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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履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报批手续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6:15:26  浏览:93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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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履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报批手续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履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报批手续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470号

1990-05-15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按其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问题,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200号《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和(86)财税外字第055号《关于确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已做出规定。但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税务机关没有认真执行报批手续,自行决定同意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有些地方税务机关上报的材料过简,情况不清,难以审核,给工作带来一些不便,拖延时间也会对外造成不良影响。为此,现对确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报批手续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按其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其内容应包括:
  1.该外国企业的名称、注册地;
  2.申请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缴税的原因和理由;
  3.该外国企业是否在华多处设有代表机构,设立的地点、日期和计算纳税的方法;
  4.申请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缴税起始日期;
  所在地税务机关在接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后,应进行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审批。未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各地不得同意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缴纳工商统一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已经国家税务局批准按其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缴税,并需要继续实行的,应于批准其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缴税的期限结束前,由其在华的一个主要代表机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该外国企业其他驻华代表机构的变动情况,所在地税务机关在接到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上述申请后,应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审批。
  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已经国家税务局批准按其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缴税的,凡要改变其征税方法者,应于批准其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缴税的期限结束前,由其在华的一个主要代表机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地税务机关接到上述申请后,应提出处理意见,上报核批。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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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1999年3月11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推动相关工业发展和技术进步,调节国内市场的需求,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三定方案”,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施进口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以下简称进口配额)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需适量进口以促进生产、调节市场需求,但过量进口将严重损害国内工业发展和直接影响进口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以及危及国家外汇收支地位的机电产品。目前实施进口配额的共有十五种。
第三条 外经贸部负责进口配额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调整并发布进口配额目录;负责编报、下达和调整年度进口配额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进口配额的分配原则;对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各部门和军队、武警(以下简称各部门)进口配额的使用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查处有关违规行为。
第四条 进口配额实行两级管理,外经贸部负责管理中央专项和各部门进口配额,各地区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进口配额管理。

第二章 进口配额年度计划的编报
第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于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下年度申请进口配额的数量汇总、平衡后报外经贸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司)。
第六条 外经贸部根据国民经济及相关产业发展的需要、国家对外贸易发展的总体要求、外汇支付能力和上年度进口配额的执行情况,对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上报的进口配额计划进行汇总和综合平衡,编制全国进口配额年度计划,经商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为保证生产配套,每年一季度,外经贸部可按上年进口配额的三分之一进行预安排。每年三季度对进口配额的年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研究,根据国内需求情况,可对进口配额计划进行调整。如需重大调整,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章 进口配额分配原则和计划的下达
第八条 进口配额的分配原则:
一、重点支持大型骨干企业生产配套的需要,对生产名牌优质产品的企业实行倾斜。
二、根据出口实绩,对出口创汇较多的企业实行进口奖励。
三、优先保障科研、教育、文化、卫生及其它社会公益事业进口配额的需要。
四、对军队、武警和公安等部门的特殊需要予以酌情安排。
五、适当考虑国内市场需求,根据市场供需情况进行安排。
六、对某些进口配额试行招标,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九条 外经贸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进口配额计划,根据各地区、各部门年度生产安排和市场需求,结合上年进口配额实际执行情况,按行政隶属关系将进口配额分批切块下达给各地区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
第十条 各地区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按照外经贸部确定的分配原则及条件,对下达的进口配额进行分配。

第四章 进口配额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进口单位根据需要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一式二份,提供有关文件和情况说明(包括进口配额用途、引进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按行政隶属关系,到主管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办理进口配额证明。其中属部门自用和国家专项安排进口的,由相应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转报外经贸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司申领进口配额证明。属外经贸部下达到各地区的进口配额,进口单位到所在地区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申领进口配额证明。
第十二条 进口配额证明一式五联。第一联(深红色,有防伪底纹)为申领进口许可证凭证;第二联(白底红色)为外贸公司订货凭证;第三联(蓝色,有防伪底纹)为海关验放凭证;第四联(白底绿色)为办理外汇兑付凭证;第五联(白底黑色)为发证机关存档。
第十三条 进口单位凭外经贸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司和各地区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按规定向外经贸部授权发放进口许可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外贸公司凭进口配额证明对外订货;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凭进口配额证明供汇;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
第十四条 进口配额产品的零部件,如每套价格总和达到同型号产品整机价格的60%及以上的,视为构成整机特征,按本细则办理。

第五章 进口配额的调整、管理与检查
第十五条 外经贸部根据进口单位对配额的使用情况做相应调整,实施动态管理。对配额使用率高的可适当增加进口配额,否则予以调减。进口单位如因市场变化或其他原因不能实施进口时,应主动将进口配额交回有关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由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地区内进行调剂,或由外经贸部对交回的配额进行再分配。
第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对已发放的进口配额进行检查和监督,了解进口配额执行情况并汇总上报外经贸部机电司。进口单位要根据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反馈进口配额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外经贸部通过电子网络系统,与海关等有关部门进行电子信息交换、数据核查和反馈,对进口配额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调整有关产品的进口配额数量。

第六章 进口配额证明的时效、更改、遗失的处理
第十八条 进口配额证明申领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三个月,过期失效。在有效期内没有申领进口许可证的,不再办理延期。
第十九条 进口单位如更改进口配额证明中的内容,须提出更改申请,申明理由,同时重新填报进口申请表。其中申请进口单位、贸易方式、产品用途、产品名称、数量及设备状态不得更改。
第二十条 更改进口配额证明,一律换发新证,原证收回,并在电子网络系统中撤销原发证记录。新换发证件的备注栏中注明“换证”字样。
第二十一条 进口配额证明遗失,必须立即向原进口配额发证机关、原许可证发证机关和报关口岸海关同时挂失。如无不良后果,在进口配额证明失效后可予补发。

第七章 违规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进口单位有下列情况者,属违反本细则并给予相应处罚:
一、未按本细则办理进口配额证明,而擅自对外签约的,不予补办进口配额证明,其进口产品由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将进口配额产品化整为零、分签合同或分口岸进口,有意逃避进口配额管理的,一经发现,即通知海关注销原分口岸进口凭证,并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不予重新发证。
三、擅自涂改进口配额证明的,其进口配额证明作废,不予办理更改手续和换发新证。
四、擅自转让和倒卖进口配额证明的,一经发现,即通知海关注销原进口配额证明,并对进口单位停止办理进口配额手续;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仿造进口配额证明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进口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和自用进口配额,根据现行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所需的进口配额,依照本细则办理。
第二十五条 来料和进料加工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料件不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由海关实行监管。
来料和进料加工项目进口自用和产品内销时,属于进口配额管理的,依照本细则办理。
第二十六条 租赁贸易和补偿贸易所需的进口配额,依照本细则办理。
第二十七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进口配额,按《国务院关于加强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物资管理的若干规定》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使用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款的进口配额,依照本细则办理。
第二十九条 凡属经贸往来关系赠送和我国驻外机构及境外施工现场调回的进口配额,依照本细则办理。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报批、发布机械工业标准文件的若干规定

机械部


报批、发布机械工业标准文件的若干规定
1994年5月12日,机械部

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报批、发布机械工业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含行业内部标准、下同)部文,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为了提高办文效率、减少部发文的数量,凡报批国家标准或发布行业标准,应分批集中办理部发文(每批一般约40个左右)。
(2)报批国家标准部发文格式(见附件1);批准、 发布机械行业标准部发文格式(见附件2);批准、发布机械行业标准(内部使用)部发文格式(见附件3);报批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司发文格式(见附件4); 批准、发布机械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部发文格式(见附件5)。
(3)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报批国家标准的规定,凡报批国家标准的部发文数量和报批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的司发文数量应与所报批国家标准的数量和所报批的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的数量相同。
(4)报批国家标准和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的部发文和司发文,批准、发布机械行业标准和批准发布机械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的部发文, 经各行业标准化业务管理机构对报批的标准复核认可后(复核标准记录表格式见附件6),代部拟报批,发布标准部发文稿或司发文稿,经单位领导核签后,送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由有关处室负责人核签, 最后科技与质量监督司领导代部领导签发。

附件
附— 报批国家标准部发文格式
标题:关于报批《××××××》等××个国家标准的函
主送:国家技术监督局
正文:根据你局19××年制修订国家标准计划, 我部已完成《×××××》等××个国家标准报批稿,现将标准报批稿送上,请审批。 上述标准的名称、建议性质与实施日期详见报批国家标准项目表。
附件:1.报批国家标准项目表
2.标准报批稿各五份, 其他附件各三份(其中一份送机械标准
化所存档),墨线图齐全
19××年××月××日
抄送:有关标准的技术归口单位,机械标准化所, 有关行业标准化业务管理机构
报批国家标准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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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标准名称│建议标准│建议实施│ 备注 │
│号│ │ 性质 │ 日期 │ (代替或废止标准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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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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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二 批准、发布机械行业标准部发文格式
标题:关于批准、发布《×××××》等××个机械行业标准的通知
主送:有关标准提出单位
正文:《×××××》等××个标准报批稿,经部审查,批准、 发布为机械行业标准。标准编号、名称、性质及实施日期详见批准、 发布机械行业标准项目表。 标准的备案工作委托××××××(指:有关行业标准化业务管理机构)办理。
附件:1.批准、发布机械行业标准项目表
2.标准报批稿及其他附件(只发主送单位及机械标准化所)
19××年××月××日
抄送:国家技术监督局、机械标准化所、 有关行业标准化业务管理机构
批准、发布机械行业标准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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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备注(代替或│
│序号│标准性质│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实施日期 │废止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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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 │ J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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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 │ J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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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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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荐 │JB/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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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荐 │JB/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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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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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三 批准、发布机械行业标准(内部使用)、部发文格式
标题:关于批准、 发布《×××××》等××个机械行业标准(内部使用)的通知
主送:有关标准提出单位
正文:《××××××》(内部使用)等××个标准报批稿, 经部审查,批准发布为机械行业标准,限在行业内部使用。标准编号、名称、 性质及实施日期详见批准、发布机械行业标准(内部使用)项目表。 标准文本由×××出版,限内部发行。
附件:1.批准、发布机械行业标准(内部使用)项目表
2.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只发出版单位及机械标准化所)
19××年××月××日
抄送:机械标准化所、有关行业标准化业务管理机构
注:批准、 发布机械行业标准(内部使用)项目表格式内容同批准、发布机械行业标准项目表。
附四 报批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司发文格式
标题:关于报批GB(GB/T)×××—××《××××××》等××个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的函
主送:国家技术监督局
正文:GB(GB/T)××××—××《××××》等××个国家标准(标准名称见报批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项目表)修改通知单、已经我部审查。现报上,请审批。建议该修改通知单于19××年××月××日起实施。
附件:1.报批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项目表
2.GB(GB/T)×××—××《××××》等××个国家标准
修改通知单各五份(其中一份送机械标准化所)
3.GB(GB/T)×××—××《××××》等国家标准修改
通知单说明及有关文件一式各三份(其中一份送机械标准化所)
19××年××月××日
抄送:有关归口所、机械标准化所、有关行业标准化业务管理机构。
报批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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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第××号修改通知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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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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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五 批准、发布机械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部发文格式
标题:关于批准、发布JB/T(JB)×××—××《××××》等××个机械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的通知
主送:有关标准提出单位
正文:JB/T(JB)×××—××《×××××》等××个机械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标准名称见批准、发布机械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项目表),业经我部批准,于19××年××月××日起实施。
附件:1.批准发布《JB/T(JB)×××—××》机械行业标准修改通
知单项目表
2.JB/T(JB)《×××一××》机械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说明
及其他文件(只发主送单位及机械标准化所)
19××年××月××日抄送:国家技术监督局、机械标准化所、有关行业标准化业务管理机构
批准、发布机械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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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第××号修改通知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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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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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六 标准化业务管理机构复核标准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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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编号│ │ 专业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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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替或废│ │ │ │ │ │
│标准编号│ │止标准号│ │ 制订 │ │ 修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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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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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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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归口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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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起草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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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起草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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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实施日期│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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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础│ │安全│ │环保│ │
│ 批准类别 ┝━━┿━━┿━━┿━━┿━━┿━━━━━━━━━━━━━━━┥
│ │产品│ │方法│ │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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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国际标准│ │
│程度及标准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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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现的主要问题 │ 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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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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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结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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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单位名称: 复核人(签字): 复核单位负责人(签字)
注:此表每个标准应填写一份随标准(报批稿)送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
附七 机械行业标准(内部使用)文本的封面与首面格式
JB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JB/T×××-×××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标准名称 代替
JB/T×××-××× (内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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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名称
(内部使用)


19××-××-××发布 19××-××-××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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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发布 机械工业部19××-××-××批准 19××-××-××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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