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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1:50:23  浏览:98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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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未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1〕513号)收悉。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所得税处理问题,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确定其是否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9号)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于外资金融机构。
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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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3】259号




各证券公司:

为推动证券公司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证券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保障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公司资产的独立和完整,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证券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不得侵犯客户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


第四条 证券公司及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的监管规定。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第六条 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市证券公司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七条 证券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股东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的,应当确认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具备资格条件时,证券公司董事会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以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或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证券公司应当确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内容与股东的实际情况一致。


第九条 证券公司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股东出资提供融资或担保。

证券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公司董事会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要求有关股东在一个月内纠正。


第十条 证券公司股东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证券公司:

(一)所持证券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被强制执行;

(二)质押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

(三)决定转让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

(四)委托他人行使证券公司的股东权利或与他人就行使证券公司的股东权利达成协议;

(五)变更名称;

(六)发生合并、分立;

(七)解散、破产、关闭、被接管;

(八)其他可能导致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发生转移的情况。

证券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上述情况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确保股东享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知情权。

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全体股东,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公司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

(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

(四)拟更换董事长、监事长或总经理;

(五)发生突发事件,对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事项。


第二节 股东会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证券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做出规定或经股东会决议批准。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召开股东会年度会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理由。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表决程序。

董事会应当依照公司章程制定内容完备的股东会议事规则,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五条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单独或合并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名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时,其推选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 鼓励证券公司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的选举中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证券公司股东单独或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50%以上股权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证券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董事会、董事长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会议无法召集的,持有一定比例股权的股东和监事会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股东会应当进行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真实、完整,会议记录自做出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证券公司应当将股东会的决议及相关文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股东会在董事、监事任期届满前免除其职务的,应当说明理由;被免职的董事、监事有权向股东会、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陈述意见。


第三节 证券公司与股东之间关系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证券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超越股东会、董事会任免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超越股东会、董事会干预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应在业务、人员、机构、资产、财务、办公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与其所控股的证券公司发生业务竞争。

证券公司控股其他证券公司的,不得损害所控股的证券公司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与证券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证券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及其披露和表决程序进行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在重大关联交易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与其股东(或股东的关联方,下同)之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股东做出最低收益、分红承诺;

(二)持有股东的股权,但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向股东直接或间接提供融资或担保;

(四)股东占用公司资产或客户存放在公司的资产;

(五)证券公司通过购买股东大量持有的证券等方式向股东输送不当利益;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董事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素质。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董事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权利义务、任期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切实保障董事的知情权,为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确定董事人数。

内部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鼓励证券公司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担任董事。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就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缺位时董事长职责的行使做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董事会职责。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不得授权董事长决定,公司章程应当对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进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制定规范的董事会召集程序、议事表决规则,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完整,并应自做出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干预经理层的经营管理活动。

董事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时,关联方委派的董事在表决时应予以回避。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股东或监事会有权要求公司立即停止执行相关决议。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就风险管理、审计等事项设立专门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或专门机构,负责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筹备、会议记录和会议文件的保管、信息披露及其他日常事务,并负责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等事宜。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置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应掌握证券市场的基本知识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诚实信用,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证券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在持有或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或在证券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三)持有或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四)为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五)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六)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董事的;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况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解聘,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但是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证券公司应将独立董事的有关材料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和证券公司应当分别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股东会提供书面说明。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职权:

(一)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拒绝召开的,可以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二)提议召开董事会;

(三)基于履行职责的需要聘请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四)对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的薪酬计划、激励计划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五)对重大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证券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宜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应当由独立董事作为召集人。

独立董事应在股东会年度会议上提交工作报告。

独立董事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监事和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监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素质。

证券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不得担任本公司监事。

鼓励证券公司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担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切实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设监事会。监事会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并向股东会负责。

监事会应当制定规范的监事会议事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报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四十六条 证券公司监事会应当设监事长。监事长是监事会的召集人。监事人数为七人以上的,应当设副监事长。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开展工作。监事长或副监事长应当为专职人员。

监事会可下设专门机构,负责监事会会议的筹备、会议记录和会议文件的保管,并为监事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并应自做出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四十八条 证券公司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会、经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对董事、经理层人员的行为进行质询;

(四)要求董事、经理层人员纠正其损害公司和客户利益的行为;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六)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公司应将其内部稽核报告、合规检查报告、月度或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报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公司的财务情况、合规情况向股东会年度会议做出专项说明。


第五十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监事会可根据需要对公司财务情况、合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协助,其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检查时,可以向董事、经理层人员及涉及的公司其他人员了解情况,董事、经理层人员及涉及的公司其他人员应当配合。


第五十一条 对董事、经理层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损害公司、股东或客户利益的行为,监事会应要求董事或经理层人员限期纠正;如损害严重或董事、经理层人员未在限期内纠正的,监事会应提议召开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提出专项提案。

对证券公司董事会、经理层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监事会应当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监事明知或应知董事、经理层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经理层人员


第五十二条 本准则所称经理层人员,是指除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之外的其他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层人员应当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券公司不得授权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行使管理层人员的职权。


第五十三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经理层人员的构成、职责范围。


第五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聘任专业人士为经理层人员。


第五十五条 经理层人员应当为专职人员,但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 经理层人员不得经营与所任职公司相竞争的业务,也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与所任职公司竞争的企业。

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经理层人员不得同所任职公司进行关联交易。


第五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设总经理,总经理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并向董事会负责。

证券公司通过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等形式行使总经理职权的,其组成人员应当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五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总经理工作细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人员;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经理层人员的职责及其分工;


公司资产运用、签订合同的权限;


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未担任董事职务的总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十条 证券公司经理层应当建立责任明确、程序清晰的组织结构,组织实施各类风险的识别与评估,并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及时处理或纠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或问题。

经理层人员应当对内部控制不力、不及时处理或纠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或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由专门的经理层人员负责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并不得兼管其他业务部门。

经理层人员应当支持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


 

第六章 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六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经理层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六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与经理层人员签订聘任协议,对经理层人员的任期、绩效考核、薪酬待遇、解聘事由、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进行约定。


第六十四条 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获得董事会的批准。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就经理层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情况、薪酬情况做出专项说明。


第六十五条 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损害公司或客户合法权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追究其责任。

证券公司不得代董事、监事或经理层人员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罚款或赔偿金。


第六十六条 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董事、监事或员工持有或控制本公司股权,应当事先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向公司股东会报告。


第七章 证券公司与客户关系基本原则


第六十七条 证券公司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不得侵犯客户的财产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十八条 证券公司不得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得挪用客户委托管理的资产,不得挪用客户托管在公司的证券。


第六十九条 证券公司对客户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对客户的资料,证券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 证券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保障客户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对有关产品或服务的内容及风险予以充分披露,不得有虚假陈述、误导及其他欺诈客户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设专职部门或岗位负责与客户进行沟通,处理客户的投诉等事宜。


第七十二条 鼓励证券公司向社会公众披露本公司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其他信息,并保证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准则的要求,修改、完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


第七十四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准则的规定向股东会、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报告公司治理情况。

中国证监会以证券公司的治理状况作为其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和日常监管的评价依据。


第七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授权证券业自律组织或中介机构对证券公司治理状况进行评价,并以适当方式公布评价结果。


第七十六条 释义:

(一)股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二)关联方、关联交易,是指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所指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支配证券公司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四)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1、持有和控制证券公司股权,成为最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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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危化字[2004]127号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研究、编制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将本导则转发给辖区内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遵照执行。

  二、在本导则试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联系。

  三、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分支机构(分公司、子公司)或者设立2个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总部和设立2个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分支机构本部的安全评价,请参考本导则第九部分第(三)条第1项进行评价,并形成安全评价报告。

  四、在本导则试行前,已经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并完成安全评价报告的,请按照本导则完善并形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者生产单位安全评价报告;正在编制安全评价报告的,请按照本导则进行编制。

  二○○四年九月八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
(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生产单位现状的安全评价。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导则,同时,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
《安全评价通则》(国家安全监管局安监管技装字〔2004〕37号)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94)
《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
三、定义
(一)化学品
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二)危险化学品
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指依法设立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包括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四)中间产品
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
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者其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独立核算生产成本的单位。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作业场所
指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搬运、运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或者处理等场所。
(七)危险因素
对人造成伤亡或者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八)有害因素
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者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
(九)危险程度
对人造成伤亡和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尺度。
(十)有害程度
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中毒、疾病或者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尺度。
(十一)评价单元
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安全评价的需要而将被评价对象划分为一些相对独立部分进行安全评价,其中每个相对独立部分称为评价单元。
四、安全评价内容
(一)危险、有害因素
(二)生产装置、设施的企业外部周边情况
(三)生产装置、设施所在地的自然条件
(四)生产过程中固有的危险、有害程度
(五)安全生产条件
五、安全评价工作程序
(一)确定现状安全评价范围
(二)收集、整理安全评价所需资料
(三)确定安全评价采用的安全评价方法
(四)定性、定量分析安全评价内容
(五)与被评价单位交换意见
(六)整理、归纳安全评价结果
(七)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六、安全评价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被评价单位的实际需要,由被评价单位和评价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安全评价的范围。
七、安全评价所需资料
(一)被评价单位和评价单位共同收集、整理被评价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各种资料、数据(参见附件1)
(二)搜集、整理生产单位使用的原料、辅助材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物等物质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危险性等资料
八、安全评价方法
(一)评价方法
⒈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评价,以安全检查表的方法(参见附件2)为主,其他方法为辅
⒉其他方面的安全评价,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实际情况,可选择国际、国内通行的安全评价方法
(二)安全评价单元划分原则
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安全评价的需要,按照以下原则划分安全评价单元:
⒈以危险、有害因素的类别为主划分
⒉以装置、设施和工艺流程的特征划分
⒊可以将安全管理、外部周边情况分别划分为一个评价单元
九、定性、定量分析安全评价内容
(一)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
⒈分析危险、有害因素
⒉对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分类
(二)分析生产装置、设施的生产单位外部周边情况和所在地自然条件
⒈分析生产装置、设施的危险、有害因素对生产单位周边社区的影响
  ⒉分析生产单位周边社区对生产装置、设施的影响
⒊分析自然条件对生产装置、设施的影响
(三)安全生产条件的分析
⒈管理层
⑴分析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其持续改进情况
⑶分析安全技术规程和作业安全规程及其持续改进情况
⑷分析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⑸分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⑹分析其他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⑺分析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⑻分析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
⑼分析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情况
⑽分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调查处理情况
⒉生产层
⑴外部条件
①分析危险化学品生产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和布局;
②分析生产装置、设施是否在设区的市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③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生产单位周边社区距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⑵内部安全生产条件
①分析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②分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③分析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和作业安全规程的执行情况;
④分析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继续培训和考核情况以及安全操作能力、水平;
⑤分析设备、设施及其变更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和法定检验、检测情况及其变更设备、设施的配套措施;
⑥分析生产工艺及其变更情况;
⑦分析生产原料、辅助材料及其变更原料、辅助材料的情况;
⑧分析作业场所及其变更情况和法定监测、监控情况;
⑨分析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及其变更设施的检修、维护和法定检验、检测情况;
⑩分析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其检修、维护和法定检验、检测情况;
⑾分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情况;
⑿分析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四)固有危险程度
⒈根据已确定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确定生产装置、设施的固有危险程度
⒉根据已确定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确定危险目标和重大危险源
(五)预测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后果
十、整理、归纳安全评价结果
(一)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条件
(二)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条件及其依据的具体条款
(三)存在的事故隐患、隐患的风险程度(按高、中、低分类)和紧迫程度
(四)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测结果(最坏、一般)
十一、安全生产对策及建议
(一)对第十部分第(二)条,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同时可根据国内外实际情况提出提高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议
(二)对第十部分第(三)条,提出相应整改措施的建议
(三)提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修改意见及其建议
十二、安全评价结论
(一)根据安全评价结果,作出可接受程度的结论
(二)针对安全评价结果,作出采取何种措施后的可接受程度结论
(三)作出假设整改计划实施后的可接受程度结论
十三、安全评价报告
(一)安全评价报告主要内容
⒈编制说明
⒉被评价单位概况
⑴被评价单位基本情况
⑵被评价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装置、储存设施等基本情况
⒊安全评价的范围
⒋安全评价程序
⒌采用的安全评价方法
⒍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结果
⒎定性、定量分析安全评价内容的结果
⒏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测后果
⒐对策措施与建议
⒑安全评价结论
(二)安全评价报告附件
⒈危险、有害因素分析过程
⒉定性、定量分析过程
⒊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后果的预测过程
⒋平面布置图、流程简图、防爆区域划分图以及安全评价过程制作的图表
⒌安全评价方法的确定说明和安全评价方法简介
⒍被评价单位提供的原始资料目录
⒎法定检测、检验情况的汇总表
(三)安全评价报告格式
⒈布局
⑴封面(参见式样1)
⑵封二(参见式样2)
⑶安全评价工作人员组成(参见式样3)
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⑸编制说明
⑹目次
⑺非常用的术语、符号和代号说明
⑻正文(安全评价报告主要内容)
⑼附件
⒉字号、字体
⑴正文标题
①章、节标题分别采用3号黑体、楷体字
②项目标题采用4号黑体字
⑵正文内容
①文字表述部分采用4号宋体字
②表格表述部分可选择采用5号或者6号宋体字
  ⒊纸张、排版
⑴纸张采用A4白色胶版纸(70g以上)
⑵排版左边距28mm,右边距20mm,上边距25mm,下边距20mm
⑶章、节标题居中,项目标题空两格
⒋印刷
除附图、复印件等外,双面打印文本
⒌封页
用评价单位公章对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封页
  
















附件1
安全评价所需资料清单

一、被评价单位概况
(一)基本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装置、储存设施等基本情况
二、被评价单位外部资料
(一)所在地的自然条件资料
(二)周边道路交通和交通管制示意图
(三)周边的重要场所、区域,基础设施,单位分布情况
(四)被评价单位周边24小时人口居住和活动分布情况
三、安全生产管理资料
(一)岗位设置及责任制文件
(二)企业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文件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企业操作规程
(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配备文件
(六)安全生产管理档案、记录
(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情况
⒈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的设置或配备的文件
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⒊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⒋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
⒌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八)事故管理情况
⒈3年内发生的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
⒉对发生事故接受教训情况
四、从业人员资料
(一)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情况表及证书
(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情况表及证书
(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情况表及证书
(四)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情况表
五、设备、设施资料
(一)生产系统
⒈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⒉设备、设施运行记录
⒊设备、设施变更情况
⒋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检修记录
(二)辅助系统
⒈储存设施
⑴储存设施清单
⑵储存设施运行记录
⑶储存设施变更情况
⑷储存设施维护、保养、检修记录
⒉公用工程(水、电、气、风等)
⑴公用工程清单
⑵公用工程运行记录
⑶公用工程变更情况
⑷公用工程维护、保养、检修记录
⒊通讯、报警装置、设施
⑴通讯、报警装置、设施清单
⑵通讯、报警装置、设施运行记录
⑶通讯、报警装置、设施变更情况
⑷通讯、报警装置、设施维护、保养、检修记录
(三)消防系统
⒈消防设施清单
⒉消防设施配置图
⒊消防设施运行记录
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修记录
六、工艺技术资料
(一)平面布置图
(二)工艺流程图
(三)工艺规程
(四)1年内的生产运行记录
(五)工艺变更情况
七、物料资料
(一)生产原料、辅助材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物,废物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危险性资料
(二)生产原料、辅助材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物,废物的数量
(三)生产原料、辅助材料、中间产物、产品、副产品、废物的分布情况
(四)生产原料、辅助材料的变更情况
八、厂房等建筑工程资料
(一)厂房等建筑工程清单
(二)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的公安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文件
九、作业场所资料
(一)作业场所清单
(二)作业场所的检验检测报告
(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清单
(四)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维护、保养情况
(五)有害因素检验检测资料(有毒、粉尘、噪声、高低温、射线等)
十、安全设施管理资料
(一)安全设施清单
(二)安全设施的检验检测报告
(三)安全设施维护、保养情况
十一、重大危险源管理资料
(一)重大危险源清单;
(二)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报告
(三)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情况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管理资料
(一)器材、设备配备清单;
(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维护、保养、检修记录
(三)医疗救护情况



附件2
安全检查表提示
一、安全检查项目的设定
(一)除安全生产管理和外部条件外,对每一个评价单元的从业人员、设备和设施、工艺方法、物料和材料、作业场所等5个方面的安全生产条件设置检查项目
(二)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二、填写内容
(一)主要按照本导则第九部分第(三)条的要求,检查、判断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条款
(三)分析实际情况
三、安全检查表
(一)每一个评价单元编制一个安全检查表
(二)参考格式(见下表)
序号 填写内容检查项目 检查结果 依据 实际情况 备注
1 安全生产条件 是/否或有/无 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具体条款 事实记录 说明
2


被评价单位名称

安全评价报告





被评价单位主要负责人:
被评价单位经办人:
被评价单位联系电话:



(被评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式样1 安全评价报告封面式样

被评价单位名称

安全评价报告



评价机构名称:
资质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审核定稿人:
评价负责人:



(安全评价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式样2 安全评价报告封二式样
安全评价工作人员组成
姓名 资格证书号 签字 备注
负责人
成 员









编制人

审核人


参与安全评价的专家名单
姓名 职称 专业 所在单位




注:本表格不能满足需要时,可另行附页。

式样3 安全评价工作人员组成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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