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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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11月2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精神,联系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为省人大常委会的派出工作机构,受本地区党委和省人大常委会双重领导。
第三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的任务与职权:
(一)检查、督促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
(二)检查、了解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及本地区审判、检察机关的执法情况,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三)建立与本地区的省人大代表的联系制度,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本地区的省人大代表进行视察;督促本地区有关部门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代表的来信来访;
(四)对省人大常委会准备任免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正副院长、正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检察分院正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进行了解,并提出建议;
(五)检查指导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六)作好省人大常委会与县(市)人大常委会之间的联系工作;
(七)总结交流县(市)人大工作经验,并给予业务上一定的指导;
(八)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下设办公室、联络处。配备十五名左右专职工作人员(含主任、副主任),人员编制在各地区的总编制中解决。
第五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地区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办公室主任、联络处长等五至七人组成。
第六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可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和行署的重要会议;主任、副主任不得兼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七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的正、副主任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委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任命。办公室主任、处长及处以下干部的职务由地区工作委员会任命。
第八条 经费由本地区财政开支。
1988年11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九五至一九九七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九五至一九九七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4年11月22日 生效日期1994年1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的文化交流和加强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根据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在达喀尔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第九条规定,就一九九五至一九九七年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
第一条 双方鼓励相互在对方国内举办文化活动,通过戏剧演出、音乐会、展览、电影放映和报告会,介绍各自文化。
第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不超过十五人的艺术团相互访问演出。
第三条 塞方将派两名艺术家访华。
第四条 中方一九九六年在塞内加尔举办一次工艺品展览。
第五条 双方交换考古和保护历史文化古迹的资料。
第六条 中方于一九九五年参加达喀尔国际图书和教育用品博览会,随展人员两名。
第七条 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相互交换期刊资料。中方视可能向塞公共图书馆提供中国具有代表性的法文图书,以丰富这些图书馆藏书。
第八条 为相互交流经验,塞内加尔出版及版权机构和中国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互派一个二至三人出版版权代表团。
二、教育
第九条 在本计划执行期间,中塞双方相互提供培训、进修和研究奖学金,奖学金名额数目和留学生选派标准由双方协议决定。
第十条 双方加强高等教育和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校际间交换教学、研究计划、资料和互派教员及讲学人员。
三、通讯
第十二条 双方促进塞内加尔电台、电视台和中国电台、电视台交换节目。
第十三条 双方研究互邀记者互访的可能性。
四、青年、体育
第十四条 双方交流青年工作经验,加强青年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
第十五条 双方为发展乒乓球运动和体操运动交换技术人员。为此,中方派一名高水平教练员,为塞内加尔国家男、女乒乓球队进行培训,塞方接待一名中国体操教练员,培训塞内加尔体操教练,为期一个月。
派遣教练员有关事宜的具体实施办法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六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向塞方提供一批体育器材。
五、费用
第十七条 双方为执行本计划所需费用安排如下:
1.关于人员交流:派遣国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国负担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和突发疾病的医疗费用。
2.关于展览:派遣国负担运送展品的国际运费和保险费,接待国负担在其境内的展品运输和保险以及组织展览的费用。
第十八条 中方负担塞内加尔大学在职大学教师赴华进修和学成回国的国际旅费。
中方负担赴塞内加尔任教的中国农艺学教员的往返国际旅费、工资及津贴费,塞方负担其住房、家具配置、医疗及社会保险费。
六、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本计划执行细节将由双方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第二十条 本计划执行过程中,如需增添新的合作项目或出现其他问题,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廿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法文拟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塞内加尔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刘忠德 锡亚姆夫人
(签字) (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二届第3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二届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任命彭德怀、林彪、刘伯承、贺龙、陈毅、邓小平、罗荣桓、徐向前、聂荣臻、叶剑英、程潜、张治中、傅作义、卫立煌为国防委员会副主席;任命于学忠、万毅、韦国清、王平、王世泰、王宏坤、王秉璋、王树声、王建安、王新亭、王震、邓兆祥、邓华、邓宝珊、邓锡侯、孔从周、卢汉、叶飞、刘文辉、刘亚楼、刘善本、刘斐、孙蔚如、宋任穷、宋时轮、苏振华、李天佑、李达、李先念、李明扬、李明灏、李聚奎、陈士榘、陈再道、陈伯钧、陈奇涵、陈明仁、陈绍宽、陈铁、陈庚、陈锡联、吕正操、郑洞国、林维先、林遵、张云逸、张达志、张宗逊、张国华、张爱萍、阿沛·阿旺晋美、罗瑞卿、周士第、周保中、周纯全、洪学智、赵尔陆、赵寿山、侯镜如、高树勋、唐生智、唐亮、马鸿宾、桑颇·才旺仁增、乌兰夫、徐海东、许世友、许光达、郭天民、鹿钟麟、萧克、萧劲光、陶峙岳、冯白驹、曾泽生、彭绍辉、粟裕、覃异之、贺炳炎、黄永胜、黄正清、黄克诚、傅秋涛、傅钟、杨至成、杨成武、杨勇、杨得志、董其武、詹才芳、廖汉生、裴昌会、蔡廷锴、滕代远、赖传珠、阎红彦、赛福鼎、韩先楚、韩练成、谭政为国防委员会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刘少奇
195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