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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33:27  浏览:86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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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近几年来,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技术在我国生产、科技部门的应用发展较快,在探矿、
工业探伤、农业育种、疾病诊治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益。但是,也发现少数单位由于管理
不严,防护管理不善,不遵守规定,违章操作,丢失放射源和安全装置失灵等事故时有发生,
严重危害人民的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据不完全统计,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五年发生各类
放射事故二百二十一起,其中大事故四十五起,导致一千二百五十九人受到不同程度的照射
和损伤,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四川省仅一九八五年就发生七起事故,如重庆大学让临时
工清理搬运铅罐,失落两个放射源引起学生恐惧。同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蚕技站—铯-1
37源,长期不用,被偷走卖给供销社一职工,拿回家放置五个月,一家三口受到照射得了
放射病,另有三百三十二人受到不同程度的照射,经济损失五万元。长春地理所未办许可登
记手续,即购买使用放射性氚水,又未按规定要求操作,污染了实验室,致使二十三人尿中
氚含量比正常人高出十七倍,造成全所停止工作,清除污染。江苏省肿瘤所用加速器治疗肿
瘤时,违反操作规程,使二十四名病人受到过量照射,已死亡十一人。郑州铝厂,由于管理
不好,一九八五年七月至九月间被盗走八十公斤的铅罐二十个、放射源十五个,价值三万多
元。据统计,一九八六年发生了十起大事故,受照射人员二十人,其中九人住院救治。如河
南省开封市一村办大型钴-60辐照场,操作人员无防护知识,违章操作,造成二人患重度
急性放射病。今年一月十六日,渡口矿务局发生了丢失放射源事故,虽然已全部找回,但影
响较大。一月二十四日胜利油田在运途中丢失200毫居里铯源,至今未找到。

  为了保护职工、居民的人身安全,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局面,更好地应用放射性同位
素和射线装置,提高生产和科技水平,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的申请许可、登记制度,卫生部门要会
同有关部门对生产、贮存、使用和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定期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放射卫
生防护规定的单位,应限期改进;在规定期内仍达不到要求者,停止其使用。

  二、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单位的放射防护工作;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和制
度,要落实到人,严格执行;配备安全防护和剂量报警装置,并经常检修,保证正常工作;
妥善保管好放射源等放射性物质,防止丢失或被盗;射线装置要定期维修,保证良好运行。

  三、广泛宣传放射卫生防护知识,使人们了解射线的危害性和可防性。对准备参加放射
工作的人员要加强操作前的放射防护知识和法规教育,对已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要进行防护
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操作。

  四、对违反规定不注意防护安全导致事故者,除由肇事单位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外,要根
据情节追究肇事者本人及直接领导人的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盗窃或任意毁坏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和利用放射源伤害他人者要依法惩处。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一步加强放射卫生防护队伍的建设,改善仪器设备,定
期对工作场所、个人和环境剂量进行监测,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部、公安部、国家科委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接本通知后,所有贮存
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都要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切实加
强保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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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若干思考


作者徐平 系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201300
本文成稿于2000年5月



目 录


导 言
第一章、 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现实困境的分析
一、 法官缺乏独立性。
二、法官的任职条件过低。
三、法院没有独立的进人权,同时招考方式不够科学。
四、对法官的管理,采用行政化管理模式,忽视了法官自身的特有要求,并且法院内部的多序列管理尚未完全建立。
五、合议制不落实,审判责任难以到位。
六、法院内部论资排辈、只能上不能下现象严重,缺少激励机制。
七、法官考核制度不科学,培训任务沉重,交流和轮岗制度实施不力。
第二章、我国法官选任制度存在问题的成因
一、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立法背景
二、我国法官选任制度存在问题的具体成因:
(一)历史的原因
(二)社会的原因
(三)法律制度本身的原因
第三章 改革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必要性考察
一、法官独立是确保司法公正的落脚点。
二、改革法官选任制度、提高法官素质是树立裁判权威的关键。
三、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剧,决定着我国必须进行法官选任制度的改革。
第四章、改革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若干建议
一、抵制地方保护主义,确保司法独立与公正。
(一)严格法官任用制,保障法官不受地方干涉和影响。
(二)法院的进人权应收归法院统筹行使。
(三)在法院内部,应建立以分层招考制为主的择优机制。
二、通过严格法官选任条件,造就一批真正意义上的法官。
(一)提高法官素质不仅是行使法官职权的必然要求,也是使法官职业成为一个社会普遍性尊重职业的必要条件。
(二)法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三)弱化法官等级,确保法官独立。
(四)切实实行法官淘汰制,精简现有法官队伍。
三、 建立法官的交流、轮岗及业务培训制度。
(一)逐步实行法官任职回避制度,树立公正的外部形象。
(二)建立法院分管工作的轮换制度,创造公正的内部条件。
(三)完善法官的考核制度,建立科学的竞争激励机制。
(四)加强法官的教育培训制度,提高法官群体的整体素质。
(五)从我国实际出发,改革和完善现行法官任期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等相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等相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老企业)出口货物的税收问题,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联合下发的《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84号)中作
了明确规定,继续实行出口货物“不征不退”的免税办法到2000年底为止。现对财税字〔1998〕184号文件涉及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老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免税的审核审批管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装配产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外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出口的税收问题,即间接出口免税问题,为便于政策的衔接,仍仅限于老企业之间开展的间接出口业务,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免征中间环节的
增值税、消费税。
三、对老企业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生产的中标机电产品,可按出口货物进行管理,实行“不征不退”的免税办法相应延长至2000年底为止。



199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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