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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在新股发行工作中加强费用管理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3:33:28  浏览:90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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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在新股发行工作中加强费用管理的紧急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在新股发行工作中加强费用管理的紧急通知
证监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证券主管部门:
最近,发现有些地方在新股发行中存在着认购表销售收入使用的浪费现象,例如包租高级宾馆,支付手续费、劳务费没有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等。这既不利于廉政建设,也造成了浪费。为加强新股发行工作中的费用管理,保证今年新股认购工作的顺利进行,特通知如下:
1.各地在新股发行工作中,应由审计部门派专人负责有关财务问题的监督工作,对售表收入设立专门帐户进行管理。
2.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纪律,控制发行工作中的费用开支水平。支付给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手续费、劳务费等,应比照相关业务的费用标准执行;严禁使用认购表销售收入购置与发行工作无关的商品及用于高消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3.发行工作结束后,应由审计部门就发行工作中的收入和费用开支情况出具审计报告;售表收入扣除必要开支后的余额部分应上交财政专帐保管,待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核实后再行处理。



199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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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医用加速器放射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非医用加速器放射卫生管理办法

1991年1月10日,卫生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非医用加速器(下简称加速器)生产、使用安全和公众的健康,促进加速器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生产、使用加速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生产、使用加速器必须具备卫生防护设施和采取必要的卫生预防措施,保证安全,并严格执行个人剂量限值规定。
第四条 国家对加速器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造后的生产、使用及其职业性放射工作人员实行许可制度。

第二章 许可申请、批准和验收
第五条 凡加速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下称“三建”工程),都必须由其建设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下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三建”工程放射防护批准书后方可动工建造。
低能加速器“三建”工程,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放射防护合格批准书。
中、高能加速器“三建”工程,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放射防护合格批准书。
第六条 加速器“三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项目的目的、用途、任务来源及加速器的性能指标;
(二)工程地区的居民、建筑物分布及水文地质资料;
(三)工程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其批准文件副本;
(四)工程项目的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表);
(五)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
第七条 “三建”工程竣工后,颁发放射防护批准书的卫生行政部门对确认符合原设计的,签发放射防护验收合格报告,发给“射线装置试运行许可证”,准予试运行。试运行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八条 加速器的放射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符合国家有关放射卫生规章和标准。
第九条 加速器装置必须具有安全、合理、可靠的放射卫生防护设施,其中包括放射屏蔽设施;联锁、警报、应急、通风等放射安全装置;放射防护监测仪器设备等。
第十条 加速器的安全联锁系统应有多重联锁装置,并做到在部分联锁装置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安全联锁装置仍能保证安全。
第十一条 当加速器装置可能产生中子和感生放射性物质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放射防护设施。
第十二条 加速器的正式生产和使用,必须具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许可证每年核查1次,每5年换发1次。
第十三条 加速器生产、使用单位申领“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放射防护验收合格报告;
(二)有相应的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和监测的人员、组织和设备;
(三)有必要的放射防护规章制度;
(四)职业放射工作人员具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十四条 加速器生产、使用单位申请换发“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提供放射卫生防护总结报告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放射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监测检查合格。
第十五条 凡从事加速器生产、使用的放射工作人员都必须持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工作人员证》。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职业性健康检查合格;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经过专业技术、放射防护及有关法规知识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在本加速器或类似设施上实习结业并胜任本岗位工作。
第十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的加速器专业技术水平由本单位考核,其放射防护及有关法规知识水平由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其资格经加速器生产、使用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组织初审,由卫生行政部门复审并颁发《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三章 放射卫生防护管理
第十七条 加速器生产、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放射防护工作,并应定期对本系统执行国家放射防护法规和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加速器生产、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内部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管理、检验机构和配备必要的放射防护监测设备。
第十九条 放射卫生防护管理、检验机构的职责是,在本单位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放射卫生防护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培训放射工作人员;
(二)对加速器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放射卫生防护管理;检验或检查;
(三)每年1月底以前向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所属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上1年度的剂量监测数据和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工作;
(四)对放射卫生防护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放射卫生防护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批评制止,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生产、使用加速器场所和个人剂量进行经常性监测;
(六)健全放射卫生防护各项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 加速器生产、使用单位必须对加速器的安全装置和放射卫生防护监测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并建立检查维修档案。检查和维修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一条 加速器设施的场所,应当实行分区管理并设置相应的标志。
第二十二条 加速器的生产、使用单位必须依照标准和其他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区域监测,个人剂量监测,必要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监测以及特殊监测。
第二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场所放射防护监测:
(一)新建加速器生产射线束的初始时刻。
(二)加速粒子的能量、束流功率达到额定设计水平的初始时刻或调试、生产、使用加速器中提高加速粒子的能量束流功率时。
(三)加速器改建、扩建以后。
(四)发现不安全因素并采取防护措施后。
(五)月个人剂量监测数据超过3/10年剂量当量限值时。
第二十四条 加速器的生产、使用单位必须制订下列管理办法:
(一)放射防护安全操作规程;
(二)场所和人员的放射剂量监测办法;
(三)操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办法;
(四)放射事故管理和应急处置办法。

第四章 放射卫生防护监督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加速器放射卫生防护监督职权。
第二十六条 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和接受放射事故损害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除采取抢救措施外,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及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采用的以下用语的含义:
1.低能加速器:一般指粒子能量低于100MeV的加速器;
2.中、高能加速器:一般指粒子能量高于100MeV的加速器;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潮州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2004〕31号
印发《潮州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一日

潮州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引进外来资金、项目的积极性,加快我市经济建设步伐,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没有招商引资职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引进人)从本市以外为我市引进资金、项目的奖励。

在政府拨款或政府资助的招商引资活动中引进的项目、资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招商引资行为可予以奖励:

(一)引进的资金或项目已实际应用于潮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项目或企业;

(二)引进本市以外的客商来我市投资,举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合资、合作、独资、私营(含私营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项目;

(三)引进境外合法的低息或无息贷款;

(四)引进“三来一补”生产项目。

第四条 招商引资的数额按下列方式确认:

(一)引进项目的,在该项目经有关部门核准登记并正式投产1个月后,其应得奖金按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的该项目实际投入资金额计算。

(二)引进境外合法的低息、无息贷款的,在资金实际到帐后,凭银行的进资证明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计算。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持项目投资方、实施单位或资金接收单位的书面证明申请奖励。

第六条 引资人的申请经潮州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按以下标准发给奖金:

(一)引进项目,按项目实际投入资金额(折算为人民币)给予奖励;

1、100万美元以上(含本数、下同)不足30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2、300万美元以上不足50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

3、500万美元以上不足100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25万元;

4、1000万美元以上不足200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50万元;

5、2000万美元以上不足500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80万元;

6、5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二)引进低息、无息国外贷款的,根据贷款期限、资金用途、还贷方式的实际,给予贷款总额0.05%的奖励,但奖金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三)引进“三来一补”项目的,按加工生产单位第1年合同实收工缴费总额的1%给予奖励。

第七条 以单位名义集体引进的,所得奖金的20%用于弥补经费开支,80%用于奖励有关人员;自然人个人引进的,全部奖金归个人。

第八条 支付给引进人的资金,按下列渠道支付:

(一)属项目引进的,由该项目税收受益的同级财政负责兑付奖金;

(二)引进境外低息或无息贷款的,由受益单位负责兑付奖金;

(三)引进“三来一补”项目的,由加工生产单位负责兑付奖金;

(四)上述奖金的纳税按国家有关税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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