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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申请对交纳航标设置和维护费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裁决的请示”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7:16:50  浏览:95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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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申请对交纳航标设置和维护费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裁决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对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申请对交纳航标设置和维护费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裁决的请示”的复函

(2002年6月17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2〕101号发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申请对交纳航标设置和维护费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裁决的请示》来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关于“法律的效率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率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交纳航标设置和维护费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的规定执行。



附: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申请对交纳航标设置和维护费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裁决的请示

(2001年12月17日 湘法办[2001]4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0年6月15日和7月1日,我省怀化市交通局所属航务处分别在大江口和黔城铁路桥区设置六座浮鼓标,其中铁路桥上游设置两对,下游设置一对,共配备工作人员12人。2000年度共发生桥标设置和维护费用36.408万元,其中桥标设置费为8.326万元,维护管理费28.082万元。2001年6月15日,怀化市交通局向怀化市铁路总公司送达了[2001]怀交航催字第001号《湖南省航道行政催款通知书》,要求怀化市铁路总公司交纳2000年度铁路桥区航标设置和维护费33.30万元。怀化市铁路总公司不服,于2001年8月6日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怀化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此案后,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对交纳航标设置和维护费的法律适用存在问题:被申请人催缴费用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规定,在通航河流上新建和已建桥梁,必须根据航道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桥涵标志或者桥梁河段标志,同时按港监部门的意见,增设航行安全设施,其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由桥梁建设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10条第2款规定,在通航河流上兴建临河、跨河和拦河的工程建设事项……影响航行安全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标和安全防护设施,并负责维护管理,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承担。申请人要求不承担费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交通部发布的《内河航标管理办法》,该办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桥区上的航标,其维护费由桥梁管理单位和航标管理单位各负责全部维护费用的一半。

交通部《内河航标管理办法》(1996年5月20日发布,现仍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8月29日发布,现仍有效)和《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00年3月1日施行)对桥区水上航标设置和航标维护费规定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当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应由国务院决定或者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本案是适用部门规章还是适用地方性法规,请国务院作出决定。

特此请示,恳请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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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松花江市区江段越冬水禽保护的暂行规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松花江市区江段越冬水禽保护的暂行规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松花江市区不冻江段越冬水禽的保护,维护越冬水禽的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松花江市区江段为上起丰满桥,下至九站通溪河口,有堤防的江段为两岸堤防之间,无堤防的江段为设计洪水水位范围之内。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松花江市区江段越冬水禽(以下简称水禽)的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 市林业行政部门是越冬水禽保护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禽保护部门)。
工商、公安、水利、环保、交通等有关部门应配合做好水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每年十一月至次年四月期间来我市栖息的水禽视为越冬水禽。当地居民和外来人员,都应保护水禽的越冬环境,保证水禽在我市顺利越冬。
第六条 水禽越冬期间,在江面上从事生产作业、节日庆典或其它临时性活动时,须制定保护水禽方案或措施,报水禽保护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在江面摆渡或游玩遇有大群水禽嬉戏停留时,能避让的应避让,以免惊扰水禽。
第八条 凡拾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的水禽,在采取救护措施后,及时报告或送交水禽保护部门,不得私自留存。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或出售水禽。
第十条 严禁下列行为:
(一)使用猎捕工具或采用其它猎捕方法捕杀越冬水禽;
(二)在船上、岸边或桥上驱赶、骚扰、惊吓水禽;
(三)向水禽投掷石块、食物或其它物品。
第十一条 水禽保护部门应加强对水禽及其生存环境的经常性监测和资源调查,建立保护档案。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林业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九条规定,收购或出售水禽的,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和所交易的水禽,并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使用猎捕工具和其它方法,猎捕水禽的,没收猎捕工具,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水禽已遭猎杀的,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和警告,并处以10元至50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水禽包括:赤麻鸭、绿头鸭、鹊鸭、秋沙鸭、鸳鸯、绿鹭等国家和省级保护动物。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林业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96年6月27日

甘肃省建设系统职工培训管理(暂行)规定

甘肃省建设厅


甘肃省建设系统职工培训管理(暂行)规定

甘建科[2002]138号


第一条 为了提高建设系统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努力培养和造就大批建设专业技术、管理和劳务人才,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一步促进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系统的职工培训管理工作,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系统的职工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培训主要包括资格性岗位培训、项目经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安全教育、强制性条文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业务技术短期培训等法定性和行政强制性培训。



第四条 各有关单位举办培训时,必须在开班前半个月向省建设厅科教处提出已得到厅主管业务处室同意的开班申请报告,获准后方可下发开班通知。对批准的培训班其学员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者,由省建设厅统一颁发«岗位合格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等相关证书。未经批准一律不准办班。



第五条 各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等企业的负责人,专业技术、管理、劳务人员,必须参加相应的法定性和行政强制性培训,学习掌握新技术,做到培训与上岗资格相结合,与本单位资质相结合;有持证上岗要求的工作岗位,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结合建设类企事业单位的资质年检,应对相关人员参加培训情况进行检查,未完成培训任务的人员的证件无效。未按规定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的企业不得通过年检,待按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规定的培训后方可对企业资质进行年检。



第七条 在工程招投标时,发包单位、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对参加投标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的证书、项目经理的资质进行审查,未参加培训的,其证件不能作为投标的有效证件。



第八条 各办学单位应具备一定的师资力量、办学基本条件、教学管理水平和培训资质等,确保办学质量。无培训资质的办学单位不能从事建设类人员的法定性和强制性培训。



第九条 各培训单位应在本单位核定的资质范围内承担培训任务,不得跨区域、跨行业、跨专业、超越资质范围从事培训,要严格执行教育培训“三统一”(统一培训计划、统一培训标准、统一培训证书)和“三审批”(办班审批、试题审批、办证审批)制度。



第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训单位、培训单位,要相互配合,科学、合理安排培训计划,减轻企业负担,减少个人培训次数,严格按标准收取费用,共同努力搞好我省建设行业职工培训工作。



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评定标准



一、资质一级



㈠培训机构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和大专以上学历,并有8年以上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经历。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不少于6人。



㈡专职教师应有10人以上,其中具有建设类大专以上学历的不少于8人,且专业配套。高级职称的不少于3人,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7人,聘请的兼职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有建设类专业教学经历或在建设行业5年以上工作实践经历。



㈢专用教室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有同时满足200人以上的食宿条件;有相应的实习场地,配备教学专用的微机、投影仪、幻灯机等电化教学设备;有图书资料室,并藏有2000册以上图书。



㈣举办过资格性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职业资格培训等多种形式培训班。年培训规模1500人次以上。



㈤有明确端正的办学思想,有总体规划和年度办学计划,有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考试考核办法、财务管理制度,有相对固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二、资质二级



㈠培训机构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和大专以上学历,并有5年以上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经历。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不少于4人。



㈡专职教师应有6人以上,其中具有建设类大专以上学历的不少于4人,且专业配套。高级职称的不少于2人,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4人;聘请的兼职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有建设类专业教学经历或在建设行业5年以上工作实践经历。



㈢专用教室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有同时满足120人以上的食宿条件;有相应的实习实验场地,配备教学专用的微机投影仪、幻灯机电化教学设备;有图书资料室,并藏有1000册以上图书。



㈣举办过资格性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多种形式培训班。年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



㈤有明确端正的办学思想,有总体规划和年度办学计划,有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考试考核办法、财务管理制度。



三、资质三级



㈠培训机构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和中专以上学历,并有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经历。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不少于2人。



㈡专职教师应具有建设类大专以上学历;聘请的兼职教师应具有建设类专业教学经历或建设行业工作实践经验。



㈢专用教室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有同时满足60人以上的食宿条件;配备微机、投影仪、幻灯机等电化教学设备,有图书资料室。



㈣举办过继续教育等短期培训班。年培训规模400人次以上。



㈤有明确端正的办学思想,有总体规划和年度办学计划。有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考试考核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



四、资质申请



㈠申请资质等级的培训机构成立时间至少一年。其中申请二级以上资质的至少三年。



㈡申请资质程序:



1、培训机构可按隶属关系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建设厅科教处。省直属培训机构可直接报厅科教处。



2、培训机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或向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申办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3、培训机构应向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



4、上报材料应一式三份(持原件、留复印件)。



5、科教处组织考察,并召集专家评审。



6、评审通过后,由建设厅核准并颁发资质证书。



㈢培训机构申请资质等级需提供以下材料



1、培训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



2、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



3、培训机构章程;



4、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职称证件;



5、培训业绩资料;



6、资质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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