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经贸委关于委管协会登记审查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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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经贸委关于委管协会登记审查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经贸委关于委管协会登记审查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赣经贸产业发[2001]214号
委管各协会:
现将《江西省经贸委关于委管协会登记审查的有关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江西省经贸委关于委管协会登记审查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经贸委主管的协会(包括学会等社团,以下统称协会)申请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审查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国经贸产业[1999]101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委管协会管理工作的通知》(赣经贸产业发[2001]207号)和省民政厅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江西省经贸委产业政策处具体负责协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等登记前的审查工作。
设立申请
第三条协会的设立申请分为申请筹备和申请成立登记两个阶段。
申请筹备协会,发起人应向江西省经贸委提交筹备成立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一)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二)负责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三)章程草案。
申请成立协会,发起人应向省经贸委提交成立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一)筹备会议的纪要;
(二)会议审议通过的章程;
(三)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简历;
(四)协会办事机构职责及负责人情况。
变更申请
第四条协会申请变更名称应当向江西省经贸委提交变更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一)协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二)协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协会章程草案。
第五条协会申请变更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向省经贸委提交变更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一)协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二)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负责人简历;
(三)协会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协会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业务范围。
第六条江西省经贸委主管的协会申请变更为其他单位主管,应当向江西省经贸委提交变更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一)协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二)其他单位同意作为其业务主管部门的文件。
第七条其他单位主管的协会申请变更为江西省经贸委主管,应当向江西省经贸委提交变更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一)协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二)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协会章程;
(四)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简历;
(五)协会办事机构职责及其负责人情况;
(六)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业务范围及其负责人情况。
第八条协会申请变更住所(含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住所),应当向省经贸委提交变更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一)协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二)新住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第九条协会申请变更业务范围(含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业务范围),应当向省经贸委提交变更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一)协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二)协会章程。
第十条协会申请变更活动资金,应当向省经贸委提交变更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一)协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二)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
第十一条协会申请修改章程,应当向省经贸委提交修改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一)协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二)修改后的协会章程草案及修改说明;
(三)协会原章程。
年检申请
第十二条协会年度检查应当向省经贸委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并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除民政厅要求的份数外,另提供一份复印件备案)。
注销申请
第十三条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清算报告书。
第十四条协会向江西省经贸委提交的申请及所附的材料须加盖协会公章。
第十五条协会办理登记后,应当将省民政厅核准的章程和发给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送省经贸委备案。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OO一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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