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查处“拼盘”盗版录音制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54:29 浏览:9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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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查处“拼盘”盗版录音制品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
关于认真查处“拼盘”盗版录音制品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
据了解,近年来走红流行原声歌曲被以“拼盘”形式盗版的问题相当严重。经调查,这类“拼盘”盗版将属于不同的录音制作者制作的录音制品,经过挑选、汇集翻版拼凑成一盘(盒)录音制品,其中既有非出版单位或假冒出版单位名义的非法出版物,也有正式出版单位出版的。“拼
盘”使用的原声歌曲,有些是原出版单位从境外购得的专有出版权,有些是原制作或出版单位自己投资制作的歌曲。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这些原声歌曲应取得原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否则,即构成侵权。未经授权,出版“拼盘”的行为严重地侵害了原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扰乱了著作权
管理秩序,不利于音像事业的发展。为了维护录音制品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制止以“拼盘”形式进行盗版侵权的行为,特通知如下:
一、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拼盘”录音制品,必须取得原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授权,并支付报酬。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于非出版单位和假冒出版单位名义制作的侵权“拼盘”录音制品,各地版权局会同有关音像市场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收缴。
三、中国音像协会已经取得会员单位的授权,代表会员处理“拼盘”事宜。自1994年以来正式出版的“拼盘”录音制品,出版单位应在1996年6月1日前,通过中国音像协会补偿有关权利人的经济损失,中国音像协会应妥善处理当事者间的有关事宜,并将处理情况报国家版权
局。对于逾期不进行赔偿的出版单位,国家版权局和各地版权局将视情况给予行政处罚。
请各地版权局将本通知转发当地音像出版、发行和销售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1996年4月15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衢州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资金管理及重点技改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衢州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资金管理及重点技改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2]128号
衢江区、柯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制订的《衢州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资金管理及重点技改项目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衢州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资金管理及重点技改项目奖励办法
市经济委员会 市财政局
(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为实施市委、市政府"工业立市"战略,鼓励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力度,促进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优化,切实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市区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市政府建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市区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及其他方面的资助和奖励。
二、技改项目资金资助的范围
在衢州市区的工业企业(不含驻衢的省、部属工业企业)实施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重点资助:
(一)列入市政府"做大做强"工业企业的重大技改项目;
(二)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
(三)市级及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
三、技改项目资助的申请条件
申请资助的技改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产业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发展。
(二)在衢州市区组织实施,并按规定立项或备案,为当年在建或上年完工的项目。
(三)企业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四、技改项目资助的标准
(一)对列入市政府做大做强企业名单的企业,市财政对其引进技术和购置国际先进、国内一流设备的,可按实际发生的投资额,以银行贷款一年期的基准利率为计算依据,给予计算利息的50%一次性配套资助。
(二)对一般企业(指除做大做强以外的企业)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高新技术企业(含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市财政对其引进技术和购置国际先进、国内一流设备的,可按实际发生的投资额,以银行贷款一年期的基准利率为计算依据,给予计算利息的25%(特别重大的技改项目可到50%)一次性配套资助。
(三)市属企业的技改项目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按上述标准安排资助;柯城区、衢江区企业的技改项目,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按上述标准的50%安排资助,柯城区、衢江区同时按照市安排的资助资金额,以1:1的比例安排资助资金。
五、重点技改项目一次性奖励的标准
国家、省、市重点技改项目竣工投产后第二年企业新增利税总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其总投资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实行一次性分档奖励。
(一)完成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在两年内完工投产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
(二)完成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在两年内完工投产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
(三)完成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两年内完工投产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以上奖励资金由企业专门用于奖励项目实施中的有功人员。
市属企业的重点技改项目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按上述标准奖励;柯城区、衢江区企业的重点技改项目,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按上述标准的50%奖励,柯城区、衢江区同时按照市安排的奖励,以1:1的比例配套奖励。
六、技改项目资助的审批程序
(一)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技改项目,在实际完成计划总投资50%的投资额后,可按已完成的引进技术和购置设备的投资额申请资助资金,项目完工投产后再按实际完成的引进技术和购置设备总投资额申请结算资助差额。
(二)一般项目和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技改项目,在项目完工投产后按实际完成的引进技术和购置设备的投资额申请资助。
(三)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技改项目,其实际完成投资额低于立项或备案项目计划总投资30%的,一般项目和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技改项目,其实际完成投资额低于立项或备案项目计划总投资40%的,均不予安排资助。
(四)申请技改项目资助的企业,于每年的4月、9月提出申请,填报《衢州市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资助资金申请表》,并附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或备案核准件)、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投资(引进技术和购置设备)的财务清单及有关凭证复印件。柯城区、衢江区的技改项目经区经贸局、财政局初审后,一式两份送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市属的技改项目经主管部门初审后,一式两份送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列出技改项目资助计划和重点技改项目奖励资助计划,经市技改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助资金计划。
七、技改项目资金的拨付
市财政安排的技改项目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企业;区财政安排的配套资助资金,应在市资助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拨付给企业。
企业收到的资助资金,暂作专项拨款处理,并在"专项应付款"科目中单独核算反映,以后视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情况再作结算、处理。
八、技改项目资助资金的监管
申请技改项目资助的实施单位必须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进度报表。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要加强对财政资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资助资金使用进行检查。对因市场、技术、资金等因素造成无法实施的项目,要终止资助。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行为,要追回已拔付的资金,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配套资金和奖励资金不落实的区,要暂停直至取消其市级财政资助。
本办法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原《衢州市区工业技术改造财政贴息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海洋事务与渔业部关于渔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国 印度尼西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海洋事务与渔业部关于渔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海洋事务与渔业部(以下简称?双方?),
考虑到加强两国业己存在的友好合作关系的共同愿望,
认识到渔业合作符合双方渔业和经济发展的共同利益,
根据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双方对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的共同关注,
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双方在渔业方面的合作,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目标
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双方共同希望按照以下目标开展工作:
1.在渔业领域进行开发活动;
2.联合培训项目,联合考察活动;
3.在生产方面共同促进建立合资企业,以及水产加工品销售。
第二条 合作领域
1.双方认为如下渔业领域的合作符合双方的共同关注和利益。双方希望通过本备忘录促进在这些领域合作的发展。
2.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领域为:
a)捕捞业;
b)水产品行业;
c)渔业教育;
d)渔港发展及完善;
e)船舶修造;
f)经双方协商确定的其它合作领域。
第三条 合作机制
1.为保证本谅解备忘录的实施,双方同意成立相当级别的渔业合作委员会。
2.双方通过协商,确定上述领域内的具体合作计划和实施方式。
3.根据需要,可在该委员会下设立工作组。
第四条 启动
各方应在本谅解备忘录生效后3个月内指定一名代表,并在确定该代表后三个月内,提出合作的具体意向和建议。
第五条 谅解备忘录的修订
对本谅解备忘录的任何修订,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 争端解决
双方在执行本谅解备忘录时发生的任何争端,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
第七条 生效、期限和终止
1.本谅解备忘录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双方可通过书面协议修改或延长有效期。
2.一方可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随时终止本谅解备忘录。
3.本谅解备忘录的终止,不应影响在本备忘录下制订的任何计划的有效性或执行期。
本谅解备忘录由下列经各自政府机构授权的人员签署,以昭信守。
本谅解备忘录于2001年4月23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