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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14:01  浏览:85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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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1990年6月28日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钱其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9年8月31日在乌兰巴托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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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 9 号


   为加强外债的全口径管理,有效调控外债总量,规范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特制定《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 任:马 凯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行长:周小川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境内中、外资银行公平竞争,有效控制外债规模,防范外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资银行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第三条 国家对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实行总量控制。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包括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入、境外同业存款、境外联行和附属机构往来(负债方)、非居民存款和其他形式的对外负债。

  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汇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际收支状况和外债承受能力,以及境内外资银行的资产负债状况和运营资金需求等,合理确定境内外资银行外债总量以及中长期和短期外债结构调控目标。

  第五条 境内外资银行借用外债,签约期限在1年期以上(不含1年期)的中长期外债,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年度核定发生额;签约期限在1年期以下的短期外债,由外汇局核定余额。

  第六条 每年2月底之前,境内外资银行须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提出关于本年度中长期外债发生额或短期外债余额的申请。其中,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分别通过商业注册所在地的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的分支机构逐级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提出申请;外国银行分行由在中国境内的主报告行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提出申请。没有主报告行的,应通过商业注册所在地的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的分支机构逐级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 境内外资银行申请年度外债总额,需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借用中长期或短期外债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所申请外债额度的依据和资金用途等。

  (二)境外总行或地区管理部批准的对中国境内债务人的年度授信限额文件。 

  (三)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提供报送银监会的上年度境内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外国银行分行应提供报送银监会的分行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境内营业性分支机构上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与申请人流动性需要或资金用途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外汇局根据境内外资银行的上年度外债借用情况、其境外总行或地区管理部批准的本年度对中国境内债务人的年度授信限额、境内贷款项目需求(中长期外债)及流动性需要(短期外债),分别核定境内外资银行本年度中长期外债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境内外资银行在本年度新借入的中长期外债不得超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额度;本年度内任一时点的短期外债余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定的余额。  

  第九条 外债总额确定后,境内外资银行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年度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申请进行一次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第十条 境内外资银行向境内机构发放外汇贷款按照国内外汇贷款方式管理。除出口押汇外,境内外资银行向境内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不得结汇。

  第十一条 境内外资银行对外提供担保,按对外担保进行管理;境内机构为境内债务人向境内外资银行提供担保按国内担保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境内外资银行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还本付息不得购汇。境内外资银行办理其外债项下还本付息不需要外汇局核准。

  经外汇局批准,境内机构可以选择境内外资银行开立外债项下专用账户。

  第十三条 外汇局负责对境内外资银行外债和国内外汇贷款的统计、监测工作。境内外资银行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外汇局分支机构报送外债统计数据,并按照国内外汇贷款的有关规定向当地外汇局报送国内外汇贷款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外汇局对境内外资银行借用外债情况和发放外汇贷款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外汇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负责解释。此前其他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关于加强依法行政宣传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关于加强依法行政宣传工作的通知

国法[200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国务院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在6月28日全国依法行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进一步加强对依法行政的宣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宣传工作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本质要求;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在政府工作中的必然体现;是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需要;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的根本途径;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纲要》对今后十年各级政府如何推进依法行政作出了明确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是指导各级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纲领性文件。加强对《纲要》和各地方、各部门贯彻落实《纲要》的宣传,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方、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对《纲要》和《纲要》贯彻实施情况的宣传,并把依法行政的宣传作为政府法制工作的一项长期而重要的任务。当前要抓紧制定今年下半年及明年的宣传工作方案,合理组织调配力量开展宣传工作,积极营造有利于贯彻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舆论环境。同时,宣传依法行政要做长期的准备,做到长流水、不断线,真抓实干,确保成效。

  通过全面、准确、广泛、深入的宣传,向全社会表明党和政府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坚定决心;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高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重大意义的认识,真正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真正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政府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取得全社会对党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的理解和支持,加强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工作的监督。

  二、积极配合宣传部门、中央及地方新闻单位做好依法行政宣传工作

  最近,中宣部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宣传报道意见》。各地方、各部门法制机构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文件精神,积极配合宣传部门做好依法行政宣传工作。各地方、各部门法制机构要积极协助配合中央新闻单位、地方新闻单位对依法行政的宣传采访工作,同时,要利用自己拥有的专业优势,积极组织依法行政方面的相关言论或理论文章稿件,提供依法行政的典型案例,通过举办有关依法行政方面的座谈会、学习会等多种方式、形式宣传。

  根据中宣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宣传报道意见》的要求,今年8月至9月,中宣部、法制办将联合组织中央各主要新闻单位组成采访团,赴东、中、西部地区的3个省份,对贯彻“6·28”会议精神、落实《纲要》措施比较得力、依法行政做得比较好的地方进行专题采访和深入报道,届时请有关地方的法制机构积极配合,做好相关的支持、服务工作。

  三、宣传依法行政要突出重点,逐步推进

  一是,着力抓好对《纲要》本身的宣传。宣传《纲要》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意义。宣传《纲要》规定的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通过深入广泛的宣传,使依法行政的观念深入人心,使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全面掌握《纲要》的各项规定,并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项工作之中。

  二是,大力宣传本地方、本部门学习贯彻《纲要》的实际行动、具体措施和主要成效。及时、充分宣传本地方、本部门学习贯彻《纲要》和落实“6·28”会议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部署、采取的具体措施、取得的初步进展及成效。宣传本地方、本部门各级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大兴求真务实之风,自觉带头实施《纲要》的先进事迹。宣传本地方、本部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转变观念和作风,严格按照《纲要》履行职责的好作法及感人事迹。

  四、宣传依法行政,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严守新闻纪律

  对《纲要》本身及《纲要》贯彻实施的宣传,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很强,一定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要把学习宣传《纲要》与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结合起来,重点引导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深刻领会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要多宣传本地方、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所采取的配套措施、取得的进展和成效;多宣传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转变政府职能、转变观念和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上的显著变化,以及由此给人民群众带来的利益。宣传要有利于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团结与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宣传要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决不允许发表与宪法和法律相悖的错误观点。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拿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涉及重要、敏感问题的稿件要送有关部门审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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