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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42:42  浏览:90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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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2003]120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3-10-18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印发给你们,请切实做好《公告》的印制和发放工作,并通知各级税务征收机关将《公告》张贴于所有办税服务厅。
  《公告》同时作为税务部门致纳税人的一封信。
  (请各地速向下转发)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费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和《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决定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秩序进行整顿,以加强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税收管理,规范货物运输业发票增值税抵扣。现就有关涉及纳税人的主要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03年11月1日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以下简称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均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和监督。凡已委托给其他部门管理的,必须依法收回。
  税务局将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一次清理。从2003年11月1日起,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必须经主管地方税务局认定方可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经地方税务局认定的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不得作为记帐凭证和增值税抵扣凭证。
  纳税人必须于2003年10月31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缴回已经领购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经税务机关审核界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再返还其继续使用;未缴回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不得开具和使用,也不得作为记帐凭证和增值税抵扣凭证。
  二、从2003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局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所有运输发票与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比对。凡比对不符的,一律不予抵扣。对比对异常情况进行核查,并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开具或取得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单位进行处罚。
  三、从2003年12月1日起经地方税务局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在申报缴纳营业税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纸制文件和电子信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抵扣2003年11月1日起取得的运输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填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制文件及电子信息,未报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对《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清单》、《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电子信息采集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并免费提供使用。纳税人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chinatax.gov.cn)下载。
  四、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前开具的运输发票,必须在2004年1月31日前抵扣完毕,逾期不再抵扣。纳税人办理时,应附抵扣发票清单(清单式样附后)。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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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5年2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5年2月)


自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以来,有8名代表逝世:辽宁郭和夫,吉林谢玉林,浙江洪震寰,河南吴翠兰(女,回族),湖北戚元靖,四川陈爱民,解放军康成仁、潘鸿梅(女)。辞职2名:北京陈丁茂,湖南曹正祥。
最近,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选举、补选了八届全国人大代表11名:陕西张勃兴、程安东,辽宁丁德文、刘廷耀,吉林杨庆祥,山东卢新文,湖南袁汉坤、黄甲喜,四川刘芸(女),云南杨国顺(苗族)、彭勒准(景颇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选举、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确认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张勃兴、程安东、丁德文、刘廷耀、杨庆祥、卢新文、袁汉坤、黄甲喜、刘芸(女)、杨国顺(苗族)、彭勒准(景颇族)等11人的代表资格有效。特此公告。
现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有代表2977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2月21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加强外汇资金管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加强外汇资金管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



近几年来,不少分行严重违反总行有关规定,擅自开展系统内及系统外外汇资金拆借业务,特别是将大量的外汇资金拆给广东地区,已经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此总行重申并要求如下:
1.各行一律不得向系统外机构或公司拆出外汇资金,已拆出的一律按期收回,到期后不得续拆。
2.各行一律不得向系统内各分行拆出外汇资金(不包括辖内上级行向下级行拆出外汇资金),已拆出的一律按期收回,到期后不得续拆。
3.根据总行国际业务部1995年7月6日的传真通知,如总行发现任何分行从该日起仍然违反规定办理任何新的系统内或系统外外汇资金拆借业务,总行将扣收此笔拆借业务的全部利息收入。
4.各分行不得在国内同业存放定期外汇存款。已经发生的到期不得续存。各分行在国内同业的活期外汇存款应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数额内。
5.各分行向广东地区系统内拆出款项到期收不回的,拆借双方不得续签展期协议,视同逾期处理,由各分行自行负责催收。为避免我行系统内部虚增利润,减少损失,严肃纪律,自9月21日起,各分行对广东地区内分行未到期和逾期的拆借,广东地区拆入行一律按LIBOR平对
拆出行计付利息。
6.各分行存放总行的存款利率自本通知之日将提高至下列水平。如要求当日起息利率为LIBOR+0.2%。如要求隔日起息利率为LIBOR+0.25%。如要求交易日后第二营业日起息利率为LIBOR+0.3%。同时,分行向总行临时周转拆借的利率由原定的LIBO
R+0.75%降为LIBOR+0.5%,总行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上述利率。总行将在每周末传真通知各分行下周上存总行定期存款和向总行临时拆借周转的分币种,分期限的利差水平,以利各分行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赢利水平。
7.为了便于总行对分行拆借进行监控,各分行应于8月15日前上报7月底试算平衡表1310、1320、1330、1340及1231科目的明细,并要求各科目明细汇总金额与外汇业务试算平衡表的科目余额相一致,不一致的必须说明原因。总行将根据各分行的7月底上报
的余额进行考核,各分行在7月底后如对上述科目进行调整,需向总行国际部报告。(上报明细表见附表)
总行传真号:010-8527361、8527364(国际部资金处收)
附表略。



199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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