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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省行政执法工作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30:26  浏览:95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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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省行政执法工作的决议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全省行政执法工作的决议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自去年全省执法检查以来,全省的执法工作有了一定的进步,对保障改革和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
不究的问题还相当普遍地存在,不少行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得到认真的贯彻执行。为把我省的各项工作逐步纳入法治的轨道,为改革和开放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会议作如下决议:
一、建立执法工作责任制,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执法的自觉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是行政执法部门,应做到依法行政。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执法,克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活动的能力和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
层层建立责任制,确定一名主要领导同志具体分工抓法制工作。今后,凡是执法不力,发生严重违法事件,都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涉及几个部门的法律、法规,要由主管部门牵头,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明确各自的执法责任,互相配合,搞好落实。政府各部门之间在执法中发生矛盾
时,政府领导要及时协调。中直和省直在地方的企事业单位都要模范地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自觉地接受执法检查。
二、深入开展群众举报工作,认真查处违法案件。当前,各地开展的群众举报工作,对于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保证干部为政清廉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一定要十分重视这项工作,严肃认真地查处举报的问题,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
方针,对于一切破坏经济秩序、进行经济犯罪活动和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分子,坚决绳之以法。对执法机关、执法人员执法犯法的,要严肃处理。在查处违法案件中,要抓住典型,敢于碰硬。不管涉及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对包庇、干扰查处工作的,
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新闻单位要选择一些处理违法乱纪的典型事例,公开报导。
三、加强执法监督机构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其对政府所属部门的执法监督作用。要建立健全行政监察和行政执法机构。当前,要特别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部门的建设。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使这支队伍政治坚定、执法观念强
、业务过硬、为政清廉、纪律严明。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要坚决支持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打击、诬陷执法人员的,要依法进行严肃的处理,保证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自觉检查执法情况,把执法检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省政府各主管部门要从自己做起,认真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执法情况,自觉纠正违法问题。各地方和部门对所属单位的执法情况,要经常检查,形成制度。要根据一个时期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发现问
题,及时处理,不断推动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把保证和促进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要依法加强执法监督,定期听取有关方面的汇报,就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组织委员、代表视察,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督促解决,为进一步落实党的十三届三中全
会精神,保障我省改革和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出积极的贡献。



198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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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委 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令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33号

  现公布《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曾培炎

公  安  部  部  长  贾春旺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局 长  解振华

二OO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摩托车。

  本规定所称摩托车,是指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摩托车应当报废:

  (一) 累计行驶里程达到10万公里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累计行驶里程达到8万公里的正三轮摩托车;

  (二) 使用年限达到8-10年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达到7-9年的正三轮摩托车。具体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以上使用年限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四)摩托车燃油消耗量超过国家《公告》确定的相应排量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二十的;

  (五)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六)经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或噪音仍然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

  第四条 摩托车达到使用年限或累计行驶里程后,依据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检验合格的车辆,可延长使用年限,但延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强制报废。

  第五条 对符合报废条件的摩托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销登记,并禁止上路行驶。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车辆,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报废。

  第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厦门市禁止使用一次性塑制餐具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厦门市禁止使用一次性塑制餐具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0年二月十日起施行。

                              市长 洪永世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厦门市禁止使用一次性塑制餐具规定



  第一条 为防止一次性塑制餐具对环境造成污染,保护和改善本市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一次性塑制餐具的禁止使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工商、卫生、物价、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照各正职责,依法对一次性塑制餐具的禁止使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一次性塑制餐具,是指以发泡聚苯乙稀、聚乙稀或聚丙稀等为原料生产的一次性饭盒、杯、碟、碗等食用容器。


  第四条 宾馆、饭店、酒楼、招待所、饮食餐馆、食品摊点、单位内部食堂等餐饮业经营单位和个体饮食工商户在经营中禁止使用一次性塑制餐具,必须使用植物纤维、淀粉、纸等制作的符合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的一次性餐具。


  第五条 提倡使用可重复使用的餐具。
  鼓励对植物纤维、淀粉、纸等制作的符合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的一次性餐具进行回收利用。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塑制餐具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所使用的一次性塑制餐具,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七条 鼓励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者给予保密,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0年2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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