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准登记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对中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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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准登记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对中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准登记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对中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3年10月30日,国家工商行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一九九一年第91号令发布)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一九九二年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曾会同我局和原国务院经贸办、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发出了《关于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向外商出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执行对中方资产进行评估的有关规定的紧急通知》。该通知发布后,有关部门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国有资产的评估情况进行了联合检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使国有资产漏评、少评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但目前仍有一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其中方国有资产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就办理了审批手续,并申请了登记注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与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促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健康发展。为此,现重申如下规定: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中方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通知,就作为核准中方以国有资产与外商合资、合作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登记注册的必要文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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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试行办法》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试行办法》的通知
巴府办发[2007]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现将《巴中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九日
巴中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建立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效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案卷质量,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授权执法机构和受委托执法组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各类案卷,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实体和程序规定,对案件合法性、合理性和案卷文书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进行评比、奖惩的活动。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是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县(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分为全面检查、全面抽查、重点检查、重点抽查。市和县(区)范围内的全面检查、全面抽查分别由市、县(区)两级政府法制部门会同监察、人事等部门组成案卷评查小组,按评查方案实施;重点检查和重点抽查,由市、县(区)两级政府法制部门随时进行或随专项执法检查、个案督查一并进行。执法部门对本系统开展的案卷评查,由法制机构组织,有关机构配合实施。
第五条 市、县(区)两级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案卷全面检查或全面抽查,每年开展一次,所查案卷为本年评查日期上延至上年同期。评查结果汇入各地、各部门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总分。
第六条 纳入评查的行政执法案卷包括以下种类:
(一)行政处罚卷;
(二)行政强制卷;
(三)行政许可卷;
(四)行政征收(收费)卷;
(五)行政征用卷;
(六)行政裁决卷;
(七)行政确认卷;
(八)行政复议卷;
(九)其他应评查的行政执法卷。
第七条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实施行政处罚是否有法定处罚依据和事实依据;
(三)行政处罚前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是否履行了听证告知义务;
(四)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程序规定;
(五)询问笔录、调查笔录是否两人以上,一问一记,笔录是否有被询问人或被调查人的逐页签名或盖章;
(六)使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是否有由执法人员当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并有执法人员的签名或签章;
(七)使用普通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有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处理意见呈批表、单位负责人签名等审批手续;
(八)调查案件事实和收集违法行为证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取证手段是否合法;
(九)行政执法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方面的执法文书是否按法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十)给予行政罚款处罚、没收财产是否有合法票据及物品清单,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和罚缴分离制度;
(十一)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十二)实施自由裁量的执法主体是否有自由裁量权,其实施的自由裁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十三)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印章,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以及告知当事人的法律救济途径;
(十四)行政处罚依据、行政程序是否公开。
第八条 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合法;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是否合法;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因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是否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是否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五)依法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向许可申请人出具了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通知书;
(六)依法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说明理由,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七)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外,对需要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是否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八)依法应当听证的许可事项,是否按照法定程序举行听证;
(九)涉及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等特定内容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适用了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
(十)法律文书是否按法定送达方式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十一)行政许可是否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票据使用是否合法;
(十二)对被许可人依法实施定期检验或注册等监督检查,是否有记录的档案。
第九条 行政强制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行政强制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实施行政强制是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三)实施行政强制的事实依据是否合法;
(四)对逾期未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以书面形式依法定程序送达相对人;
(五)行政执法主体是否依法作出书面行政强制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六)行政强制收取的费用是否合法,票据使用是否合法;
(七)实施行政强制是否按照法定期限进行,有无超期强制情形;
(八)实施行政强制后,是否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解除强制措施或进一步处理的决定。
第十条 行政征收、征用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行政征收、征用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实施行政征收、征用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三)是否有擅自设立征收、征用项目或改变征收、征用范围和标准的行为;
(四)实施征收、征用的程序是否合法;
(五)征收的金钱、实物是否收缴国库。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符合复议条件的申请是否依法受理或是否按规定转送有权机关处理;
(二)是否按法定程序、时限作出复议决定;
(三)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有无违反行政复议程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其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
(一) 行政主体是否合法;
(二) 认定事实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
(三) 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四) 程序是否合法;
(五) 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 文书是否齐备、规范。
第十三条 各执法部门和单位应分别建立各类行政执法案件登记簿,并将案卷按序号排列。
第十四条 开展案卷评查应在案卷评查前向被评查部门和单位下达案卷评查书面通知。随时进行的重点检查、重点抽查,应在3日前向被评查部门或单位送达案卷评查通知书。
第十五条 评查案卷可采取分别阅卷评查方式,即将所评查的案卷集中,将被评查单位案卷分配给各评查人员评查打分,然后将各评查人员所打分数相加,再计算出平均分数,所得分数为被评查单位案卷评查得分。也可采取重复阅卷方式,即每名评查人员将全部被评查的案卷分别审阅一遍,独自打分,然后将各评查人员所打分数相加,再计算出平均分数,所得分数为被评查单位案卷评查得分。
第十六条 评查人员评查执法案卷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对被评查单位执行统一评查标准。并将案卷评查结果向被评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反馈,对存在的问题应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被评查单位执法案卷最终所得分数须经评查小组负责人签字后交由政府法制部门备存,以此作为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时对具体行政行为考评的记分依据。
第十八条 对行政执法不立卷或虽形成案卷但评查时不提供或不完全提供案卷的单位,除建议被评查单位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外,年终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时,按考评标准扣分。
第十九条 被评查单位对评查小组提出的执法案卷存在的问题,应认真进行整改,如次年案卷评查出现同类问题,对该单位加倍扣分。
第二十条 被评查单位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欺骗案卷评查人员,或拒绝案卷评查的,除按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的有关规定扣分外,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案卷评查人员在案卷评查工作中违背公正、公平原则,徇私舞弊的,三年内不得参与案卷评查工作,并追究相应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案卷评查的记分标准、具体实施程序等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由评查前制定的实施方案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关于在证券营业部收购和接管过程中确保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通知
关于在证券营业部收购和接管过程中确保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通知
1999年5月10日 证监信息字[1999]8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直属办)、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
目前,中国证券期货业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已进入攻坚阶段,各证券经营
机构必须按要求对证券营业部信息系统进行认真的自查、自改和更新升级。为确
保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及时解决,避免在证券营业部转让和接管过程中出现“两
不管”状态,贻误整体工作进程,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要高度重视在证券营业部归属权转让和接管过程中
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及时解决。在受理证券营业部收购申请或接管事项前,应要
求收购或接管双方就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充分协商,做出具体安排,签署《解
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承诺书》(见附一、二),并分别报证监会和营业部所在辖区
的证监会监管机构备案。
二、收购协议经证监会批准生效并开始履行前,出售方公司总部对拟出售证
券营业部信息系统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自查结果、测试文档、所需费用及引致的
事故或案件等负全部责任。自收购协议批准生效并开始履行之日起,收购方对所
收购证券营业部信息系统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自查结果、测试文档、所需费用及
引致的事故或案件等负全部责任。
三、申请收购和接管期间,出售方或接管方应加强对证券营业部信息系统及
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中技
术人员调动的有关规定,重视系统、数据的备份和安全,确保人员、系统、数据
等顺利交接。对有意拒绝、拖延或妨碍系统、数据、文档等交接的单位和个人,
证监会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要立即对证券营业部转让申请和托管进行一次清理,
要求尚处于收购审批或托管中的证券营业部双方总部补签《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
题承诺书》。
五、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应将拟被出售、被接管和在第三次测试中发现计算
机2000年问题的证券营业部列为重点跟踪和帮助对象,要求其公司总部派出技术
骨干,协助解决困难。对确因技术力量不足、经费匮乏而无力解决计算机2000年
问题的证券营业部,应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
附件:一、在证券营业部收购过程中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承诺书
二、在证券营业部接管过程中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承诺书
附件一:
在证券营业部收购过程中解决
计算机2000年问题承诺书
为切实贯彻落实《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 (以下简称
《规范》), 确保收购过程中证券营业部及时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防范系统
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收购双方就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向证监会承诺如
下:
一、出售方保证,在营业部收购协议经证监会批准并开始履行前,对拟出售
营业部信息系统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情况、所需费用及引致的事故或案件等负全
部责任,并按原定工作计划和证监会统一部署,与出售方其他营业部同步、按时、
完整地完成计算机2000年问题检查、测试和应急计划制定等工作,对系统进行必
要的更新和升级。
二、收购方保证,自收购协议经证监会批准并开始履行之日起,对所收购证
券营业部系统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情况、所需费用及引致的事故或案件等负全部
责任,保证严格按照证监会对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规定要求,如期进行计算
机2000年问题检查、测试和应急计划制定等工作,对系统进行必要的更新和升级,
确保所收购营业部信息系统安全过渡到2000年。
三、出售方保证,在交接过程中,认真配合收购方做好系统、数据备份,加
强对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规范》,做好人员、系统、数据、
测试记录文档等的顺利交接,并对文档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本承诺书自收购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如因收购而导致任何单
位(包括公司总部)和个人故意拖延或停止拨付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所必需的费
用,任何一方有权向证监会投诉。
五、本承诺书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购方公司总部、出售方公司
总部、拟被出售营业部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留证监会和证券营业部所在辖区证
监会监管机构备案。
出售方公司总部: 收购方公司总部: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盖 章: 盖 章:
盖章日期: 盖章日期:
附件二:
在证券营业部接管过程中解决
计算机2000年问题承诺书
为切实贯彻落实《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 (以下简称
《规范》), 确保接管过程中证券营业部及时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防范系统
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接管双方就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向证监会承诺如
下:
一、接管双方保证,在证券营业部接管过程中,充分协商,就解决营业部信
息系统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所需费用、人员等做出具体书面安排,明确双方责任,
确保所接管证券营业部平稳过渡到2000年。
二、被接管方保证,在接管过程中严格执行《规范》,配合接管方做好人员、
系统、数据、测试记录文档等的顺利交接,并对文档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接管方保证,正式接管证券营业部后,认真了解所接管证券营业部信息
系统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情况和工作进展,按照证监会的规定要求,如期组织进
行计算机2000年问题检查、测试和应急计划制定等工作,对系统进行必要的更新
和升级。
四、本承诺书自接管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如因接管而导致任何单
位(包括公司总部)和个人故意拖延或停止拨付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所必需的费
用,任何一方有权向证监会投诉。
五、本承诺书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接管方公司总部、被接管方公
司总部、被接管证券营业部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留证监会和证券营业部所在辖
区证监会监管机构备案。
被接管方公司总部: 接管方公司总部: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盖 章: 盖 章:
盖章日期: 盖章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