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中瑞贸易协定的自动延长期改为五年的谅解备忘录及换文谅解备忘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32:40  浏览:88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中瑞贸易协定的自动延长期改为五年的谅解备忘录及换文谅解备忘录

中国政府 瑞典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中瑞贸易协定的自动延长期改为五年的谅解备忘录及换文谅解备忘录


(签订日期1984年10月14日 生效日期1985年5月15日)
  经磋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兼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和瑞典外贸大臣同意以换文的形式将一九七九年五月十五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典贸易协定自动延长期改为五年。

                       一九八四年十月十四日于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          瑞典对外贸易
   兼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           大  臣
      陈慕华             迈斯·海尔斯特姆
      (签字)              (签字)

              (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兼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陈慕华部长女士:
  我荣幸地代表瑞典政府就一九七九年五月十五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瑞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协定中的第十一条建议改为如下内容: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应自动延长,每次五年。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八日瑞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协定即行失效。”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受这项建议,我荣幸地建议本函与阁下的复函即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八五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瑞典驻中国大使
                        拉斯·贝里奎斯特
                          (签字)
                      一九八四年十月十四日

              (中方去文)

瑞典驻中国大使拉斯·贝里奎斯特大使先生: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今日来函,内容如下:
  “我荣幸地代表瑞典政府就一九七九年五月十五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典贸易协定中的第十一条建议改为如下内容: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应自动延长,每次五年。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典贸易协定即行失效。’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受这项建议,我荣幸地建议本函与阁下的复函即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八五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我荣幸地通知阁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受上述建议,阁下的来函及本复函即构成两国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八五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兼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
                        陈慕华
                        (签字)
                     一九八四年十月十四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市区)工会经费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邢政办〔2006〕12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市区)工会经费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桥东区、桥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邢台市(市区)工会经费代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邢台市(市区)工会经费代征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强化依法解缴工会经费的法律意识,规范工会经费的拨缴工作,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和《河北省总工会、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代征工会经费工作的通知》(冀工发〔2005〕50号)等文件精神,经邢台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邢台市区范围内的工会经费(含工会筹备金)由邢台市地方税务局代征。为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办法。
一、代征范围
邢台市市区范围内,不论是否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级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其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统一由市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具体包括:
(一)各级各类企业:包括中央企业、省直企业、外省市驻邢企业和本市各级企业等。
(二)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等。
(三)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四)开业满一年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
下列单位的工会经费仍由各级工会自行收缴:
(一)按系统管理经费的邮政、网通、电信、移动、电力、地质、金融、保险、民航、铁路等产业工会。
(二)邢台矿业集团(含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三)市建设局服务大厅代征的建设施工单位。
(四)市建设局、交通局、卫生局(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及报社。
二、代征标准及工资总额的确定
(一)代征标准
1、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会自收单位除外),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代征工会经费。
2、开业满一年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代征工会筹备金。
(二)工资总额的确定
1、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务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长期职工、临时职工、合同制职工以及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等。
2、工资总额的确定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号令)和国家统计调查有关制度为依据。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3、对于企业规模小,账务、制度不健全的单位,按省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单位的全部职工总人数核定工资总额。
4、企业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应当按照“实际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计算,不得按照“计税工资总额”计算。
5、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对自行在税前扣除的,税务部门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委托代征日期
自2006年7月1日起,邢台市区范围的各级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含工会筹备金)由邢台市地方税务局代征。
四、工会经费的缴纳及管理
(一)缴纳期限
应缴工会经费单位按照《河北省实施〈工会法〉办法》规定,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当月经费。
(二)征缴范围的划分
工会经费按照属地原则,由地税机关按现行管理体制征收管理。为避免交叉征收,工会经费的征收按照企业所得税(不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按照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范围进行划分。即:凡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同时负责工会经费的征收;不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由负责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地税机关负责工会经费的征收。
(三)工会经费的解缴
1、由邢台市总工会在银行设立“邢台市地税代征工会经费征集专户”(以下简称“征集专户”),其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归邢台市总工会。“征集专户”只能用于代征工会经费的收缴、分解和手续费的支付,可以收取现金但不得提取现金,不得做其他用途使用。
2、缴费人应于每月十日前(遇法定休假日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顺延)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企、事业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申报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签章后,将费款缴入邢台市地税代征工会经费征集专户。使用转账方式解缴的,可直接将应缴款项打入邢台市地税代征工会经费征集专户;使用现金方式解缴的,可到市区范围内任意一家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缴存手续,将款项缴至邢台市地税代征工会经费征集专户。缴费人凭缴费凭证(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缴款书第三联或存款回执等)到邢台市总工会、邢台市地方税务局工会经费收缴服务大厅(地址:郭守敬南路30号)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3、各征收管理单位要设制《工会经费代征收入明细账》,对地税机关代征工会经费情况进行核算,并于每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根据《企、事业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申报表》和《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对工会经费的申报和缴纳情况进行核对,填制《工会经费代征月(季)报表》报市地税局和市总工会。
4、市总工会、市地税局,于每季度终了后二十日内,对工会经费的代征情况进行核对,同时按照规定比例提取并支付手续费。
5、实行地税机关代征工会经费的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工会组织应留成的经费,由市总工会扣除代征手续费和应上解市总工会经费后按有关规定于每季度终了后二十五日内拨付。
(四)票证管理
各征收管理单位要设专人负责向市总工会领取《企、事业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申报表》、《工会经费代征收入明细账》和《工会经费代征月(季)报表》等相关表、账资料,并负责向征收单位发放。
五、违规处理
缴费单位非因不可抗力、破产或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等原因,逾期不拨缴或者未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金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对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缴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单位,市地税局应及时向市总工会反馈,由市总工会依法下达催缴经费通知单。经两次催缴无效的,由市总工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有关规定
(一)工会经费代征所需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由市总工会负责提供。
(二)市总工会要安排工作人员,积极参与、协助代征工作,并负责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有关问题的解释工作。
(三)市总工会与市地税局要依照有关规定签订代征工会经费委托书。
(四)地税机关要把工会经费的代征工作视同本职工作,比照税种进行管理,并纳入税务部门工作考核内容,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做到足额收缴、应收尽收。
(五)每年年终,市总工会要对地税代征工会经费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示地方性法规案办法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示地方性法规案办法

(2003年9月10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示地方性法规案办法》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9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9月10日


  第一条为了推动和规范本市地方性法规案公示活动,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保障地方立法的公正性,根据《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下列地方性法规案,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一)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

  (三)设置行政处罚或者设置行政强制措施较多的;

  (四)涉及调整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利益关系的;

  (五)其他需要广泛听取意见、搜集信息的。

  第三条公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公示公告。公示期限一般为十天左右。

  第四条公示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明示为该项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五条公示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载体主要是《天津日报》、《今晚报》等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具体事宜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办理。

  第六条公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代表联络的部门征集部分市人大代表的意见,转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归纳、整理,并在制作公示报告时认真吸收。

  第七条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广泛搜集并整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在公示结束后及时制作公示报告。

  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到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意见、建议。

  公示报告应当报送主任会议成员并印发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以及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第八条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时,应当将公示报告连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其他有关方面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建议,统筹考虑,作为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以及修改说明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公示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参阅材料。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