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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6:23:09  浏览:86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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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07〕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洛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确保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顺利实施和贷款本息按期偿还,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洛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洛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略)

2.开行贷款项目资金支付审批表(略)

3.县(市、区)开行贷款资金支付审批表(略)







附件1

洛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洛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确保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顺利实施和贷款本息按期偿还,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与洛阳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会谈纪要及有关借款合同、质押合同等文件精神,结合洛阳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与洛阳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合作会谈纪要项下政府信用额度内确定的市本级项目、市带县项目和经双方同意调整的项目。

第三条 洛阳市人民政府、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联合成立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洛阳市政府,具体负责协调国家开发银行参与洛阳市重点产业、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组织政策性贷款项目的前期工作,起草政策性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协调国家开发银行与当地中小金融机构开展合作与交流,推动洛阳市与国家开发银行的合作。

洛阳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建投)具体负责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建投作为洛阳市人民政府向开发银行贷款的融资平台,负责汇总分析洛阳市各项发展规划,建立政策性贷款项目储备库,受理并初审项目贷款申请,审查项目前期各项审批文件,对于符合国家政策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条件的项目,报经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正式向开发银行推荐。负责配合开发银行的信用评级和项目评审工作,负责借款合同签订、贷款支付审查、项目资金归集、贷款本息偿还等环节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市建投作为借款人在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开设贷款账户、存款账户,在开发银行或指定银行开设质押“专用帐户”和“一般结算户”。质押“专用帐户”用于归集贷款偿还资金和涉及财政项目的资本金、配套资金,“一般结算户”用于贷款资金支付。

第六条 一般结算帐户和质押“专用帐户”由市建投和出质人进行日常管理,洛阳市财政局配合,接受开发银行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有关各方签订的帐户管理协议、质押合同约定执行。

洛阳市财政局负责归集土地出让收益及预算内外城建规费收入中的建设性支出等资金,及时划入有关项目的质押“专用帐户”。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市级项目单位及县级借款平台应在每年12月初向市建投申报下一年度贷款资金的用款计划,由市建投向洛阳市发改委提交下一年度项目用款计划,报经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报国家开发银行。

第八条 贷款的发放。市建投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提款计划,于提款日通过开发银行办理“贷转存”,把贷款资金转入市建投在开发银行开设的存款专户。

第九条 各用款单位每季末月10日前、每月末10日前,分别向市建投提出下一季度、次月的项目用款安排,市建投汇总后及时报送国家开发银行。

第十条 贷款资金的支付。资金支付按借款合同和开发银行操作程序执行,对于委托代理行办理结算的资金支付,市建投按照与国家开发银行、结算代理行签订的三方协议约定执行。

市级项目需要资金时,由项目单位填写“开行贷款资金支付审批表”(见附件2),并向市建投提交用款申请、支付依据、项目资本金到位证明和有关资料,市建投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核签,再由市建投通过开发银行或代理行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县级项目需要资金时,由项目建设单位填写“县(市、区)开行贷款资金支付审批表”(见附件3),向县级借款平台提交用款申请、支付依据、项目资本金到位证明和有关资料,经县平台、县财政等部门审批后报市建投审核, 由市建投通过开发银行或代理行的一般结算户支付。

第十一条 〖HTSS〗市建投负责监督各项目资本金或配套资金的使用,严格审查各项目单位提交的用款申请资料,认真核查资本金到位凭证,加强资金支付管理,建立健全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开行信贷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市建投、县级借款平台和代理行应设立项目资金支付台帐,定期核对并向开发银行通报资金支付情况。开发银行定期对借款人和代理行的支付审批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市级项目贷款资金支付后,市财政对市建投的资金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项目贷款资金支付后,市建投应严格监督检查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

各项目单位和县级借款平台应按要求向市建投提交贷款资金使用的执行情况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贷款本息的偿还。市建投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提前归集还款资金,负责将还本付息资金在贷款本息到期日前5个工作日划至在国家开发银行开立的还本付息帐户,确保按时偿付到期本息。

对于应由市级财政安排的还款资金,由市建投在财政局编制年度预算前汇总还款计划,并向财政局提出次年需要偿还的贷款本息资金需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管理。

对于应由县级财政安排还款的项目,县级财政局应当依据借款合同还款计划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确保足额还款。市建投在还本付息日5日前将归集的各项目还贷资金划入市建投在开发银行开设的还本付息帐户,由市建投统一还款。对于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项目,市建投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提交协助扣款通知书,市财政局依据市、县(市、区)财政局的书面承诺,实施强制扣款,并及时将资金拨付给市建投,由市建投负责还款。由此造成的罚息等一切损失由各县(市、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市财政局、市建投、县(市、区)财政局、县级借款平台均应建立贷款资金使用及偿还台帐,详细记录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市建投应于每月5日前与项目单位、县级借款平台进行帐务核对。各项目单位及县级借款平台应于每季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的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建投,由市建投整理汇总后报国家开发银行和洛阳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贷款资金中提取任何形式的费用,确保项目如期建成和贷款本息的偿还,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维护洛阳市的诚信形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洛阳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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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4年12月23日 财建〔2004〕72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中央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指中央预算内基建资金和国债项目资金)预算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强化投资项目资金全过程监管,现根据《预算法》、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等规定和要求,就开展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
  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是预算管理的重要环节。开展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既是改进和加强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部门预算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促进各部门、各单位进一步调整投资结构、优化投资方向、加强资金管理、改进资金拨付方式,进一步提高投资效益的重要措施。
  各部门、各单位要将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充分认识开展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学习、深入研究,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好此项工作。当前可从自身实际出发,选择一些具有代表性的、重点行业的重点项目作为试点,通过试点工作,在指标构建和评价方法上积累相关经验,待条件成熟后,对本部门或行业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全面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
  二、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以部门(或项目单位)为主体,财政部门指导、监督
  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部门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具体包括:(1)依据财政部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制定本部门绩效考核的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本部门所属投资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2)指导本部门项目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的绩效自评报告。(3)编报本部门投资项目绩效报告,向财政部汇总报送;根据绩效评价的实际情况,提出改进绩效评价方式方法的意见和建议。(4)将绩效评价的结果及相关信息反馈给项目单位,督促其改进投资预算编制及投资项目管理工作。
  财政部除了选择部分有影响或有代表性的重点投资项目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工作外,主要是发挥指导、监督作用,具体包括:(1)制定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的指导意见和参考办法。(2)督促主管部门按财政部的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报送绩效评价报告。(3)总结绩效评价的相关经验,建立项目资料库,依照绩效评价的结果改进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编制、预算批复及资金拨付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的结果抄送有关部门作为项目主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对今后同类项目立项审批的参考依据。(4)对评价工作中涉及财政部与投资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职能关系需协调的, 由财政部负责进行协调沟通。
  三、开展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原则
  (一)要坚持公正、客观原则。保证绩效评价的结果真实性;保证项目决策的科学性;保证概算、预算的准确性及决算的真实性;保证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项目投资效益。
  (二)要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原则。对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在讲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统一的同时,要更加注重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特别是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协调发展的项目。
  (三)要坚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绩效评价的原则。从项目立项、可研、概算、建设过程、竣工决算、环境保护、后续运营等诸方面依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价。
  (四)要坚持国家政策导向原则。绩效评价要充分考虑国家产业政策,具体实施中对政府鼓励和限制的产业、产品,要在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立上加以区分。
  四、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的内容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要贯穿整个项目周期,具体内容包括项目前期、项目建设期、项目竣工运营期。
  (一)项目前期绩效评价是在安排项目投资预算前,采用科学的方法对项目在社会、经济、财务、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效益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评估,判断项目是否值得投资,效益、效果如何,存在哪些风险等。
  (二)项目建设期绩效评价是对建设期项目工程及财务管理等方面所进行的评估,主要包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工程进度及质量、各项合同执行情况、投资概算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建设资金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建设工期及施工管理水平、洽商变更签证情况、管理制度、对环境的影响等。
  (三)项目竣工运营期绩效评价是对项目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实际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及环境影响进行综合评估、评价。主要从是否达到了预期目标或达到目标的程度、成本效益分析评价、对社会经济实际影响、项目可持续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评价。
  五、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
  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要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尽量采取定量分析方法,对于定性分析方法宜聘请权威机构和相关专家进行指标选取和分析评价。由于绩效评价的内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操作难度大, 因此建立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十分必要。
  评价指标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定量指标包括一般性指标(见附件1)和个性指标。一般性指标包括社会效益指标、财务效益指标等被广泛应用在公共支出项目绩效评价的指标。个性指标是一般性指标未列入、结合投资项目不同特点和具体目标而设置的特定指标。定性指标指无法通过数量计算分析评价内容,而采取对评价对象进行客观描述和分析来反映评价结果的指标。
  各部门、各单位在进行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时,要结合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明确项目的绩效目标(即评价指标的目标值)、评价指标和评分依据(依照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确定评分标准),并将其向被评价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布。财政部要在广泛试点的基础上,依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绩效评价工作的可操作性,分类设立评价指标库,利于今后各部门在评价时针对不同项目、不同评价内容选取相应的绩效评价指标。
  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是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的关键之一,不同类型的项目有不同的评价指标,各部门、各单位应构建动态、可扩充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实践不断加以完善补充,形成体系。
  六、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的实现方式
  各部门、各单位可以根据管理需要、项目特点、介入时点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绩效评价:
  (一)项目投资评审。既可以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绩效评价,也可以对项目实施的某个阶段进行绩效评价,侧重于对单个项目建设成本、工程造价、投资控制和行业投资分析。为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等提供参考依据。既可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评价,也可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价。
  (二)项目执行绩效考评。包括建设项目达产能力、实际运行能力、设计能力、差异分析、项目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进行评价。侧重对项目建设实施过程和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过程评价结论可作为监控资金拨付的依据,项目实施结果评价结论可以作为审批同类项目立项的参考依据。
  (三)项目后评价制度。是对投资项目投产后或投入使用后一定时间,对项目运行进行的全面评价,侧重对项目决策初期效果和项目实施后终期效果进行对比考核,对建设项目投资产生的财务、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等方面效益与影响及可持续发展情况进行评估。
  (四)项目效益分析制度。侧重于对项目财政性建设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及对经济社会影响进行分析。对定性指标由于无法直接计量其效益,可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抽样调查及与其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大致相同的类似项目相比较, 以评判其效益的高低。
  (五)专项检查。侧重于对项目资金进度、使用、管理和财务管理状况的监督考核。
  七、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报告
  各部门、各单位应在审核项目单位绩效自评报告的基础上,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参考范本(见附件2)出具绩效评价报告,并向财政部汇总报送。目前各部门可依据实际情况自行选取评价指标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照重要程度排序分派权重进行评分,待条件成熟后由财政部对其进行明确规定。各部门应根据前述绩效评价内容和指标体系,组织本单位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从项目概况、综合评价结论诸方面,如实反映绩效评价所得出的结果,认真编报绩效评价报告。
  八、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的结果运用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重视绩效评价工作,财政部要逐步把绩效评价的结果运用于改善投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工作,以增强绩效评价工作的规范性和约束力,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对财政资金的跟踪问效作用和决策信息反馈作用,不断提高投资项目决策管理和资金使用效益。
  对于一般项目,财政部要依据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今后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的参考依据;对于重点项目,在财政投资评审复核的基础上,作为今后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财政部要加强对绩效评价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不断扩充评价指标库和完善评价方法,对好的做法加以表扬,对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意见。
  中央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改革和投资体制改革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积极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勇于探索,大胆实践,对评价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总结,并将情况反馈我部。


附件:1.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参考指标
地址:http://www.mof.gov.cn/news/file/200502_20050511.doc
   2.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报告(范本)
地址:http://www.mof.gov.cn/news/file/20052_20050511.doc

中国社会多阶层的形成及其发展趋势,统战工作应着力发挥

主导阶层在社会中的领导性作用,以形成全社会多赢之局面

                彭琰

  经济的自由化所带来的是人们思想、行为及各种选择的多样性和自由性。这是执政党和政府 考察 民意,制定相应社会政策所考虑的基本因素。

一、 以“尊重个体”为特征的文明宪政
现代文明政府的政策选择,首先考虑的是“公众利益”和“公众意愿”,因为由绝大多数人所构成的“公众利益”就是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在一段意义上讲,是所有个人或私人的利益之和。
   在社会个人或私人利益的总和中,占据社会主导地位的群体处于最重要的、最大份额的,并具有带动其他群体利益的领导作用。政府所主要关注的是这些群体所需要的特定旨向的服务,这是由公众支持率和民选制度所决定的。
二、中国社会 10 个阶层的形成及社会主导阶层

社会各阶层的价值观念、社会经济状况、生活方式、利益认同、利益共同体的保护方式是不同的,其差异性随着市场程度日趋明晰化和突出。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期研究完成的《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提出,中国形成了 10 个社会阶层,并附有科学的调查数据和研究成果。

10 个社会阶层是:

①、 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

②、 经理人员阶层;    

③、 私营企业主阶层;   

④、 专业技术人员阶层;  

⑤、 办事人员阶层;   

⑥、 个体工商户阶层;

⑦、 商业服务人员阶层;

⑧、 产业工人阶层;

⑨、 农业劳动者阶层;

⑩、 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

这个报告将前 4 个阶层划定为社会主导阶层。

  笔者对这一界定略有不同意见,认为,“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应排列在第三个阶层,而第一个阶层应为“ 具有高超专业技能的经营管理者阶层”。

  “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主要指为政府和国有机构而工作的人员。这些人员的工作性质、生活状态、个人选择及相关地位并非按其意愿自由选择的,而正相反,其选择和状态是模式化的框架所限定的。因而,基本上失去了自由选择度。而这种“自由选择度”恰是透过其专业性的经营而向社会多角度、多层面地传播文明及其优秀的品质,这正是其社会影响力大小的主要标准和形成路径。

  笔者认为,社会主导阶层应是:

  ①、 具有高超专业技能的经营管理者阶层;

  ②、经理人与私营企业主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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