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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19:34  浏览:94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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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
为加强城市综合开发的行业归口管理,做好对各类城市综合开发公司的资质管理和清理整顿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发〔1990〕31号文件关于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管理房政管理与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并根据城市规划实施城市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土地管理部门不参与土地经营
活动的规定,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为保证城市综合开发公司的数量与开发工作量相适应,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的精神,鉴于目前各地开发能力已超过实际开发工作量,建议在清理整顿公司期间,停止成立新的房屋开发公司。
2.各地要严格对各类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进行资质审查,并按照一九八七年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87)城房字446号文件规定:凡从事城市和县镇土地开发、商品房屋与基础设施建设的综合开发公司,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后,方可到当地工商行政
管理局登记注册;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继续营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销营业执照。
3.各类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87〕47号文件精神,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行业归口管理。



1990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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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实施《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建科[2003]237号

广东、广西、福建、海南省(自治区)建设厅(建委)、发改委、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关 (总公司)建设(基建)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

  为进一步推进夏热冬暖地区建筑节能工作,提高和改善夏热冬暖地区人民的居住环境质量,全面实现建筑节能50%的目标,建设部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以下简称《节能标准》)已于2003年7月颁布。为做好宣传贯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建筑节能工作是各级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改善人民群众居住质量,努力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途径。发展建筑节能技术,不仅可以推动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全面提升建筑业技术水平;而且通过贯彻强制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还可以成为建筑体系创新的突破口。各级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实施有利于推进建筑节能的政策和法规,把建筑节能这项利国利民的工作落到实处。各地应当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节能标准》,同时可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节能标准》的实施细则。

  二、实施《节能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建筑节能的政策与管理规定,并与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和淘汰实心粘土砖紧密结合。节能建筑应积极采用各类新型墙体材料。各地自实施新标准之日起,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要求和《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单位的委托以及《节能标准》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不按节能设计标准要求施工和验收的项目,应责令改正。对于达不到《节能标准》第4.0.4、4.0.5、4.0.6、4.0.7、4.0.10、4.0.11、6.0.2、6.0.6等强制性条文规定要求的,应按照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进行处罚。

  三、国家鼓励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设节能建筑。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应按照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免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推广节能建筑中,要通过采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努力降低工程造价。

  四、各地在贯彻执行《节能标准》过程中,要注意总结设计、施工、管理方面的经验,制订相应政策,宣传节能建筑和新型墙材的优越性,逐步扩大建设试点示范建筑,推广成功经验。

  五、夏热冬暖地区应按照《节能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筛选出若干种符合《节能标准》的结构体系及其配套的墙体、屋面等保温构造做法,以及节能型采暖空调设备和产品。尽快组织有关单位编制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当地节能住宅通用设计图集,以利于《节能标准》的实施。

  建筑节能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有关部门及行业密切配合。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有具体问题请与相关主管部门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厦门市城市社区建设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厦思政[2006]85号
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厦门市城市社区建设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厦门市城市社区建设若干规定》(市政府第120号令)文件,进一步加强我区社区建设,规范社区管理,构建和谐社区,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社区建设,围绕建设和谐社会目标,加大新型社区和和谐社区创建力度,努力建设居民自治完善、管理有序、服务规范、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进一步提高我区社区建设整体水平。

  二、 实施办法

  (一)社区建设的原则

  社区建设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居民,资源共享、共驻共建,责权统一、管理有序,扩大民主、居民自治,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

  (二)建立城市社区建设工作协调机制

  区政府建立城市社区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其日常工作由区民政局负责。各相关职能部门、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社区建设管理工作。

  (三)健全社区民主自治制度,完善社区自治建设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落实社区的自治权、居民的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社区建设健康发展。重视发挥社区共青团、妇联、残联、老人协会、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和民间组织在社区建设和自治管理中的作用。不断提高社区自治水平。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区成员的自治意识,增强社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四)高度重视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

  区有关部门组织公开招考社区专职工作者,社区专职工作者由街道办事处聘用。加大对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力度,通过集中培训、现场观摩、工作交流等渠道和形式,提高社区工作者整体素质,以建设一支高素质、责任心强、受社区居民欢迎的社区工作者队伍。

  (五)多方位开展社区服务

  1、为辖区群众提供更好的卫生服务。目前我区基本建成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框架,基本实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医疗和康复“六位一体”的功能,应立足于我区现有的卫生资源,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的特点和优势,实现与大医院、专科医院的优势互补,与街道、居委会紧密配合,不断提高居民的自我保健意识和健康水平。

  2、推进社区教育工作。一是构建“三位一体”教育网络,形成全方位的育人格局。努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形成全员、全程、全方位的育人格局,促进学生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是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全面实施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工程,通过父母学校、专家咨询、网上查询、热线电话、资料宣传、亲子活动、送教上门、妈妈育儿沙龙等形式,开展早期教育服务,满足市民对子女接受早期教育的需求。三是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区教育活动,满足社区成员不同层次的学习需求。密切结合全区经济与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开展多层次、多内容、多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努力提高社区成员的生活质量和整体素质。

  3、开展社区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协助管理、咨询服务等活动。一是加强对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按照“六好四有三落实”标准创建计划生育合格居和合格居协会及一流居协会。二是深化宣传教育。指导社区开展形式多样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宣传环境,做好计划生育宣传品的入户工作。三是开展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建立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档案,进行跟踪管理和服务。四是加强信息化管理,实现市、区、街、居四级人员计生信息化管理。五是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作用。

  4、加大社区普法的力度。一是大力推进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开展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法制教育等教育活动,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素质。二是积极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咨询,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把“法律进社区”作为社区普法的切入点。三是不断完善社区规范化调委会建设。充分发挥各级调解组织的作用,及时化解纠纷隐患,妥善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筑牢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四是进一步健全社区帮教组织网络。公安部门在社区设立警务室,加强社区治安管控,实行群防群治。

  (六)社区建设保障

  1、社区工作用房以及社区居民公共活动场所的建设,纳入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对已建成社区未按规定提供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的,由区政府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形式予以解决。社区组织应当合理利用社区工作用房,不得改变其用途。

  2、社区建设经费保障。用于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工作经费及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工资、福利等社区建设经费均已纳入街道财政预算;且每年都在区民政局部门预算中另行安排一定的社区建设经费,专项用于社区建设发展项目。

  3、市、区有关部门需要委托社区居委会承办的事项,除经同级政府协调同意并统一安排的,应当按委托协议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

  4、学校教育资源向社区开放。开放的范围有:体育设施、电脑房、图书馆、阅览室、多功能活动室及专用教室。开放必须以确保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校、社区居民的安全为原则。学校和社区应当就资源开放的内容、方式、时间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进行协商,签订协议,明确各自责任,并共同研究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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