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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政务公开审核办法》《阿坝州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阿坝州政公开目标管理考评办法(试行)》《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3:55:51  浏览:92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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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政务公开审核办法》《阿坝州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阿坝州政公开目标管理考评办法(试行)》《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政务公开审核办法》《阿坝州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阿坝州政公开目标管理考评办法(试行)》《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阿府办发〔2007〕44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州政务公开审核办法》、《阿坝州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阿坝州政务公开目标管理考评办法(试行)》和《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八月九日

阿坝州政务公开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确保政务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当公开的政务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务公开程序的预先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务内容不得公开。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 审核的程序是拟定政务公开内容;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 审核中的涉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监察机关将依法依规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阿坝州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事业单位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遵循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阿坝州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务信息。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不能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务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八条 应当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属于本规定第四条第(二)、(三)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务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该行政事业单位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有条件的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可以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向公开权利人收取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费用。申请人属于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凭有关证明可以免除费用。法律、法规对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务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 申请人认为行政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行政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根据情况回复申请人。
  第十七条 各县、各部门应当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可以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各级监察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政务公开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



阿坝州政务公开目标管理考评办法(试行)

  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切实深化政务公开,结合阿坝州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要点和年度政务公开目标任务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对各县政府政务公开考评办法(总分100分)
  (一)组织领导(20分)。
  1. 建立健全本县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人和责任单位明确,有专人承办和经费保障。工作有组织协调和指导督查。(5分)  
  2. 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计划,逐项进行任务分解并下达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5分)
  3. 政务公开工作总体有规划,年度有安排,实施有措施,工作有总结,经验有交流,舆论有宣传。(5分)
  4. 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督查调研。按要求上报政务公开工作自查报告和有关材料。(5分)
  (二)制度建设与监督检查(20分)。
  1. 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目标考评制度、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审核制度、重大决策咨询听证和预公开制度、首问责任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规范化程度有提高。(4分)
  2. 把落实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逐级落实。(4分)
  3. 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察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4分)
  4. 健全和落实政务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公开而没有公开的做到严肃处理。(4分)
  5. 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做到奖惩分明。(4分)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25分)。
  1. 认真执行《政务公开内容目录》,依此规范政务公开内容。结合实际,及时修订、补充和完善《政务公开内容目录》。(5分)
  2. 及时审定、更新和充实政务公开内容,做到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及时准确、重点突出、群众满意。(10分)
  3. 公开便民措施、工作制度、违纪违诺的投诉及责任追究查处结果。(5分)
  4. 结合实际依法依程序公开重大决策过程。(5分)
  (四)政务公开的形式(20分)。
  1. 结合本县实际,根据公开内容的需要选择网络、政务公开栏、宣传手册或其他适合的方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12分)
  2. 充分运用新闻发布会、听证会、人民代表旁听政府重大决策会议、会议文件、工作简报、公告公报、新闻媒体、领导信箱、服务热线、电子显示屏、办事指南、便民资料等多种形式实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8分)
  (五)政务公开的实效(15分)。
  1. 运用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传递政务信息,为公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保证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及时有效。没有发生因政务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5分)
  2. 力求达到政务公开的时间与内容相适应,保证制度性、政策性内容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经常性工作及时公开,动态性工作随时公开。(5分)
  3. 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普遍关注和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5分)
  二、对州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考评办法(总分100分)
  (一)组织领导(20分)。
  1. 建立健全本部门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责任单位明确,有专人承办和经费保障。工作有组织协调和指导督查。(5分)
  2. 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计划,逐项分解各项工作任务,任务分解做到工作内容、责任部门、责任人落实。(5分)
  3. 政务公开工作总体有规划,年度有安排,实施有措施,工作有总结,经验有交流,舆论有宣传。(5分)
  4. 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督查调研。按时按要求上报政务公开工作自查报告和有关材料。(5分)
  (二)制度建设与监督检查(20分)。
  1. 坚持和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审核制度、重大决策咨询听证和预公开制度、首问责任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规范化程度有提高。(4分)
  2. 建立并实行政务公开评议考核制度。采取切合实际的、多形式、多渠道、多层面的评议方式考核本系统、本机关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情况。(4分)
  3. 主动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以及政府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4分)
  4. 健全和落实政务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公开而没有公开的做到严肃处理。(4分)
  5. 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做到奖惩分明。(4分)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25分)。
  1. 认真执行《政务公开内容目录》,依此规范政务公开内容。结合实际及时修订、补充《政务公开内容目录》。(5分)
  2. 及时审定、更新和充实政务公开内容,做到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及时准确、重点突出、群众满意。(10分)
  3. 公开本部门的便民措施、工作制度、违纪违诺的投诉及责任追究查处结果。(5分)
  4. 结合实际依法依程序公开重大决策过程。(5分)
  (四)政务公开的形式(20分) 。
  1. 结合本部门实际建设好政务公开网站(网页),利用网络公开(或通过“中国阿坝州”政府门户网站公开)。(10分)
  2. 结合实际建立“稳、固、显”且内容可随时更新的政务公开栏。(3分)
  3. 政务服务中心(或“一站式服务窗口”)制度健全,服务规范。(4分)
  4.充分运用新闻发布会、听证会、会议文件、工作简报、公告公报、新闻媒体、领导信箱、服务热线、电子显示屏、办事指南、便民资料等多种形式实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3分)
  (五)政务公开的实效(15分)。
  1. 运用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传递政务信息,为公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保证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及时有效。没有发生因政务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5分)
  2. 保证制度性、政策性内容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经常性工作及时公开,动态性工作随时公开。(5分)
  3. 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普遍关注和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5分)
  三、考评方式和要求
  (一)考核采用100分制,各小项没有扣分因素即得分,如有扣分因素该小项不得分。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考评所得分值折算计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分值。
  (二)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年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应于次年的1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送州政务公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结合全州政务公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州委州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的抽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阿坝州人民政府
关于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公开工作,加强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和《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州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传达贯彻、不落实上级关于政务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对政务公开工作,未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单位)重要议事日程,组织领导不力,搞形式、走过场的;
  (二)制发违背上级关于政务公开决定和要求的文件或者作出违背上级有关规定的决策、决定的;
  (三)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地区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并上报备案的;
  (四)不按本县、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等公开政务信息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六)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七)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务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务公开信息的;
  (八)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务信息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
  (十一)提供政务公开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三)因政务公开工作存在问题被举报而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十四)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五)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五条 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务公开的工作部门、行为人所在的单位共同责令改正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下达、权利救济等工作程序,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须与年度考核挂钩。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个人,不得评选为先进或优秀,同时不得兑现奖励工资;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县和单位当年目标考核不得评为一等奖。
  第八条 本办法由阿坝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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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国务院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1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已经1994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4年2月3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 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第一周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第二周星期日为休息日,依此循环。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3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延期,但是最迟不得超过1994年5月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6年7月26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这对于规范行政机关有效地依法行政,改进行政管理工作,加强
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为切实做好行政处罚法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行政处罚法在我区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结合我区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大意义。各级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及其他机关、组织,要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高度提高对实施行政处罚法重要意义的认识,把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
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抓紧做好。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全区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宣传活动,使各族干部职工和广大人民群众熟知行政处罚法,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不断提高依法办事和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各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和各级领导干部要带
头学习,带头宣传,带头依法办事。县级以上各级司法行政、新闻、宣传、广播电视等单位要采取生动有效的形式,加强行政处罚法的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组织对全区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要结合“三五”普法工作,把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宣传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在全区形
成学法、知法、守法和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舆论和法制环境。
二、抓紧做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订工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尽快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规定不符合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要抓紧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清理修订工作必须在1997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此之前,尚未清理修订的法规、规章仍然有效。
除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外,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地区行政公署、州(市)、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已经设定行政处罚的,自1996年10月1日起一律无效。全区乡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当按照上述要求,抓
紧对本机关、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凡不符合要求的,制定机关应当明文予以废止。
三、依法清理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及其所属部门要按照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规定,抓紧清理现行各类行政执法机构,对不符合法定资格的执法组织分别情况予以纠正。凡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改为
以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非行政机关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应予废止或者改由地方性法规作出授权;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自行委托某些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收回行政处罚权,确有必要委托的,可以通过法定程序由地方性法
规或者规章作出规定。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证件和着装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应于1996年10月1日前完成;对规章授权某些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清理可以延期到1997年6月30日前完成。
四、加强监督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确保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序,不断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为契机
,对执法人员加强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要把建立高效、廉洁的执法队伍,作为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关键工作来抓,务必抓出成效。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及有关部门应当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采取措施,保证
实施行政处罚法各项工作的及早到位和扎实开展。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把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列为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督促政府积极动员,全面部署,抓紧做好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行政处罚法在我区的全面贯彻实施,进一步开创我区法制建设的
新局面。



199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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