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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7:21:12  浏览:97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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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的通知

1989年6月29日,商业部

国务院第21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认真执行《条例》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要组织审计、财会及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条例》的基本精神,并坚决贯彻执行。
二、审计署驻商业部审计局业已建立,并开始工作。根据《审计条例》和审计署有关规定,部在京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由审计局实施审计监督。审计监督的事项,按《审计条例》第十三条执行。部在京直属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审计条例》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三、根据《审计条例》规定和审计监督的需要,部在京直属各企业事业单位从第二季度开始要向审计局提供本单位的基本情况、重要经济活动的文件、资料,定期报送季、年度会计报表、财务、基建工程预、决算。在审计过程中,要如实提供有关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等。审计局对审计的事项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四、审计局和被审计单位都要按《审计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审计。审计单位和项目按年度工作计划或审计署、商业部的指示确定。审计前,由审计局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准备好开展审计需要的资料和条件。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后,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署或审计局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审计署申请复审。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被审计单位应当向审计局报告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情况或接受后续审计。
五、各单位要根据《审计条例》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工作人员。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审计条例》的规定,对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如挂靠的站、所、厂)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审计局的业务指导。
六、供销社方面的企事业单位也执行本通知。
以上规定从即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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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南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对海南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你们《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的请示》(琼人劳保
〔2002〕25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费率按附表所
列标准调整,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表:海南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批复费率表



二○○二年二月九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文化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文化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文化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请你们将管辖范围内从事新闻、出版、发行、文化交流、音像出版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名单(见名单格式),尽快报我局企业登记司。名单中应列明: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2、企业类型;3、合营各方名称;4、投资外方的国别或地区;5、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注明
中、外方);6、企业住所。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从事上述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均要报我局审核。企业凭我局的批准文件,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199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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