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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2:27:22  浏览:93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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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府办〔2004〕89号

印发肇庆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肇庆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发[2004]16号),保留市农业局。市农业局是主管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将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能交给市卫生局。

(二)将指导全市乡镇企业发展的职能交给市中小企业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农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订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研究提出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及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组织起草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政策法规的实施意见。

(三)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稳定和完善党在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和政策,指导农村集体土地承包、集体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和农村审计工作,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管理农业劳动力和指导其合理转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四)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关政策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组织、协调和实施菜篮子工程建设;研究提出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和农业利用外资的建议;组织国内外农业展览活动;预测并发布农业生产、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

(五)组织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农村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特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六)拟订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重要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指导优质、高产、高效农业基地建设;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七)拟订农业有关产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业有关产业产品及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拟订饲料生产的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兽药、鱼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市内生产及引进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鱼药、饲料添加剂等产品的审核登记工作。

(八)负责种畜禽管理、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组织实施对市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组织对疫情的监测、控制和疫病的扑灭工作。

(九)组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和招商组织实施工作。

(十)研究提出渔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指导渔业发展有关工作;负责渔政渔监工作。

(十一)管理农业机械化工作,组织农机推广应用和安全监理,指导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二)负责向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指导有关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三)承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革命老区建设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业局设11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调局机关政务、事务、后勤服务,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会议组织、新闻宣传、文件材料的收发、打印、保密、档案、信访接待、安全保卫、清洁卫生、车辆管理、印章管理;承担材料综合、资料收集整理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报告和综合性文件;拟订局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及基建维修管理;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负责编制地方财政拨给农业各项经费以及本部门各项经费的预算、决算和有关统计报送,监督局管各项资金的使用。

(二)计划与政策法规科

组织拟订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组织研究拟订农业有关产业政策;组织和检查监督农业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工作;负责对其他部门起草的政策、规范性文件涉及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条款的审核工作;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的办理和农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指导农业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法规的宣传教育;负责组织并协调职能科室开展农业综合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农、牧、渔业的综合调研;研究提出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价格、进出口等政策工作;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农业行政许可活动,承担农业行政许可规定的有关审批工作;承办基本农业建设项目审批和扶持具有示范效应的产业化的工作。

(三)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科(挂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

组织实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责任制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工作;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现代化建设;宣传贯彻农村承包合同的法规、制度,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对农村经济收支、农民收入和与农民负担情况的调研、监测、管理,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四)市场与经济信息科(挂市菜篮子办公室牌子)

组织实施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掌握指导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常规性工作,负责全市“菜篮子”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核、上报工作;负责“菜篮子”工程发展基金的使用安排;会同有关部门掌握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价格等农业信息的收集,反馈农业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网络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农业部门对绿色食品的生产和规模经营;负责农业标准化的相关工作,组织农业标准的制定、实施,负责农产品质量认证、审核、上报工作;指导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的建设工作。

(五)科技教育与外经科

拟订并实施农业科技、教育、技术推广及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相关的政策;管理、指导农业科研、技术推广和教育培训体系工作;组织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工作;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引进动植物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组织科技成果的申报、评审、上报和管理科技成果;指导农业和农民教育,组织农民技术职称评定;负责实施绿色证书工程;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负责农用地、宜农湿地及农业生物物种、主管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宣传贯彻农业对外的法规、制度等有关政策;负责组织农业利用外资和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外向型农业发展情况调查;负责组织农业招商洽谈、农业展览展销。

(六)种植业管理科

拟订和提出种植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技术措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的调整;负责种植业生产项目建设的实施和管理;组织农作物适用先进技术、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提出耕地保护、补偿与改良的政策措施;负责农田基本建设的规划和组织实施。指导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负责化肥、农药、种子等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的有关工作;组织农业植物内检工作;负责种植业的统计工作。

(七)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贯彻执行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制订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开展项目前准备和项目立项申报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的计划安排;检查监督项目开展情况,对竣工项目组织验收;负责项目区从事项目综合开发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八)畜牧兽医办公室(挂市饲料工作办公室牌子)

指导畜牧业的结构调整,拟订并提出畜牧业(饲料生产)发展规划、重大技术措施;组织畜禽品种和适用先进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负责动物及其产品的内检、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和种畜禽、牧草、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组织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工作;组织制订兽医、兽药、牧草、饲料、饲料添加剂、畜禽品种标准,负责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的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畜产资源和牧草地资源保护工作;负责畜牧业的统计工作。

(九)渔业管理办公室

负责渔业行政管理;拟订渔业发展规划和技术进步措施,组织指导渔业结构调整和科技推广;负责渔业资源和水域环境保护,组织选划渔业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协调渔业执法队伍建设、渔船检验和渔港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水域养殖证、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捕捞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渔业生产统计、渔业经济调查、系统信息管理发布,重要渔业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报、报批及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渔业生产中水产种苗、饲料、渔药、病害防治、渔业机械、渔具渔法、养殖和加工水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渔港、水产品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协调处理与毗邻省、市的渔业关系。

(十)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挂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所)

组织宣传和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化的政策和法规;拟订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重大技术措施;引进国内外先进适用农业机构,引导农业机械产品结构调整;组织农机化的示范推广应用、人员培训、重点科研项目的论证、开发;拟订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和认证管理;指导农机化推广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救灾柴油的安排和农业机械化统计工作。

(十一)人事科(与机关党委办公室、监察室合署)

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社会劳动保险、培训教育、计划生育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知识分子、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承办本局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出境有关审查手续;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党务、政治思想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以及武装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受理控告、申诉、举报、信访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工作。

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挂市老区建设办公室牌子)挂靠市农业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拟订扶贫开发规划和提出实施办法;组织和指导贫困地区的扶贫开发工作和革命老区建设工作;负责监督山区政策的实施;负责县、镇、村、农户的脱贫考核工作;负责扶贫开发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负责山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有关活动组织工作;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人员编制

局机关党委设置按肇办发[2001]5号文规定执行。

五、为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和人员编制

设离退休干部管理科,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党和国家有关离退休干部政策、法规;负责组织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及党组织生活。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事业编制4名,其中科长1名,副科长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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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渡轮专用信号标志管理规定

交通部


客渡轮专用信号标志管理规定

1990年9月24日,交通部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客渡轮的安全管理,便于对客渡轮的识别和安全避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河、湖泊、水库以及沿海海峡两岸或岛屿间横越航道的专门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下列客渡轮:
(一)在沿海海峡两岸或岛屿间航行,且单程航行时间不超过小时,或单程航行距离不超过30海里的客渡轮(限在三类航区内);
(二)在长江干线航行,且单程航行时间不超过2小时,或单程航行距离不超过20公里的客渡轮;
(三)在其他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且单程航行时间不超过20分钟的客渡轮。
水翼船、气垫船和航行于港澳地区及国境河流、湖泊的客渡轮,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客渡轮采用规定的专用信号标志,必须先经主管当地水域的港务监督(含港航监督,下同)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采用。
对难以确定是否执行本规定的客渡轮,应由主管当地水域的港务监督机关,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第四条 船舶长度为12米以上的客渡轮,应按附表的要求在船体表面显示专用色度。客渡轮的专用色度为桔黄色与白色相间的色带。
第五条 船舶长度为12米以上的客渡轮,白天航行时应在桅杆横桁的一侧,悬挂首尾向桔黄色双箭头号型一个。号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船舶长度为12米以上未满20米的客渡轮,号型主体长1米,宽0.2米,箭头为边长0.3米的等边三角形(见附图1)。
(二)船舶长度为20米以上的客渡轮,号型主体长1.5米,宽0.2米,箭头为边长0.3米的等边三角形(见附图1)。
第六条 船舶长度为12米以上的客渡轮夜间航行时,应在桅杆横桁的两端显示绿色环照灯各一盏。绿色环照灯照距应分别符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或《内河避碰规则》对环照灯的规定。
第七条 船舶长度为12米以上的客渡轮,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航行时,应鸣放客渡轮的特定声号,以代替《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或《内河避碰规则》规定的雾中航行声号。客渡轮的特定声号是“二短一长”的笛声,其含义是“我是客渡轮”。沿海客渡轮每隔2分钟鸣放一次;内河客渡轮每隔1分钟鸣放一次。
客渡轮的号笛听距,应分别符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或《内河避碰规则》的规定。
第八条 船舶长度为20米以上的客渡轮,须在烟囱两侧或醒目处设置标志图形。船舶长度为12米以上未满20米的客渡轮是否设置标志图形,由主管当地水域的港务监督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标志图形采用国家标准GB5845·8--86中的轮渡标志,图形中L、D、C是“轮渡船”汉语拼音的缩写字母。
第九条 船舶长度未满20米的客渡轮,白天航行时应在船首或易见处悬挂标志旗。标志旗的底色为桔黄色,中央为标志图形。标志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船舶长度未满12米的客渡轮,标志旗长500毫米,宽350毫米。
(二)船舶长度为12米以上未满20米的客渡轮,标志旗长700毫米,宽600毫米。
标志旗的图形规格、颜色应符合附图2的要求。
第十条 客渡轮除应按本规定显示专用色度、号灯、号型、标志图形、标志旗和按本规定第七条鸣放声号外,还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或《内河避碰规则》中的其他信号规定。
第十一条 客渡轮航行与避让应严格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或《内河避碰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不因本规定而获得任何航行特权。
第十二条 使用本规定的专用色度、号型、号灯、标志图形和标志旗时,还必须经当地船检部门的专门检验,检验合格,并在船舶证书上注明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三条 客渡轮临时改作其他用途时,不得使用本规定的专用号型、号灯、声号和标志旗。客渡轮长期改作其他用途,还不得使用本规定的专用色度和标志图形。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桔黄色是指国家标准GB3181--82《漆膜颜色标准样本》中YR04标准编号的颜色。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附图1 号型图(单位:米)
附表 客 渡 轮 色 度 要 求
------------------------------------------------------------------------------------------------------------
| 着 色 要 求 |
船体着色部位|----------------------------------------------------------------------| 备 注
| 沿海客渡轮 | 内河客渡轮 |
------------|----------------------------------|----------------------------------|----------------------
|1.“白--桔黄--白”为一组色带, |1.“白--桔黄--白”为一组色带, |
船体顶板 |共两组; |共两组; |限于有大型船舶通
和 |2.桔黄色带宽应大于40厘米,桔 |2.桔黄色带宽应大于40厘米,桔 |
驾驶室顶板|黄与白之比为2:1; |黄与白之比为2:1; |航的水域
|3.两组色带首尾纵向对称 |3.两组色带首尾纵向对称 |
------------|----------------------------------|----------------------------------|----------------------
|1.“白--桔黄--白”为一组色带; |1.“白--桔黄--白”为一组色带; |
主甲板以上|2.桔黄色带宽20~50厘米; |2.桔黄色带宽大于20厘米; |单层舱着色1、2组;
舷墙、外围|3.若船体为白色,仅涂桔黄色 |3.若船体为白色,仅涂桔黄色 |
壁等适当处|带; |带; |双层以上舱着色2、3组
|4.色带为水平环带 |4.色带为水平环带 |
--------------------------------------------------------------------------------------------------------------
A:旗长
B:旗宽
附图2 标志旗
注:附图2中海蓝色为国家标准GB3181--82《漆膜颜色标准样本》中PB05标准编号的颜色。


【案情回放】

2011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周某驾驶轿车至浙江省杭州市崇贤镇众望街,遇见之前存在矛盾的被害人祁某,双方发生纠纷后被人拉开。路上被告人周某越想越恼火,打电话纠集被告人冯某驾车过来摆平此事。两被告人会合后,驾驶汽车寻找祁某,路上遇见祁某骑一辆摩托车经过,在周某指认之后,冯某马上驾驶轿车调头追赶祁某,周某亦驾车调头紧跟。祁某见状便加大油门逃跑,冯某在并不宽敞的道路上不计后果地加速追赶,在行至众望街94号路段时,将骑摩托车的祁某撞倒在人行道上,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均系与地面撞击、摩擦致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为泄愤报复,纠集被告人冯某并指认被害人祁某,冯某、周某先后驾驶汽车高速追逐祁某,由冯某高速猛烈撞击被害人祁某驾驶的摩托车,直接致祁某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周某虽未明确指使冯某撞击被害人,但其纠集冯某驾车前来目的是泄愤报复对方,冯某驾车高速追逐被害人时,周某驾车紧跟,明知冯某的行为可能致被害人伤亡后果的发生而未提出制止或反对意见,在冯某撞击被害人后周某也未对冯某的撞击行为表示反对或不满,足见冯某的高速撞击行为,并未超出周某报复、摆平对方的概括性故意。故被告人周某与被告人冯某共同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不同观点】

被告人冯某高速驾车直接撞击被害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持直接故意态度;而被告人周某明知冯某的行为可能致被害人伤亡后果的发生而未提出制止或反对意见,在主观上对被害人死亡持一种放任态度。对于这种数被告人在主观意志因素上不完全一致的情形能否成立共同犯罪,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否定说”,认为共同犯罪只能由共同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其理由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不仅要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而且还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就是说,在共同犯罪中,犯罪人的行为是彼此联系、互助配合的,都在追求同一种结果,行为人有明确的共同的犯罪目的。而在间接故意犯罪中,由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是放任态度,因而也就无所谓共同追求某种危害结果以及共同明确的犯罪目的。

第二种观点是“肯定说”,认为共同犯罪不仅包括共同直接故意犯罪,还包括共同间接故意犯罪以及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相结合的共同犯罪。其理由是,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只提出是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并没有把它仅仅限制在共同直接故意的范围之内。当各个犯罪人在客观上具有相互配合、协调一致的犯罪行为,在主观上都对共同的犯罪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抱有放任的心理态度时,同样可以构成共同间接故意犯罪。

第三种观点是“折衷说”,认为共同犯罪要么只能由共同直接故意构成,要么只能由共同间接故意构成,至于一方是直接故意,另一方是间接故意这种情形,难以构成共同犯罪。其主要理由是,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虽都属犯罪故意,但性质是不同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有目的的,因此,不同性质的犯罪故意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法官评析】

对两被告人应以故意杀人罪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在常见的典型的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在主观上不仅有共同的认识,而且针对犯罪结果各被告人具有共同的希望与追求,也就是说各被告人在主观意志上持一种直接故意。然而在本案中,两被告人对于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所持的态度并非完全一致。对于这种情形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在能够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判断的标准又是什么?

1.共同犯罪可以包含部分行为人持间接故意的情形

首先,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认为共同犯罪不包括间接故意是缺乏法律根据的。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作为故意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当然不能脱离故意犯罪的概念而存在,应当受故意犯罪的内涵和处延的制约。而在关于故意犯罪的概念中,刑法明确规定包括希望和放任(即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情况。据此,笔者认为,共同犯罪的故意,既包括共同直接故意,也包括共同间接故意,并且还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相结合的共同故意犯罪等三种情况。

其次,从我国刑法关于胁从犯的规定来看,实际上承认共同犯罪包括间接故意。因为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与犯罪的人”,从其主观心理状态上来看,是不完全愿意参与犯罪的,他们一般都不存在犯罪的直接故意,大多数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的是容任的心理态度,而这一点正好符合间接故意犯罪的特征。协从犯之间接故意与其他主犯之直接故意构成共同犯罪,也说明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能够构成共同犯罪。

再次,在间接故意的共同犯罪中,没有存在共同犯罪目的的必要。目前,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对间接故意构成的共同犯罪持否定观点的理论依据,就是在这种共同犯罪中,参与犯罪的各共同犯罪人之间没有共同的犯罪目的。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第一,它把共同犯罪目的同共同犯罪故意简单地等同起来,混淆了两者之间的界限;第二,它忽视了犯罪目的并不是一切故意犯罪都必须具备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因为在故意犯罪的构成当中,犯罪目的并不是一个必要条件,而仅仅是一个选择条件,这对于共同故意犯罪来说当然也不例外。

最后,不承认共同犯罪包括间接故意难以应对司法实践的需要。从司法实践来看,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成立共同犯罪的案件广泛存在。数行为人均认识到自己与他人在共同实施犯罪,且均认识到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是针对犯罪结果,部分行为人持积极追求态度,部分行为人则持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对于这种情形,司法实践中通常是作为共同犯罪来处理的。

共同犯罪中之所以包括间接故意,这是由共同犯罪主观罪过的复杂性所决定的。共同犯罪是两个或者以上行为人共同实施的故意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主体的复杂性,导致其在意志上也必然呈现多样化,而不可能像单独犯罪那样,行为人要么持希望的态度,要么持纵容的态度,两者不可同时并存。在共同犯罪中,不能要求各行为人也必须具备这种单一性的共同意志,而应当允许其他共同意志中同时包括希望和纵容两种心理状态。事实上,不管各个行为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持的是希望还是纵容的态度,都没有超出故意犯罪的范畴,因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只有量的差别,并无质的不同。

2.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成立共同犯罪的判断标准问题

首先,在主观方面,各被告人具有共同的认识因素,但在意志因素上不追求完全同一,可以由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构成。

犯罪故意由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构成,其中认识因素要求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危害结果有一个事先认识。同样,在间接故意构成的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之间也必须具备认识上的共同性。具体来说:其一,在间接故意的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都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认识到还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自己一起在共同实施这种犯罪。这就是说,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主观上都有犯意,而且要有犯意的联系,他们之间的犯意互相沟通,彼此协调。其二,各共同犯罪人对他们共同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必须有所认识,至于预见的程度如何,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也就是说,共犯者是预见到必然发生,还是一方预见到必然发生,另一方预见到可能发生,并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此外,在意志因素上,每个共同犯罪人对他们共同犯罪的行为会发生的犯罪结果,都是明知并且抱有希望或者放任态度。当然,由于行为主体的复杂性,在这里并不要求完全同一,可以由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构成。

其次,在客观方面,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各行为对于犯罪结果的发生均具有原因力。

所谓共同犯罪的行为,包含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共同犯罪人都共同参与实施了某种犯罪活动,他们的犯罪行为紧密联系,互相配合;二是每个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共同犯罪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些行为的总和正是共同犯罪结果发生的统一原因,从而每个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与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

具体到本案中,两被告人驾驶汽车高速追逐对方人员,冯某追上后猛烈撞击被害人驾驶的摩托车,直接致被害人死亡,其主观上对被害人死亡持直接故意态度。另一被告人周某虽未明确指使冯某撞击被害人,但其纠集冯某驾车前来目的是泄愤报复对方,明知冯某的行为可能致被害人伤亡后果的发生而未提出制止或反对意见,在冯某撞击被害人后也未表示反对或不满,足见冯某的高速撞击行为并未超出周某报复、摆平对方的概括性故意。从共同犯罪成立标准来看,在主观上两被告人都认识到了在狭窄道路上高速追逐他人,会导致致人死亡的结果发生;从客观行为上来说,在冯某驾车高速追逐被害人摩托车时,周某驾车紧跟,该行为对冯某无疑起到了精神鼓励与支持作用,促使冯某进一步加速追逐被害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同样具有因果关系。故法院认定被告人冯某的直接故意与周某的间接故意能够成立共同犯罪,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是适当的。

(作者单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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