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精神药品生产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3:55:30  浏览:90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精神药品生产有关事宜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精神药品生产有关事宜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为保证医疗用药、防止流弊,现将精神药品生产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现将精神药品原料和第一类制剂的生产单位公布于后(见附件),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生产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会同医药管理局(总公司)确定,并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备案。
二、根据《办法》第五条的精神,对于精神药品原料和第一类制剂的年度生产计划的制定程序规定如下:
1.每年10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根据本地区的医疗需要,提出下1年度精神药品原料及其第一类制剂的需要量,经当地卫生厅(局)审核同意后报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和卫生部药政管理局。
2.中国医药工业公司负责汇总各地上报的精神药品需要量,并根据汇总量于当年年底前提出下1年度的精神药品原料及其第一类制剂的生产计划,经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和国家医药管理局计划司审核后,由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下达。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生产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会同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根据国家下达的原料计划共同研究商定后下达。
三、精神药品原料和第一类制剂的生产单位需于当年的七月底及下一年的1月底前,将本单位上半年及全年的精神药品生产计划的执行情况分别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和中国医药工业公司。
以上,请转知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精神药品生产单位及品种名称(略)



1989年9月2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部门所属勘察设计单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部门所属勘察设计单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水利部反映,水利部门所属的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各级政府安排的水利勘探前期工作,其工作性质、经费来源与地质部门所属的地勘单位承担各级政府安排的地质勘探工作相同,因此要求我局明确水利勘察设计单位从事水利勘探前期工作取得的财政拨款不征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56号)的规定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水利部门所属水利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各级政府安排的勘察设计工作而取得的财政拨款,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二、水利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各项水利勘察设计工作取得的收入,包括水利勘察设计单位分包其他单位承担的政府安排的水利勘察设计工作取得的收入,均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1999年11月5日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从现役军人中录取研究生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计委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从现役军人中录取研究生有关规定的通知

1985年8月23日,国家教委 国家计委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的高等学校“要为人民解放军培养一定数量的毕业生”的精神,自1985年起,普通高等学校从现役军人中录取的研究生,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各招收研究生的高等学校录取现役军人考生,应与其他考生一样,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
二、对符合录取条件,并能够在计划内录取的现役军人考生,不论其毕业后是否转业,均应在计划内录取,招生学校不要按委托培养办理。
三、现役军人被录取为研究生后,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其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总政治部规定办理,书籍费等其他待遇与国家计划内其他脱产研究生相同。
四、现役军人研究生毕业后的工作安排按总政治部规定办理。培养学校或其他用人单位如需选留或录用,可经有关主管部门商得总政治部同意后,为其办理转业手续。
请有关主管部门将此件转发至所属各招收硕士生的高等学校。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