(签字):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表1.1 脊灰野病毒株、野病毒参考株及VDPV病毒株清单
序号
毒株实验
室编号
毒株来源
毒株血
清型
毒株性质
保存日期
数量
保存状态
控制措施
保存地点
是否向外单位分发
备注
每管毫升数
管数
填表说明:毒株来源指采集地。
毒株性质从以下选项中选择:1.脊灰野病毒 2.野病毒参考株 3.疫苗衍生株(VDPV)
保存状态从以下选项中选择:1.常温 2.冷藏 3.冷冻 4.超低温冷冻 5.液氮罐保存
控制措施从以下选项中选择:1.生物安全2级以下 2.生物安全2级 3.生物安全3级 4.生物安全4级
表1.2 脊灰疫苗株及参考株
序号
类别
保存数量(株)
保存状态
控制措施
保存地点
备注
填写说明:类别从以下选项中选择:1.疫苗参考株 2.疫苗相似株
保存数量:疫苗株数量统计时以保存病毒管数为准,即1+2型在一管内为一株。
控制措施从以下选项中选择:1.生物安全2级以下 2.生物安全2级 3.生物安全3级 4.生物安全4级
表1.3 脊灰野病毒株引起病例的检测样品
序号
类别
保存数量(份)
保存状态
控制措施
保存地点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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