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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0:16:09  浏览:86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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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7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

  为支持各地开展内河航道应急抢通工作,中央财政设立了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为加强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

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内河航道应急抢通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河航道包括:

  (一)《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中的内河高等级航道(不含长江干线);

  (二)国境国际河流航道;

  (三)其他重要航道。

  第四条 资金补助范围:

  (一)航道、整治建筑物、过船设施、航标等因洪水、枯水或流冰损毁所发生的应急抢修保通费用;

  (二)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应急抢修保通所发生的费用;

  (三)国境国际河流航道因国防、外交或特殊航行等需要所发生的应急抢通费用;

  (四)突发事件等其它原因应急抢修、保通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应急补助资金采取事后补助的方式,按照原则上不超过内河航道应急抢通工作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的50%给予补助。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于每年8月31日前联合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提出应急补助资金申请,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格式附后):

  (一)上一年度应急抢通工作总结及资金使用情况;

  (二)本年度应急抢通工作情况及相应的文字、图像资料。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申报材料,负责整理、汇总全国内河航道应急抢通完成情况,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提出本年度应急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建议。

  第八条 财政部对交通运输部提出的应急补助资金年度补助分配方案建议进行审核后,于每年9月30日前将资金下达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资金得到科学、合理、有效使用,具体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当地应急补助资金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对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方针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截留、挪用等行为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全国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申请报告附表.xls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1109/P020111008572841720990.xls

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
申请材料
(20 年度)









申报单位: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盖章)
(省级财政主管部门)(盖章)



二○ 年 月 日


编制要求

1 概述
1.1 基本情况
简述省区航道、航运和管理等基本情况。
1.2 航道及航道设施损毁情况
损毁原因、受损情况、对航运、通航安全及经济社会的影响等。
1.3 应急抢通实施总体情况
实施的项目、主要措施、工程量及费用等。
1.4 应急抢通的总体效果
主要包括航道及航道设施恢复、航道安全与保通、航运及经济社会效益等。
1.5 编制的主要依据
国家有关规定,国家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和定额等。
2 应急抢通项目实施情况
(每项应急抢通项目按以下要求编写)
2.1 ××应急抢通项目
2.1.1 时间、地点
应急抢通项目所在河流的名称、河段、航道养护等级和维护类别、损毁时间等。
2.1.2 应急抢通原因及必要性
因洪水、枯水、流冰等特殊水情,台风、泥石流、滑坡、地震等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其他原因,引起的航道及航道设施损坏、通过能力降低、滞航、堵航、断航、通航安全隐患等情况,或因国防、外交或特殊航行等需要,需对航道、整治建筑物、过船设施、航标等进行应急抢通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2.1.3 应急抢通项目内容及实施情况
2.1.3.1 测量
测量范围、测量方案、测量时间、测图比例及工程量等。
2.1.3.2 航标
航标配布现状、损毁情况、恢复与调整方案、实施时间及工程量等。
2.1.3.3 疏浚
航道出浅情况、疏浚方案、实施时间及疏浚工程量等。
2.1.3.4 整治建筑物
护岸、护滩、坝体等整治建筑物损毁情况、实施方案、实施时间及修复工程量等。
2.1.3.5 过船建筑物
过船建筑物水工结构、闸阀门、设备设施、引航道等损毁情况、实施方案、实施时间及修复工程量等。
2.1.3.6 其他
清障、扫床等抢通内容和航道工作码头、船艇、站房、观测、监控设施等损毁情况,实施方案,实施时间及工程量等。
2.1.4 应急抢通费用
测量、航标、疏浚、整治建筑物、过船建筑物等单价及费用。
2.1.5 应急抢通效果
主要包括航道及航道设施恢复、航道安全与保通、航运及经济社会效益等。
2.2 ××应急抢通项目


3 问题及建议

附件:
1.20 年度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汇总表;
2.图片及影像资料,主要包括损毁情况、修复过程、实施效果等;
3.气象、特殊水情、台风、冰情、泥石流、滑坡、地震等有关材料;
4.其他相关资料。
5.上一年度应急抢通工作总结及资金使用情况。
排版格式要求

按Word或Wps排版,页面设置参数为:
页边距:A4版面,纵向,上下边距各2.5cm,左边距3.0cm,右边距2.5cm;
版面:行距28磅,字符间距为标准。
题目:仿宋二号加粗。
标题:
一级标题:1 、2 ……小三号仿宋加粗;
二级标题:1.1、2.1 ……四号仿宋加粗;
三级标题:1.1.1、2.1.1 ……四号仿宋加粗;
三级标题下设标题依次排列为1.1.1.1……,四号仿宋不加粗。
标题左缩进0字符,章节序号与标题名之间空1个空格。
正文:四号仿宋,段首左缩进2字符,段前和段后均为0磅。英文用Times New Roman字体。
附表:A3版面,横向,表名居中,字体为黑体,字号为14,表内字体为仿宋,字号为8。
报告统一插入页码,下边距1.75cm,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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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准备金制度改革的紧急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准备金制度改革的紧急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分行,三峡分行,
济南、杭州、浦东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进一步完善存款准备金制度,理顺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关系,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8年3月21日起对现行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改革。为贯彻落实新的存款准备金制度,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对各国有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金融机构一般存款缴存范围。将金融机构代理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中的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划为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金融机构按规定比例将一般存款的一部分作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存入人民银行。
(二)将现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缴来一般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账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账户,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的“准备金存款”账户承担缴存准备金及日常资金支付清算功能;各分支行的“准备金存款”账户仅承担日常资金支付清算功能。
(三)将各国有商业银行法定存款准备率从现行的13%下调到8%。准备金存款账户超额部分的总量及分布由各总行自行确定。
(四)对各国有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法人统一考核。
1.各国有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自总行统一存入人民银行总行,人民银行总行按旬进行考核,即以当旬第5日至下旬第4日每日营业终了时,各总行存入的准备金余额与上旬末全行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得低于8%。
2.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在旬后5日内,应将汇总全行上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报送人民银行总行。按月将汇总的全系统月末日计表,报送人民银行总行。人民银行定期对各国有商业银行上报的有关数据进行稽核。从2001年1月1日起,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每日应将汇总的全系统一般存款? 喽畋砑叭占票恚ㄋ腿嗣褚凶苄小? 3.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当旬统一存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准备金低于上旬末一般存款余额的8%,人民银行总行对其不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六的利率处以罚息。各分支机构在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账户出现透支,人民银行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不按时报送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和按月报送月末
日计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八条予以处罚。上述处罚可以并处。
(五)统一国有商业银行准备金存款利率。将现行缴来一般存款利率7.56%和备付金存款利率7.02%,统一下调到5.22%。同业存款利率不得高于准备金存款利率。
二、人民银行对各国有商业银行的资金划转方式、资金安排及账户合并
(一)各国有商业银行所有分支机构缴存人民银行“缴来一般存款”必须全额逐级上划到总行。划转基数为1998年3月20日营业终了时各金融机构“缴来一般存款”账户的余额,划转日余额不足或超出部分,各金融机构在原备付金账户进行调整。
(二)各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在人民银行“缴来一般存款”账户的资金,由人民银行一次性全额、逐级汇总上划到人民银行总行为各总行开设的“缴来一般存款”账户。
(三)划转时间为人民银行县支行统一在3月31日上划完毕,二级分行于4月3日前汇总上划完毕,一级分行于4月5日前汇总上划完毕。
(四)资金安排及账户合并。资金划转结束后,4月10日前,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应将上月末一般存款余额表报送人民银行总行。人民银行总行将其上旬末一般存款余额的5%于4月11日从其“缴来一般存款”账户上划出,专项存入中国人民银行为其设立的“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的资金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支配和使用。
三、我行实施改革的有关要求
(一)调整我行缴存范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新的缴存款范围,重新调整我行缴存款范围,具体项目见附二。
(二)及时、准确核对划转基数,配合人民银行做好原备付金账户的调整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各分支行的划转基数为1998年3月20日营业终了时各金融机构“存中央银行一般性存款”账户的余额,应为各行按照原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计算的“存中央银行一般性存款”3月
10日余额,如3月20日实际缴存数与应缴存数相比不足或超出,则及时与当地人民银行协调,在原备付金账户进行调整后再全额划缴当地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向当地人民银行划缴“缴来一般存款”账户余额时,必须与当地人民银行核对相符,在相互办理签证后,再办理划转手续。同时为了? 阌谧苄姓莆崭鞣中械幕汕榭觯笆苯捎喽?见附四)及人民银行签证单一同报上级行,逐级汇总上报总行。考虑到有计划单列市的省分行其人民银行签证单中含计划单列市分行数据,故省分行与计划单列市分行应注意认真核对,对两行之间划转数据须盖上双方确认章后再上报总行? 4?月21日起,各分支行不再向当地人民银行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而改由总行统一缴存。
(三)根据我行资金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扩大原经营调节基金账户的核算内容。为适应中国人民银行准备金制度改革,总行决定在原“经营调节基金”科目下设立三个二级科目,即“调节基金”账户用于核算原各分行上交总行的经营调节基金;“法定准备金”账户用于核算各行按照新
的缴存比例8%上缴总行的准备金存款;“专项准备金”账户用于核算3月末各分行一般存款余额5%的资金。“专项准备金”由总行按照各分行3月末一般存款余额的5%,从上划的“缴来一般存款”账户划出,其余部分转入分行的“法定准备金”账户,超出或不足部分进行调整,调整办法另定
。存款准备金和专项准备金,利率定为 5.22%。
(四)加强备付金管理,积极配合总行做好全行的资金调度工作。为保证我行存款准备金能够及时足额上缴人民银行总行,各行要从大局出发,在保证正常支付的情况下,服从总行的资金统一调度,加强所管辖分支行的准备金存款账户核算与管理,提高资金的利用率。
(五)准确真实地反映与核算存款,提高报表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从4月份开始各商业银行总行按旬(旬后5日)将汇总的全行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每月月初5日内报送日计表余额(指试算平衡表)。因此总行特别强调各分行总账传输的报送时间,必须严格遵守总账上? 苄?计算中心)五日报、月报规定时间。为保证我行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数据质量的真实可靠,总行要求各分行对一般存款核算必须认真对待,每旬必须编制一般存款余额表(见附三:建设银行缴存一般性存款科目余额表),填写经办人、负责人名字,并装订成册,以备日后上级行检查。每? 囊话阈源婵羁颇坑喽畋硭屯都撇撇棵拧? (六)建立系统内存款准备金考核制度,严禁假账假数假表。根据准备金制度改革的要求,人民银行将实行统一法人考核,并定期对金融机构上报的有关数据进行稽核。因此总行将建立系统内存款准备金考核制度,实行按旬监测,按月考核。对当旬第5日至下旬第4日日缴存存款准备金日
余额与上旬末该行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低于8%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实行每日万分之六的利率罚息。对错报、漏报和虚报以及不按时上报总行规定的有关报表的行为,一经发现总行将比照《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
处罚。
(七)加强对本行资金和财务的测算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准备金制度的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程序复杂的工作,将对我行资金、财务带来很大的影响。各级行必须统一认识,密切配合,认真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做好各项工作。为能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全行的影响程度,各
分行要根据本行的实际情况,精心测算,并于4月8日前将组织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的有关情况、划缴“存中央银行一般性存款”统计表及执行结果上报总行计财部。联系电话:63965345,63974488-501房间。

附:一 建设银行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会计处理手续
一、账户的设置及使用
(一)在“经营调节基金”科目下增设“专项准备金”、“法定准备金”、“调节基金”三个二级科目。
1.“法定准备金”二级科目核算各级行按上旬末一般存款余额的8%缴存的准备金。该科目设“缴存上级行”户和“下级行缴存”户(按下级行设明细户),办理对下级行退缴时或向上级行补缴时记借方,办理对下级行补缴时或向上级行退缴时记贷方。
2.“专项准备金”二级科目核算各级行按1998年3月31日末一般性存款余额的5%缴存的资金。该项资金总行收到后,存入在人民银行总行开立的临时存款户,按人民银行总行有关要求支配和使用。该科目设“缴存上级行”户和“下级行缴存”户(按下级行设明细户)。
3.“调节基金”二级科目下设“调节基金”户,核算原在“经营调节基金”科目下“经营调节基金”户核算的内容,原核算方法、要求不变。
(二)各级行在“存中央银行一般性存款”科目余额划转完毕后,取消“存中央银行一般性存款”科目。
二、存中央银行一般性存款资金划转的会计处理
(一)划转存中央银行一般性存款资金的有关规定。
1.各级行在人民银行将我行存入的存中央银行一般性存款资金划转时,根据人民银行划转金额将“存中央银行一般性存款”科目余额全额转入“经营调节基金”科目下的“法定准备金”户中核算,待人民银行按1998年3月末一般存款的5%存入“临时存款”户后,总行按人民银行总行口? 都扑愀饕患斗中凶ㄏ钭急附穑嘤ψ式鹱搿白ㄏ钭急附稹被В患斗中屑捌渌粢酝绞胶涂诰蹲陨隙禄ㄏ钭急附稹? 2.为保证存中央银行一般性存款资金正确逐级划转,各级分支行应按人民银行要求同开户人民银行进行核对,相互签证,管辖行同时应向开户人民银行办理汇总签证。各级行签证后,将一联签证单(管辖行为汇总签证单)或其复印件先行电传上级行,同时将原件邮寄上级行。计划单列市
分行、苏州分行、三峡分行将一联签证单按要求电传和邮寄总行外,同时向其省行报送一份。
3.省分行及省会城市分行办理资金划转时,应与开户人民银行做好沟通并及时核对,收到人民银行未按隶属关系划转的回单,应及时请人民银行调账,并通知对方行。经与协商人民银行未调账的,收到回单行应将有关回单复印件送交对方行,两行可暂通过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科目
核算,上划结束后应无余额,确保划转的资金数字准确。
(二)划转存中央银行一般性存款资金的会计核算处理。
1.基层行划转的处理。基层行收到人民银行划转回单后,填制二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及人民银行回单分别作借、贷方记账凭证记账,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交计财部门。会计分录:
借:经营调节基金——法定准备金——缴存上级行户
贷:存中央银行一般性存款
2.管辖行的处理(开户人民银行按正常隶属关系办理划转的)。管辖行收到人民银行转来的基层行上划回单,填制二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人民银行回单及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分别作借、贷方记账凭证记账,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交计财部门。会计分录:
借:存中央银行一般性存款
贷:经营调节基金——法定准备金——××下级行缴存户
管辖行收到开户人民银行向上级行划转资金的回单,核算手续比照“1”处理。
3.有计划单列市分行(含苏州、三峡分行,不含深圳分行)的省分行处理。省分行如果收到开户人民银行转来的计划单列市分行上划存中央银行一般存款资金的回单,在确认无误后,填制二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人民银行回单及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分别作借、贷方记账凭证记账,一联
特种转账贷方凭证邮寄到总行。会计分录:
借:存中央银行一般性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暂收××计划单列市划交的法定准备金户
收到开户人民银行向总行上划资金的回单时,分别按省分行应上划总行金额和代计划单列市分行上划金额,各填制一式二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及人民银行回单分别作借、贷方记账凭证记账,一联应上划总行金额的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交计财部门。会计分录:
借:经营调节基金——法定准备金——缴存总行户
借:其他应付款——暂收××计划单列市划交的法定准备金户
贷:存中央银行一般性存款
4.总行资金的会计处理。总行收到人民银行总行转来的回单时,填制二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人民银行回单作“存中央银行存款”科目的借方记账凭证记账,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作贷方记账凭证记账,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交计财部门。会计分录:
借:存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存款
贷:经营调节基金——法定准备金——××下级行缴存户
省分行中含计划单列市分行数字时,根据省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提供数字与人民银行回单核对无误后,分别按省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提供的数字,各填制一式二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办理转账,同时将省行及计划单列市分行提供的凭证作附件,分录同上。
5.人民银行总行按建设银行1998年3月31日一般存款余额的5%金额,将资金从建设银行总行“准备金存款”户转入“临时存款”户时,以人民银行划转资金回单,作借、贷方记账凭证。会计分录:
借:存中央银行存款——临时存款户
贷:存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存款户
6.上划结束后,总行及各级分行根据总行要求及划转时间,依据1998年3月31日一般存款余额的5%从法定准备金户转到专项准备金户。填制两借两贷特种转账凭证,其中一借一贷作记账凭证,另两联作计财部门。会计分录:
上级行
借:经营调节基金——法定准备金——××下级行缴存户
贷:经营调节基金——专项准备金——××下级行缴存户
下级行
借:经营调节基金——专项准备金——缴存上级户
贷:经营调节基金——法定准备金——缴存上级户
三、法定准备金日常核算
(一)法定准备金缴存的基本规定。各一二级分行应按规定向上级行缴存法定准备金。法定准备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每个时期公布的法定准备金缴存范围和比例进行缴存,目前缴存比例为8%,缴存范围见附二,缴存时间为旬后4日内向上级行办理缴存调整。各级行处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旬(
月)末的试算平衡表(总账传输数据为准),按缴存范围编制“缴存一般性存款科目余额表”,据以按缴存比例计算出本次应缴金额和应调整缴存金额,通过清算系统办理缴存。计算缴存金额时,各一般性存款余额总和计至角分,调整金额计至万元,万元以下四舍五入。二级分行以下行处(不
含二级分行)是否执行向上级行缴存准备金,由二级分行确定。
(二)缴存存款的会计处理。
1.各级行向上级行调整缴存款的处理。补缴时,填制两借一贷特种转账凭证,一联借方特种转账凭证作借方记账凭证,一联贷方特种转账凭证凭以办理电子汇划手续,另一联借方特种转账凭证加盖转讫章后送计财部门,“缴存一般性存款科目余额表”作借方记账凭证附件。会计分录:

借:经营调节基金——法定准备金——缴存上级行户
贷: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组)往来户
退缴时,填制两贷一借特种转账凭证,一联贷方特种转账凭证作贷方记账凭证,一联借方特种转账凭证凭以办理电子汇划手续,另一联贷方特种转账凭证加盖转讫章后送计财部门,“缴存一般性存款科目余额表”作贷方记账凭证附件。会计分录:
借: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组)往来户
贷:经营调节基金——法定准备金——缴存上级行户
2.各级行对下级行缴存款调整的处理。下级行补缴时,收到清算部门转来的电子清算划收款专用凭证、电子汇划收款补充报单和委托电子汇划款项划收清单后,分别以专用凭证、补充报单作借贷方记账凭证,补充报单第三联送计财部门。会计分录:
借: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组)往来户
贷:经营调节基金——法定准备金——××下级行缴存户
下级行退缴时,收到清算部门转来的电子清算划付款专用凭证、电子汇划付款补充报单和委托电子汇划款项划付清单后,分别以补充报单、专用凭证作借贷方记账凭证,加填一联借方特转凭证送计财部门。会计分录:
借:经营调节基金——法定准备金——××下级行缴存户
贷: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组)往来户
3.对欠缴和缴存不足的处理。上级行发现下级行有欠缴或缴存不足的现象,按其少缴金额每天万分之六计收罚息。由会计部门填制特种转账借方、贷方凭证各一联,一联贷方特种转账凭证作贷方记账凭证,一联借方特种转账凭证凭以办理电子汇划手续。会计分录:
借: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组)往来户
贷: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下级行收到清算部门转来的电子清算划付款专用凭证、电子汇划付款补充报单和委托电子汇划款项划付清单后,分别以补充报单、专用凭证作借贷方记账凭证。会计分录:
借:金融企业往来支出
贷: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组)往来户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计财部门负责法定准备金的管理,会计部门负责法定准备金的核算。每月上下级行的计财部门、会计部门作好对账工作,按季发副本账页和对账单。
(二)财政存款仍向当地人民银行缴存,缴存的方法、要求及核算手续不变,缴存范围详见附二。
(三)专项准备金具体使用的核算手续及要求,按总行以后通知办理。

附:二 建设银行缴存款范围
一、财政存款
201 集中上交中央财政资金
203 集中上交地方财政资金
210 待结转财政款项(轧差后贷方余额)
623 代收个人购买国库券款项(减:624兑付个人国库券本息款项)
625 代收单位购买国库券款项(减:626兑付单位购买国库券本息款项)
627 代收国家其他债券款项(减:628兑付国家其他债券本息款项、630
兑付国家投资公司债券本息款项)
二、一般存款
151 中央预算内基建资金存款
153 中央预算内地勘资金存款
155 地方预算内基建资金存款
157 地方预算内地勘资金存款
205 财政性定期存款
206 特种存款
207 机关团体存款
208 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209 地方财政贴息资金
211 建设单位预算存款
217 地质勘探单位存款
218 市政公用单位存款
219 待转自筹基建存款
223 自筹基建资金存款
225 建设单位专项资金存款
227 技术改造资金存款
231 煤代油专用资金存款
233 建安企业存款
239 房地产开发企业存款
241 对外承包企业存款
243 基建物资供销企业存款
253 保险公司存款
255 代理发行股票债券存款(轧差后贷方余额)
257 特种事业存款
261 其他资金存款
263 工业企业存款
265 个体及私营企业存款
267 国家投资公司存款
269 地方投资公司存款
271 信托资金存款
273 商业企业存款
275 特种企业存款
277 信用卡存款
281 定期存款
283 住宅储蓄存款
287 活期储蓄存款
289 保值定期储蓄存款
291 单位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
295 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297 单位通知存款
431 中央预算基建贷款基金(减:432中央预算基建贷款)
435 清理拖欠设备贷款基金(减:436清理拖欠设备贷款)
437 煤代油基建贷款基金(减:438煤代油基建贷款)
441 地方预算基建贷款基金(减:442地方预算基建贷款)
449 地方基本建设基金(减:450地方基本建设基金投资公司贷款)
451 中央委托贷款基金(减:452中央委托贷款)
453 地方财政委托贷款基金(减:454地方财政委托贷款)
455 地方其他委托贷款基金(减:456地方其他委托贷款)
459 国家投资公司基建基金委托贷款基金(减:460国家投资公司基建基金委托贷款)
467 国家基本建设基金(减:468国家基本建设基金部门贷款、466国家基建基金投资公司贷款)
469 国家投资公司其他委托贷款基金(减:470国家投资公司其他委托贷款)
479 地方投资公司基建基金委托贷款基金(减:480地方投资公司基建基金委托贷款)
485 地方投资公司其他委托贷款基金(减:486地方投资公司其他委托贷款)
487 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减:488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489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490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软贷款491代理开发银行专项贷款)
632 兑付部门企业债券本息款项(轧差后贷款余额)

附:三 建设银行缴存一般性存款科目余额表

编报表: 年 月 日 单位:元
------------------------------
| 会计科目 | 余额 |
|--------------------|-------|
|代号 | 名 称 |贷 方|借 方|
|---|----------------|---|---|
|151|中央预算内基建资金存款 | | |
|---|----------------|---|---|
|153|中央预算内地勘资金存款 | | |
|---|----------------|---|---|
|155|地方预算内基建资金存款 | | |
|---|----------------|---|---|
|157|地方预算内地勘资金存款 | | |
|---|----------------|---|---|
|205|财政性定期存款 | | |
|---|----------------|---|---|
|206|特种存款 | | |
|---|----------------|---|---|
|207|机关团体存款 | | |
|---|----------------|---|---|
|208|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 | |
|---|----------------|---|---|
|209|地方财政贴息资金 | | |
|---|----------------|---|---|
|211|建设单位预算存款 | | |
|---|----------------|---|---|
|217|地质勘探单位存款 | | |
|---|----------------|---|---|
|218|市政公用单位存款 | | |
|---|----------------|---|---|
|219|待转自筹基建存款 | | |
|---|----------------|---|---|
|223|自筹基建资金存款 | | |
|---|----------------|---|---|
|225|建设单位专项资金存款 | | |
|---|----------------|---|---|
|227|技术改造资金存款 | | |
|---|----------------|---|---|
|231|煤代油专用资金存款 | | |
|---|----------------|---|---|
|233|建安企业存款 | | |
|---|----------------|---|---|
|239|房地产开发企业存款 | | |
|---|----------------|---|---|
|241|对外承包企业存款 | | |
------------------------------

续表
------------------------------
| 会计科目 | 余额 |
|--------------------|-------|
|代号 | 名 称 |贷 方|借 方|
|---|----------------|---|---|
|243|基建物资供销企业存款 | | |
|---|----------------|---|---|
|253|保险公司存款 | | |
|---|----------------|---|---|
|255|代理发行股票债券存款 | | |
|---|----------------|---|---|
|257|特种事业存款 | | |
|---|----------------|---|---|
|261|其他资金存款 | | |
|---|----------------|---|---|
|263|工业企业存款 | | |
|---|----------------|---|---|
|265|个体及私营企业存款 | | |
|---|----------------|---|---|
|267|国家投资公司存款 | | |
|---|----------------|---|---|
|269|地方投资公司存款 | | |
|---|----------------|---|---|
|271|信托资金存款 | | |
|---|----------------|---|---|
|273|商业企业存款 | | |
|---|----------------|---|---|
|275|特种企业存款 | | |
|---|----------------|---|---|
|277|信用卡存款 | | |
|---|----------------|---|---|
|281|定期存款 | | |
|---|----------------|---|---|
|283|住宅储蓄存款 | | |
|---|----------------|---|---|
|285|定期储蓄存款 | | |
|---|----------------|---|---|
|287|活期储蓄存款 | | |
|---|----------------|---|---|
|289|保值定期储蓄存款 | | |
|---|----------------|---|---|
|291|单位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 | |
|---|----------------|---|---|
|293|个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 | |
|---|----------------|---|---|
|295|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 | |
|---|----------------|---|---|
|297|单位通知存款 | | |
------------------------------

续表
------------------------------
| 会计科目 | 余额 |
|--------------------|-------|
|代号 | 名 称 |贷 方|借 方|
|---|----------------|---|---|
|431|中央预算基建贷款基金 | | |
|---|----------------|---|---|
|432|中央预算基建贷款 | | |
|---|----------------|---|---|
|433|特种拨改贷基金 | | |
|---|----------------|---|---|
|434|特种拨改贷 | | |
|---|----------------|---|---|
|435|清理托欠设备贷款基金 | | |
|---|----------------|---|---|
|436|清理托欠设备贷款 | | |
|---|----------------|---|---|
|437|煤代油基建贷款基金 | | |
|---|----------------|---|---|
|438|煤代油基建贷款 | | |
|---|----------------|---|---|
|441|地方预算基建贷款基金 | | |
|---|----------------|---|---|
|442|地方预算基建贷款 | | |
|---|----------------|---|---|
|449|地方基本建设基金 | | |
|---|----------------|---|---|
|450|地方基建基金投资公司贷款 | | |
|---|----------------|---|---|
|451|中央委托贷款基金 | | |
|---|----------------|---|---|
|452|中央委托贷款 | | |
|---|----------------|---|---|
|453|地方财政委托贷款基金 | | |
|---|----------------|---|---|
|454|地方财政委托贷款 | | |
|---|----------------|---|---|
|455|地方其他委托贷款基金 | | |
|---|----------------|---|---|
|456|地方其他委托贷款 | | |
|---|----------------|---|---|
|459|国家投资公司基建基金委托贷款基金| | |
|---|----------------|---|---|
|460|国家投资公司基建基金委托贷款 | | |
|---|----------------|---|---|
|467|国家基本建设基金 | | |
|---|----------------|---|---|
|468|国家基本建设基金部门贷款 | | |
------------------------------

续表
------------------------------
| 会计科目 | 余额 |
|--------------------|-------|
|代号 | 名 称 |贷 方|借 方|
|---|----------------|---|---|
|466|国家基建基金投资公司贷款 | | |
|---|----------------|---|---|
|469|国家投资公司其他委托贷款基金 | | |
|---|----------------|---|---|
|470|国家投资公司其他委托贷款 | | |
|---|----------------|---|---|
|479|地方投资公司基建基金委托贷款基金| | |
|---|----------------|---|---|
|480|地方投资公司基建基金委托贷款 | | |
|---|----------------|---|---|
|485|地方投资公司其他委托贷款基金 | | |
|---|----------------|---|---|
|486|地方投资公司其他委托贷款 | | |
|---|----------------|---|---|
|487|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 | | |
|---|----------------|---|---|
|488|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 | | |
|---|----------------|---|---|
|489|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 | | |
|---|----------------|---|---|
|490|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软贷款 | | |
|---|----------------|---|---|
|491|代理开发银行专项贷款 | | |
|---|----------------|---|---|
|632|兑付部门企业债券本息款项 | | |
|--------------------|---|---|
| 合 计 | | |
|----------------------------|
|一般性存款余额: |
|应缴存金额: |
|已缴存金额: |
|本次应补/退缴金额: |
------------------------------
编报说明:
1.本表根据全辖汇总的旬(月)末试算平衡表填制。
2.代理贷款及委托贷款如果大于相应贷款基金余额时,贷款按基金数在
借方填列。

附:四

建行 分行划缴“存中央银行一般性存款”统计表
单位:万元
---------------------------------------
| | | 按原缴存范 | | |实际划缴|
| |3月10日一| |截至3月20日|多缴存+、| |
|项 目| | 围应缴余额 | | |人民银行|
| |般存款余额 | | 实际缴存 |少缴存- | |
| | | (13%) | | | 余额 |
|---|------|-------|-------|-----|----|
| | 1 |2=1×13%| 3 |4=3-2| 5 |
|---|------|-------|-------|-----|----|
| | | | | | |
---------------------------------------
注:1.第5栏“实际划缴人民银行余额”应与人民银行签证单上数据一致。
2.有计划单列市的省分行上报数据中不含计划单列市分行,与签证单的差额应
为所辖单列市分行的数据。



1998年4月1日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甘肃省人大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2002-9-27 颁布 2002-9-27 实施 文号: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关键字: 实施 工会法 办法
颁布机构: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劳动权益和物质利益。

  第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及其他组织开办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组建工会,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乡镇、街道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当建立工会组织;企业较多的村和城市社区,可以建立基层工会联合会。

  同一行业、性质相近的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或者行业工会联合会;同一区域内的不同行业,可以建立区域性的工会联合会。

  上级工会应当督促指导有关单位组建工会,依法成立筹备机构,在职工中发展会员。有关单位应当提供条件,给予支持和协助,不得阻挠和干涉。

  第六条 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自上级工会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下列条件的,经地、州、市工会,省级产业工会或者省总工会办理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后,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一)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二)有自己的名称和办公场所;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工会主席是其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成立或者撤销工会组织,应当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基层组织所在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合并或者归属到其他部门。

  第八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应当设专职工会主席。职工二百人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未设专职工会主席的,应当配备工会工作人员。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以不低于职工总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其他单位工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由工会与单位参照上述比例协商确定。

  乡镇、街道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会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工会主席,未设专职工会主席的应当配备工会工作人员。

  第九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三至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行政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单位工会委员会成员人选。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

  第十条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的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的待遇,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的待遇,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或者按合同约定执行。

  兼职工会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资金、补贴等,由所在单位支付;劳动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非专职的工作人员,参加工会组织的活动所占用的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应当计入劳动或者工作量,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自任职之日起,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自动延长至任职期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企业、事业单位辞退担任工会委员职务的职工,应当事先征求同级工会的意见;辞退担任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职务的职工,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和劳动、就业、工资、物价、住房、社会保障、安全卫生以及其他重大政策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充分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同级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的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研究、磋商、协调解决涉及劳动关系的各项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向,并监督其实施。

  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起草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文本时,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

  第十七条 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会代表职工与行政方面就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与卫生以及职业培训等重大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区域性、行业性工会,产业工会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企业代表或者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就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

  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其办事机构设在工会,主任由同级工会代表担任,依法主持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乡镇、街道工会可以建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负责辖区内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同级地方工会的代表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吸收工会劳动争议兼职仲裁员参加。

  第十九条 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可以设立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职工认为其劳动权益和其他权益受到侵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条 工会建立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制度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度,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第二十一条 工会协同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参与安全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等严重危及职工人身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单位行政方面或者现场负责人提出解决的建议,单位行政方面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如建议不被采纳,工会可以支持职工拒绝操作或者临时撤离危险现场,职工的工资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健康问题时,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同级工会,重大伤亡事故同时报上级工会和省总工会。对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工会有权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工会应当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其他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工会。

  第二十三条 工会应当监督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对损害职工身体健康、无视职工正当理由强行延长工作时间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并与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支持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非法限制职工人身自由、搜身、扣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强迫职工交纳抵押金,以及侮辱、体罚、殴打职工等违法行为的,工会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劳动保障、人事、公安等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职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五条 工会应当尊重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搞好生产和经营管理,教育职工遵守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等活动,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 工会应当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并自觉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七条 工会应当监督企业、事业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类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处罚、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在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如果企业行政方面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

  第二十九条 工会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情况和材料。

  工会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依法提出意见或者要求重新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答复或者处理。对侵犯工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任者,工会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

  企业、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工会承担其日常工作,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依法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工会并向全体职工公示。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应当执行。

  企业、事业单位的改制、兼并、破产等方案以及有关裁员、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企业、事业单位元正当理由不按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基层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组织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 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参加。其他公司制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董事或者职工监事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职工监督;对公司重大问题行使参与决策或者监督权时,应当事先征求职工和工会的意见。公司董事会中没有职工代表的,董事会在研究有关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三十三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机关、不实行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并由本级财政按季直接划拨给同级地方工会。

  工会因经费不足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同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给予补助。

  第三十四条 上级工会有权对下级工会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拨缴工会经费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工会经费实行银行专户管理,各级工会应当设立独立的工会经费帐户。

  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对下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房屋、场地和设施等物质条件。

  第三十七条 工会资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工会及其所属的 企业、事业单位所有的资产,工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工会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工会资产。

  工会组织合并,其财产、经费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分立,其财产、经费由原工会合理分配;工会组织撤销、终止,其财产、经费经依法处分后有结余的,由上级工会处置。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乡镇、街道工会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的,在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没有实行统筹的,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之一的,工会有权进行调查,并代表职工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拒绝签订或者不履行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的;

  (二)克扣、拖欠职工工资,或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或者违背职工意愿加班加点,或者加班加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四)不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五)不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六)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的;

  (七)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八)职工团参加工会活动,而被扣发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的;

  (九)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四十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五)不签订、不履行集体合同,或者擅自变更集体合同内容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属于劳动争议范围的事项,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一)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被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或者受到打击报复,或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未征得本级工会、上一级工会同意,调动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的工作岗位,或者擅自变更、解除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任期劳动合同,或者不按规定延长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任期劳动合同的;

  (三)不按规定支付工会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福利待遇的;

  (四)侵占、挪用或者任意调拨工会财产、经费,或者侵占工会经费、财产拒不返还的;

  (五)拒绝向同级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的;

  (六)侵害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其他合法权益的。

  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不缴、欠缴工会经费,经催缴仍拒不交纳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依法向企业、事业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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