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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下达2013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30:49  浏览:90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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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下达2013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下达2013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的通知


商贸函[2012]1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国际市场供需情况及各地区、各企业出口配额执行情况,商务部制定了《2013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分配方案》(见附件),现予下达,请遵照执行。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出口配额的二次分配和核查、反馈工作,配额应重点分配给配额使用率高、经营能力强、货源质量好、品牌信誉度高的企业。各地配额二次分配方案应及时报商务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和有关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

  附件:2013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分配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2年12月15日




附件

2013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分配方案

1、锯材
单位:立方米
地区或企业 配额数量

总计 84500
北京市 500
天津市 3000
河北省 200
内蒙古自治区 33700
辽宁省 2200
大连市 12100
吉林省 2200
黑龙江省 16100
上海市 200
浙江省 200
安徽省 300
福建省 1200
厦门市 200
江西省 200
山东省 200
青岛市 700
河南省 200
湖南省 1300
广东省 600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0
四川省 6000
云南省 500
中国林业集团公司 300
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800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 1400







2.供港澳活大猪
单位:头
地区或企业 配额数量
香港 澳门
总计 1650000 150000
山西省 200
河南省 336000
安徽省 200
上海市 23000
浙江省 246000
宁波市 2100
湖南省 128000 28000
湖北省 98000
江西省 69000
厦门市 200
重庆市 1100
广东省 600000 122000
深圳市 54000
广西壮族自治区 60000
海南省 200
中粮肉食北京有限公司 32000
   
3.供港澳活中猪
单位:头
地区 配额数量
香港 澳门
总 计 80000 2400
河南省 3000
上海市 40000  
湖南省 2000  
江西省 5000  
广东省 30000 2400
   
4.供港澳活牛
单位:头
地区 配额数量
香港 澳门
总 计 50000 7200
北京市 11200
天津市 400
河北省 4270 1250
山西省 90
内蒙古自治区 16400 1675
辽宁省 45
大连市 180
吉林省 45
黑龙江省 135
上海市 90
江苏省 2000
安徽省 3400
河南省 1200
湖北省 2200
广东省 5100 4050
广西壮族自治区 180
贵州省 1200
陕西省 1000 45
甘肃省 1000
青海省 45

5.供港澳活鸡
单位:万只
地区或企业 配额数量
香港 澳门
总 计 300 340
江西省 4
湖南省 2
湖北省 2
广东省 137 299
品牌生产企业专项配额,具体情况见下表 47.5
深圳市 104.5
品牌生产企业专项配额,具体情况见下表 6.5
广西壮族自治区 17 39
海南省 6.5 2
中粮肉食北京有限公司 27

供港活鸡品牌生产企业专项配额分配方案
单位:万只
企业名称 专项配额
广州市江丰实业有限公司 15
广州市番禺区洋毅畜牧有限公司 8.2
珠海市顺明有限公司 8
东莞市天实养殖有限公司 8
广东省绿峰华侨养鸡场 8.3
深圳汇先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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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文号:淄政办发〔2007〕10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淄博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全市金融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统一协调和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共同防范和打击制贩假货币违法犯罪活动,不断促进辖区经济繁荣和发展,构建和谐淄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淄博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文化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广电总台(局)、市新闻出版局,市金融办、市打私办,市工商局、淄博海关、市人民银行、淄博银监分局、市农业发展银行、市工商银行、市农业银行、市中国银行、市建设银行、市交通银行、市商业银行、中信银行淄博分行、市邮政局储汇局、省农信联社淄博办事处组成。成员由上述单位的分管负责人组成。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为联席会议负责人,市人民银行为牵头单位,市人民银行行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
  第三条 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的反假货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国家反假货币工作的方针、政策;执行有关反假货币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根据国家、省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反假货币工作规划,制定我市反假货币工作计划;
  (三)协调我市有关部门、单位之间涉及反假货币的重要工作;
  (四)组织全市反假货币知识培训工作;
  (五)组织、指导全市反假货币宣传、教育活动;
  (六)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与反假货币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反假货币工作,并会同其他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反假货币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为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民银行,其主要职责是:
  (一)处理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组织全市反假货币工作的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并向联席会议报告和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
  (二)根据联席会议召集人的决定,筹备召开联席会议,准备议题,起草文件,组织会务,督办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三)联系各成员单位,协调各方面关系。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的联络员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对各区县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
  (四)负责年度反假货币案件奖励的上报或审批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反假货币奖励经费的及时兑现、使用和监督,充分发挥专项经费在反假货币工作中的激励作用;
  (五)负责反假货币信息的采集、整理、反馈和存储等工作;
  (六)起草年度反假货币工作计划和反假货币工作总结,向省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和市政府报告;
  (七)组织各成员单位参加反假货币宣传活动;
  (八)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假币鉴定工作;
  (九)组织反假货币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银行分管副行长兼任。
  第五条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成员因事不能到会,应委托本单位相应级别的负责人参会。
  联席会议开会时,各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派本单位联络员或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六条 联席会议实行定期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根据需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报请联席会议召集人决定。
  联席会议召集人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部分成员单位联席会议。部分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是联席会议制度的重要形式。会议形成的决议或议定事项,应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
  第七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如有需要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应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联席会议召集人,决定是否组织召开全体或部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会议。
  第八条 联席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分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并报省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和市政府。
  第二章 联络员制度
  第九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指派一名科级以上干部作为联席会议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
  第十条 联络员代表所在单位协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协助联席会议成员(本单位分管负责人)做好本单位反假货币的相关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联系工作,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反假货币工作的有关情况;
  (三)参加反假货币工作联络员会议;
  (四)配合联席会议办公室做好日常反假货币工作;
  (五)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召开联络员会议的建议,并提出相关会议议题;
  (六)对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临时召开部分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以便及时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反馈意见,研究对策。第十二条 联络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承担联络员职责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及时调整,并告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三章 信息交流制度
  第十三条 反假货币信息交流要为联席会议把握反假货币工作全局、科学决策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及时、准确、全面地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工作信息,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向成员单位反馈,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反假货币信息交流的主要内容包括各成员单位反假货币工作的最新动态;反假货币工作经验;制贩假币的重大案件通报;发现新造假手段的情况反映;有关反假货币的法律、法规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假币没收、收缴的数量统计;国内外货币的防伪技术特征介绍等。
  第十五条 反假货币工作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反映的事件应当真实可靠,事例、数字准确;
  (二)急事、要事和突发事件应在24小时内报送,必要时应连续报送;
  (三)主题鲜明,言简意赅,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
  第十六条 反假货币工作信息分为定期报送和不定期报送。
  假币没收、收缴的数量统计为定期报送信息。凡办理假币没收、收缴业务的成员单位应按照版别、券别进行分类、整理,填写统一的《假币解缴汇总单》,于每季度最后月份的25日前将假币实物解缴到当地人民银行。
  反假货币工作最新动态、反假货币工作经验交流、制贩假币的重大案件通报、发现新造假手段的情况反映等为不定期报送信息。各成员单位在反假货币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迅速将该信息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
  (一)一次破获(或发现)假币面额总计在50万元以上的(填写发案情况通报表,表样附后);(二)发现新造假手段的;
  (三)新的假币犯罪手段;
  (四)假币跨国、跨省、跨市犯罪的大案、要案。
  第十七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建立反假货币信息资料库,以适应随时调用和信息共享的需要。
  第四章 分工协作制度
  第十八条 市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的指导,做好反假货币工作人员的技能培训,牵头组织反假货币宣传工作,负责假币案发时货币真伪的技术鉴定。
  第十九条 淄博银监分局配合市人民银行加强对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充分发挥窗口临柜人员第一道防线的作用,采取严密措施,及时、合规收缴假货币,确保假货币不从金融机构柜台流出流入,维护人民币信誉;严格按照反假货币宣传工作部署,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营业网点,深入城镇、社区和农村,不断拓宽反假货币宣传工作覆盖面。
  第二十一条 市打私办、淄博海关应加大边境缉私力度,严厉打击偷运假货币入境犯罪活动。加强对出入境客货的检查,严格货币出入境管理,防止各类假货币出入境。
  第二十二条 公安部门和法院、检察院负责假货币案件的侦破、审理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假货币案件的侦破工作,加强跨地区合作,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查证结果,打击、防范跨地区假货币犯罪活动。法院对假货币犯罪的案件,要及时依法审理,依法惩处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应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认真开展立案监督、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确保打击假货币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工商、文化部门应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管理出版、印刷行业和经营复印业务的企业,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非法印制、复印、出版货币图样的单位,要按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宣传货币管理的法律法规、货币知识、反假防假技能,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爱护人民币的意识,自觉抵制制贩假货币的犯罪行为和持有、运输、使用假货币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教育部门配合人民银行对学生进行爱护人民币和反假货币的基本常识教育,培养学生从小树立爱护人民币的意识,提高学生对真假币的辨别能力。
  第二十六条 交通部门对货物运输进行适时检查管理,发现假币贩运应及时进行堵截,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淄博市反假货币联席会议制定和修改,市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淄博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2.发案情况通报表

附件1

淄博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吴明君(副市长)
  副组长:张志超(市政府副秘书长)
  胡希德(市金融办主任)
  陈好孟(市人民银行行长)
  成 员:赵新法(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社科联党组书记)
  于晓东(市法院副院长)
  毛 军(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景春(市教育局副局长)
  周立华(市公安局副局长)
  任迎远(市交通局副局长)
  赵淑慧(市文化局副局长)
  李 一(市广电总台(局)副总编辑)
  魏凡龙(市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王向前(市打私办主任)
  谭培泉(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 宏(淄博海关副关长)
  徐 宁(市人民银行副行长)
  姜立惠(淄博银监分局副局长)
  杨庆龄(市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
  王立亭(市工商银行副行长)
  白 明(市农业银行副行长)
  杨京连(市中国银行纪委书记)
  魏成花(市建设银行总会计师)
  陈允建(市交通银行副行长)
  韩兴柱(市商业银行党委副书记)
  高晓明(中信银行淄博分行副行长)
  张洪玲(省农信联社淄博办事处副主任)
  焦方正(市邮政局储汇局局长)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州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州人民政府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州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阿府发〔2007〕18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省州属企业,卧龙管理局:

  《阿坝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州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复,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阿坝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州级统筹暂行办法

  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劳社办〔2006〕90号)精神,为完善调剂机制,加强管理,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州级统筹的基本原则

  建立以州为单位统一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调度使用、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统一缴费和计发办法、统一业务管理流程的州级统筹制度。

  二、统一基金征收、支付管理和调度使用

  州级统筹的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当期实现的全部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及省级统筹调剂基金统一纳入州级统筹基金,统一调度使用。

  (一)积累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县在州级统筹前积累的养老保险基金属州级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弥补未完成当期基金征缴、清欠目标任务时的收支缺口、应上交的省级调剂金和本级离退休人员调整待遇支出。各县积累的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州人民政府同意暂留存在所在县按原基金管理程序管理。使用时,需经县社会保险局提出申请,县财政局签署意见报州社会保险局审核,经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批准。

  (二)年征缴基金(含清欠和其它收入,下同)的管理和使用:

  1.全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实行预算管理,各县社会保险局根据当期参保人员情况编制年度征收计划,由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州社保局;州社保局根据省、州确定的征收、清欠与扩面参保目标任务编制全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征收预算,经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下达执行,并与各县人民政府签订《养老保险征收目标责任书》,纳入各县年度目标管理,实行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2.州本级、各县社会保险局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制定月征收计划,每月组织征收的基金进入同级社会保险局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并按规定缴存州财政专户管理。全州年度基金征收计划执行情况,由州社会保险局汇总后报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组织按年考核。

  (三)当期支出基金(含转移、上缴省级调剂金和其它支出,下同)的调度和管理:

  1.全州年度基金支出预算。各县社会保险局根据实际编制年度支出计划,报送州社会保险局;州社会保险局根据实际编制全州年度基金支出预算,经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2.州本级及各县每季度支付的基金由州、县社会保险局编制季度支付计划,实行按季度支付。州、县编制的季度支付计划,由州社会保险局审核后报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审定,再由州财政局将应支付的基金划入各级财政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级社会保险局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过银行或邮政机构组织发放,以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加强业务管理

  (一)完善基础管理。统一建立全州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统一业务流程、统一使用业务管理软件。各县要及时核准、处理参保登记、基础资料、人员增减、缴费基数变化、基金征收、个人帐户管理和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等有关数据信息。州社会保险局要对各县养老保险业务实施实时监控。

  (二)严格退休审批。参保人员符合正常退休条件的,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严格审批。对因病或非因工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特殊工种申请的退休,各县要按照《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阿府函〔2006〕147号)规定报州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擅自放宽退休条件或不按规定审批增加的基金支出,州级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并按规定追究审批机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各县退休审批情况进行适时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基金支出非正常增长。各县新增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局通过管理系统进行审核,报州社会保险局核定后纳入支付计划,由州级统筹基金支付。

  (三)州、县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计、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各级社会保险局要主动配合审计部门不定期的审计,确保基金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四)基金核算管理。实施州级统筹后,州本级和各县仍然为独立的核算单位,其核算办法严格按照《四川省社会保险基金核算办法》执行。并按照省、州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省、州社会保险局的要求,编制基金会计报表,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

  四、完善保障措施

  (一)实施养老保险州级统筹不涉及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各级社保机构人员、工作业务经费及奖励政策仍由同级人民政府在现有基础上随业务扩展适当增加,并给予充分保证。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清欠、确保发放和保证社保机构人员、工作业务经费等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并加强督办督查。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工商、工会、宣传和经济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对社会保险工作给予积极配合,各司其职,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州级统筹顺利实施。

  (二)各县人民政府当期完成基金征收任务后的收支缺口,由州级统筹基金调剂解决;没有完成征收目标任务的差额部份由各县财政预算安排40%的资金解决,其余60%从县留存积累基金中上解州财政基金专户,留存积累基金用完时,在州级统筹基金中解决。对完成当年征收目标任务的要给予不低于当年征收目标任务0.5%的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并列入财政预算;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按照超收基金额的一定比例(3%-5%)给予奖励,奖励比例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一年一定,奖励资金由州级财政全额承担,按比例奖励分配给各征收单位。

  (三)为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行和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州劳动保障局、州财政局、州社保局要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的预警机制,基金支出可能入不敷出或出现风险时,应提前6个月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解决办法。

  (四)州社保局要编制年度预决算报告,经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年度预决算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原则上不再变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贯彻本暂行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州财政局另行制定。

  六、本暂行办法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暂行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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