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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5:03:26  浏览:94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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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3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发至县级政府)



                   辽宁省经济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4〕1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辽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改组为辽宁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正厅级建制。省经委是负责研究拟定全省工业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调控全省工业经济运行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能划给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具体为:



  (1)研究拟定国有企业改革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兼并破产工作,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2、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编制职能划给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指导和促进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的相关职能及省城镇集体经济办公室的职能划给省中小企业厅,具体为:提出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指导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组织中小企业对外合作;促进和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城镇集体经济综合管理等职能。



4、协调内外贸政策、对外经济协调、产业损害调查、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职能划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5、内贸管理相关职能划给省商业厅,具体包括:研究和指导流通体制改革,培育、发展和完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的供求状况并组织调控;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成品油流通的监督管理;散装水泥推广;茧丝绸协调工作等职能。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职能。



6、全省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监护管理职能划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划入的职能



  省机械、冶金、石化、轻工、纺织、建材行业管理办公室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组织制定并实施全省工业产业政策和工业产业发展指导目录;提出优化工业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组织制定工业综合性经济法规和政策,并监督检查;分析和发布工业经济信息。



 (二)研究分析全省工业经济形势和发展趋势,提出运用经济手段和政策调节工业经济运行的建议及近期工业经济运行的调控目标;负责日常工业经济运行的调控,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研究制定引导工业企业开拓市场的政策措施。



(三)制定工业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依法行使全省电力行政管理职能,协调解决电力运营中的有关问题;培育和监督电力市场;负责农村电力行政管理工作。



(四)规划全省工业布局和工业重大项目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工业经济结构调整目标和政策;引导工业技术改造投资的方向;负责全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管理。



(五)制定企业技术进步政策;编制工业产业技术发展规划;组织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指导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引进的重大技术、成套设备的消化创新。



(六)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组织实施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贯彻落实国家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政策,提出全省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循环经济、环保产业、工业污染防治、清洁生产、再生资源利用、节约能源、工业节水等工作;组织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七)分析工业利用外资发展趋势,制定工业利用外资规划;研究提出工业利用外资的政策;负责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有关管理工作;推进工业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在工业领域开展与国际组织、国外政府及机构间的合作与交流。



(八)宏观指导企业改革,推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出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有关意见,负责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核工作,推进企业上市;研究发展以非国有资本为主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负责与在辽宁的中央直属企业的联络、协调;宏观指导全省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和综合协调全省债转股工作。

(九)参与制定全省交通、邮电、通信和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政策;协调解决综合运输问题。



(十)负责全省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及指导企业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十一)归口管理全省口岸工作,制定全省口岸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实施全省“大通关”工作。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省政府的规定,管理省煤炭工业局。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经委设2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档案管理、保密、政务信息、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



(二)综合法规处



负责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工业综合性经济法规规章的起草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承担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宏观指导全省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具体负责指导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和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负责省经委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经济运行处(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



监测分析工业经济运行态势,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有关问题,研究提出工业经济运行方面的政策建议和近期工业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拟定全省重点企业名单;组织调控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运输、原材料等生产要素,保障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提出动用省级物资储备的建议;协调工业企业跨地区、跨行业经济技术协作;研究拟定引导工业企业开拓市场的政策措施;组织拟定和实施镁、硼资源开发保护政策和生产规划;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全省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实施名牌战略;负责盐业行业管理及协调;承担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四)产业政策处



组织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组织拟定全省工业产业政策和工业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并监督检查;提出优化工业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提出列入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的重点工业企业名单;组织贯彻实施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负责全省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前期工作;负责指导和综合协调全省债转股工作;指导省经委所属行业协会工作。



(五)投资与规划处(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督查办公室)



拟定全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工业技术改造投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管理,对重点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有关问题。



(六)交通运输协调处



参与拟定全省交通、邮电、通信和信息产业发展政策;负责综合运输的组织协调工作;推进工业企业现代物流业的开展;指导全省地方铁路、专用铁道、铁路专用线及企业自备车管理工作;协调重点企业、重点物资及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工作;组织实施假日运输工作。



(七)科学技术处



研究拟定全省工业产业技术发展、企业技术进步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相关政策;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工作;指导和推动企业技术中心和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园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指导和协调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的实施,重大产业技术研发,重大引进技术、成套设备的消化创新以及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工作;负责省级新产品的有关认定工作。



(八)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



组织实施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研究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法规政策;组织协调循环经济、工业污染防治、环保产业发展、推行清洁生产、再生资源利用、节约能源、工业节水等工作;负责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及工业环境保护项目管理工作;组织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负责节能、清洁生产监督管理;指导节能监察、监测工作;组织全省有关工业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九)医药处



负责医药行业管理工作;研究拟定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医药行业规范、规章和技术标准;指导医药工商企业的改革和结构调整;参与医药行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组织医药行业技术创新活动,推进行业技术进步和产品结构调整;依据药品管理法负责省级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备管理工作;负责经营特殊中药材和中药材生产扶持资金项目管理工作;负责本行业经济运行的信息采集、统计分析和预测。



(十)电力处



贯彻执行国家电力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拟定并监督实施全省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方案、行业规划、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全省电力行政执法与监督管理,负责全省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分析电力运行态势,平衡电力资源,制定下达全省年度发、用电计划及供需调控、配置方案,协调解决电力运营中的重大问题;培育和监督电力市场,拟定并实施电力增供扩销政策;指导全省节约用电工作,组织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参与电力工业行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行业技术创新活动,推进行业技术进步;参与电、热价格调整和整顿等管理工作;指导农电管理体制改革,指导农村电气化和农村电网规划建设与改造工作。



(十一)培训处



负责全省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拟定培训规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企业经营管理者职业资格有关工作;指导全省企业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负责省经委系统干部培训工作。



(十二)国际合作处



参与拟定工业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法规及工业利用外资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有关管理工作;推动全省工业企业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合资合作与交流工作;协调解决外商投资工业企业运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负责组织本系统与国际组织、国外政府及机构之间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十三)企业改革协调指导处(省中直企业协调联络处)



宏观指导企业改革,组织拟定全省工业企业改革方案,提出企业改革的政策、目标和措施;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研究发展以非国有资本为主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提出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有关意见,负责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核工作,推进企业上市;负责与中直企业的联络协调工作。



(十四)机械装备处(省汽车工业办公室)



负责全省机械装备行业和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研究拟定本行业发展规划,引导行业合理布局;研究提出促进本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指导产品结构调整; 参与本行业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行业技术创新活动,推进行业技术进步;组织贯彻国家有关的行业规范、规章和技术标准,拟定地方行业技术标准;负责本行业经济运行的信息采集、统计分析和预测。



(十五)冶金处



负责全省冶金(钢铁、有色)行业管理工作;研究拟定本行业发展规划,引导行业合理布局;研究提出促进本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指导产品结构调整参与本行业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行业技术创新活动,推进行业技术进步;组织贯彻国家有关的行业规范、规章和技术标准,拟定地方行业技术标准;负责本行业经济运行的信息采集、统计分析和预测。



(十六)石油化工处(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全省石油化工行业管理工作;研究拟定本行业发展规划,引导行业合理布局;研究提出促进本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指导产品结构调整; 参与本行业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行业技术创新活动,推进行业技术进步;组织贯彻国家有关的行业规范、规章和技术标准,拟定地方行业技术标准;受理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和农药批准证书的申请,并进行考核上报;负责本行业经济运行的信息采集、统计分析和预测;承担辽宁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七)轻工处



负责全省轻工行业管理工作;研究拟定本行业发展规划,引导行业合理布局;研究提出促进本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指导产品结构调整; 参与本行业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行业技术创新活动,推进行业技术进步;组织贯彻国家有关的行业规范、规章和技术标准,拟定地方行业技术标准;负责本行业经济运行的信息采集、统计分析和预测。



(十八)纺织处



负责全省纺织行业管理工作;研究拟定本行业发展规划,引导行业合理布局;研究提出促进本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指导产品结构调整; 参与本行业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行业技术创新活动,推进行业技术进步;组织贯彻国家有关的行业规范、规章和技术标准,拟定地方行业技术标准;负责本行业经济运行的信息采集、统计分析和预测。



(十九)建材处(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负责全省建材行业管理工作;研究拟定本行业发展规划,引导行业合理布局;研究提出促进本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指导产品结构调整; 参与本行业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行业技术创新活动,推进行业技术进步;组织贯彻国家有关的行业规范、规章和技术标准,拟定地方行业技术标准;负责本行业经济运行的信息采集、统计分析和预测;指导全省墙体材料改革工作。



(二十)人事处



负责委机关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等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委属局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置纪检组、监察处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五、老干部服务机构



设立省经委离退休干部局,副厅级建制, 由省经委管理,负责原经贸委机关和原6个行业管理办公室离退休干部管理与服务工作,指导委直属单位老干部工作。



省经委离退休干部局内设8个处室:办公室、离退休干部一、二、三、四、五、六、七处。



省经委离退休干部局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52名。其中干部编制34名,司机编制18名。核定局长职数1名(副厅级),副局长职数2名(正处级);核定处长(主任)职数8名,副处长(副主任)职数6名。



  六、其他事项



  (一)省口岸办公室设在省经委,省口岸办公室主任由省经委领导兼任,核定副主任职数1名(正处级)。



省口岸办公室主要职责:归口管理全省口岸工作;制定口岸开放规划,组织和协调口岸法规制定和实施;组织口岸集疏运工作,协调处理口岸日常工作中有关问题;牵头组织实施全省“大通关”工程,改善口岸环境;督促检查口岸查验机关工作;指导各市口岸管理工作。



(二)根据工作需要,在省经委内设置直属单位改革协调指导处,主要负责省经委直属事业、企业单位的改革、重组、转制以及原6个行办所属单位遗留问题的处理等工作,任务完成后撤销。直属单位改革协调指导处承担省经委的信访工作。配备正副处长职数各1名,人员编制在省经委内部调剂解决。



(三)省经委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1、省经委与省发展改革委有关职责分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有关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审批和管理,省经委继续负责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有关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审批和管理。需国家审批和投资支持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省政府同意后,有关基本建设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技术改造的, 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经委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2、省经委与省国资委有关职责分工



省国资委负责研究发展以国有资本为主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以及组建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中涉及国有产权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措施;省经委负责研究发展以非国有资本为主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需要政府协调解决的相关政策、措施。



省经委负责宏观指导全省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具体负责指导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和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省国资委具体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



3、省经委与省中小企业厅、省国资委的有关职责分工。省经委负责宏观指导企业改革,推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核,推进企业上市等工作;省中小企业厅负责国有中小企业的转制收尾工作,并按照国家关于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所确定的企业范围开展工作;省国资委负责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工作,主要是中直企业和地方国有大企业的改革。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5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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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企业的主要功能是为社会提供生产和服务,企业的管理者也将更多的时间放到纷繁复杂的生产和服务中去。但是,企业的生存又无时无刻不与法律联系到一起,而管理者又不可能因此再将自己塑造成为法律专家。因此,民营企业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依法维权始终是管理者头疼的事。笔者作为长期从事企业顾问的专业律师,就此谈谈几点看法。
首先,管理者和员工法律信仰的建立,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前提和基础。一个国家需要国民对这个国家的法律产生信仰,企业里的管理者和员工,也需要具有对法律的信仰。否则,管理者或者员工就有可能触犯法律,也使企业受到法律的惩罚。因此,只有建立起管理者和员工的法律信仰,企业才不会触犯法律,才能不被法律惩罚。也只有企业所有管理者和员工的遵纪守法,才有可能不去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何况,一个具有法律信仰的管理者或员工,也必定是企业规章制度的忠实捍卫者。
其次,依法建立企业管理制度,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内部需要。管理制度,是企业发展的灵魂。依法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更是企业获得长足发展的有利保障。民营企业中,很大一部分是以家族模式发展起来的。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家族式的管理方式已经不适应企业发展的要求。在这个时候,一套健全、有效的管理模式对企业来讲是最为重要不过的了。而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实用性最为重要。任何违反法律的规章制度,都会因为与法律的抵触而最终丧失效用,甚至起到相反的作用。比如实践中常出现的企业管理制度不合法,导致员工很难遵守或不遵守,有的甚至被法院判决违法,影响了企业管理的正常进行以及管理的权威性。同时,健全的管理制度,也是避免企业经营风险的良好措施。
再次,防患于未然,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措施。企业对外交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发生这样或那样的纠纷,解决起来往往大伤管理者的脑筋,处理不当甚至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其实,在这些纠纷当中,有很多是本来就可以避免的。现代交易,实际上就是合同交易,是口头或书面合同的具体履行。在合同订立以前,如果有自己的律师介入,很多纠纷和麻烦都是可以避免的。在我们服务的众多企业中,有一家特别知名的企业老总,他要求下属提交的每一份合同都必须先经法律顾问审查签字,否则我们认为提出的审查意见没有得到落实,他宁可不签这个合同。同样,很多美国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都需要企业法律顾问的详细论证。因此,我们不难理解美国政府在进行政府采购或者WTO谈判时会为什么会听取律师们的意见。所以,防患于未然是我们避免权利被侵害的前提。
最后,及时、精准的进行诉讼,是捍卫企业权益的重要手段。企业经营过程中,诉讼往往是不可避免的。一个懂得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捍卫企业权益的管理者,不但能够保护自己的企业免受损失,也能够同时得到同行的尊重和认可。对于管理者来说,诉讼时效虽然已经不再是陌生的字眼,但是对于如何顺延诉讼时效,怎样选择最佳的诉讼时期,诉讼之前都应该作好哪些准备工作,往往对企业权益的保护影响很大。事实也是这个道理,再成功的诉讼,如果未进行财产保全导致诉讼后执行不了,也不能被称之为完美。所以,企业维权要及时,更要准确、到位,不给对方以任何可乘之机。
当然,以上有关企业员工培训、建章立制、经营管理和权利维护等诸多问题,专业律师当然是企业最好的选择。象会计师、工程师一样,让专业律师参与到企业的管理和经营中去,将法律与管理结合到一起,无疑是依法维护企业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

作者姓名:鞠文英;邮政编码:150080;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241号;电子邮件:juwenying@163.com.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种畜种禽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种畜种禽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种畜种禽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四条改为两条,作为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修改为:
1、“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引进省外种畜种禽的,或者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场的种畜种禽不具有《种畜种禽合格证》或者种畜未附具系谱的;
(二)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畜牧行政部门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种畜种禽利用年限进行生产、经营的;
(三)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商品畜禽中的公畜公禽配种的,或者违反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未经依法鉴定、认可的畜禽品种的。
对有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做好防疫工作的,依照国家《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生产冷冻精液和胚胎,或者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种畜种禽生产冷冻精液和胚胎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调换。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合格证书而从事家畜人工授精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部门予以制止。”
二、删去第三十七条。
三、删去第三十九条。
条款顺序按本决定修改后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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