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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3:04:37  浏览:95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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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3年5月8日 财税〔2003〕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局)、新闻出版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鼓励我国科普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5年底以前,对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在出版环节的发行收入,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
  综合类科技报纸是指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的科技报纸。其具体范围是,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在报纸批准登记时分类认定的综合科技类报纸,详见附件1。
  科技音像制品具体范围是,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分类代码(ISRC)中的A-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B-哲学,D-政治、法律,E-军事,F-经济,K-历史、地理,N-自然科学总论,O-数理科学和化学,P-天文学、地球科学,Q-生物科学,R-医药、卫生,S-农业科学,T-工业技术,U-交通运输,V-航空、航天,X-环境科学、劳动保护科学。
  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的增值税退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社、报社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等)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2005年底以前,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对境外单位转让上述播映权等无形资产应代扣(缴)的营业税;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进口影视作品的税号范围见附件2。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捐赠法》的规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五、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认定标准和办法,以及县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认定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
有关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委(厅、局)认定。
  六、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普基地和科普活动,由税务部门凭相关证明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税务部门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七、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综合类科技报纸名单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313_caishui0355f1_20050602.doc
2.进口影视作品税号范围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313_caishui0355f2_2005060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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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督办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大常委会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督办暂行办法

(2009年12月25日市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实效,推进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大庆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议意见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专项工作和执法检查、视察报告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承办落实,市人大专门委员会跟踪督办。

第二章 交 办



第四条 审议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分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收到审议意见后,应及时召开有关会议安排落实。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制定承办审议意见的方案,方案必须明确承办部门和完成的目标、时限,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沟通后,经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同意,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



第三章 督 办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办理审议意见结束后,应向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汇报,经同意后,向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报告落实情况。

第八条 按照审议意见承办方案目标、时限要求,市人大专门委员会要及时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委员及有关专家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测评,测评结果通报给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承办部门。

第九条 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测评满意度低于60%的,专门委员会应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审议。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报告时,承办部门必须说明审议意见没有落实的原因、下步应当采取的措施。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对承办部门进行询问,并提出进一步办理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议意见内容和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关于进一步做好百县农村市场监测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


关于进一步做好百县农村市场监测工作的通知

市场运行司

有关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市场监测工作的通知》(商运字[2005]16号)下发后,大部分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以下简称基地场)能够高度重视,按照要求,积极协助所在县商务部门做好农村市场监测工作。但是,也有一些基地场思想上重视不够,没有协助好地方商务部门完成信息填报任务。为进一步做好信息填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

  建立百县农村市场监测系统,目的是全面了解我国农村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为“三农”工作服务,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全面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扩大农村消费。这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同时,只有实现准确、科学地监测农村市场运行,才能够为合理安排中央储备肉布局提供依据,为国家市场调控服好务。承担协助做好农村市场监测任务的基地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二、完善机制,建立信息工作奖惩制度

  基地场大部分地处农村,熟悉农村市场运行特点,协助所在县的商务部门做好农村市场监测工作是基地场应尽的义务。基地场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所在县商务部门共同做好农村市场监测工作。

  百县农村市场监测工作将与中央储备肉工作挂钩,对于信息填报工作突出的基地场,在安排中央储备肉任务时将给予适当倾斜。对于长期完不成信息填报任务的基地场,将取消中央储备肉计划。

  特此通知。


                  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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