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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经纪人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6:05:39  浏览:84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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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经纪人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经纪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经纪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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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利用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购置设备实行政府采购招标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利用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购置设备实行政府采购招标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琼教计〔2002〕21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海南钢铁公司教育处,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

  为规范我省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经费管理,切实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我厅制定了《关于对利用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购置设备实行政府采购招标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海南省教育厅
关于对利用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
购置设备实行政府采购招标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是根据省委《关于加快推进信息智能岛建设的意见》(琼发〔2001〕1号文),为加快我省中小学教育信息技术发展,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由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收取的专项教育收费项目。为了规范管理,加强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教育部门主管的中小学校,实行省级统一招标采购的项目主要有:校园网络、计算机、多媒体设备、网络软件平台和服务行为。

  第三条 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购买设备,必须按照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琼计价管〔2001〕1339号文)要求,按政府采购的程序委托省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确认的中介机构代理招标事务,强制实行政府采购招标制度,集中在省级招标,坚决杜绝未经集中招标采购的信息技术教育设备流入学校。

  第四条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本地区信息技术教育规划,编制信息技术统一采购计划,将计划报送省教育采购主管部门;加强对各中小学上缴的信息技术教育费的管理和监督,拨付项目采购资金;督促采购合同的执行等采购活动,检查验收采购设备和工程项目。

   第五条 在省教育厅的指导下,省教育厅电化教育馆履行省教育采购主管部门职能,要积极协调财政、物价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实施省级政府采购招标;汇总信息技术教育设备采购计划;负责管理、监督、检查信息技术教育设备项目统一采购活动;审核统一采购项目。

   第六条 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实行“校收、县管、校用”的原则,由学校收取及时汇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专户内,统一管理,经招标采购学校验收后,货款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支付。

  第七条 为了保证学校教学任务按时完成,学校可留用信息技术费总额10%的经费用于购买设备维修配件和维持日常运行开支。

  第八条 经省教育采购主管部门同意,对部分信息技术设备或其他相关货物暂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可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的原则和要求,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统一组织,集中采购。

  第九条 按采购招标的程序,认真组织采购计划的编写工作。采购计划主要由学校根据教学需要,在确保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所需的计算机等重点设备的前提下,按照轻重缓急排序组织编写。学校要根据学生人数、收费标准和参考价格拟定采购设备数量,采购数量一般按照两个学年收费金额确定,避免因扩大采购量而拖长货款支付时间。编写的计划应写明采购项目名称、技术性能、规格型号、质量标准、参考价格。学校采购计划统一由市县教育(教科)局电教站审核并汇总上报,厅直属中学直接上报。秋季学期的采购计划于当年4月底前、春季学期的采购计划于前年12月底前报送省教育采购主管部门核准后,委托省级政府采购中介机构组织招标采购。

  第十条 凡持有省教育厅《海南省学校校园网建设设计、施工资格推荐单位》证书的单位都可以参加信息技术教育设备招标活动。投标中标的供应商须在签订供货合同后的20天内供货给学校,经验收合格,在30天内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支付货款。属于分期付款的项目,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分期付款。在一次采购合同中,分期付款时间一般不超过两个学年。

  第十一条 在本规定之前已采购的设备和建成项目,所欠的货款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省教育采购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信息技术费中分期支付。

   第十二条 严格履行《合同法》,维护采购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对采购质量技术标准低劣的货物,用户有权拒绝,并向财政、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对采购中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

  第十三条 企事业部门办的中小学和社会资金投入购置设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揭阳市治安联防队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政府


揭阳市治安联防队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三年四月二日揭阳市人民政府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治安联防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群众性自防自治作用,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根据《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治安联防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社会治安群防群治的有效方法,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项重要工作。治安联防队是群众性的治安组织,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辅助力量,从事维护公共秩序、控制社会面的工作。

第三条 治安联防队受当地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领导,在治安防范业务上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治安联防队的设置、职责、权限、经费保障



第四条 治安联防队的设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组建治安联防队。治安联防队的人数根据当地总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

(一)100000人以上且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治安联防队设置12至14人,经济欠发达的设置10至12人;50000人以上且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治安联防队设置10至12人,经济欠发达的设置8至10人;50000人以下且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治安联防队设置6至8人,经济欠发达的设置4至6人。乡镇(街道办事处)治安联防队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后,移交所在地派出所管理;

(二)居(村)民委员会总人口10000人以上的,组建治安联防队10至15人;居(村)民委员会总人口5000人以上的,组建治安联防队8至10人;居(村)民委员会总人口5000人以下的,组建治安联防队6至8人。

第五条 治安联防队的职责

(一)协助公安机关向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二)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予以制止,对不服从教育或情节严重需要依法查处的,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巡逻,维护治安秩序;

(四)发生治安案件时,协助公安机关保护现场,查破案件,对现行违法犯罪人员,及时扭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协助有关部门清理收容流浪、乞讨的人员和精神病人;

(六)配合有关部门及时疏导和调解民间纠纷;

(七)及时了解和掌握社会治安情况,并向当地政府、居(村)



民委员会和公安机关反映群众对社会治安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八)热情解答群众的询问,帮助群众解决困难,为群众办好事。

第六条 治安联防队队长的职责

(一)在当地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和派出所的指导下主持治安联防队全面工作;

(二)组织治安联防队员开展政治、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三)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队员履行职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定期分析辖区治安状况,提出对策和建议,及时向当地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和派出所领导汇报;

(五)做好治安联防队员的量化考核工作;

(六)完成当地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和派出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治安联防队员的职责

(一) 队员在联防队领导的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负责指定责任区的治安防范工作;

(三)发现抢夺、抢劫、盗窃、强奸等现行犯罪嫌疑人,应

及时制止其违法犯罪行为,将其扭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保护看管好现场;

(四)发现打架斗殴案件应立即劝阻,若无法控制场面的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人员勘查打斗现场,收缴打斗工具,同时将重伤者送当地医院抢救;

(五)发现杀人、抢劫、盗窃等案件,应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协助做好勘查现场等工作;

(六)发现火灾,应及时扑救,转移易燃易爆物品,并立即报告“119”。

第八条 治安联防队的权限

(一)治安联防队不能行使公安机关的职权,但可协助公安机关执行公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有权劝阻、制止和批评教育,对各类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现场,负有保护现场和维护秩序的责任;

(二)协助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人员监视、控制、盘查,将现行违法犯罪人员扭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治安联防队进行盘查时,应针对特定可疑对象,不得上路设卡、全面盘查。遇有下列情况,治安联防队员有权进行盘查:

1、携带和运送可疑物品的;

2、以买卖物品为名走街串巷,形迹可疑的;

3、深夜三五成群游荡街头,形迹可疑的;

4、身带匕首、三棱刀等管制刀具或自制钢砂枪的;

5、其他形迹可疑需要盘查的。

(四)发现下列行为的人员,治安联防队员有权扭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1、携带来路不明物品的;

2、破坏公共设施的;

3、进行赌博、卖淫、传播淫秽物品和斗殴、抢夺、伤害、抢劫、强奸、涉毒等现行违法犯罪的;

4、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和犯罪嫌疑的。

第九条 治安联防队的经费保障

乡镇(街道办事处)组建的治安联防队,其经费由当地政府从财政渠道解决;居民委员会组建的治安联防队的经费,根据“谁受益谁出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向受益单位和个人统一收取,其标准必须经当地物价部门审定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村民委员会组建的治安联防队的经费,提交村民大会讨论,经多数村民同意后适度筹措。

居(村)民委员会组建的治安联防队的活动经费和经济报酬,实行“民筹公助”的办法,主要从受益单位和个人收取(筹措)的治安联防费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治安联防的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项用于治安联防所需的各项开支,并定期结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治安联防队员的聘用和管理



第十条 治安联防队员的聘用

(一)聘用原则:

1、统一标准、统一聘用程序、公开招聘,择优聘用;

2、把聘用条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3、对复员退伍军人、警校毕业生及对维护社会治安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优先聘用。

(二)聘用条件:

1、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的公民;

2、身体健康,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4、经培训合格,取得《揭阳市治安联防队员资格证》。

(三)应聘者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

2、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3、有效的学历或者荣誉证书;

4、其他有关证件。

(四)聘用程序:

1、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聘用人数;

2、张贴启事;

3、按规定程序和方案组织应聘人员参加面试和体检;

4、对经面试、体检合格人员,由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政审意

见后,属居(村)民委员会的治安联防队员,由居(村)民委员会批准聘用;属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治安联防队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聘用。

第十一条 治安联防队员的管理

(一)每月定期分析治安形势和治安联防工作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落实整改;

(二)每年组织一次培训,每月组织一次学习会,学习法律知识,进行纪律教育,增强遵纪守法的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

(三)公安机关要对联防队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具体工作由基层派出所组织实施;

(四)对队员履行职责、遵守纪律等情况每月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张榜公布。

第十二条 治安联防队纪律制度

(一)应积极支持、配合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阻碍,更不得抗拒;

(二)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发现其他组织或个人有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

(三)不得扣押他人的任何证件,包括身份证、暂住证、边境地区通行证、计划生育证明等,不得扣押他人的财物,发现可疑人员或可疑物品要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四)禁止擅自处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或者劳动争议;

(五)不得无故离开工作岗位;

(六)不准打人、骂人、体罚和变相体罚他人,不准侮辱人格,不准刁难群众,文明执勤,礼貌待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七)不准包庇坏人,不准贪赃枉法,不准泄露秘密;

(八)执勤时要佩戴统一制作的治安联防执勤臂章,在进行盘查和扭送现行违法人员时,应出示联防队员证件;

(九)非工作需要不准进入卡拉OK厅、歌舞厅、桑拿按摩室等场所;

(十)对闹不团结、拉帮结派、诬告他人、打击报复的,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十一)严禁参与“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严禁用公务车辆从事非执勤活动;

(十三)严禁酗酒闹事,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十四)严禁以权谋私、耍特权和索要他人财物,违者,予以辞退,并追回所索要的钱物。

第十三条 治安联防队员着装制度

(一)执勤时应穿着保安服装,保持着装严整,仪容端庄;

(二)值勤时不准披衣、敞怀卷袖、留胡子、长发、不准穿拖鞋、带项链、戒指、吃零食、吸烟。

第十四条 治安联防队员值班岗位制度

(一)必须按照指定的区域、路段和岗亭坚守岗位,巡逻执勤,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二)上班不准迟到、早退、不准闲谈和玩耍;

(三)对无故迟到、早退半小时以上的,按旷工处理;

(四)不准在上班时喝酒、看书报、听耳机、看电视、睡觉、串岗;

(五)路面巡逻岗点,应全天候有人在岗。

第十五条 治安联防队装备制度

(一)自卫藤棍、保安绳、报警笛等保安器材只限执勤时受到袭击或制服现行违法犯罪人员才能使用;

(二)自卫藤棍、保安绳、报警笛必须专人保管,执勤时领用,非因公损坏或丢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治安联防队奖罚制度

(一)对积极参加群众治安联防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对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抓获案犯的治安联防队员,给予表扬或奖励;

(三)对违法乱纪的治安联防队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对奖励、辞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批准实施。

第十七条 治安联防队员在与违法犯罪人员作斗争中致伤、致残或死亡的,除给予奖励或记功外,所需要的治疗费、生活补助费和抚恤经费,可在收取的治安联防费中开支或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揭阳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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