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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单位关于安排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建设的报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9:23  浏览:80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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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单位关于安排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建设的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单位关于安排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建设的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民政部和总政治部《关于安排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建设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你们,希望结合当地情况认真研究执行。
妥善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国家是在一九八一年大幅度压缩基本建设规模的情况下,拨出专项资金和建筑材料来解决军队退休干部住房的。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这项工作,一定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迅速组织有关

部门的力量,认真负责地抓紧抓好,按期完成住房建设任务。

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安排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建设的报告


国务院:
一九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中共中央关于妥善安排军队退出现役干部的通知》指出:“军队在精简整编工作中,约有××万干部需退出现役转到地方分配工作,或离休、退休。”“这是全党全军全国人民的一项共同政治任务,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办好。”“各省、市、自治区要抓紧

解决军队退休干部住房问题,所需建房经费、建筑材料由国家计委列专项指标下达。”按照这个通知,将有四万五千名军队退休干部于一九八二年和一九八三年分两批移交地方安置。根据总政治部提出的名单,一九八二年移交地方安置的有三万人。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指示,妥善安置军

队退休干部,国务院委托民政部于去年十月召开了全国军队退休干部和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会议,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会后,我们六个单位又进行了反复的研究。现对这批军队退休干部的住房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四万五千名军队退休干部所需建房经费和建材指标分两次安排。一九八一年拨出三亿元和相应的建筑材料,用以解决一九八二年交由地方安置的三万名军队退休干部的住房建设;一九八二年交由地方安置的三万名军队退休干部的住房建设,一九八二年再安排一九八三年移交地方安

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建房经费和建材指标。对一九八一年专项补助的三亿元建房经费和相应的三大材料(钢材、木材、水泥),我们根据各省、市、自治区一九八二年应接收安置的人数、建筑面积(团职按七十平方米计、营以下按五十平方米计),并按当地一般民用建筑标准进行了分配,

(各省、市、自治区的分配数详见附表,建房资金和材料均包括动迁补助)。
二、对军队退休干部的住房建设,根据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去向,要尽量多安置在中小城镇。建房总的原则,既要考虑他们的实际需要,又要注意有利于他们与群众打成一片,不脱离群众,不搞特殊化。本着这个原则,各地对住房建设的布局、格式等,可因地制宜,自行确定,但要注

意充分发挥投资效果。
三、军队退休干部的建房经费和物资,要专款、专材、专用;各地要精打细算,保质保量地包干完成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建设。因特殊情况当年计划未完部分,经费、材料可结转到下年度继续使用。至于其它必要的服务性建筑和配套设施的建筑,应纳入地方建设计划,并由地方政府投资

建成。
四、为尽快落实建房任务,建议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迅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此项工作抓起来,还应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并需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去完成任务。省、市、自治区计划、财政和物资部门应负责经费和建筑材料的调拨;省、市、自治区建委负责组织设计和安排

施工力量;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地工作;当地民政部门参与建房选点和房屋建成后负责分配;当地房管部门负责房屋管理、维修和收缴房租等。要求在一九八一年年底,至迟于一九八二年上半年完成当地一九八二年应接收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住房建设。有的地方如有条件,也可按当

年下达的建房数量,先从公房中调拨相等数量的住房给军队退休干部居住。回农村的,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其所需建房经费和建筑材料拨给当地县(市)人民政府,由他们责成公社帮助军队退休干部建房或买房。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执行。



198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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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外币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外币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中规定,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为外币的,应当按照缴款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算成人民币,以人民币缴入中央金库。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只有美元、日元和港币三个币种对人民币的基准汇
价。为了统一执行口径,现将其他外币折算人民币问题明确如下:
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为美元、日元和港币以外的其他外币的,应当按照缴款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中的现钞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以人民币缴入中央金库。



1999年10月25日

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01〕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六日


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劳社部〔1999〕22号)和省劳动厅、计划委员会、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皖劳字〔1999〕89号文件转发的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设施。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一)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二)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卫生费、证书费、档案袋费、担架费、押瓶费、婴儿保 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三)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保险费;
(四)膳食费;
(五)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六)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支付标准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确定,但不得超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床位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在安排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时,应当将安排的床位费标准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参保人员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议,自主选择不同档次的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由于床位紧张或其他原因,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把参保人员安排在超标准病房时,应当首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的同意。
第六条 参保人员的实际床位费低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高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超出部份由参保人员自负。
第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审核工作,严格按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和支付标准支付费用。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调整及安徽省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制定进行适时调整。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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