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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5:18:40  浏览:81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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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

1992年3月10日,海关总署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登山事业的发展,加强对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物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境从事《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所列的登山活动,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其进出境登山用物品,统一由中国登山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登协”)归口管理,负责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向海关办理物品报关、担保、核销、结案等手续。
第三条 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运进、运出登山用物品,由登山活动所在地或临近地海关(即主管海关)负责审批验放管理。
第四条 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运进、运出登山用食品、急救药品、防寒衣物、高山专用技术设备、燃料、氧气设备、易损的汽车零配件等消耗性物品,属于“特准进口物品”范围,经主管海关审核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予以特准免税放行。其中:各种食品每人每天共计限十公斤,防寒衣物及被褥每人每种限十套。
超出上述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物品,以及自用的烟酒,经海关核准后,予以征税放行。
第五条 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运进、运出登山用的通讯、摄影、摄像、录像、测绘器材和机动交通工具等非消耗性物品,属于“暂时进口物品”范围,由中国登协按规定向主管海关缴纳保证金后,暂准免税进境。其中运进无线电通讯设备和器材,需交验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批件;
随同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境的境外记者运进的摄影、摄像器材,需交验外交部新闻司或全国记协的批件。
第六条 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以及随行的境外记者随身携带进境的上述“暂时进口物品”(机动交通工具除外),由进境地海关凭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和中国登协缴纳的保证金暂予免税放行;或者,验凭主管海关出具的联系单,作为转关运输货物,由中国登协负责转运至主管海关办理。
对上述人员携带进境的其它物品,进境地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有关规定验放。
第七条 境外团体和个人登山时采集的标本、样品、化石和在境内拍摄的音像资料以及测绘成果,由中国登协负责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出境时,海关凭中国登协出具的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件查核放行。
第八条 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一律不准运进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
第九条 经海关核准暂时免税进境的登山物品,不得移作它用,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复运出境的,应由中国登协在规定暂准进境期限内,办妥正式进口手续,向海关结案。
第十条 登山活动结束后,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留赠给中方的登山用物品,由中国登协按本规定第九条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中外联合登山团体进出境登山用物品,海关根据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中外登山人员总数合并审批有关登山物品数量。具体手续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办理。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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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交通部办公厅、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关于确定职业院校开展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交通部办公厅、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


教育部办公厅、交通部办公厅、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关于确定职业院校开展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厅〔2003〕6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适应我国汽车产业发展的需要,促进汽车维修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防科工委、信息产业部、交通部、卫生部联合印发的《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通知》(教职成〔2003〕5号)的要求,我们组织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指导方案》(附件1)、《两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指导方案》(附件2),并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共同确定北京市交通学校等77所中等职业学校、天津交通职业学院等63所高等职业院校与北京市汽车修理公司等318个企业单位(附件3)合作开展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现予印发和公布,请认真组织实施。请将当地职业院校和企业合作开展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情况及时报送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附件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试行)已于1995年12月29日经总行第10次行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正式印发你们,并将执行该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分行遵照执行。
一、现金出纳实行柜员制,是我行现金出纳工作适应建设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提高经营管理和金融服务水平的一项改革。各分行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
二、为了适应现金出纳核算电算化的要求,保证款项及时入帐,做到帐款相符,实行出纳柜员制的行,现金出纳核算软件系统主机和端机必须联机。客户交款时,使用一联式交款单(暂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单”第二联代用,第一联(回单)不填),客户回单(见附式)应由出纳微机打印并加盖银行“现金收讫”章。
三、鉴于总行统一出纳核算软件尚未出台,各分行目前自行选用或开发的出纳核算软件必须符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制度》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并由分行计算机部门报总行备案。
各分行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以便修订完善。

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试行)

1995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第10次行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现金出纳柜员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并结合现金出纳柜员制劳动组合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金出纳柜员制,是指出纳临柜人员独立完成人民币现金收款业务的接柜、凭证审核、现金复点、票币整理、登记帐簿和付款业务的现金领取、凭证审核、登记帐簿、配款、付款等各环节的业务操作,柜员独立承担经济责任的一种劳动组合形式。

第二章 申报程序和基本条件
第三条 现金出纳柜员实行柜员制,应由经办行根据业务需要提出申请,经地、市级行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或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
第四条 实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的行应具备的条件:
(一)现金出纳内部管理较好,管理人员素质较高,财会工作达标;
(二)柜台出纳人员,必须有较高的思想觉悟、职业道德,责任心强,熟悉和掌握现金出纳有关规章制度和计算机操作技能,从事临柜工作1年以上,点钞速度达到单项三级能手(含三级)以上标准;
(三)现金出纳柜台必须实行核算电算化,点钞机、复点机、伪钞鉴别仪、捆钞机等出纳机具齐全。同时还应安装监控设备,对出纳柜台进行监控;
(四)计算机出纳核算软件采用总行统一版本。

第三章 岗位设置和岗位责任
第五条 实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的行,原则应设出纳主管岗、主机管理岗、收款岗、付款岗或收付合一岗。
第六条 出纳主管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行现金出纳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组织落实出纳工作规章制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组织、调配柜员组合,保证业务正常开展;
(三)设置、更换密码,负责高级别业务操作;
(四)检查、监督柜员日常现金业务核算,定期或不定期核查柜台尾箱现金,并做好检查记录,确保帐帐、帐款、帐表相符;
(五)负责出纳柜台安全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异常情况深入分析,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行领导汇报;
(六)负责柜员工作量的考核和岗位津贴的计提、分配;
(七)负责对辖属出纳机构的业务检查、指导,搞好出纳业务综合分析,提高管理水平。
第七条 主机管理岗职责:
(一)负责启动和关闭计算机出纳核算系统;
(二)掌握计算机出纳核算系统的运行管理,负责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协调各端机的操作,保证系统安全运行;
(三)认真填写工作日志,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负责日终结帐,打印各种帐表,并与各专柜、库房和会计部门核对;
(五)负责数据备份,软盘及各种帐表资料的装订、保管。
第八条 收款岗职责:
(一)按有关制度要求审查客户交款凭证;
(二)负责客户交存现金的初点、复点、挑残和保管;
(三)负责收入现金真伪鉴别工作;
(四)负责登记有关帐簿,保管和使用“现金收讫”章;
(五)营业终了,双人装箱,轧结、核对尾箱现金;
(六)保管和维护所用出纳机具。
第九条 付款岗职责:
(一)向业务库领取备付金,办理对外付款业务;
(二)审查付款凭证的各项要素和有关人员名章是否齐全,登记有关帐簿;
(三)根据付款凭证金额和客户要求的付款面额配款、复点、付款;
(四)负责保管和使用“现金付讫”章;
(五)营业终了,双人装箱,轧结、核对尾箱现金,办理尾箱入库交接手续;
(六)保管和维护所用出纳机具。
第十条 收付合一岗职责:
收付合一岗位指既办理现金出纳收款业务又办理付款业务的岗位,其职责同收、付款岗位。

第四章 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收款岗操作程序:
(一)收款员将客户交来的现金和交款凭证一并收下,按有关规定审查交款凭证诸要素填写是否齐全,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无误后,凭以收款。
(二)收款时,先以手工初点,先点大数后点小数,先点主币后点辅币,先点大额票面后点小额票面,边初点边验钞,并按收入现金券别、张数、金额准确输入出纳微机。
(三)将初点扎把后的现金,放入出纳复点机复点,复点无误后在腰条上加盖收款员名章,放入柜(箱)保管。
(四)收款中发现交款凭证金额与现金不符,应立即向交款人声明,可按原凭证金额多退少补或由交款人重新填制现金交款凭证,同时登记“客户交款差错登记簿”,由交款人、经办人签章备查;发现假币按规定处理。
(五)现金收妥后,打印交款回单(回单格式附后),并在回单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和个人名章交客户。交款凭证经内部及时递交会计柜台记帐。
(六)中午结数碰库,清点尾箱现金,并与主机结计的“现金收入日记簿”合计数核对,无误后予以记录,收款尾箱入库保管。
(七)营业终了,收款员整理尾箱现金,将入库现金和并零现金的券别、张数和金额输入微机,与主机打印的“现金收入日记簿”和“现金收入结数表”核对无误后,成捆现金办理入库手续,不成捆(把)的零散现金并入付款或整点尾箱。
第十二条 付款岗操作程序:
(一)填制“现金出库票”领取备付金,点捆、卡把、验券别,与出库票核对一致;
(二)核对昨日付款尾箱金额,无误后方能对外付款;
(三)付款员接到会计柜台内部递交的付款凭证,审查凭证要素内容、会计记帐及复核签章,无误后,按凭证金额和客户提出的券别要求配款;
(四)配款时按凭证大写金额逐位配款,同时将金额、券别、张数输入微机复核;
(五)确定所配款与凭证金额相符并核对无误后,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和个人名章,将现金从大到小逐位向取款人点交清楚,付款凭证退会计柜台;
(六)中午结数:清点付款尾箱现金,与主机结计的库存现金核对,无误后予以记录,付款尾箱入库保管;
(七)营业终了,付款员整点尾箱现金,与主机打印的“现金付出日记簿”和“现金付出结数表”核对无误后,付款尾箱双人加锁贴封入库保管。
第十三条 主机管理岗操作程序:
(一)每日营业开始,打开主机及其他辅助设施,启动计算机出纳核算系统,引导系统进入业务处理状态;
(二)营业中协调各端机的操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做好运行记录;
(三)营业终了,汇总结帐,打印“现金收入、付出日记簿”、“现金收入、付出结数表”、“库存现金登记簿”和“现金收付汇总结数表”,分别与收款员、付款员、管库员核对无误后,将库存现金登记簿送会计柜台核对签章;
(四)结帐完毕,进行数据备份,关闭主机及其他辅助设施。
第十四条 收付合一岗操作程序:
收付合一岗柜员办理现金收入、付出业务,比照收款岗、付款岗操作程序办理。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现金出纳柜员制后,现金整点、押运、管库和守库仍然执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制度(试行)》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金库管理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收款仍要做到空箱上柜。付款柜营业中现金不足支付时,要按规定手续领取,柜台之间不得调剂使用。一笔业务未办完,柜员不得离岗。
第十七条 柜员日终办理结帐时,出纳负责人必须在场监督。
第十八条 柜员不得携带个人现金、手袋等物品临柜营业。
第十九条 在岗柜员不得相互顶班换岗。
第二十条 柜员必须严格管理电脑有关钥匙、口令,注意保密;上下班必须坚持签到签退制度,工作时间中途暂离岗位,亦须办理签退,锁好现金尾箱,印章入屉,待回岗后,重新签到,开箱办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 出纳负责人必须严格管理计算机出纳核算系统,做好系统口令及有关资料的保管、保密工作;应对柜员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特别要加强对尾箱款、库款等关键环节的检查,发现违反操作规程,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计算机出纳核算系统独立运作后,严禁非故障停机,发生故障要请有关厂家或技术人员及时排除。
第二十三条 主机操作员不得兼职管库,不得操作柜台端机,临柜人员不得操作主机。
第二十四条 柜员因故离岗,必须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出纳负责人监交。
第二十五条 出纳柜台的监控设备必须由专人管理,他人不得进入监控室。每日按时开启,营业终了,将录像资料交行内指定的有关部门保管。

第六章 岗位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为提高出纳人员的责任心和风险意识,实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的行,应对出纳人员的工作进行明确分工。营业中,发生长款归公,发生短款自赔;出纳负责人应负相应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实行现金出纳柜员制,使现金出纳人员所承担的劳动强度和风险责任较过去增大。为了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调动出纳人员的积极性,对出纳人员应执行相应的专项岗位津贴。岗位津贴按柜台现金收付(不含储蓄等内部收付)工作量0.20元/万元的标准计提。岗位津贴的分配与使用应纳入目标责任津贴核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建设银行办理现金出纳业务,实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的,比照本办法执行。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出纳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建设银行总行财会部负责解释,自1996年3月1日起执行。
附式: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回单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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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款单位 | |开户银行|
|------------|----------------------------------|--------|
| 款项来源 | |帐 号|
|----------------------------------------------------------|
|人民币(大写) |
|----------------------------------------------------------|
| |100|50|十|五|二|一|五|二|一|五|
| 券别 | | | | | | | | | | |
| | 元 | 元|元|元|元|元|角|角|角|分|
|------------|------|----|--|--|--|--|--|--|--|--|
| 整把券 | | | | | | | | | | |
|------------|------|----|--|--|--|--|--|--|--|--|
| 零张券 | | | | | | | | | | |
|------------|------|----|--|--|--|--|--|--|--|--|
|没收零张假币| | | | | | | | | | |
--------------------------------------------------------------
----------------------------
|
--------------------------|此 交
|单 款
--------------------------|由 单
金额(百万元位) |银 位
--------------------------|行 作
二|一|合计| |盖 记
| | |收款银行盖章|章 帐
分|分|金额| |后 凭
--|--|----|------------|退 证
| | | |
--|--|----| |
| | | |
--|--|----| |
| | | |
----------------------------
收款员:
规格:连边长8.5×宽17.5厘米(白底印黑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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