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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大使的任免名单(2004年第5期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2:16:30  浏览:85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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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大使的任免名单(2004年第5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驻外大使的任免名单(2004年第5期公报)


2004年6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一、免去张九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新加坡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新加坡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晏廷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泰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九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泰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王春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菲律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吴红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菲律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胡正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来西亚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春贵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来西亚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许镜湖(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达加斯加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李树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达加斯加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六、免去顾思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萨摩亚独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刘关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萨摩亚独立国特命全权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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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制普通发票企业管理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发票承印企业监管确保普通发票安全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2〕25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承印企业资格认证评标委员会审定,北京印钞厂等6家企业已被批准为我局印制普通发票的定点企业。为了加强对发票承印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普通发票的安全完整和及时准确地供应,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制普通发票企业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在日常接收和使用发票过程中,加强对发票承印企业的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同时各发票承印企业所在区、县地方税务局,要按照《若干规定》的要求,积极配合市局认真做好对发票承印企业的日常管理,保证我市普通发票万无一失。

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制普通发票企业管理的若干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为了严格发票管理,规范印制普通发票企业的印务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必须具有符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要求的印制各种发票的硬件设施和技术水平。
(二)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必须具有健全的企业财务核算制度、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监督制度、发票的安全保管制度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要求具有的其它管理制度。
(三)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普通发票的专门生产车间、专用发票仓库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四)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必须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五)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必须具有新闻出版部门颁发的《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证书。
(六)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必须具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证书。
(七)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必须具有国家保密局颁发的《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证书。
(八)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必须建立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并取得认证证书。
(九)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必须具有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认定并颁发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发票准印证》。
二、普通发票的印制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分别与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定期签定《普通发票印刷承揽合同》,认真执行合约制度,明确双方法律责任和义务,并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二)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必须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下达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普通发票通知单”印制发票,不得擅自印制发票,更不得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的印制任务转托于其他企业印制。
(三)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下达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普通发票通知单”上载明的发票名称、种类、联次、印制数量、起止号码等内容印制发票。
(四)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应在专门的生产车间印制发票,严格按照生产工艺流程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提供的计算机加密软件进行操作;对于有奖发票的印制,要认真履行公证程序,并提供和保存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确保印制的发票质量达标,数量准
(五)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加强对发票的安全保密管理,对发票印制实行全程监控,严防失密、泄密事故发生。
(六)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生产责任制度和产品质量检验监督制度,在成品发票入库或投放使用之前,必须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验收合格,并将成品发票式样留存备案。对于未按规定印制或未达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新版发票印制标准》中规定的质量标准的发票不得入库或投放使
三、普通发票的保管
(一)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要有严密的成品发票出入库管理制度,对成品发票实行专人专库保管,严禁乱放、混放,严格履行成品发票出入库登记手续,并定期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报告成品发票库存情
(二)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要加强对发票的专用库房管理,具备完善的防盗、防火、防潮设施以及防鼠、防虫蛀等措施,确保成品发票的安全与完整。
四、普通发票的运输与供应
(一)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必须具备和采用封闭式专用运输工具运送发票,并且由保卫(安)人员全程押送,确保运输安全。
(二)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必须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提供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送票通知单》供应发票,并严格按照其中载明的送票时间、地点,发票名称、种类、规格、数量、起止号码等内容准确无误地送
(三)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在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和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送达成品发票之后,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建立交接手续档案备查。
五、普通发票监制章及印版的管理
(一)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必须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领用、保管发票监制章及印版,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实行专人负责,专人保管。
(二)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不得擅自转借、复制和销毁发票监制章及印版。
(三)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失去发票准印资格,必须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有关规定立即将发票监制章和印版以及其他相关物品如数退还,并认真办理清退手续。同时,要积极配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做好一切善后工
六、残损、作废和多余发票的销毁
(一)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对于在发票印制过程中产生的坏张、废张和余张,要经专门管理人员核准数量,分类登记造册,集中由印制单位保卫部门统一销毁,并由印制单位保密监察人员监督执
(二)由于发票换版而造成的库存作废发票,比照上述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并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督销毁。
七、对普通发票印制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对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实行监督检查。
(二)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必须认真接受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要的一切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和作假。
(三)违反《普通发票印刷承揽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取消印制普通发票企业的准印资格。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违反发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取消印制发票企业的准印资格;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厅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工作方案的通知
乐府办[2005]168号

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工作方案》
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开展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贯彻执行情况工作方案

县监察局 县政府法制办
(2005年9月21日)

为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根据海南省监察厅、海南省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监督检查《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工作方案的通知,现将我县开展监督检查《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省委四届六次全会精神,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方针,强化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监督,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协调发展。
通过监督检查,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使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防范和及时解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以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问题。逐步建立健全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工作作风明显改进,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明显提高,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情况
1、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是否依法进行了清理。
2、实施行政许可是否存在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和程序。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定资格情况
1、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2、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无依据,是否依法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情况
侧重检查许可事项实施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制度。如办事公开制度、告知制度、听证制度、几类许可程序(特许、认可、核准、登记)的特别规定执行情况,其中的强制性规定是否执行到位,是否采取措施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程序运作。具体为:
1、实施行政许可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是否在办公场所公示。
2、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是否遵守法定程序,并出具符合法定要求的书面凭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是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实施行政许可中应当依法举行的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等活动是否依法进行。
4、是否确定内设的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5、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是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是否依法向社会公开。
6、在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记录,证据材料和执法文书等,是否全部立卷归档。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收费情况
1、有关行政许可的收费是否有合法依据。
2、有关行政许可的收费项目、依据、标准是否公布;依法收取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费用是否按照我省“非税收入”的管理规定全部上缴国库,是否存在返还或者变相返还的情况。
(五)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情况
1、是否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制度,并履行监督职责。
2、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是否依法进行定期检验,确保有关设备、设施的完好。
3、对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依法予以处理;撤销、注销行政许可是否依法进行。
(六)对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的情况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有无违纪违法行为。对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是否责令改正;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是否已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监督检查工作的方法和时间
采取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县政府直属各单位要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自查。县监察局会同县法制办公室组成专门检查组,对全县进行重点抽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检查、询问被许可人的方式进行,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暗访检查。监督检查工作分两个步聚进行:
(一)自查自纠(9月21日至10月10日)
县政府直属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所列的主要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将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法定资格、程序、收费情况和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对违反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纠正、处理等情况形成书面自查自纠工作报告,于10月10日前分别报县监察局和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重点抽查(10月11日至10月20日)
县监察局将会同县法制办公室组成检查组,对各单位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检查的重点对象是:国土环境资源局、农业局、建设局、海洋渔业局、教育局、交通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水务局、林业局、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人事劳动保障局等部门。
四、有关要求
(一)县政府直属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感,把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的自查自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确定领导主抓,建立工作机构,狠抓落实。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制度规范。依法规范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和延续行为,全面推行行政许可的公示制度、告知制度、听证制度、不予受理说明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等。要建立行政投诉制度。明确投诉机构,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设置举报信箱。
(三)各单位应把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抓,努力做好行政许可的各项工作,依法行政,为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构建和谐乐东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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