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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工商局关于加强城乡集市建设的报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24:35  浏览:94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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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工商局关于加强城乡集市建设的报告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工商局关于加强城乡集市建设的报告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工商局《关于加强城乡集市建设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城乡集市建设的报告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区城乡集市贸易恢复和发展很快。到一九八三年底,共有集市贸易点一千六百二十二个,比一九七八年底增加二百三十九个。一九八三年城乡集市贸易成交额为二十亿九千零四十一万元,比一九七八年增长一点四五倍。市场繁荣,交易活跃。为了适应集市
贸易发展的需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集市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一九七九年以来,全区新建集市圩亭五十一万三千平方米,维修圩亭八十七万七千二百平方米,对方便群众购销,扩大商品流通,促进生产发展起了积极
作用。但是,当前城乡集市建设远远赶不上集市贸易发展的客观需要,上市商品增多与集市场地不足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有些集市圩亭本来就很少,而被其他单位长期占用了不少,这就更加剧了市场场地不足的矛盾。如南宁市济南路传统的农贸交易场,近一万平方米,长期被其他单位占用
,至今无法收回,玉林市城区的农贸市场被其它单位占用的圩亭达九千一百八十平方米,占原有圩亭的百分之四十二点六。近几年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虽然用市场管理新建了一些市场,但由于市场管理费收入少,除支付雇请的收费人员工资外,所剩不多,因而许多集市至今仍然是露天交
易,群众就地摆摊,日晒雨淋,意见很大,由于市场场地狭窄,每逢圩天,赶集人多,堵塞交通。为了适应农村大力发展商品生产的需要,必须从根本上改变当前城乡集市建设这种落后状况,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集市建设工作的领导。搞好集市建设是促进商品生产发展,扩大商品流通的重要条件,是治理集市“赃、乱、差”建立良好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也是党和政府关心群众生活,密切党群关系的具体表现,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搞好集市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
感,加强体育场,纳入议事日程,把城乡集市建设工作抓紧抓好。
二、集市建设必须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一九八三年二月国务院颁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城乡集市场地,由各地人民政府纳入城镇建设规划,本着方便群众购销和不影响交通的原则,合理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今年中共中央中发
【1984】1号文件又要求“大中城市在继续办好农贸市场的同时,要有计划地建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此事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因此,建议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把集市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作为城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规划布局和用地上作合理安排,现有的集市场地
,要尽量固定下来,以利于进行投资建设,有些与市容、交通有矛盾的,要结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建设,逐步进行调整,不要轻易搬迁。现有圩亭仍被其他单位占用的,要限期退出来。退出确有困难的,由城建部门另划场地新建,所需费用由占用单位负担。
三、城乡集市的设置,要因地制宜,立足长远,形式多样。要大、中、小结合,专业性和综合结合,城镇集市的规模和布局,要依据人口的密度、购买力水平、商业网点分布和地理环境以及周围农村经济发展等情况来确定。在城市,除按区设立一至两个较大型的综合市场和一些小型的
菜市外,还要开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以利于农副产品进城,增加城市的商品供应,并根据需要开设一些专业性市场。县城以下的农村集市,是农村的经济活动中心,集日人多,平时人少。随着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商品交换规模将越来越大。应当根据农村集市特点和发展要求,合理安排
场地和建设。所有城乡集市都要逐步做到有防雨防晒设施,尽快改变露天交易,日晒雨淋的状况。临时性的市场,也应有简易设施,场地要平整,搞好上下水道。场内的服务设施,一般应有售货台、鱼池、猪圈、公平秤、物品寄存处等。场外的服务设施,如自行车存放处、饮食店、公共厕
所、旅社等,也要尽量配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要有一定面积的仓库,以利存放商品。集市建设要确保工程质量,防止事故发生,还要注意防止盲目施工,造成浪费。
四、积极解决集市建设的资金和材料来源,集市建设的资金仅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入的市场管理费是不够的,个别地方确实收入少,困难大,非解决不可。建议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和可能,从地方财政收入中拨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进场设点的国营、集体企业和有证商
贩、投资,从收入的市场管理费中逐年偿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收好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偏低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调整。为了做好收费工作,应当实行岗位责任制。收入的商场管理费,要取之于商场,用之于市场,管好、用好。市场建设所需的钢材、水泥和其他建筑材料,请各
地有关部门给予支持解决。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环保领导小组、区农业局关于加强农业环保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二日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4】5号文发布)

关于加强农业环保工作的报告
农牧渔业部召开的全国农业环保工作座谈会、汇报会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召开的全国县(区)环保工作会议,明确地,县今后环保工作要以农业环保为重点。指出:农业生态环境是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赖以生存的一个基本条件,是我们进行农业生产的基地。因此,保护
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生产和家业发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是建设现代化农业的一项基本任务,指出:“我们不能光是停留在城市的环境保护、‘三废’治理这些问题上,要考虑中国近一千万平方公里土地上的保护问题。”根据以上精神,现就加强我区农业环保工作提出如下几点
意见:
一、我区农业和僵一样,下处在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的阶段。这种趋势预示着我区农业振兴即将到来,但是,在农业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在保持生态平衡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的甚至极为严重,与农业现代化的要求很不适应。突出的表现是在水土流失、资源破坏和环境
污染方面,并已在部分地区成为农业生产健康发展的严重障碍,同时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我区森林复盖率74年为23.3%,近年来由于植被破坏已有所下降,公1978年至1980年,全区采伐、火烧、毁林种粮、搞副业共损坏森林面积达497万亩,相当于同期造林保存
面积的三倍多。植被破坏带来了严重的水土流失,河床升高、水库淤积,沟渠堵塞,水、旱、虫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给农业生产带来很大的危害。
农业生态环境还受到来自工业“三废”和农业生产中大量施用化化肥、农药的污染,使土壤、作物、水域、牲畜和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特别是近年来在我区各地兴办的水泥厂、小砒霜厂、小电镀厂等对农业环境的污染尤为突出。农业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已经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反
映,污染纠纷事件屡有发生、农业环境保护问题成了影响安定团结、影响工农联盟的严重问题之一。因此,无论从当前,从长远来看,农业环保工作都必须加强。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把这一工作列上议事日程。在发展农业生产中,必须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生产观点和生态观点、建设规划与环境保护结合起来,做到既发展生产又保护好环境。农业和环保部门,是人民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必须在人民政府的领
导下,抓紧农业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管理工作,要有一个负责人分工主管这方面的工作,并配备专职人员办理具体管理业务。农业环保工作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光靠一两个部门是无法搞的,必须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地、县环保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
作。
三、各级农业、环保部门要从调查研究入手,抓紧组织对本地区农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的调查。要以县、市为单位。于一九八四年八月底以前提出本县、市《农业环境质量调查报告》上报业务主管部门。要注意收集典型材料。对农业生态搞得较好的自然村、大队或公社,要总结
经验,并通知组织参观等形式,加以推广。各地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适合本县、市的近期和远期的农业环保工作规划,逐步开展农业环保工作。
四、根据我区农业生态破坏的情况,农业环保管理应抓好如下几个环节。
1、抓好农村能源建设、保护森林植被。这是防治水土流失、保持农业生态平衡的支柱。当前,解决好能源问题,是保持农业生态平衡的关键。要因地制宜,通知抓好沼气建设,发展小水电,推广以电代柴和省柴灶、太阳能等多种途径,抓好农村能源建设,以减少对林木的砍伐;与此
同时,要积极营造薪炭林、水源林、用材林、多种阔叶林和种植牧草等,努力增加植被面积,争取在本世纪末,使我区森林复盖率达到40%以上。要严禁毁林开荒,陡坡开荒造成水土流失的要限期退耕还林。
2、提倡“有机农业”。要大力推广秸杆还田,大种绿肥,使用沼气肥和其他农家肥,实行用地与养地相结合,保持和培肥地力,为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创造有利条件。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减少地力损耗。
3、控制化学农药和化肥的污染。要坚持和实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工作方针,逐步推广生物防治和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相合,以防止化学药农的污染和天敌的灭绝,要认真纠正滥施化肥和单纯依靠化肥的做法,控制污染。
4、要防止工业尤其是社队办工业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要加强对社队企业的管理。社队企业要发展无污染、少污染的农副产品加工工业和手工业;要注意社队企业的合理布局。在水源上游、居民稠密区、风景游览区、海产养殖区,不要建有污染的工厂,以减轻污染的危害;县以上
工业企业,要把治理工业污染,保护环境和资源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以及计划之中,有计划、有步骤地抓紧治理。对于乱挖矿、采煤破坏生态平衡造成水土流失、河床淤积、水源污染者,当地政府要坚决制止。
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已颁布的有关农业环保的法规条例。要根据国家颁布的法规、条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和需要,逐步制订一些保护农业环境和资源的实施细则,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还要发动群众制定乡规民约,树立法制观念,加强农业环境管理。
六、抓好干部的培训工作,通知培训,提高农业环保在职干部的业务水平和素质,逐步增减一支适应当前工作需要的专业化的农业环保干部队伍。
七、大力加强农业环境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农业环保是一项新的工作,大家对它有一个认识的过程。必须运用各种形式向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农业部门的领导干部、广泛地进行宣传。当前要着重宣传普及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控制农业环境污染以及保护农业自然资源等方
面的科学技术知识,宣传开展农业环保工作的重大意义、不保法规和标准,建立农业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典型经验,使农业环保工作逐步引起领导的重视和群众的支持。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和有关部门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4】108号文发布)


第一条 为保证气象资料的准确性、代表性、连续性、切实做好气象台站的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气象台站的观测环境受国家保护。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群众有现任协助当地气象部门贯彻执行本暂行规定,以保证气象台站的观测环境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第三条 地面观测场和太阳辐射观测场,四周十公尺内不得有高杆植物、观测场北面的障碍物高度的三倍;东、南、西三面的障碍物与观测场边缘的距离,应视障碍物密集程度,不少于障碍物高度的五至十倍(其中成排障碍物和辐射观测场必须达到十倍)。
第四条 高空气象观测场四周障碍物的仰角不得超过五度,半径五十公尺范围内不能有架空电线,附近不应有无线电台或使探空仪器讯号受干扰的来源。制氢室周围五十公尺内不能有建筑物和火源。
第五条 天气雷达主要探测方向,如台风、降水过程的主要来向、遮挡物对天线的挡角不应大于半度、其它方向不应大于一度;附近不能有对雷达接收的干扰源。
第六条 气象台站附近,应禁止对气象观测记录有影响的工程建设。属于城市总体规划工程必须 建设而又确实避不开气象观测环境保护区时,应按本暂行规定第三、四、五条规定的技术要求,由当地气象、城建规划等部门联合另选新址,报上级气象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由兴建
单位负责办理气象台站搬迁、建设的有关手续,并承担搬迁的全部费用和工程建设。同时,要在新旧气象观测场地开展一年对比观测后,方准在旧址进行建设。
第七条 今后新建气象台站,必须符合上述第三、四、五条规定的技术要求,并经当地城建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否则不准动工。对现有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不符合要求者,气象台站应在当地政府和城建部门的支持下,尽量争取就地改善。
第八条 凡事先未征得气象部门同意,在气象台站附近修建房屋,种植高杆植物、架设电线等而造成观测环境被破坏的,必须限期拆除;到期不拆除的,由当地气象部门向司法机关申请执行。对严重破坏气象观测环境,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气象台站知情不提意
见,不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报告者,要追究责任。气象部门自己违反要求,造成观测环境破坏的,要从严处理。




198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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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4月份以来,总行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坚决制止收购资金被挤占挪用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72号)、《关于做好夏季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139号)等文件,各级行要认真贯彻执行。根据近来有些分行反映的问题,为保证总行政策规
定得到正确贯彻落实,现就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资金测算和调度工作,做到收购时按规定及时足额供应收购资金。按照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是国家保护和支持农业发展的一项基本政策,及时供应收购资金是支持按保护价收购农民余粮的重要保证,农发行各级行要高度重视。要切实按照“收多少粮发放多少贷款”
的原则,搞好金融服务,做好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工作,按计划和收购进度及时发放收购资金贷款。
二、关于收购资金筹措问题。为了保证收购资金贷款能够及时足额供应,各级分支行要狠抓收购贷款的收回工作。要积极督促落实政府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收购资金筹措责任制,正确区分财政、企业资金是应归还的贷款还是自筹资金。对于应收回的贷款,农发行先要及时足额收回,收
回后再用于发放新的贷款。一是要切实管好企业销粮收入,严格按照“销售多少粮食收回多少贷款”的原则及时如数收回相应的贷款本息;二是要积极清收企业过去挤占挪用和其他不合理占用的贷款;三是督促财政部门将欠拨的消化1991粮食年度前的政策性财务挂账的资金和有关补贴款项
拨补到位,并归还相应占用的农发行贷款。按规定收回原来发放的贷款,是我行收购资金的重要来源,各级行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收回再贷工作。财政、企业按规定归还上述贷款之后,再拿出来用于收购的资金(例如企业新增资本金、财政预算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收购的资金等)才是自
筹的收购资金,可直接用于收购。如果财政、企业自筹收购资金有困难,可由农发行按规定全额供应收购资金。企业一时还不了过去挤占挪用的贷款或财政部门消化老挂账资金一时没有归还,农发行要催收,但不能停止贷款。实施停贷等制裁措施,必须严格按国务院和总行有关文件规定执
行。
三、关于收购贷款计划的测算。1998年,总行对各分行测算、核定的收购贷款计划的方法是:
(一)预测收购资金需求总量。公式为:收购资金需求总量=预计收购量×(单位收购价格+单位收购费用)
(二)预测可从销售收入中收回的贷款。公式为:可从销售款中收回的贷款=销售的粮棉油在收购时发生的贷款(收购价款+收购费用)×95%(做计划时留有余地,按95%计算;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将应收回的贷款全部收回)
(三)预测财政、企业归还老的亏损挂账和其他不合理资金占用的贷款。根据各省财政与农发行共同盖章确认并上报总行的数字预测。
(四)收购贷款计划增加额=预测收购资金需求总量-可从销售收入中收回的贷款-财政、企业归还老的亏损挂账和不合理资金占用的贷款
各分行计划部门必须认真按照以上办法测算、核定各分支行的收购贷款计划。不要再笼统地使用“农发行到位多少”、“财政、企业到位多少,垫付多少”等概念。
四、关于收购贷款计划管理的办法。从1998年夏季开始,总行对收购贷款计划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和改进。一是收购贷款计划一次核定,分次下达,即在收购开始前,统一测算、核定各分行收购贷款计划,然后根据收购进度或库存的变化情况分次下达计划。对核定的各项贷款计划各级行
必须层层落实分解到基层行。严格收购贷款计划管理,未经总行批准,不得超计划发放贷款,若计划不足,必须及时向总行说明情况,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二是粮油和棉花贷款计划分别下达和管理,不得相互调剂使用。三是国家专储任务按国家下达的储备计划单独下达贷款
计划。四是对于农发行系统内开户企业间粮棉油的调出、调入、移库、进口转储备等贷款需求,由总行按“此增彼减”办法下达给有关分行。
五、关于收购资金的供应。收购资金供应必须坚持“既要保证收购的需要,又不能造成资金闲置”的原则。供应办法是:收购开始前一周,各分行向总行提出申请,总行核定并下达各分行收购铺底资金,此后,根据各分行的贷款计划、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主要指标统计月(旬)报表及项目
电报所反映的信贷投放情况,适时下拨资金。收购结束后,收回多余的资金。各分行计划部门也必须按照这样的办法对下级行供应收购资金。
各级行务必注意,不得占用上级行下拨的收购资金归还系统内借款利息,也不得占用从企业收回的利息资金发放贷款。由于占用总行下拨的收购资金归还系统内借款利息引起的收购资金短缺,总行不予供应资金。
六、关于收购贷款的发放。收购贷款的发放要严格执行“收多少粮,发放多少贷款”的原则。做到当期新发放的收购贷款与新收购的粮棉油库存值相一致。信贷部门可在收购开始前,视不同情况先给收购企业发放1~3日的收购贷款,作为铺底资金,然后,逐日核对企业收购粮棉油的凭
证,根据收购进度,陆续发放贷款,既要保证对农民及时结付价款,又要防止收购资金被企业挤占挪用。不得让企业先通过拆借、集资等办法自筹资金收购,后发放收购贷款;也绝对不允许一次性大量发放收购贷款存放在企业存款账户,任其支取。
七、继续狠抓收贷收息工作。各级行在收购季节,一方面要根据收购进度严格核定、及时供应收购资金,另一方面要做好收贷收息工作。按规定及时足额收回贷款本息是封闭运行的基本要求,也是及时供应收购资金的重要保证,各级行务必不能松懈。
在强化企业销售收入管理中,要按国家规定严格监督粮食收储企业执行顺价销售的政策,如发现违规降价亏本销售的情况,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经上级行核准后停止发放贷款。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总行。
要正确理解收贷与收回系统内借款的不同涵义。收贷是指企业销售收入回到其基本账户后银行相应收回贷款,以及清收企业其他挤占挪用贷款和财政、企业消化挂账的资金;归还系统内借款是指银行内部下级行归还向上级行借款。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绝不能将收回系统内借款任
务等同于收贷任务下达。总行重申,凡是销货款归行后都要按规定及时如数收回相应贷款本息,对此不能下什么收贷指标任务。凡有此种情况的要立即纠正。今后,总行将按照信贷净投放与归还系统内借款相一致的原则来考核各分行资金管理工作。
八、明确收购费用的概念与计算方法。我行发放的收购贷款中,包括相应的必要的收购费用。收购费用特指收购企业在粮棉油入库前(即收购环节)所发生的、与粮棉油收购直接相关的费用。安排计划时,收购费用按粮食每斤0.03元、食油每斤0.15元、棉花每担185.65元计算。各地在实
际发放贷款时,要按照《关于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有关问题的批复》(农发行字[1998]1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收购费用参照专储粮规定,按粮食每斤0.025元严格掌握,确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0.03元。各级分支行一定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从严控制,以利收购资金封闭
运行。收购费用所需的贷款原则上与收购贷款同时发放,特殊情况下也可在收购开始前提前发放,但要严格监督企业合理使用,不得挪用,期末根据实际收购量进行考核。
九、要认真填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主要指标统计月(旬)报报表》。各级行填报时,要做到数据准确、上报及时,并附分析说明材料,经主管行长的审核、签字上报。该报表要做为收购资金供应与贷款发放的主要依据。各级行都要重视统计分析工作,从报表数据分
析工作状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上级行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行统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十、切实加强管理、改善金融服务。收购旺季即将到来,我们既要保证收购资金及时供应,不能影响收购;又要按“收多少粮贷多少款”的要求严格核定收购贷款数额,防止被挤占挪用和亏损挂账,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的任务艰巨,也很光荣,各级行领导务必高度重视,要以高度
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做好工作,各级行干部职工首先要学懂弄通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和总行一系列文件精神,准确掌握各项政策。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各级行领导要带头深入基层支行,深入粮食收储企业,加强管理。各级行的信贷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深入到企业和收购现场开展工作。要
大力改善金融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要积极主动搞好部门协调,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求得各方面对我行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接文后,要迅速将文件转发各基层行,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尽快向总行报告。



1998年6月8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城镇公有住房管理办法》、《浙江省昌化鸡血石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城镇公有住房管理办法》、《浙江省昌化鸡血石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197号


省人民政府决定:
《浙江省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办法》、《浙江省昌化鸡血石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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