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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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8年5月12日 证监发字[1998]107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
会证监发字[1998]106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
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
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
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
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
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
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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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4年)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28号)
《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4年4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蒋宏坤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保证行政许可法的顺利实施,维护法制统一,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主要内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以及调整对象已经消失、适用期已过或者已被新的规定所替代的6件政府规章和26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予以废止。
附件:1、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6件)
2、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6件)
附件1: 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6件)
┏━━━┯━━━━━━━━━━━━━━━━━━━━━━┯━━━━━━━━━━┓┃ 序号 │ 文 件 名 称 │ 文 号 ┃┠───┼──────────────────────┼──────────┨┃ 1 │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若干规定 │ 市政府令第13号 ┃┠───┼──────────────────────┼──────────┨┃ 2 │南京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 市政府令第44号 ┃┠───┼──────────────────────┼──────────┨┃ 3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整顿治理出租汽车│ 市政府令第66号 ┃┃ │行业工作意见》的决定 │ ┃┠───┼──────────────────────┼──────────┨┃ 4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市政工程施工企│ 市政府令第96号 ┃┃ │业营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 ┃┠───┼──────────────────────┼──────────┨┃ 5 │南京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150号 ┃┠───┼──────────────────────┼──────────┨┃ 6 │南京市旅游业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156号 ┃┗━━━┷━━━━━━━━━━━━━━━━━━━━━━┷━━━━━━━━━━┛
附件2: 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6件)
┏━━━┯━━━━━━━━━━━━━━━━━━━━━━━━━┯━━━━━━━┓┃ 序号 │ 文 件 名 称 │ 发布日期┃┠───┼─────────────────────────┼───────┨┃ 1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发〔1982〕140号 │1982年12月13日┃┃ │文件的通知 │ ┃┠───┼─────────────────────────┼───────┨┃ 2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国家机关、│ 1983年2月2日┃┃ │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部分工作人员工资的决定 │ ┃┠───┼─────────────────────────┼───────┨┃ 3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南京市加强市政和排水行业管理│ 1985年10月5日┃┃ │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 4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校办工业的若干暂行规定 │1985年11月28日┃┠───┼─────────────────────────┼───────┨┃ 5 │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汽车交易活动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 1986年4月29日┃┃ │知 │ ┃┠───┼─────────────────────────┼───────┨┃ 6 │批转市蔬菜局、财政局关于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1987年8月29日┃┃ │的通知 │ ┃┠───┼─────────────────────────┼───────┨┃ 7 │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南京市科技人员兼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1988年6月25日┃┃ │知 │ ┃┠───┼─────────────────────────┼───────┨┃ 8 │批转市编委等六个部门关于南京市机关及全民事业单位工│ 1988年9月28日┃┃ │资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 ┃┠───┼─────────────────────────┼───────┨┃ 9 │批转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企事业单位普通教育管理的意见的│1991年12月10日┃┃ │通知 │ ┃┠───┼─────────────────────────┼───────┨┃ 10 │南京市军人抚恤优待若干规定 │ 1992年6月23日┃┠───┼─────────────────────────┼───────┨┃ 11 │转发市环卫局关于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2年8月21日┃┠───┼─────────────────────────┼───────┨┃ 12 │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意见 │ 1994年8月30日┃┠───┼─────────────────────────┼───────┨┃ 13 │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 1996年4月15日┃┠───┼─────────────────────────┼───────┨┃ 14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计委关于南京市第三产│ 1996年6月13日┃┃ │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15 │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试行办法 │ 1996年8月21日┃┠───┼─────────────────────────┼───────┨┃ 16 │关于做好解困再就业资金安排的通知 │1998年12月22日┃┠───┼─────────────────────────┼───────┨┃ 17 │关于印发南京市燃气汽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1999年6月23日┃┠───┼─────────────────────────┼───────┨┃ 18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 1999年7月30日┃┃ │工作的通知 │ ┃┠───┼─────────────────────────┼───────┨┃ 19 │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的通知 │ 2000年4月20日┃┠───┼─────────────────────────┼───────┨┃ 20 │关于加强农贸市场监督与管理的通知 │ 2000年5月15日┃┠───┼─────────────────────────┼───────┨┃ 21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的通│2000年10月15日┃┃ │知 │ ┃┠───┼─────────────────────────┼───────┨┃ 22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细则 │ 2001年2月12日┃┠───┼─────────────────────────┼───────┨┃ 23 │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认真做好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 2001年5月11日┃┃ │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 24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2001年进一步│ 2001年6月8日┃┃ │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25 │市政府关于批转我市涉外饭店、住所、办公场所审批及管│ 2001年12月7日┃┃ │理工作实施意见 │ ┃┠───┼─────────────────────────┼───────┨┃ 26 │市政府关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援助弱势群体再就业│ 2002年2月1日┃┃ │工作意见 │ ┃┗━━━┷━━━━━━━━━━━━━━━━━━━━━━━━━┷━━━━━━━┛
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1988年8月30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一、关于优惠贷款利率问题。
对于国家“六五”期间安排的铁道部、交通部、民航局的机车车辆购置贷款、船舶购置贷款、购买飞机贷款,以及邮电部系统的通信基础设施贷款均相应提高其利率,由原来的年息7.92%提高到年息9%。“七五”期间的上述购置车辆、船舶、飞机贷款的利率,在现行年利率的基础上增加2.16个百分点。
人民银行发放的老、少、边、穷经济开发贷款、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利率相应增加1.08个百分点,即由原来年息3.6%,提高到年息4.68%。
少数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贷款利率由年息5.04%调整为6.12%。年息7.2%到6.12之间的差额单独反映,财政、银行共同负担,其中由中央财政负担62%,年终由各专业银行总行与财政部统一清算。
民政部门办的福利工厂贷款利率,可以调整后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年息9%)为基准继续下浮20%,即按年息7.2%执行。
预购定金贷款利率也相应提高,由原来年息3.96%提高到年息9%。
地方经济开发贷款利率、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利率均按调正后的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二、关于原优惠贷款利差补贴问题。
1987年以后人民银行开办的黄金设备贷款利率,在原各档次利率基础上分别相应增加1.08%个百分点。即由原来得5.04%、5.76%、6.48%分别提高到6.12%、6.84%、7.56%;1987年以前由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发放的国营企业黄金设备贷款尚未收回的部分,在原定期限内,由人民银行按调整后的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和上述新利率之间的利差给予补贴。
工商银行发放的银行系统印制企业基本建设贷款和储备贷款的利率,由年息4.32%提高到年息5.4%,其利差由人民银行按不同档次给予补贴。
人民银行对工商银行每年发放的4亿技术开发贷款,仍按2.4‰给予利息补贴。该项贷款利率是否变动由工商银行决定。
对中国银行发放的机电产品卖方信贷贷款,仍按月息0.6‰给予利息补贴。
农业银行发放的扶贫贴息贷款利率相应增加1.08个百分点,人民银行对农业银行的这部分再贷款利率,也由原来的年息4.68%调整为年息5.76%。
三、关于信托投资机构存、贷款利率问题。
各信托投资公司要执行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存、贷款利率。其贷款利率可上浮30%,原信托存、贷款和投资的利率可上下浮动20%的规定相应取消。
信托投资公司在人民银行存款余额按30%比例认购的特种存款利率按年息9%执行;信托贷款超全年计划部分按50%认购的特种存款,利率仍为年息5.04%。
委托贷款利率仍由委托双方自行商定,但最高不能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和上浮幅度。
四、关于各种存款利率问题。
零存整取、整存整取、存本取息以及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由各专业银行总行按人民银行拟定的原则协商确定。邮政部门办理的上述存款利率按照各专业银行总行确定的利率执行。
各种基金会存款利率,一律根据期限长短,按调整后的活、定期存款利率执行。
企业、个人存款利率统一以后,银行资金成本将要提高,因此,各地人民银行对发行大额定期存单要严格控制,利率可在调整后的定期存款利率基础上上浮3—5%。
各银行开办的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业务,其利率可作相应调整,报经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协调统一后执行。
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存款的利率付息;“两全”家庭财产保险金和返还性人寿保险金按调整后的同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存款计息范围不变。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定期存款不能提前支取,如果企业临时需要资金,可以存款为抵押,办理抵押贷款,利率比同挡次存款利率高1.5—2%,贷款期限从发放贷款日至该定期存款到期日止。
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开办的退休养老基金保险存款、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存款,其利率按同挡次储蓄存款利率相应提高但不得提前支取。
五、关于债券利率问题。
已发行的债券利率,这次不进行调整。
特种贷款利率今年仍按10.8—14.4%执行。
六、关于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利率问题。
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权限,仍按人民银行、农业银行银发[1987]267号文《关于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
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开办的特种存款利率,由原年息7.92%提高到年息9%,从1988年9月1日开始执行。
七、关于同业拆借利率问题。
同业拆借利率仍然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使用拆入资金发放贷款的利率,要按人民银行银发[1988]243号文件中有关贷款利率的统一规定执行。
八、关于粮油贷款利率问题。
鉴于今年平价粮油贷款利率刚刚调整,该项贷款利率全年暂不浮动。
九、关于住房贷款利率问题。
住房贷款利率,仍要本着“低来低去”的原则,存、贷款之间保持1.5‰的利差,并由当地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十、关于一年期以下各档次贷款利率问题。
一年期以下各档次的贷款利率,由各银行自行确定,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一年期以下各档次的存款利率,除活期存款、半年期存款的利率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外,如需设新档次,其利率由各银行自行确定,报经当地人民银行协调统一后执行。
十一、关于分段计息问题。
根据《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遇有国家计划调整,可变更合同条款。因此,截止到1988年8月31日未收回的贷款,不论是否签订过借款合同,都要分段计息(贴现、再贴现除外)。签有借款合同的,各经办金融机构要与借款单位一同更改借款合同中的利率条款,8月31日以前按原利率执行,9月1日以后按新调整的利率执行。
十二、关于贷款加息问题。
对逾期贷款加收利息20%,对超储积压和有问题商品占用的贷款加收利息30%,对挤占挪用的贷款加收利息50%。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的处理,改为从贷款到期日起转入逾期贷款户,并按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其它原订每天按万分之三计收利息的,从9月1日起均相应改为每天按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欠交准备金加收利息,由原规定的每天万分之二改为每天万分之三;对有意不交足准备金或拖延时间缴的,由原规定的每天万分之三,改为每天万分之五。
十三、关于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贷款利息返还问题。
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原基数贷款,今年后4个月仍按月息2.1‰返还不变。除此之外,各专业银行因存、贷款利率调整而引起的财务收支变化问题,由各专业银行同财政部算帐。
十四、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调整以后,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可根据当地资金余缺情况,将上述贷款利率向上浮动5—10%。
十五、人民银行及各专业银行内部的联行利率由各行自行调整。人民银行的联行利率调整方案将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