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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年6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4:56:45  浏览:93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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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年6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年6月)


最近,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补选了吴艺珍(苗族)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确认吴艺珍的代表资格有效。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了裴传楷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裴传楷的代表资格终止。
现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2984人。
特此公告。

200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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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令第24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决定废止和失效的部门规章目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24号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截至2000年底现行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8件部门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5件部门规章,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二)。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00一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决定废止
的部门规章目录(8)件

序号:1

  规章名称:《审批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2年12月28日,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

  说明:主要内容与199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不相适应。

 

序号:2

  规章名称:《棉花质量监督处罚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4年5月10日,国家经贸委

  说明:已被2001年8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代替。

 

序号:3

  规章名称: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增加国有工业企业自有生产经营资金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4年10月13日,国家经贸委

  说明:主要内容与当前的国家财税政策不相适应。

 

序号:4

  规章名称:《国家经贸委监事委派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5年7月13日,国家经贸委

  说明:已被2000年3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代替。

 

序号:5

  规章名称:《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6年11月8日,国家经贸委

  说明:已被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代替。

 

序号:6

  规章名称:《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6年11月8日,国家经贸委

  说明:已被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代替。

 

序号:7

  规章名称:《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9年12月22日,国家经贸委

  说明:主要内容与国家设立科学技术奖的规定不相适应。

 

序号:8

  规章名称:《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和机关:2000年9月19日,国家经贸委

  说明:主要内容与国家设立科学技术奖的规定不相适应。

 

 

附件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决定宣布失效
的部门规章目录(5)件

序号:1

  规章名称:《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1年8月19日,国务院生产办公室

  说明:录像机市场已经放开,其中的打击走私工作也已经并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之中。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

  规章名称:《秦皇岛港中转煤炭分堆质量检验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2年12月14日,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

  说明:该办法主要针对当时泰皇岛港口煤炭质量工作制定的暂行办法,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

  规章名称:《秦皇岛港中转煤炭分堆质量规定(暂行)》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2年12月14日,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

  说明:该办法主要针对当时泰皇岛港口煤炭质量工作制定的暂行办法,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4

  规章名称:《外贸运输计划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6年9月26日,国家经贸委

  说明:随着外贸运输管理体制的变化和港口运输能力的增强,对外贸运输实行计划管理已无必要。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5

  规章名称:《关于围绕三年两大目标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9年2月24日,国家经贸委

  说明:属于阶段性工作的指导规范,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补充新克政发﹝2004﹞1号文件有关农林牧业条款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补充新克政发﹝2004﹞1号文件有关农林牧业条款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8〕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我市农林牧业健康持续发展,确保市民饮用奶安全,鼓励发展设施农业,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修改补充《克拉玛依市鼓励投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若干政策》(新克政发〔2004〕1号)有关农林牧业条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将第六条第(三)款前半部分修改为:“对种植生态公益林(含农田防护林)的企业和个人,经市农林牧业部门认定,由市财政按500元/亩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同时5年内由财政每年按50元/亩标准补贴管护费”。

   2. 将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对饲养高产奶牛的两乡、三个牧场农牧民以及与本市乳品企业签订供奶合同的本市企业和个人,经市农林牧业部门认定,由财政按净增头数以1800元/头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3. 增加第六条第(五)款,内容为:“对我市自产并交售给在我市注册的乳品企业的原料奶,在检验合格并按市场价格收购的基础上,按照0.5元/公斤对交售者进行补贴”。

   4. 增加第六条第(六)款,内容为:“对符合相关规划要求,按标准新建温室大棚,面积在0.75亩—1亩/个的,按照8000元/个对投资建设的企业或个人给予一次性补贴;超过1亩(含1亩)/个的,按照10000元/个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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