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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展计划司关于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商业实施环境咨询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2:07:40  浏览:85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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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展计划司关于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商业实施环境咨询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计综[2004]20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展计划司关于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商业实施环境咨询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级局(公司)有关部门:

  按照全国烟草专卖局长、公司总经理座谈会议的要求,烟草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在重点工商企业试运行的基础上,各省级公司要积极组织加快推进,争取到今年底实现系统的正常运行。为全面、及时地掌握各商业实施单位的有关情况,国家局计划司决定组织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商业实施环境咨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咨询对象

  本次商业实施环境的咨询对象是各省级局(公司)和所有除重点城市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商业分公司。咨询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机构情况、卷烟经营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和仓库实施环境等(见附件)。

  二、工作组织

  各省级局(公司)统一组织本省所属分公司完成商业实施环境咨询书的填写,由省局统一汇总后上报国家局。

  三、填报方式

  登录烟草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项目服务网站(tobacco.icss.com.cn)进行商业实施环境咨询书的下载和填报。网站用户名: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例如:河北省烟草专卖局的组织机构代码为10130001,其网站用户名10130001),网站密码:1。

  四、时间要求

  请各省级局(公司)于7月31日前完成商业实施环境咨询书的填报工作。







   附 件:

  烟草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商业实施环境咨询书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827&pic_i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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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普通高中教学质量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普通高中教学质量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8〕7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普通高中教学质量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乌海市普通高中教学质量奖励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校强化管理,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热情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全面提升我市高中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当年及前三年毕业生规模均在100人以上普通高中的优秀应届乌海籍高中毕业生、毕业年级班主任、科任教师和学校管理人员。
  第二条 一中、十中前三年二本以上上线率,其它高中本科以上上线率的平均值为各普通高中当年的基础目标。
  第三条 当年一中、十中二本以上上线率,其它高中本科以上上线率每高出基础目标1个百分点奖励毕业生800人以上学校5万元,500-800人的学校2万元,200-500人的学校1万元,100-200人的学校5000元。
  第四条 对照本校前三年重点本科上线率的平均值,当年重点本科上线率每高出0.1个百分点奖励毕业生800人以上的学校1万元,500-800人的学校5000元,200-500人的学校2000元,100-200人的学校1000元。
  第五条 被985学校(不含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录取者,每有1名奖励2.5万元,其中奖励班主任5000元、其它科任教师(指高考文化科目)每人3000元、被录学生5000元。
  第六条 被清华大学或北京大学录取者,每有1名奖励8万元,其中奖励班主任2万元、其它科任教师(同上)每人1万元,被录学生1万元。
  第七条 上述奖励资金全部由市财政安排。其它学校内部奖励由学校自筹资金,自主安排。
  第八条 上述奖励资金总额为每年100万元,按照第六条、第五条、第四条、第三条的顺序,依次安排。
  第九条 各项指标的计算均以在册应届乌海籍毕业生数为基准,以市招生办提供的数据为依据。相关数据需由教育局、监察局、财政局、新闻等部门人员组成评定小组予以认定。
  第十条 在教学管理、招生、报考或考试中违反教育政策、法规或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评奖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防城港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发展维修交易市场,保障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和住用安全,根据《防城港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向个人出售的直管和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维修管理,发展住房维修市场、交易市场。
第三条 公有住房向个人出售后维修管理及经费筹措
(一)户门以内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内墙、地板、天棚、门窗、阳台及分表以内的水、电设施)由产权人负责。
(二)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费用在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的利息(储蓄期间按银行规定的个人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中解决,不足部分由产权人按各自占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单位售房款中提取并存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户内,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以栋号为单位立册建帐,专款专用。该部分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包括:承重结构、屋面、基础、楼梯间、上下水主管道、煤气主管道、垃圾道、公共走道、附墙烟囱、化粪池、邮政信箱、总表至分表的水电管线、共用照明、共用天线及消防设施等。
第四条 售后的修缮管理,原则上实行“自有、自住、自管、自修”的办法。住房的修缮管理可由售房单位牵头,由各栋购房户代表参加组成住房管理委员会(站),实行民主管理和组织维修。分散零星住房的修缮管理,可委托所在辖区房管所代为管理,实行统一的维修服务,维修项目收费标准要公开,接受委托人的监督。
第五条 房屋以外的市政公用设施,包括道路、管道、路灯、绿化等公共配套建筑设施,按现行管理体制的职责权限由有关部门负责维修和管理。
第六条 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及房屋以外的市政共用设施属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七条 房屋修缮时,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相邻人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房屋修缮。
第八条 房屋所有人不得擅自侵占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对该幢房屋共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有影响的自用设备,因特殊需要拟对房屋加层、拆改时,应事先获得原设计单位审查通过和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准予施工。
第九条 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原售房单位、有关管理部门及相关房屋所有人协商成立民主管理性质的管委会(站),负责组织落实房屋的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监督维修养护费用的使用,组织制定相关所有人共同遵守的协议,协助有关部门调解相关所有人之间的房屋纠纷。
第十条 相关所有人因房屋的维修、养护产生纠纷时,应经管委会(站)协助调解,调解不成,可向房地产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建立发展房产交易和维修管理市场。职工购买公房,要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和登记手续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手续;出售、出租、赠与、继承及以其他形式转让所购住房,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交纳有关税费。要加强市场管理,严格交易秩序,完善税收、公证和资产评估制度,把住房市场纳入法制轨道。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上思县、东兴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防城港市关于加强售后维修管理,发展住房维修市场、交易市场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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